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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航行培训总结篇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外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引航机构
第十条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三)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四)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从具有丰富引航经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引航员
第十五条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未满60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大专以上航海或者船舶驾驶专业学历并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
(五)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和高级引航员。
处于各等级见习期的,为见习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
引航员考试发证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下列条件:
(一)接受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提高等级培训等各种培训;
(二)合理的休息时间;
(三)高于港航系统船舶驾驶人员平均水平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引航员应当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
高级引航员应当主持或者积极参与制定引航方案。三级以上引航员应当指导助理引航员或者见习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四章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进、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六)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订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三十一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三十二条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引航机构应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八条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时,船长应当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离开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但事先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 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 主航道航行
(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航行。
(三)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5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 交叉相遇
(一)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 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 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 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速度限制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拖带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 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 报告
(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一节 高速船
第十八条 高速船航行
(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
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 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
(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小船推荐航路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
第二十三条 横越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
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 横越区航行
(一)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
(五)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
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 警戒区范围
(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
(1)22°48′29.0″n,113°36′25.0″e;
(2)22°48′36.0″n,113°36′37.5″e;
(3)22°47′44.5″n,113°36′53.0″e;
(4)22°47′52.0″n,113°37′07.0″e;
(5)22°47′58.0″n,113°36′59.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1)22°51′37.0″n,113°33′53.0″e;
(2)22°51′37.0″n,113°34′08.0″e;
(3)22°51′17.0″n,113°34′24.0″e;
(4)22°51′17.0″n,113°34′08.0″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
(1)22°57′19.0″n,113°32′09.0″e;
(2)22°57′19.0″n,113°32′28.0″e;
(3)22°56′09.0″n,113°32′38.0″e;
(4)22°56′14.0″n,113°32′56.0″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
(1)22°02′36.0″n,113°30′17.0″e;
(2)22°02′36.0″n,113°30′40.0″e;
(3)23°01′00.0″n,113°30′46.0″e;
(4)23°01′00.0″n,113°31′31.0″e。
第二十六条 警戒区航行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
让。
第二十七条 渡轮穿越区范围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第二十八条 渡轮穿越区航行
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
后,方可穿越;
(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
(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
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
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
(一)本规定自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船舶安全航行培训总结篇二
乙方:
第一条:合作方式
甲方允许乙方以承包经营方式,在甲方营业区域内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项目。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履行结束后,根据双方合作情况,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提成比例,不得更改合同正常履行的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双方提前20日作出书面提议)。
第三条:结算方式
2、乙方人员出售各类会员卡公司应按公司制定的员工提成标准办理,费用与各类按摩同期结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害酒店利益和名誉的行为,若因违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有权利制定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休假时间安排。
