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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度名词解释篇一
为防控税务风险,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税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合作的原则,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协议由***公司(甲方)和国家税务总局(乙方)签订。适用本协议的甲方范围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成员企业。经甲方和乙方协商,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适用本协议的乙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与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对应的各层级税务机关。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每年对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测试和改进。
(二)及时向乙方报告组织结构重大变化、重大投融资活动、兼并重组、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涉税事项,并有权就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乙方申请事先裁定。
(三)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根据乙方 要求,提供与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料和电子数据,并保证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成员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事宜产生意见分歧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请求乙方协调解决。
(五)有权向乙方反映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请求乙方提出解决方案。
(六)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企业税收遵从责任报告,其中包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引导和帮助甲方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向甲方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二)及时研究、分析甲方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及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对甲方申请事先裁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合理安排甲方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尽量避免重复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甲方进行税收检查时,除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相关部门转办、举报、协查和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外,可以给予甲方不短于一 2 个月的自查期限。甲方对自查结果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甲方反映的问题。
(五)研究、解决甲方提出的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
(六)每年对甲方税收遵从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积极采纳甲方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并提出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对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必要修订。本协议在解释和执行中产生的分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执行期内,一方违反协议,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纠正的。
(二)执行期内,乙方通过风险评估发现甲方或其成员企业有较大税务风险,向甲方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后,甲方拒绝采纳的。
(三)协议执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或一方提出的续签申请未被另一方采纳的。
但本协议涉及的税收事项,如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甲方主要成员企业可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本协议 3 的具体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分别报甲方、乙方备案。
第八条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执行期3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签磋商申请,共同商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附件: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税收遵从度名词解释篇二
国税办发〔201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总局定点
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重要意义
从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结果,是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实施风险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主要内容
《报告》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企业税务遵从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反映企业组织架构、所有权结构、核算方式、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缴纳情况的现状及变化情况。
2.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和管理特点,描述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重点反映涉税业务环节的税务管理控制力。反映企业内部开展的各项风险评估、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税务遵从。结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结果、税款申报缴纳和纳税信用评定等情况,报告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各种评估、检查和稽查情况及结果。
4.重大事项报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资产重组及重大财产损失等对税款缴纳产生的重大影响或调整事项。
5.企业涉税诉求。反映企业税务遵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反映申请解决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面的诉求。
(二)税务遵从管理
1.纳税服务情况。包括内控机制调查、涉税诉求解决等。
2.税源监控情况。包括税源监控指标设置、税源监控结果。
