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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篇一
;1、生产管理科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
2、项目开发部是签证实施的最高审批部门,生产管理科对设计变更结果负责。
3、工程在施工过程,若发现施工图纸属于较大结构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开发部领导,同意后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决定,由设计单位出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通知。
4、项目开发部领导审核设计变更签字盖章确认后,原件存档,复件转发给各施工单位。
5、生产管理科预算人员核算变更费用,报项目开发部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备案,作为项目核算的一部分。
6、签证项目发生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现场代表如实填制签证单,详细说明工程量、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7、签证单需监理、现场代表及生产管理科负责人三人共同签认,报领导审批并加盖各自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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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和审批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文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1、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
4、主要渠系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主要水力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变化;
8、因工程量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批复概(预)算投资的10%以上。
9、上述各方面因设计变更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不一致的变化。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根据
原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严禁将拟变更项目分解(拆)规避审批。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由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理由、变更方案等内容报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
上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
材料及电子文档):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变更的实际内容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在口头报告后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
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通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分解(拆)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灌区
印发
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篇三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7.因自然灾害等合同规定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改变设计的。
8.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的,均视为无效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变更方自行承担。严禁将
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1.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工程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积投资变化超过500万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
(11)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且投资变化满足本条第二款第(10)项规定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及参建单位召开变更方案评审会,初步确定变更方案,并上报ppp事业部,经批准后,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组织方案研讨会,确定变更方案。
第十一条对于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响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4.公司组织调查核实及专家论证。
5.报ppp事业部审批。
6.公司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7.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后,公司可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先行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方案中已确认的相关内容。
8.公司委托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9.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评审。
10.公司评审无误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报ppp事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4.公司组织调查核实。
5.公司根据调查核实结论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6.一般设计变更情况每月报ppp事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等参建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应征求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且出具书面意见。一般设计变更建议以附件1的形式提出,并包含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以附件2的形式提出,并包含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还应包括专家论证会议结论。
第十五条所有设计变更建议,均由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附件3),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人员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上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一般设计变更建议书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3.设计变更建议调查核实结论
4.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杨柳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建议书
附件2: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编号: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盖章)
工程名称:
变更项目:
变更类别:□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申请日期: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或云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用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立项申请。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
二、编号按工程名称上报省厅变更编号,如xx路变-1等。
三、项目法人名称和盖章以工可或核准立项报告批复中为准,不受理项目法人下属单位或现场项目办直接报送的资料。
四、本表应附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书面意见、项目法人单位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相关调查论证资料(如参建各方签字表、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现场图像等)。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含预算估价);以及省厅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本表简要叙述设计变更初步方案设计、估算造价实施计划,详细内容可列为附件,实施计划应注明是否需部分或全部提
前实施,并列明申请提前实施的工程内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编号:____________
附件3:
杨柳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调查核实结论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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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
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在设计上的必要性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四)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五)负责编报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情况及投资变化情况。
(六)在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附上投资估算。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等)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30天内,结合中标文件和合同编制施工预算,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将施工预算与中标造价进行比较分析,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业主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每月20日前(二期工程1日前)整理汇总和编写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
(六)编审工程变更文件,发出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执行;
变更文件包括:1.工程变更令。应按固定格式填写,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概况、变更估价和对合同价款的影响。2.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单价和金额,并对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3.新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标准。4.涉及变更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七)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后须于2日内审核完毕,提交给项目管理单位复核。
四、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项目管理单位代表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行使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负责审核各种工程变更的经济与技术分析,并向业主提供建议;
(四)及时审查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及有关的对比分析;
(五)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六)负责每月5日前向业主书面汇总报告上月权限范围内的iii类工程变更情况及i、ii类工程变更情况报告(含变更情况和变更执行情况)报业主。
(七)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后须于3日内审核完毕,提交给业主审批。
五、业主各部门内部职责:
本办法中的业主是指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工程及配套项目的投资方及使用单位,即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心(集团)下设项目办,项目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
(一)总工室:必须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会同有关单位对变更方案从工程技术及经济上进行总把关。对任何涉及设计变更方案从技术上进行审批,从经济上提出审查及投资控制意见。负责组织并督促审查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预算和施工预算的审查,协同财务部对变更是否影响合同单价作出判断。
(三)招标部:提供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变更对比的依据。确定工程变更涉及的合同内项目、合同外项目是否需要按有关程序招标。
(四)综合部:按有关规定负责业主与各相关单位之间变更文件的流转。
(五)财务部:作为工程变更造价审核的职能部门,必须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造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各种变更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对合同价款及合同范围的影响作出预测和判断,负责审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合理单价,在变更的投资控制上把关。负责施工图预算、施工造价预算及有关对比分析的审核,报批后作为工程变更和投资控制依据。负责将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报项目办和中心(集团)审批。
(六)工程变更审核小组:项目办成立工程变更审核小组,负责i类、ii类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核以及iii类工程变更备案后的复核。审核小组由总工担任组长,副总工担任副组长,工程主管部门、招标部、财务部等部门派人员参与。
项目与合同外项目。合同内项目是指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含的工程项目,包括各项目及子项目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价及其按业主最新确认的施工图(包括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通知单)重新计算并经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和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及价款。合同外项目是指合同以外新增的工程项目。
(二)按变更性质分类,可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引起的变更,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定设计变更和非特定设计变更,特定设计变更的项目必须符合必要性和唯一性原则,即满足必须做且必须这样做的项目。必要性是指拟变更的工程项目非变更不可,不变更则绝对不行;唯一性指拟变更的工程项目的变更方案是特定的、唯一的。
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或有经济更优的施工方案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外的工程变更都归属于施工变更。
(三)按变更提出单位分类,可分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1、i类变更,即重大变更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为i类变更
(1)涉及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重大方案等与既定设计或合同发生变化的变更,或造成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变更。
(2)不改变审查意见,只改变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主要施工方案、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的合同变更。
(3)合同外项目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人民币(下同)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4)合同内项目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2、ii类变更,即重要变更
除i类、iii类变更情况外,凡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者(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该类变更根据金额大小又分为a、b、c三级。
3、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
影响主体工程等的简易工程变更项目。
二、变更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变更类别和级别设臵,分为三级审批,审批主体为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办、中心(集团)。i类变更项目由中心(集团)审查后批准;ii类变更项目由项目办在授权范围内批准,iii类变更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查批准,报业主备案。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业主书面汇总报告上月权限范围内的iii类工程变更情况及i、ii类工程变更情况,项目办审核后每月15日前向中心(集团)书面汇总报告上月全部变更情况。