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员工提供住宿,工作场地待钟休息间、淋浴间,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新员工做系统的入职培训,包括技术培训。
5、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经营场地及各种设施工具。
6、 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负责设施、设备及物品中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更换,但由于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自行负责技师的招聘并承担技师的报酬等费用,自费负责技能及仪容仪表的培训工作,自费负责技师的培训教具及服务装备。
2、 乙方必须严格规范所聘技师的服务操作,技师必须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为客人提供规定服务,不得为客人提供有损甲方利益的服务。
3、 乙方必须保持相关服务区域达到严格的卫生标准。
4、 乙方聘用的技师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参加卫生体检,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费用乙方自理。
5、 乙方应当加强对技师的管理工作,不得私自侵吞甲方或客人的财物,不得擅自使用专为客人提供的客用设施。
6、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应当于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退还乙方。
7、 乙方及聘用的技师应当维护甲方企业形象需要,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
8、 乙方根据场地需要随时调配人员数量。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
1、 同履行期间,若有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方可执行。
2、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有一方使用威胁暴力恐吓等手段,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3、 关于双方因为本协议的用语和有关协议所触及的法律条款,在合理的解释下,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利用一切合理以及多方面的方法和手段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所发生的争端,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船舶安全航行培训总结篇三
xx年是“xx”规划的第一年,在分局指导和中心的正确领导下,船舶测报站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年初制定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服务大局,创新思路,不断开拓,在人手紧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科室全体人员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迎难而上,较好地完成了志愿船安装、调试、维修等日常工作,协助其他科室完成部分项目,出色地完成了参与其他单位的出海任务,获取了荣誉和表彰,为防灾减灾做好基础保障工作,为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一年的具体工作总结
一、船舶测报设备安装维护工作
船舶测报设备安装维护工作一直是船舶测报工作的重点内容。船舶测报站积极落实中心的年度计划,根据分局的要求,完成了海监46的通信卫星改造。新安装海监53的设备安装任务。
二、船舶测报数据回收情况
1、实时资料
。。。。。。。
。。。。。。。
另每月有部分空数据,没有船舶呼号,但其格式正确,现在还不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其他数据的接收。
三、测报仪器维护、管理和研发
由于志愿船气象仪器老化,各类仪器的维修和保养任务也十分繁重,为使测报船能正常运行,获取、更准确的资料,同志们克服了车辆缺少,配件紧缺,时间紧张等困难,共跑船22次,90人次。委托中海电信大连分公司、中海电信上海分公司和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帮助维修部分船舶。足迹遍布洋山港码头、外高桥二期码头、极地码头、立新船厂、吴泾电厂、东海船厂、天津联盟国际码头和宁波北仑东海军港船厂。冒着上船登高作业的危险,利用自己技术上的优势,对志愿船上的传感器,采集器等设备进行更换和校正。维修好包括雪龙号在内的*条志愿船的测报设备,确保传感器运行正常,保持设备最佳运行状态。经过对gps的改造和更换,一直困扰的gps数据缺失问题基本解决,截止到xx年10月,东海信息中心接收到数据显示,经纬度缺失减少。同时,还对收集到的测报资料仔细分析,适时评估,确保了所收资料的准确性。与710所合作开发了新型船舶测报系统,并在海监53船上试运行。
四、站内自身建设
建立一整套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实验室制度,信息维护制度等;xx年11月进行人员调整,更换科室负责人,部分员工岗位调换;编制船舶档案软件,建立船舶电子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对仓库进行了整理,收拾归整了大型设备,登记并维修了以前的船舶仪器;整理了实验室,搭建好传感器进行拷机;购买工具、劳保用品及安全设备。
五、argos剖面浮标和表面漂流浮标
2、6月16日,船舶测报站朱谦平参与了国家xxx环保司组织的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任务,承担了布放表面漂流浮标和剖面浮标的任务。历时19天,航程总共5000海里。共投放了*个argos剖面浮标和**个表面漂流浮标。此次任务获取了日本福岛周围海域的第一手数据,经过分析能初步掌握了日本福岛核事故对西太平洋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为我国初步建立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初级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布海洋核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具有及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在此次监测航次过程中,朱谦平冒着极大的核辐射风险开展浮标布放工作。出海时间又正值台风高发季节,海上风浪一度达到八九级大风,海况最大达到6级,有时还遇到大雾。6月23日,调查船作业附近海域又发生级地震。连续几天凌晨作业,甲板湿滑,船舶摇摆厉害,他冒着危险,和其他队员精诚合作,克服困难, 布下了一个个的浮标,圆满完成了与海洋放射性相关的样品采集工作。收到的**个表面漂流标和*个剖面标数据一切正常。朱谦平在船上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受到了该航次领导和队员的好评。这是中心员工第一次长时间出远海作业,最远到达日本以东177海里的海域。
船舶安全航行培训总结篇四
乙方:
一、甲方以每月:元人民币的(其中包括伙食费)总费用将本船的开船、机舱、水手,司务伙食等全权承包给乙方,费用甲方每月付元给乙方,年底停航余款全部付清。乙方及乙方聘请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主雇工关系。人员安全乙方自己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全心全意服务好本船,绝对确保本船的航行安全,同时要爱护船舶及其机械等一切物体,定期不定期的保养本船机械等。
三、乙方安排在本船服务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开船最少两人,机舱最少一人,烧饭一人等,中途如有人休息需有人顶班。不得在船上酗酒赌博。
四、乙方要保证本船航次,不得怠工,每月平均跑满五个航次后,每多跑一个航次提取其纯利润的五分之一为乙方奖金。
五、乙方平时要自觉配合甲方留守人员做好平时船体等方面的维护保养。
六、乙方对本船的维护修理要做到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实在不行提前报于甲方购买。
七、乙方在装卸货物和抛锚期间要绝对安排有人员值班,确保船舶安全,要绝对保证船上电话通讯等畅通,要做到24小时有人在驾驶室值班接听。
八、乙方如果不按规定造成本船损失,照价赔偿。平时要自觉接受甲方留守人员监督。乙方在船舶运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所遭受的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所付的年承包费用圆人民币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劳保福利及保险在内,望承包人自己主动办理,一切后果与甲方本船船东无关。
以上规定甲乙双方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甲方保证每月按时支付乙方元,乙方保证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经济制裁并自觉接受。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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