3.针对性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评估、自查等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结果。
4.税务机关各项管理措施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改进的推动和影响。
三、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报告》工作,省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指导并收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当地主要成员企业的《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对于企业财务集中核算的企业,要统筹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收集《责任报告》;二是结合本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报告》。省税务机关要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上一的《报告》。2011年的《报告》,请于2012年6月底前报送。随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报告》在内容和结构上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及时通知。
在开展《报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联系。报告报送路径:secftp/e:/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一处/报告。
联系人: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焦瑞进,电话:(010)63418899;高淑娟,电话:(010)63418980。
附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遵从管理报告
(2011)》提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1日封发 校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税收遵从度名词解释篇三
1.税收: 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负担: 是指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荷,亦即税人在一定时期应交纳的税款,简称税负。
3.价内税:凡税金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称为价内税。
4价外税:凡税金不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而只是作为其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称为价外税。
5.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是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与纳税方面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税收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
6.税基: 即课税基础,是指税制中计算税额的基础或依据,简称计税依据。
7.边际税率: 是指随着增加,每增加一单位的税基所带来的税收增加额。
8.免征额: 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9 .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即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10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归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11间接税:税负能转嫁给他人的税收归为间接税。
12.社会保险税: 是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它要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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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度名词解释篇四
;摘要:文章主要以税收遵从、税收遵从理论、税收遵从度相关概念为基础,分析我国现有税收遵从特征,了解纳税人税收不遵从方法较多,如偷税、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等,探究我国影响居民税收遵从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提高我国居民的税收遵从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纳税遵从;房产税;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是指遵从税收法律规范等,纳税人依据法律进行纳税,而税务机关也依法征税,根据税法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权利。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税制改革,改革总体方向是对直接税及间接税比重的调整,在间接税税负降低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税比例,提高了中国税制的凸显,居民对税负有效感知。在此背景下,加強对我国居民税收遵从的影响研究,从而降低改革税制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遵从相关概念
(一)税收遵从
税收遵从,又可称其为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义务人依照我国规定的税收法律与相关政策,自发积极的计算自身缴纳税额,按照程序缴纳税款,服从相应的税务机关管理。
(二)税收遵从理论
现阶段,税收遵从理论中,主要有两种,即公共品理论与a-s-y模型。公共品理论指的是当纳税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后,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价值等于纳税人所得收益,表明两者达到公平交换的状态,对于税收纳税人会趋近于遵从;而a-s-y模型则是利用税率、逃税额、税收稽查率这三种要素对税收遵从进行阐述,高税率能够将税收遵从提高为其核心理论,具体是指当税率加高,纳税人逃税,税收稽查率也较高的情况下,很可能查到逃税信息,从而缴纳更多的罚款,此时纳税人遵从税收。另外,还有前景理论、纳税服务理论、税收征管理论、公平理论等,对于纳税遵从影响较大。
(三)税收遵从度
主要是指纳税人被主观心理所支配表现对税法遵从的程度。在以往的验证中,通常利用税收缺口进行衡量,缺口越大,则表明税收遵从度低,纳税人缴税额和实际纳税额度之间差异较大。相反,若是税收缺口小,则表明税收遵从度高。
二、纳税人税收遵从特征
(一)不遵从税收方式较多
目前,我国税收存在不遵从问题,纳税人不遵从普遍表现在骗税、抗税、偷税、欠税等现象。而不遵从方法也较多,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选择隐瞒收入、多头开户、账外经营、现金交易、虚报申报、销毁账证等情况,甚至有些会通过破产倒闭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以税收不遵从违反客体而言,主要在三方面有所体现:其一,日常税收违反的纳税不遵从,如,申报时纳税人并未依照规定时间进行;其二,对税收征税直接妨害的纳税不遵从,如抗税、偷税等;其三,发票管理妨害的纳税不遵从,如没有依据规定领购、取得、印制、发票等。
(二)税收不遵从度高
现代国家治理属于社会成员与政府以公共目标解决社会问题的合作管理。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民主化的治理方式,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分权化的治理结构及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在社会资源分配及安排公共权力中愈发凸显。税收征管让政府与社会成员通过税收获得联系,并形成对政府及国家的感知。但是,我国存在普遍的税收不遵从情况,纳税人税收遵从水平低,税收征纳方面存在一定矛盾,影响着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对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工作造成了制约。
