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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便利篇一
为防控税务风险,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税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合作的原则,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协议由***公司(甲方)和国家税务总局(乙方)签订。适用本协议的甲方范围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成员企业。经甲方和乙方协商,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适用本协议的乙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与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对应的各层级税务机关。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参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每年对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测试和改进。
(二)及时向乙方报告组织结构重大变化、重大投融资活动、兼并重组、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涉税事项,并有权就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乙方申请事先裁定。
(三)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根据乙方 要求,提供与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料和电子数据,并保证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成员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事宜产生意见分歧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请求乙方协调解决。
(五)有权向乙方反映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请求乙方提出解决方案。
(六)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企业税收遵从责任报告,其中包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引导和帮助甲方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向甲方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二)及时研究、分析甲方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及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对甲方申请事先裁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合理安排甲方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尽量避免重复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甲方进行税收检查时,除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相关部门转办、举报、协查和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外,可以给予甲方不短于一 2 个月的自查期限。甲方对自查结果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甲方反映的问题。
(五)研究、解决甲方提出的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
(六)每年对甲方税收遵从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积极采纳甲方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并提出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对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必要修订。本协议在解释和执行中产生的分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执行期内,一方违反协议,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纠正的。
(二)执行期内,乙方通过风险评估发现甲方或其成员企业有较大税务风险,向甲方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后,甲方拒绝采纳的。
(三)协议执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或一方提出的续签申请未被另一方采纳的。
但本协议涉及的税收事项,如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甲方主要成员企业可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本协议 3 的具体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分别报甲方、乙方备案。
第八条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执行期3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签磋商申请,共同商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附件: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税 便利篇二
“享便利 促遵从”八项税收激励措施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要求,促进横琴自贸片区诚信体系建设,横琴国地税积极探索、创新制度,基于税收遵从分类管理新理念,联合推出八项激励措施,引导纳税人享更多便利、促税收遵从,打造现代税收管理服务新模式。具体措施包括:
1、享受定期“免检免评”。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被评定后半年内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开展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建立自查为主、事前防范的涉税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诚信纳税,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普遍提高。
2、优先保障发票供应。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量,单次可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发票用量调整优先办理;优先享受珠海市内邮寄发票服务。
3、享受便捷退税服务。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可享受出口退税“即办速退”和无纸化管理,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或一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4、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审批事项;缩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批办结;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提供主动退还服务。
5、提供信用增值服务。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加强与横琴商事主体信息管理中心、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遵从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政府部门支持鼓励、财政补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机构对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6、享受诚信报告免责。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现行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征税的,经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审核确认为不确定事项的,暂不征收税款;事后税收政策明确作出征税规定的,税务机关再依法追征税款,不予罚款。
7、按需提供专家辅导。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纳税人,根据其个性化需求,组织税收专家团队提供专题政策宣讲、政策解读及政策答疑,有需要时协助开展涉税风险排查。
8、主动推送税务信息。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推送税收新政策、新规定,主动发放税收宣传辅导资料,主动推送电子税票信息,为办理新区个税奖励业务提供便利。
税 便利篇三
沧州市“八大政策”促进全民创业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市人社局牵头组织下,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扶持全民创业的“八大政策”措施,对全民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
政策之一:小额担保贷款解决资金难题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的自主创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沧州市创业帮扶证》,均可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合计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可给予其二次贷款。
政策之二:税费减免支持创业发展
在鼓励个人创业方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方面,对符合规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政策之三:“补减结合”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对初创企业,可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持教育部门发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生,在其毕业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政策之四:创业指导“一条龙”服务
2011年7月,市人社局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一楼开设了400平米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区,设立了创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六个服务窗口和两个“创业成果展示厅”,定期向外界展示和推介各类投资小、周期短、风险小的优质创业项目。为了给创业者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市人社局还组建了由位政府职能部门政策专家、院校学者、企业家和创业培训教师组成的“创业专家咨询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过程的全方位指导服务。凡有创业意愿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沧州市创业帮扶证〉〉,凭《失业证》、《帮扶证》免费享受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多项服务与扶持。
政策之五: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在准入领域方面,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允许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在企业注册方面,放宽了注册资金和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同时,出资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
宽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在登记企业名称方面,私营有限公司不受注册资金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均可冠以“沧州”或“沧州市”名称,原冠有县(市、区)名称的,可以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用“河北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其中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可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在经营场地方面,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有关系利害人的业主同意,可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政策之六:加强中心城区创业扶持
2011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进入“三区”,既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沧东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及投资3亿元以上、营业面
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名品名店项目,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土地、审批及税费减免、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市科技经费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项目申报给予优先支持,“三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等方式构建高层次人才集聚平台。
政策之七:多措并举支持全民创业
为鼓励全民创业,市政府专门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了创业扶持政策。
对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3年内保留身份和安置资格,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农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创业的,在集贸市场或各级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对科技人员创业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
对公职人员经批准辞职创业的给予经济补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编制和身份,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外来人员在沧创业的,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凭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可在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政策之八: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舞台
为了给广大创业者提供创业“绿色通道”,培树良性创业风气,大力推行 “阳光政务”工程,优化政务工环境,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优化执法环境,推行人本执法,实行轻微不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011年4月,沧州市被认定为“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7月,市政府建立了市人社局牵头,发改委、商务、财政、教育等28个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人社局《关于开展全民创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将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创
业项目的开发、创业能力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对初次创业者的社保补贴、创业工作奖励以及对创业园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辅导服务的适当补偿。今后几年内,各县(市、区)每年都将拿出一定数额的用地计划,重点用于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个5万平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到2012年底,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每年创业培训和指导1.5万人,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亿元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3,建立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0余个。
税 便利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
公消〔2015〕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并经部党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12日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3、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4、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5、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6、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7、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8、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税 便利篇五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1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总局定点
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起,按编写《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就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本地区成员单位和分支机构的税务遵从情况及相关工作按编报《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报告》综合反映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管理构架、组织形式、核算方式、税务管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遵
从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结果,是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实施风险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报告》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企业税务遵从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反映企业组织架构、所有权结构、核算方式、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缴纳情况的现状及变化情况。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和管理特点,描述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重点反映涉税业务环节的税务管理控制力。反映企业内部开展的各项风险评估、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税务遵从。结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结果、税款申报缴纳和纳税信用评定等情况,报告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各种评估、检查和稽查情况及结果。
4.重大事项报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资产重组及重大财产损失等对税款缴纳产生的重大影响或调整事项。
5.企业涉税诉求。反映企业税务遵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反映申请解决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面的诉求。
(二)税务遵从管理
1.纳税服务情况。包括内控机制调查、涉税诉求解决等。
2.税源监控情况。包括税源监控指标设置、税源监控结果。
3.针对性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评估、自查等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结果。
4.税务机关各项管理措施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改进的推动和影响。
三、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报告》工作,省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指导并收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当地主要成员企业的《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对于企业财务集中核算的企业,要统筹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收集《责任报告》;二是结合本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报告》。省税务机关要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上一的《报告》。2011年的《报告》,请于2012年6月底前报送。随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报告》在内容和结构上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及时通知。
在开展《报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联系。报告报送路径:secftp/e:/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一处/报告。
联系人: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焦瑞进,电话:(010)63418899;高淑娟,电话:(010)63418980。
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报告
(2011)》提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1日封发 校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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