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总结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宣传手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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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xx级
学生姓名:考试吧
学号:08521521
我按照学校的要求,与20xx年9月23日—20xx年11月20日,我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对课本上的东西理解得更深刻,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也了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对社会基层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一、实习概况
我在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了两个月,实习的过程中,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在检察院,我被分配到了控告申诉科,这是检察院最基层的部门,可是说是窗口,大多数案子都是从这里开始的。这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并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或初查,对分流到本院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检察院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进行催办、督办;依法复查由本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并负责抗诉和出庭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实施保护、奖励举报人等等。期间,我们接待了很多来举报、申诉的群众。对于属于检察院管理的案件进行了登记、分流;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根据所学知识给予一定的解释和回答,再告知其应该找的有关部门。例如:一个老人敲开了控申科的门,说要申诉。他的两个儿子占了他的房子,致使老人有家不能回,有病无人管,现在住在女儿家中。老二媳妇还扣下了老人的一些生活用品,并扬言要养老也可以,但要老人跟老大断绝父子关系(老大和老二之间有过节),这让老人忍无可忍。以前曾因赡养纠纷诉至法院过,判决两儿子轮流赡养老人,可至今未能实现。老人很可怜,但此事不属于控申科的管辖范围,所以我们不能对此加以干涉,安慰了老人之后,我们建议老人到法院的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举报控申科的工作繁杂又是规范化的,不能凭个人任意发挥。在这过程中我学会了登录检察院个人系统处理文件,虽然操作程序开始时有一定难度,烦而杂,但慢慢熟悉之后我也懂得如何快速处理了,这是一个尝试的结果。待领导把文件批示下来后,就需要我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举报和控申的材料,打印登记表并分类整理储存,在系统上建立一张又一张的登记表和移送函然后填写相关信息,分流到本院的还需要打印移送函加上盖章然后移送,交到基层院的需要更多的操作:区分寄信的信封样式和大小,信封太多,寄信的信封有一定的要求,不能随意,区分之后要在信封上打印寄信的地址;区分寄信地址然后分别整理要寄出的信件,里边要附上检察院的小信件,小信件也要区分举报和控申的以及附上盖章;待整理好之后要登记寄出的信件编号以待日后存查;如果有人大的红头文件的话还要复印与登记表一起储存,不得遗失。在月末,需要对本月的登记情况做一个汇总即做报表。虽然不需要像专业会计那样一步一步地计算,但也需要一丝不苟,填写登记卡,有举报和控申的,然后再按照已有程序操作,完成报表的制作,移交领导签字移交办公室审核。这才算完成工作了。
这次在人民检察院的实习生活,我受益匪浅。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提高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认知能力。
二、思想及业务收获
每个星期的实习,我都会有一点出奇的收获。不知道其他同学有没有同感。我所在的控告申诉科是人民检察院的窗口,又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来信来访者举报和申诉的第一站,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同时与本院其他部门以及基层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以配合检察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与完成。所以,举报控申科在检察院担任重要角色,不可或缺。控申科做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处理集体访、告急访是政法机关的头等大事,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控申工作岗位上,科长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控申工作是扇窗,使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连得更紧了。
在接访室,我们看到前来为维护公平正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群众,他们对法律怀着崇高的敬意,希望法律能为他们排忧解难、能给他们最满意的答复。我们不能为他们解决问题,因为我们只是实习生,没有实际操作能力,但在与他们交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老百姓对法律是信任的,他们只希望法律是公正的,但就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运用不当造成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还是如此混乱,和谐社会更是遥遥无期,他们气愤、失望地来到检察院,寄希望于检察院,希望法律的运用能还他们公道。法律是理性的,是以人为本的,但法律又是死的,只是文字表示而已,能不能很好地贯彻,让法律变成活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律的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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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总结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宣传手册篇二
;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是控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院历来十分重视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新思路,大胆尝试新办法。根据首次申诉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息诉较难的现状,为增强控申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申诉案件的首次办理质量,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我们加大对首办责任制的管理力度,切实提高了息诉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公正执法是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妥善息诉的核心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因此,我们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核心,推出了“群众点名接待制”,把提高首办案件质量,妥善息诉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我们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成为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窗口",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两次见面是提高案件质量,妥善息诉的必经程序
一是做到立案前的见面。刑事申诉案件是被处理过的,有明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案件,申诉人提出申诉,必定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来证明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以引起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为了避免先入为主、走过场,使申诉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我们改变过去"书面审"的习惯做法,坚持做到承办人在立案复查案件前,必须与申诉人见面,给申诉人充足的讲话机会,让其充分阐述自己的申诉理由和观点,承办人要认真倾听、注意观察,并做好笔录。这样,既熟悉了案情,又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为今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息诉打下了基础。
二是做到结案后的见面。当面答复申诉人是审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最后一关,也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关键时刻。我们改变了以往通知申诉人来院宣布复查结论或邮寄复查通知书的简单做法,把答复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
实践证明,两次见面是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申诉案件质量的最佳选择,它既拉近了承办人与申诉人之间的距离,又加强了双方沟通、交流,增进了感情,对结案后的息诉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公开审查是提高案件质量,妥善息诉的有效方法