三、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
(一)税收认知水平影响
居民往往会依据对税收的内在认知及信息凸显作出行为决策,申报缴纳税收的过程中,居民对于税目、税率、税收查获水平、计算方法、惩罚力度等信息的认知,对于居民纳税遵从程度具有直接影响。通过调查可以了解,我国居民在税率认知、计算方法等方面认知度较低,且对于税收的征管效率及纳税风向并没有表现出充足的信心。税收认知差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是由于个人身份存在差异,不同居民的性别、专业背景、受教育程度等对于税收的认知度差异较大,普遍女性群体对于税制、惩罚力度、查获率认知相较于男性高,而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民众对于税收的认知不断增强,而与税法专业相关的居民其税收信息了解更多,对于税收内在水平具有充足认知;其二,收入来源的差异。不同的收入来源对于税收的认可度不同;其三,税收不同参与度。人的行为主要依赖于信息的认知,税收参与度的不同让人对于税收不同的容量信息感知不同,对于居民的税收内在认知造成了影响,通常高收入人群对于税收信息了解更多,从而形成高度的税收认知;其四,税收信息来源方面,居民主要是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信息,而居民的不同信息渠道其认知也存在差异,居民通过税务机关了解信息对于我国税收查获比及纳税风尚更加赞同。
(二)公共品满意度影响
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经过调查了解,居民认为税负非常重、税负较重、税负较轻、税负非常轻的比例分别是15.51%、31.18%、2.73%、7.38%,居民普遍分为税负较重,而对公共品满意程度较低。居民的公共品满意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一,居住地不同满意度的差异,在我国一、二线城市居住的居民,其经济创造力与机会等相较于其他居住地居民不同,承担税赋不同,客观上对居民的税负感知造成了影响。并且,一、二线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同类型城市中质量具有可观差异,对于生活环境的追求也存在主观差异性;其二,不同收入水平满意度差异。居民收入水平对于直接税额具有直接影响,其消费水平及消费结构对间接税额也会造成影响。经过调查了解,随着年收入水平提升,其税负感知越重,而在公共品满意度中,处于8万~30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更高,主要是由于现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大多数能够满足中等收入居民的需求。
(三)税收支出及政府信任影响
居民在税收中不仅关心自身税负情况,还重视政府税收支出。政府财政透明,即最大程度的向济民公开部门的职能架构,财政目标、预算账目及计划执行情况等。居民对税收支出的财政信息更加了解,有利于居民全面准确的对政府活动进行评价。且政府税负支出透明度若是较低,居民无法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或者认为政府支出存在不合理或效率低的情况,则会对税收遵从造成负面影响。
在现有税收中,房产税的开发势在必行,居民不同房产拥有量其房产税承担存在差异,税负感知程度也不同。对于房产税收的支出,居民更愿意将其投入到本地公共产品建设中,对居民生活环境进行改善,而房产税支出信息更多收到居民对政府信任度的影响,若是居民信任度低,则其税收遵从性也随之降低。
四、税收遵从建议
在中国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居民的税收遵从水平。
1. 完善税收部门征收管理。以传统a-s-y模型发现,税收处罚力度及税收审查率能够强制性将居民税收遵循水平提高,确保了居民的纳税遵从度。我国建立税收制度需要如实申报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对于纳税遵从较高的需求。因此,可以构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银行、住建部门、政权等机构以居民财产、收入、税收等信息为主的共享体系,充分了解纳税人收入、财产、消费水平等状况,评估税收不遵从风险,划分相应的等级,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征管措施。并加强惩罚,提高税收的威慑力。
2. 构建宣传网络。居民对于税收认知普遍较低,可以通过税收宣传网络的完善,促进居民认知度及认知信心的提高。并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可将传统税务服务于税收信息相结合,利用短信、微信等日常化宣传,为居民提供税务稽查案例、税收基本知识、纳税信用惩罚、社会納税风向等,并对高收入群体漏税偷税丑闻曝光,提升居民不遵从税收的声誉成本,从而促进整体税收遵从水平的提高。
五、总结
总之,居民税收遵从度对于税收具有重要影响,税收能够宏观调控公共服务水平、社会资源分配及再分配等。尽管近几年我国税收制度逐渐完善,现代化与信息化水平也随之增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税收遵从度,但仍然存在偷税漏税等情况。因此,本文主要从税收认知水平、公共品满意度、税收支出及政府信任这几方面出发,具体分析了居民税收遵从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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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税收遵从理论实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理性思考
税收遵从是指人们在广泛了解税收制度法规的情况下,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是一种超越自我的自律行为,是相对不遵从而言。通过对税收遵从理论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类,研究对策以减少不遵从行为对税收的影响;
通过对税收遵从行为的深入研究,又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税收遵从程度,对纳税人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强化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税收遵从理论为现代税收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关于税收遵从理论
有关纳税主体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纳税主体遵从理论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
二是对遵从成本的研究。通过对纳税人遵从税法或不遵从税法原因的深刻剖析,西方学者将税收遵从划分为防卫性、制度性、自我服务性、忠诚性、社会性、代理性和懒惰性遵从几类;
将不遵从划分为程序性、无知性、懒惰性、自私性、社会性、代理性和习惯性不遵从几类。我国学者马国强在对我国纳税义务人行为方式进行研究时,整理和改造了西方同行在税收遵从问题上的一些研究成果,将原来有些重复的分类形式进行了集中性的归纳,将西方学者对决定税收遵从的因素较宽泛的表述进行了符合中国“本土化”的解释,将税收遵从归结为防卫性、制度性和忠诚性遵从三种类型;
将不遵从划分为自私性、无知性和情感性不遵从三种。同时讨论了决定税收遵从和不遵从的五个因素,即税收观念、税收知识、税收制度、税收程序、税收处罚。
(二)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以人为本,对偷税问题的分析也应如此。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把人格划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和超我,并认为三者三位一体存在于每一个个体之中。本我,就像一口沸腾着本能和欲望的大锅,要求得到眼前想要的一切,本能的驱动力使得它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急切地寻找发泄口,一味追求满足;
自我代表理性和机智,处于本我和超我之间,具有防卫和中介职能,它按照现实原则行事,充当仲裁者,监督本我的行动,给予其适当的满足,自我的心理能量大部分消耗在对本我的控制和压制上;
