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篇一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业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说明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供的通用材料
1、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分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或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如是法人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除需提供通用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2、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双方协议价格复印件;
3、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4、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意见原件;
5、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6、属镇集体企业的,提供所在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原件;
7、属村经济合作社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原件;
8、属供销社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原件;
9、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
10、属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11、属共同共有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出具的意见原件;
12、属在建工程的,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其投入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证明原件;
13、属未付清房款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的,抵押权人须是金融机构;
14、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证明原件;
15、属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原件,证明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变更、涂销登记的,除需提供通用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1、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2、双方当事人变更或终止抵押期限的合同原件。
四、收费标准
房地产变更登记费:80元/宗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抵押登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则中止办理。
六、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联系电话:39910693或84986643(传真)
七、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黑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申请人属单位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的填写请准确无误,以免耽误及时联络;
4、本表注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用a4纸并提供原件核对;
5、如有疑问,请向服务窗口咨询。
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篇二
2021广州南沙区积分入学申请攻略
积分入学的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等三部分组成。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下面是小编分享的2021广州南沙区积分入学申请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对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在广州市内具有稳定职业、稳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广州市户籍(含广州市辖下11区)人员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我区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我区初中一年级。
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
时间:5月13日至22日
入口: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网上报名。
(二)学校现场资格审核
时间:5月13日至24日
学校审核资料
(三)部门审核
时间:5月25日至6月9日
各相关部门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如入学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到对应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四)公示招生学位和申请人积分段等数据
时间:6月10日至11日
区教育局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教育信息”栏目)公布公布学位信息;入学申请人可在系统内查阅本人的资格审核、积分和排位结果。
(五)第一批填报志愿
时间:6月12日至15日
符合“第一批投档”资格的来穗人员登录系统填报志愿。
(六)区教育局进行“第一批投档”并公布投档结果
时间:6月16日至18日
“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来穗人员的积分(第一批投档按照排序)高低、填报志愿顺序和学校学位情况进行投档。投档分两批独立进行,先投第一批次的学生,再投第二批次的学生。已被第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注销,不得再参加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符合条件但未被第一批次录取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批次的投档录取。
投档原则为“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员排序(积分)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
(七)第二批填报志愿
时间:6月19日至22日
符合“第一批投档”资格但未被投档录取,以及符合“第二批投档”资格的来穗人员登录系统填报志愿。
流程参照“第一批填报志愿”。
第二批投档录取资格:
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不符合第一批投档录取条件但持有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区教育局以辖区内公办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为主,根据来穗人员积分排序进行第二批投档。
(八)区教育局进行“第二批投档”并公布投档结果
时间:6月23日至25日
(九)补录填报志愿
时间:6月26日至29日
上述两批投档录取完成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仍未录满,则符合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录。
补录填报志愿不再限制来穗人员所属片区,投档仍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再分批次,一次性出档。补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十)公示补录投档结果
时间:6月30日至7月2日
公示结束后,来穗人员带同随迁子女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十一)新生注册
时间:7月12日前
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篇三
中国银行广州南沙支行情况简介
广州南沙区位于广州市的东南部、珠江入海口西岸,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地理几何中心,南沙地理位置优越,距香港38海里,距澳门41海里,周边70公里范围内有广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门五大国际机场,南沙战略位置突出,具有很强的市场潜力和辐射力,是一个优美的滨海新兴城市。
2008年12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4月,广东省与香港特区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将南沙列为“粤港合作的三大重点区域之一”;2010年6月,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广州南沙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2011年以来,随着南沙的开发写入国家“十二五”发展纲要,南沙也将成为最新的国家级开发新区,正式成为广州市今后几十年加快发展的“一号“工程,伴随着这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性优势,南沙的发展将迎来新的重要机遇。
中国银行广州南沙支行于2007年8月升格为广东省分行直属的一级支行,自升格以来,南沙支行各项业务发展迅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均居南沙地区市场前列,随着广州南沙的大力开发建设,南沙支行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成长。
自南沙支行升格以来,南沙支行员工队伍不断增长,从升格之初的86人增加到了如今的近200人,员工平均年龄不到30岁,是一支朝气蓬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队伍。
南沙支行欢迎各位学子选择本行,本行将为各位学子提供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欢迎广大学子选择南沙支行,我们期待您的加盟!