随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的全面推行,我们大胆创新,使公开审查不局限于"听证会"一种形式,而是把公开审查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以公开为手段,以公正为目的,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检察职能,密切检群关系,增强首办责任工作的透明度,对正确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我院采取公开审查方式,办理了申诉人何某不服我院存疑不诉案件。申诉人何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捕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诉处理。申诉人不服,认为自己完全是清白的,根本不存在有职务侵占行为,要求澄清事实,归还属于自己的合法收入。我院受理后,经检察长批准立案复查。承办人经过反复阅卷调查核实,仔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明确申诉焦点,多次亲自深入到申诉人所在地。与当地政府审计工作人员一道将有关帐目查得水落日出,得出最后结论:申诉人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承办人将此情况向检察长作了详细汇报,随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当初办案人员进行公开审理,复查人员出示了所有相关证据证明何某确实不存在侵占行为,大家一致同意将其存疑不诉案改为绝对不诉。申诉人何某认为参加这次公开审查案件,自己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并表示息诉。
四、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妥善息诉的有效途径
控申检察工作担负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重任,是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控申部门要当好最后关口的卫士,就必须严格贯彻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以维护正确的判决、决定和裁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作风,又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实施。
因此,只要我们始终把妥善息诉、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注重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统一,做到办结一件,息诉一件,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稳定,才能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平息一方、带动一片"的社会效果,才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降低重复申诉率,切实把好检察机关的最后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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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总结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宣传手册篇三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参与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窗口。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履行控申检察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服务型窗口建设成效显著。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控告申诉接待大厅作为检务公开、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窗口,全部进行标准化建设,普遍设立了远程视频接访室、心理咨询室、信访听证室、集体访接待室、律师接待室、检察宣告室等,规范控申受理和服务工作。“大控申”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市检察院制定方案,建立机制,推行两级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和预约接待、联合接访和“一案双责”机制,通过接待来访与了解线索相结合、排查社会问题与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与负责息诉罢访相结合、化解信访积案与社会稳控工作相结合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两级控申部门三年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15件,发检察建议1份;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85件,发检察建议3份,提出抗诉4件,强化了内、外监督制约;
办理刑事赔偿10件,决定赔偿5件,赔偿金额38万余元,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8件,发检察建议7份,提起抗诉1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选派律师定期接访,制定《刑事申诉案件、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开展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发挥专业优势,释法劝导、建议纠错,引导控告申诉人理性看待问题,化解平息纠纷。西夏区检察院的“3+2+n”工作模式,成功化解多年信访积案。
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046件(市院1958件,基层院2088件),来信883件,来访3163件。在来信来访中,依法受理1916件(市院920件,基层院996件),直接答复2130件。在受理案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68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0名、奖金5.56万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81件,侦查及立案监督案件142件,刑事申诉案件22件,均按规定进行分流处理;
控申部门直接办理案件280件(市院116件,基层院164件)。此外,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535次,解答人民群众法律问题、告知案件处理情况。
二、主要问题
(一)内外办案联动不够。受理案件分解交办后,无论从内部控申部门分流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还是从外部转交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跟踪监督、掌握办理结果不足,“入口”与“出口”不相一致,当事人或群众“多头跑路”仍然存在。
(二)信息化建设和检务公开等司法便民措施还不够。控告申诉信息同相关单位之间互联互通不够,还不能够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检务公开做为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在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智慧检务还需加强。网上受理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少,利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信息不够,应用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诉求、提高接访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质量还不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效率还较低、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能力还不足,总结典型或新型控告申诉案例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还不够熟练,有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四)司法救助还需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还停留在“申请才救助”的被动局面上。一方面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够,不能从本院发现司法救助对象;
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不知道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申请救助少。司法救助的触角延伸的不够,对于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者救助金额少不能够解决困难的,帮助控告申诉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不多。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内外联动,提高办案效果
进一步加强控申与内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申诉案件。加强同司法机关的联系,案件移交后,做好跟踪监督和衔接配合,确保控告、申诉在司法机关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切实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答复,使案件得以解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智慧检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同公安、法院、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和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契机,高标准建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广泛宣传控申工作。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加强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切实在司法便民领域创新路、有作为。