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自我,限制本我。在纳税问题上,也存在着这三者的作用。人们在本我的贪婪自私本性的作用下,是不会自觉自愿缴税的。但自我认为这样做不对,还是应该去缴税。而在超我的境界中,人们会认为缴税是公民的义务,没有理由不缴税。当超我战胜本我时,就出现了纳税遵从。
纳税人遵从与否,与税收心理密切相关。一个完全被“本我”的贪婪自私所左右的纳税人,一定是一个自私的不遵从者。他会通过财务或账目上的安排,故意偷逃税款。一个具有“自我”约束的纳税人,则有可能成为“防卫性遵从者”。他们是由税法威慑力量引起的出于防卫而遵从税法的纳税人。当然在税收制度消除了违反税法的机会时,他们也会成为制度性遵从者。但由“自我”控制的纳税人也只能被称为“不稳定的”遵从者。一个“超我”型纳税人,在良心和道德准则的指导下,一定是一个“忠诚性遵从者”。他们认为自己有道德上的义务去支付其税款,若是在纳税方面进行欺骗就会有犯罪感。长此以往,他们会养成遵从税法的良好习惯,从而成为“习惯性遵从者”,也就是“稳定的遵从者”。
(三)纳税人遵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1、税收不遵从的经济成本分析。从最一般的经济学意义即“投入产出”的角度而论,税收不遵从也是一项可能产生很大经济效益的活动。但税收不遵从的成本高低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受惩罚的严厉性和受惩罚的可能性。仅仅是受惩罚的严厉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可以反映为罚款数额或倍数、是否达到移交司法部门做出刑事处分的程度,这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成本,因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并不会绝对地等于100%。由此,税收不遵从的实际成本应该是一项确定性因素(惩罚严厉性)和一项不确定性因素(惩罚可能性)的乘积。
2、税收不遵从的收益分析。税收不遵从的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收益,一是精神收益。特定的税收不遵从形式是一种理性筹划的结果,越是程度严重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其获得的金钱收益越高,筹划者所得到的心理满足度越高。
3、税收不遵从决策的因素分析。税收不遵从的决策是在权衡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后进行的,它受不遵从的严重程度、惩罚的严厉性、惩罚的可能性、风险偏好性等诸因素所决定。首先,税收不遵从的严重程度并不能单独地决定税收不遵从的决策,因为与这种严重性相伴生,税收不遵从收益也会随之上升,而惩罚的成本也会随之上升。最后的结果得看两者上升率的对比。其次,在惩罚可能性和风险偏好一定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性同税收不遵从的供给量是负相关的。但如果将惩罚可能性和风险偏好性这两个既定条件放松,则税收不遵从的供给又出现一种不确定的局面。相对而言,惩罚可能性比之于惩罚的严厉性更具威慑力,因为这种可能也在一定程度内作用于人们的风险偏好——在太大的惩罚可能性内,任何风险偏好也不会轻易做出冒险的决断。
二、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提高纳税主体税法遵从意识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构建诚信税收体系的需要。税收诚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然而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不良信用正严重影响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直接面对注重信用的国际环境,重建信用中国更是迫在眉睫,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税收,构筑诚信体系也是当务之急,要求广大纳税人必须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强化税收遵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而税务部门在倡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诚信服务,积极为纳税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信誉等级管理将极大地促进税收诚信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需要。纳税人决定是否真实申报和依法纳税,主要取决于虚假申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真实申报的收益构成了虚假申报的机会成本,一旦机会成本超过了虚假申报的收益,纳税人就会放弃虚假申报。建立纳税人的信用制度,正是要通过给予依法纳税和真实申报的纳税人以优惠的税收征管待遇,降低其纳税成本以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真实申报。因为一旦被发现虚假申报和偷逃税,他们将不再享有这些收益,而且还会受到处罚。通过对守法者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利益机制将会提高纳税主体的税法遵从意识,增强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可以激发广大纳税人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守信纳税的自觉性,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取代传统征管模式的过程中,需要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对纳税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创新管理,而征管手段的增强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对纳税人资源的有效利用,等级管理的实行和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的提高,为有效利用纳税人资源提供了保证。
(四)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建立新型征纳关系的需要。过去,税务机关在管理纳税人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执法严明的一面,忽视了纳税人这个极有活力的社会群体的行为和心理需求。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的不同划分信誉等级,优待纳税信誉等级高的纳税人,让纳税信誉成为纳税人的一个很重要的商誉,成为纳税人的一笔很重要的无形资产,用等级来体现公平,让诚信纳税人得到奖励,对落后的纳税人也是一种鞭策。这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个性,将鼓励遵从的观念内化到纳税人的心中,它将从根本上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为纳税人的服务搞得越好,就使纳税人倾向于遵从的观念越强烈,征纳之间互尊、双赢的关系也越明确。
(五)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建立严密税源监控体系的需要。通过实行信誉等级管理可以摸清税源,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力度。确定企业纳税等级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所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的过程,通过等级划分,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等级确定后,可以针对不同的等级,有的放矢,有侧重点的进行管理,提高监控力度,提高纳税主体的税法遵从意识。
(六)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的需要。一般而言,征管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征管的技术进步、恰当的激励机制、税制结构的合理简化、征管方式的改进等因素。就税务机关来说,通过引入纳税人信用制度,能够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可以合理配置税收人力资源,根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信用度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力度,对一贯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以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如例行检查等,集中精力对那些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强化征管的力度,实行严密的纳税控制手段,把人力物力用在解决问题的主要方面,以提高征管效率。
