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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1、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
5、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亩以上才提供);
7、使用林地申请表;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
10、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
11、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如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才提供)。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收费标准为: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等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如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答: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两年以下的应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超过两年的,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所需的材料与办理征占用林地所需材料是一样的,但审批权限有所不同。临时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与征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是一样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答:《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什么是林权证?如何办理林权证?
答:凡依法被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未获批准,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用地申请人。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征占用林地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现将《××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市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一)查清全市目前林地征占用情况。
(二)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有效遏制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促进依法行政。
(三)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林地保护与地方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二、检查内容20**年1月1日以来的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
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查(批)情况。
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查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
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四)建设工程占用和征用林地情况
1、占用征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和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调查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以及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等情况。调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占用征用林地,及少审(批)多占、违法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等情况。
2、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文号、时间、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三项补偿费用缴纳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协议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查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审核(批)林地的情况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是否存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问题。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为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严格保护林地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坚持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
二、适用范围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征占用林地列入定额管理。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外。
三、定额类型
定额共分为四种类型:县级定额、市级定额、省级预留定额和省级重点定额。其中,县级定额用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下达范围内掌握使用;市级定额和省级预留定额用于定额追加,分别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省级重点定额用于省以上(包括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 占用林地所需,由省林业厅统筹安排。
当年县级定额和市级定额有结余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四、追加程序
下达的县级定额用完后,因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项目建设确需追加定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市级定额用完或另有安排计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
五、申请材料
申请追加定额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统计表;
4、国土部门关于落实农转用审批的情况说明。
六、调控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过程中,对定额要切实做到及时确认、及时登记、及时核销。当年10月底为定额使用的结算期,由省林业厅视各地定额使用余缺情况可在全省范围作适当调剂。11月底为省厅受理追加定额的截止期。
对林地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林地管理专项工作,定额使用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规范,对林地管理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不力,林地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情形的,不予追加定额。
七、责任追究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增强定额管理意识,严格审核把关。要防止将长期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作为临时占用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报批,发生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超定额审核上报或违规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八、组织领导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一项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重大意义,予以高度重视;要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行林地定额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车]、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⑤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⑥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⑦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①《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②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③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子办理。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第四章 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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