(三)严格办案质量,提高履职能力
加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
加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将刑事赔偿工作落到实处。注重总结办理典型或者新型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和启示,完善控告申诉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干警的接访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准确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控申业务办案工作流程化、规范化。
(四)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以控申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等为一体的救助工作平台,形成各部门衔接联动,多渠道实施救助的工作合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定期梳理排查,将司法救助与公开审查相结合,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两级检察院要在巩固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信访部门、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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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实施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的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当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提升案件质量,是新形势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笔者就此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特点是面对面、直接、具体为人民群众服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称为检察“窗口”通过窗口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架起沟通人民群众信任的桥梁和纽带,强化为民意识,是提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质量的基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说真话、办实事、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角点,提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质量,是为民的具体体现,只要案件质量提升了,人民群众社会满意了。如: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宇光同志,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亲自包办了李世伟多年的申诉案,仅七天的时间,就使这个十年的事情,七年的案子得到妥善处理。为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认真抓好三个百分之百的落实工作。做到有诉必理、文明接待、依法答复、树立爱民、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接受犯罪人的自首,查办控告申诉案件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群众是反腐斗争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认真查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正执法,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升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取信于民所在。如:拜泉县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某乡纪检书记孙某打击报复证人案件线索后,及时与侦查监督科联合初查,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后,按照法定程序追究了孙某刑事责任,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反响,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反腐斗争的积极性,看到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公正执法的勇气和决心。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反腐斗争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办大案、办铁案的关键。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不仅仅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来共同完成的大事。实践证明,强化大局意识,建立全视角,宽眼界的大控申工作格局是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提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质量的保证。一是成立组织;二是明确责任;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形成检察长亲自抓、控申部门具体抓、全院干警配合抓、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访来信分工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要求,不断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保证案件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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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足,造成了一些正当的申诉依法办理难度大,一些不正当的申诉又无法抑制,使涉检信访大量产生,这既无法充分保护公民申诉权的行使,又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完善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就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仅拟对基层检察院建立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进行研究。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既可以拓宽律师的业务范围,又可以满足群众在申诉过程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还可以为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申诉代理的认知有偏差等原因,刑事申诉代理十分少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予以明确化。
一、检察机关实行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作为在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在接访过程中发现,部分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诉求于法有据,但是其诉求并不属于检察业务范围;又或者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基本正确,但是因不符合心理预期,不愿接受。这部分群众因为欠缺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因条件限制无法聘请律师。他们对自身问题认识不清,只执拗的认为是执法不公,他们很多都把检察机关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往往言辞激烈、情绪偏执。如果检察机关只是简单的一推了之,虽然依法有据,但是事情却远没有解决,甚至可能因此加剧其缠访、闹访甚至是极端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推行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就具有现实必要性。一是律师绝大多数是案件的参与者,实行代理制度后,他们可以将确有问题的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把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正确引导进入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而产生的过激过火行为,也大大扩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案件来源;二是律师熟悉他所代理案件的整个过程,能够清楚阐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能够从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方面指出错误所在,对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案件有参考意义,有助于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三是对基本正确的法院判决、裁定,但是当事人不愿接受的,或是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做好当事人的心理转化工作,让其服判息诉,以避免无休止的申诉,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保障衔接机制