(七)实行信誉等级管理是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需要。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诚信是从道德方面来规范、约束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和深化税收信誉等级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把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落实人员;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税务干部牢固树立税收信用的思想,自觉主动地做好税收信用管理工作;
要不断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投入,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要推行相关岗位责任制,以有效的奖励和监督机制促进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制定客观合理的评判标准,科学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等级,并实行升降动态管理。纳税人遵从理论倡导的是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针对的是建立在对纳税人个性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的遵从和不遵从的类型。在实行等级管理时,就要制定客观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标准,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交纳、发票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确定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根据不同的遵从类型科学地确定其管理等级,如忠诚性遵从的纳税人作为a级;
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的纳税人定为b级;
不遵从的定为c级。动态管理是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生命,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严密规范的纳税信誉等级考核管理体系,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该晋级的晋级,该降级的降级,决不能搞“一锤定音”,不能搞终身制。
(三)针对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a级纳税人,即忠诚性遵从的纳税主体,由于其基本属于稳定型遵从,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对于b级纳税人,即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这两种类型,由于其比较容易转为不遵从,应当慎重对待,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加强立法、制定制度、严格管理、简化表格和程序等措施,将不稳定的遵从纳税人转化为稳定的遵从纳税人;
对于c级纳税人,对无知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应当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效果上入手,丰富的税收知识能增强防卫性遵从的意识,从根本上消除不遵从的原因,减少不遵从税法的行为。对自私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的两种情况,则要靠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稽查,增加其逃税的成本,使纳税人体会到不遵从税法的代价,逃税成本越高,防卫性遵从的欲望越强,自私性不遵从的可能性越低。
(四)加快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步伐。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遵从度、税收成本的高低。没有征管水平的提高,缺乏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有效监控,纳税人就不会很好地做到纳税遵从。因此,必须加强、加快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一是要提高计算机在征收、管理、稽查工作中的应用率,克服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依法申报的质量和效率,为遵从税法的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征税环境;
其次,用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纳税人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互动式、双向、同步发展的局面,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第三,通过信息化建设把长期以来积累的传统的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大量重复、繁琐的程序进行简化,便于纳税人掌握和执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程度。
(五)树立纳税服务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税收遵从理论是对纳税主体行为方式的研究,强调对纳税主体个性的尊重,也唯有给予纳税主体充分的尊重之后,才能谈的上税法遵从程度的提高。纳税服务是展示税务部门一个重要窗口,是税企双方发生面对面接触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税务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为纳税人提供诚信服务,因为诚信纳税是双方面的事,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必须提供诚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诚信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要前提。所以,税务机关不仅要把纳税人作为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作为服务对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岗位职责、办税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执法的过程。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公众、纳税人、各种媒体,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管理权、征税权、检查权、处罚权、扣押权等行为进行监督,有效遏制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执法、任意执法以及危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行政执法时,既要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简化税制,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主体的税法遵从度。简明的税制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义务,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在税收宣传上,要注重实效。一是要强化国民税收教育,在中、小学开设税务教育课,从小教起;