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篇四
南沙区科技专项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总则 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开户及支付 专项资金结算管理 专项资金监管管理 附则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沙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管操作,保证监管资金的安全,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南沙区科技项目经费委托银行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我行与南沙区签署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结合我行资金监管业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我行监管范围的专项资金在资助计划正式下达后,对项目资金的监管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监管操作管理主要涉及监管银行,目前包括各网点(营业室为主办网点)、财务会计部、机构客户部。为明确各方职责,防范专项资金监管的风险,提高专项资金监管拨付效率,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机构客户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整体营销方案。2.负责营销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及奖励、通报等工作。
3.负责协助与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沟通,了解专项资金监管的政策。
4.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监管操作实施细则,并指导营业室开展专项资金监管业务。5.负责协调分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专项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
6.负责汇总营业室报送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各网点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专项资金监管的政策并搜集受资助企业名单,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机构客户部,并负责营销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
2.负责专项资金监管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负责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开立监管账户,审核专项资金支付申请、合同、凭证等,对符合条件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要求划付专项资金。
4.负责与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相关项目的情况,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监管专户台账、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5.按时将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机构客户部。
6.负责按时将经机构客户部汇总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财务会计部主要职责
1.负责协助指导营业室柜员进行专项资金监管的柜面操作。
2.参与专项资金监管操作实施细则的编写。
第三章
专项资金开户及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开立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选择我行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后,各网点应为项目单位提供开户的便利条件,并根据结算账户开户相关规定为项目单位开立专用于专项资金监管的“一般存款账户”,为便于监管账户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该账户须专款专用、按规定预留印鉴、不通兑、可向客户售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电汇凭证等),在监管期内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任何不涉及项目资金监管的业务功能。
开户完毕后,各网点负责人在项目单位提交的《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确认表》(见附件1)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业务用公章,监管账户确认表复印件做交易的附件,其原件由项目单位自行送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监管台账建立
各网点须建立专门的用于交接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的项目单位用款资料的台账(简称“交接台账”),当接到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项目单位与其签署的项目资金使用合同(包括附件)及用款计划后,各网点当日在交接台账中登记相关的移交内容。
各网点客户经理应为每个项目单独建立《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专户台帐》(见附件2),并于接到项目单位用款资料的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来办理用款手续。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审核
(一)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
项目单位为企业,且资金使用合同预算中有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将应投入的资金拨入监管专户封闭管理。监管账户支用时的资金按无偿资助资金和自有资金比例分别记账。项目的自有资金也可分批划入专用账户,但是企业申请用款时,可支用资金只可是已划入自有资金和总自有资金的比例。项目自有资金使用90%以上的,可全额使用无偿资助资金。
项目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和符合规定的支付凭证。
2.合同中规定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的剩余款项,项目单位在提取剩余款项时,需提供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3.资金使用合同和资金使用计划,验原件。4.款项用途证明资料,以下材料之一:
(1)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属广州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还应提供合法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通知等相关材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用款单位公章。
(2)申请费用清单原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用款单位财务负责人、用款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用款单位公章和财务章。(3)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形式出具的划款通知原件。划款通知中应明确项目、款项用途、划款金额、收款单位及账号等信息。
7.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各网点用款申请审核
各网点客户经理应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移交的资金使用合同和用款计划,对照项目单位提供的用款申请材料逐条进行审核。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符合用款条件、资料齐备的用款申请,各网点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拨付。
对于用款申请情况复杂,需通过背景调查核实情况,或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网点应当场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确定可否办理拨付,并告知用款单位。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情况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并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
各网点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用款申请,可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予拒付并说明原因。
各网点在不予受理或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划付
专项资金划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应直接划拨给项目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供应方,一般不应划拨给项目单位自身的基本账户或其它结算账户。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可在用款申请单位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用款单位办理自有资金采购报批手续。
2.用款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用于内部支出的人员费、劳务费、零星材料能源费等,在资金使用计划控制范围内的,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可划入用款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其按内部管理制度使用。
(二)专项资金应以对公转账方式划拨给法人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不得转账给个人账户,不得从监管专户中取现
各网点客户经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确认可划付的款项,由客户经理及分管领导在《专项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上签字,客户经理将签字后的申请表及项目单位的支付凭证提交经办对公柜员。对公柜员及负责人审核申请表与支付凭证无误后(支付凭证上的支付信息应与申请表的信息一致),在监管专户资金划款申请表上签字,将相应监管资金划入申请表上指定的账号。
专项资金划付完成后,各网点客户经理应及时登记监管专户台账,详细记录付款人、付款项目、划款时间、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内容,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审请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结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结算类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项资金结算:
(一)项目完工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后,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必须中止,或者只有中止项目才能避免更大公共利益损失的,应由项目单位在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
(三)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意外事件或受新的法律政策影响,项目单位主动中止项目执行的,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在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
(四)因项目单位破产导致其资产被清算,或司法部门强制对监管专户执行冻结或扣拨时,监管银行应第一时间告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主动提出项目资金结算。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需要进行结算的情况,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予配合。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结算审核
监管银行对项目专项资金结算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流向审核。将项目资金划拨情况与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的预算安排逐一对应,核清项目资金的流向。对实际流向与预算不符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处理。
(二)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在核清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审核预算中涉及的其它资金来源的到位情况,对项目整体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挤占财政资金的情况,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其中:
1.通过验收的,应根据资金使用合同中规定的预算拨付余款。
2.未通过验收的,或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意外事件或受新的法律政策影响的,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
3.因不可抗力中止的,应将余款缴回区科技主管部门专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结算审核归档
监管银行完成结算审核,需将结果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审核意见完成监管账户清零后,应将项目所有材料结案归档。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结算审核情况,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管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日常监管
各网点应定期核对支出计划与实际用款情况,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必要时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调查,或报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各网点须于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机构业务部报送上季度的《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见附件4)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机构客户部汇总后,由机构部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汇总后的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和监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网点对项目单位的合理用款申请应及时办理支付,不得拖延,避免项目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各网点须按时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需要的专项资金监管的相关资料,避免因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而被区科技主管部门取消我行的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
第十四条 各网点须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监管资金被挪用而造成专项资金的损失,避免我行对因监管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沙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确认表
2.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专户台帐 3.建行专项资金监管专户划款申请表 4.广州市南沙区专项资金监管季报表
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篇五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该项经费额度应逐年递增。
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经费下达;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2 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依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或项目终止工作,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方向 第九条
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
第十条
区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区政府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产业化支持。管理经费是政府为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决策咨询、软课题研究、政策编制、科技统计等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及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超过区科技经费的3%。奖励经费是指区政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的资金奖励,包括对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创新服务绩效奖励等。对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应主要用于单位的科研开发与创新发展,可适当用于对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其它费用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其它相关科技活动的支出。
第十一条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之与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直接支出。其中,人员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也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二)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预算和安排,不单设比例限制。
(三)有关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具体规定参见《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及其它区政府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一)为保证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科研力量完成已取得的项目,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3项;其他企业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项;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5项。
(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并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不受以上在研项目及到期未验项目限制条件的约束。
(三)申报单位如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得新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接受和办理区科技经费中管理经费、后补助、省市项目配套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的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来源、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等。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编制项目总预算时需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封闭式评审或通过以赛代评等其它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项目评审领6 导小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领导任小组成员。小组负责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拟订立项项目清单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四)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和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方式,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经费中采用前拨付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经过公示后按规定拨付经费。区科技经费中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部分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送 区科技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包括经费使用范围、进度计划、拟实现效果等。
(一)申请使用管理经费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单个项目形式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准使用。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需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支出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拨付,并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三)区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配套项目、各类后补助和奖励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孵化器、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科技专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申请使用科技经费100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8 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权限分类办理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间接费用和其他支出预算等上述科目的内部比例调整权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采取不同形式的专家验收,包括:函审、会议验收评审、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区财政支持经费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函审验收,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验收,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实地考核验收。
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和有法律效力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达85%(含)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到85%;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4.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国家、省、市、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本区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其他不可抗据因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仪器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说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 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 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区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财政支持经费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区财政。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将 11 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和验收结果公布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定期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记录验收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无故不申请结题验收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上公布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经费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两年内申报、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且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穗南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