(一)建立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接待的全程机制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有些地区已经开始施行了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接待制度,但大多都是采取在固定时间安排1-2名律师到信访接待部门临时值班,为上访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一模式。尽管采取这一模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服务数量难以满足需求;二是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弊端,建议建立一种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接待的全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相对固定的接访律师队伍。涉法信访事项涉及大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宜采取律师临时值班接待的方式,建议指定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这项工作,对从事涉检信访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严格挑选,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二是把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接待的时间前移。改变以往律师到接待工作部门简单接待的做法,把甄别涉检信访来源的职能剥离出来转移给律师,使律师的法律服务成为涉检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已到前置程序。并通过严格规范涉检信访处理程序,合理区分信访处理事项和进入司法程序事项,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现象,大大缩减涉检信访事项的处理周期,提高处理涉法信访的效率。三是强化律师法律评估意见的执行。律师在参与涉法信访中作出的法律评估意见,有关部门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对法律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四是建立法律评估意见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评估意见有错误的,要由出具意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完善申诉人法律援助机制
其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但是,这种条文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不能完全反映法律援助的重点,缩小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实践中,法律援助的案件也大多仅局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其他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情况极少。此外,对“经济困难”的严格审查,也从另一方面缩小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其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检察监督与申诉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一方面,可以采取联合会签的方式,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以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的具体流程等予以明确,以便申诉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依托司法局,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与司法局所辖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建立“申诉便民联系点”,加强检察机关与各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
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形成社会氛围。由于我国各新闻媒介对法律援助着墨甚少,目前仍有相当多的百姓不知法律援助是什么,致使一些经济困难的申诉人错过了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为此,笔者建议,要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的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一方面,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媒体,应定期地刊登一些有关法律援助的知识、新闻和公益广告,介绍一些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职能部门也应加大自己的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并在法律宣传周、公众开放日和进行普法宣传时增加法律援助的内容。
(三)建立律师参与信访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申诉代理律师奖励机制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是盈利性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无偿性和律所、律师对盈利性的追求之间存在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建议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报酬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信访法律服务的最低经费保障,由国家购买其法律服务,将所需经费拨付给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律师代理申诉,客观上其起到了举报人的作用,极大程度的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建议对申诉代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特别是提供案源数量多,质量好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肯定其代理申诉行为的社会价值,激发其代理申诉的热情。
三、推行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律师申诉代理的范畴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申诉:一种是行政申诉。另一种是司法申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申诉都可以律师代理,只有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才属于律师代理申诉业务的范围。因为《律师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这样诉讼外的申诉(如行政申诉)当然被排除在外;同时如果我们对条文的文字仔细分析也可看出立法的原意并不包括诉讼过程中的申诉,即不包括侦查阶段的申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因为条文中提的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而并非提的是代理各类诉讼中(或各类诉讼)的申诉,即它隐指是代理对各类已作出最终处理的整个诉讼案件的申诉。并且我们从《律师法》第25条对律师的其他业务的规定也可看出,代理侦查阶段的申诉是属于律师第三项业务中“刑事法律帮助”的内容,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则属于律师第三项业务中“刑事诉讼代理”的内容。故如果把侦查阶段的申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都归口到第四项业务“申诉代理”中去的话,势必造成律师第三项业务和第四项业务部分内容的重叠,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二)明确检察监督权与申诉代理的区别
要使申诉律师代理制度朝健康方向稳步发展,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律师代理申诉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首先,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与律师代理职能的行使是由区别的,不能把律师当做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代表,完全依赖律师的调查取证。同时,也不必事必躬亲,导致申诉代理制度形同虚设。其次,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不能失去监督和制约。在建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意和律师保持相应的距离,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促使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朝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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