二是要突出税收作用的宣传,让人们知道纳税人所作的贡献,他们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受到纳税人的地位,从而自觉地提高税收遵从意识;
三是建立税务法规公告制度,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减少无知性不遵从;
四是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税收宣传不能仅限于一个税务部门,而要扩大到所有的政府部门。各部门的重视参与,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地位,可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七)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信誉信息、资料,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提供信用度。各级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同时,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以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使税收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八)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治税。严格税收执法是引导纳税人纳税遵从的有效保障,也是打击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引导纳税人纳税遵从,除了大力宣传税法、优化服务等措施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税收执法,增强税法的刚性,严查严惩纳税不遵从者,以及通过媒体公开影响大的偷、骗、欠税者,起到查处一个影响一片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民的纳税遵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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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控税务风险,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税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合作的原则,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协议由***公司(甲方)和国家税务总局(乙方)签订。适用本协议的甲方范围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成员企业。经甲方和乙方协商,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适用本协议的乙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与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对应的各层级税务机关。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每年对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测试和改进。
(二)及时向乙方报告组织结构重大变化、重大投融资活动、兼并重组、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涉税事项,并有权就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乙方申请事先裁定。
(三)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根据乙方 要求,提供与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料和电子数据,并保证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成员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事宜产生意见分歧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请求乙方协调解决。
(五)有权向乙方反映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请求乙方提出解决方案。
(六)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遵从责任报告,其中包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引导和帮助甲方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向甲方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二)及时研究、分析甲方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及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对甲方申请事先裁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合理安排甲方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尽量避免重复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甲方进行税收检查时,除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相关部门转办、举报、协查和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外,可以给予甲方不短于一 2 个月的自查期限。甲方对自查结果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甲方反映的问题。
(五)研究、解决甲方提出的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
(六)每年对甲方税收遵从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积极采纳甲方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并提出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对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必要修订。本协议在解释和执行中产生的分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执行期内,一方违反协议,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纠正的。
(二)执行期内,乙方通过风险评估发现甲方或其成员企业有较大税务风险,向甲方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后,甲方拒绝采纳的。
(三)协议执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或一方提出的续签申请未被另一方采纳的。
但本协议涉及的税收事项,如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甲方主要成员企业可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本协议 3 的具体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分别报甲方、乙方备案。
第八条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执行期3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签磋商申请,共同商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附件:适用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具体名单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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