(一)i类变更项目(即重大变更)的审批权限。变更审核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签名后,主管工程副主任提交项目办主任组织项目办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报中心(集团)审批,以中心(集团)领导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二)ii类变更项目(即重要变更)的审批权限。
1、合同内项目:
主任审阅备案。
(2)b(20万至50万)(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级:变更审核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签名后,主管工程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项目办其他副主任会签,由项目办主任审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3)c(50万至100万)(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级:变更审核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签名后,主管工程副主任提交项目办副部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讨论,形成会议决定,由项目办主任签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2、合同外项目:
(1)a(3万元至10万)(含3万元,不含10万元)级:变更审核小组形成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或变更处理表等),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审签后,报主管工程副主任(工程项目现场总协调,下同)审批(以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即可实施,但要及时将每单工程变更情况报项目办其他副主任和项目办主任审阅备案。
(2)b(10万元至30万)(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级:变更审核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签名后,主管工程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项目办其他副主任会签,由项目办主任审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3)c(30万元至50万)(含30万元,不含50万元)
级:变更审核小组讨论并形成意见,由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签名后,主管工程副主任提交项目办副部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讨论,形成会议决定,由项目办主任签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三)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的审批权限
1、iii类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审批,但须向业主主管工程副主任报告此类变更具体的审批方案。项目管理单位须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业主监督检查。
2、iii类变更,变更工程项目累计审批额达到或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不含预留金)时,这时及以后的所有iii类变更均须报业主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特定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特定设计变更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必要性和唯一性原则,而且时限性强(如不及时施工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合同内项目估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合同外项目估算金额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形成意见后,经知会变更审核小组,可先签批变更项目,组织实施,并对审批结果负责,但须及时报业主备案。
(五)设备材料的变更,涉及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审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变更设备材料的选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同一项目若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变更,则从
三、各类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ⅰ、ⅱ、ⅲ类变更增加的费用可在预留金中或签订补充合同解决,或重新通过招标签订合同解决。
批工程变更,或在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审批中未尽应尽的责任或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篇五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事宜同时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
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 类。
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11条ⅱa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a类变更设计:
(1)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
(2)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使用性能;
(3)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
第12条ⅱb类变更设计
凡是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
第13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
第14条ⅰ类变更设计由铁道部审批;ⅱa和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审批。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
第1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16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17条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权工程部组织有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ⅱb类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或授权指挥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的原因,初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勘纪要。
第18条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处总工程师或设计总体审定签发;ⅱ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副总体或指挥部负责人审定签发签发后交监理、咨询单位。
第19条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相应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总咨询师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ⅱb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和相应指挥部。
第20条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初审,召开工程、计财、安质、物资等相关部门及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参加的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批单》。
ⅰ类变更设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通过,有关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报铁道部审批(同时报部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
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工程、计财、安质、物资、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b类变更设计由相应指挥部组织初审,并经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指挥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
第21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时限
第22条ⅰ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施工单位;
2. 公司应在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7个日历日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日历日完成变更设计,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7个日历日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在7个日历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
5. 咨询单位在7个日历日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
6. 公司在10个日历日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并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在3个日历日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23条ⅱa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
2. 公司应在5个日历日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日历日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的初审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日历日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在3个日历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
5. 咨询单位在3个日历日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
6. 公司在3日历日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并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24条ⅱb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4小时签署意见,并分发公司、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2.工程部(或指挥部)在3个日历日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日历日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48小时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
4. 监理、咨询单位在48小时向相应指挥部提出《变更设计送审单》。
5. 工程部(或指挥部)在48小时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经有关专业人员会签并报公司工程部批准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25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
第26条为规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每季度末月1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类变更手续,配合季末验工计价。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费用
第27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部批准意见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iia类、iib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28条变更设计综合单价的确定及验工计价,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29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各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30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ⅱa、iib 类变更设计不计列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31条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变更设计不再计列勘察设计费。
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
第32条变更设计实行“责任追究制”。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33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34条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35条咨询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变更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36条公司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37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如违反变更设计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则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设计费。
第38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剖面图,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
第39条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
第40条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
明确。i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ⅱa类和ⅱb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由公司确定。
第七章变更设计的管理
第41条公司工程部是变更设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初审、上报,办理委托相应监理、咨询单位组织ⅰ、ⅱa类变更设计的现场调查研究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文件的签发工作;办理ⅱa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和《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工作;负责ⅱb类变更设计的审批。
第42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代办提议手续,按相应变更类别程序报批。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公司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43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后序专业。后序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
第44条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或“反复变更”。发生“反复变更”时,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45条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加以分析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变更设计负责。
第46条各类变更设计,均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公司按勘察设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设计合同,对变更设计进行考核。
第47条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驻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五),每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核备。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
第八章变更设计的文件及归档
第48条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围、工程费用估算。
第49条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50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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