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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一
1.甲欲将自己的一套别墅出卖,委托乙拍卖公司为其办理拍卖事宜,甲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有()
a.甲在乙拍卖其房屋的现场,委托丙代其竞买
b.甲的别墅有瑕疵,暖气漏水,但甲未告知乙
c.甲确定该别墅住宅的保留价为60万元,并要求乙给予保密
2.投标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有()
a.甲公司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b.甲公司私自给予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若干好处
c.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投标
d.甲公司与另一投标人丙公司私下接触,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
3.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责令停止、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b.责令中央直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c.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的罚款决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d.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4.下列哪种房地产权利不可用于设定抵押?()
5.下列各项中,哪个免纳个人所得税?()
a.个人年终所得的奖金
b.个人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公安部颁发的奖金
c.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d.个人转让房产获得的收入
2.甲国的巡逻军舰在正常航行过程中,发现乙国一油船在甲国领海违法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乙国油船立即向公海驶去,请问甲国军舰的哪些紧追行为是不合乎国际法规则的()
a.自甲国专属经济区开始紧追
b.甲国军舰一直追入了公海仍未停止紧追
c.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仍连续不断地实施紧追
d.乙国油船驶入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立即停止了紧追
7.下列选项中属于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是()
8.一批出口南美的货物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该批货物应装于舱内,但由于船舶舱位紧张,该批货物的一小部分装在了舱面。船舶在将货物运往南美的航行中遭受到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使货物受到了部分损失,装在舱面的那部分货物则全部损失。船长为了全船的安全在途中曾将部分好的货物也抛入海中。货到目的港,不属于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是哪一项?()
a.装于舱内的货物由于海上风险遭受的损失
b.共同海损理算由被保险人分摊的部分
c.装于舱内的货物由于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
d.装于舱面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9.下列哪种方法不属于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常用的方法?()
a.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
b.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c.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
d.转移定价
10.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c.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
d.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二
1.主犯包括()。
a.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b.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c.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d.聚众性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参考答案:abc
2.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3.有关犯罪预备,正确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尚未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abcd
4.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参考答案:abcd
5.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行凶、杀人
b.抢劫
c.强奸
d.绑架
参考答案:abcd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d.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cd
7.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b.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8.犯罪客体是()。
a.犯罪对象
b.社会利益或权益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d.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参考答案:cd
9.有关危害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基本要件之一。
b.它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c.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d
10.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参考答案:abc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三
1.甲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一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地上损坏。丙欲起诉要求赔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章。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
a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
b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c 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d 以店员丁为被告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这里字号只是在法律文书中登记,不能以字号作为被告。所以a、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因此店员丁不是本案的被告,d项错误。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倌、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利来”电器专用店在代表合同的发票上盖上了其他公司的印章,为了查明事实情况,应当列“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c正确。
2.a市某邮政储蓄所和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给客户传递文件。快递公司员工甲某由于疏忽,对客户乙的汇款单延误多日才送达,致使该汇单被寄回。后乙以储蓄所服务不尽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本案被告该如何确定? ( )
a 以该邮政储蓄所为被告
b 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
c 以甲所在的快递公司为被告
d 以快递公司和上级邮政局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邮政储蓄所并没有营业执照,因此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甲的延误行为应当首先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又是根据和储蓄所之间的合同为储蓄所服务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储蓄所必须直接对客户负责。快递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c、d错误,b项正确。
3.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二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
a 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c 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 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b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一同进行
d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法官也不用再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13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5.海滩公司将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到外地联系业务,李某用该合同书与一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李某收到货物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打人百货公司的账户,百货公司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本案中,海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
a 第三人
b 被告
c 证人
d 与本案无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构成了李某的行为表见代理。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百货公司的起诉对象应当是海滩公司和李某,海滩公司也应当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6.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现该a公司在经营中同x公司发生合同纠纷,x公司欲起诉,则被告应当是:( )
a 甲、乙
b a公司
c 甲、乙和a公司
d 因为a公司尚未登记,因此x无权起诉
【答案】:a
【解析】:
甲乙二人注册的公司尚未登记就参加经营活动,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49条规定,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作用。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a厂生产的酱油的消费者纷纷欲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某甲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案情,判断以下哪项表述恰当?( )
a 甲若生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诉讼代表人,继续审理
b 甲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c 丙丁若对甲的诉讼行为不满,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d 甲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
【解析】:
更换诉讼代表人,应当由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而不是直接由法院指定,所以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本诉讼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此丙丁不应自己参加诉讼,c错误。民诉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达成和解等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必须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d错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并非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所以b正确。
8.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因为生意红火人手不足,所以雇佣李四为其打工。一日,丁某因为服装价格问题同李四发生争执,李四一怒之下将丁某打伤。则丁某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被告应当是:( )
a 王某
b 李四
c 王某和李四
d 王某或李四
【答案】:a
【解析】: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解析篇四
b.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ll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2 关于假释,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都适用假释
b. 对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知abc选项均错误。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 项正确。
b. 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 发现本案张某在看守所脱逃了,法院应当中止庭前审查
d. 发现本案材料不足,应当要求检察院日内补送材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本案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95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根据该条文第l、2项的规定,选项a错误,因为本案可能判死刑,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处理;c也错误,因为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中止审理。根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另外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事实和证据问题不属于此阶段的审查范围,所以b项错误。
4 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 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故a项中的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故b项不当选,应按走私毒品罪定罪。《刑法》第318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不当选,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根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不当选,应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本题考查暴力抗拒检查的处罚规定。属于法条记忆题。选项中的四种情况性质是相同的,但刑法规定对选项bcd中的情况都按一罪处罚,同时提高法定刑。故本题选a。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 与甲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刮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 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乙指使肇事人甲逃逸,致使被害人丁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
6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l款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l款的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7 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根据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在a选项中,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却实施敲诈勒索,两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b选项中,甲将乙绑架,并让丙打电话勒索赎金,由于绑架行为是继续犯,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在c选项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乙的行为只能单独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d选项中,甲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仍提供帮助,对此,《刑法》第l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a.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a. 公安局局长
b. 检察院检察长
c. 法院院长
d. 检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嘲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枪察院立案侦查。对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徐某是检察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l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徐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b项正确。
a. 甲、乙、丙构成****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对于****罪而言,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犯罪既遂
d. 此案甲、乙、丙仅就****罪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在共同正犯中,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l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均不成立中止犯,都是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封任原则”指在共同故意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甲对于盗窃罪和乙丙并无故意,所以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8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 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国家丁作人员论。
14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15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
a.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c. 丙某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d. 丁某贩卖毒品15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500克毒品予以没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位于“量刑”一节,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不属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16 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 年。所以此选项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项正确。
a.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c.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内容。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还是公用电信设施。应该说它是交通设施,因为它是铁路专用电话线,是铁路正常运行、安全进行的必备设施,因此属于交通设施。这个题目提示我们:对于想象竞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张认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选择定该罪的答案,稳妥的做法是选择构成两个罪,择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题中,即使甲最终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我们也不能选b项,只能选c项。当然,如果本题变成多项选择题的话,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故c项当选。
a.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 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应注意的是,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也都有责任给予全额赔偿;请求人在获得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机关请求赔偿。但这并不改变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先行赔付的机关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19 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b。甲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
20 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b.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c.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 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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