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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一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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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二
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之一,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和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司法,我近期阅读了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下面将分享一些我对该解释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公司法解释一的阅读中,我深刻认识到公司的法人地位与责任。解释一明确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对于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效避免了由于股东之间纠纷而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同时,解释一还明确了公司法人的责任,强调了公司法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信心和保障。
其次,在公司法解释二的阅读中,我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解释二明确了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利益。在解释二的指导下,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将股东权利滥用为个人利益服务。通过解释二的学习,我深感要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实现股东与公司的双赢。
最后,在公司法解释三的阅读中,我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股东会议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解释三明确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同时,解释三还明确了股东会议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强调了股东会议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地位。通过解释三的学习,我认识到了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稳定性,同时,股东会议作为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阅读,我对公司法及其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法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还保护了企业和股东的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更加注重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为公司的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公司法能够不断完善和进步,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为企业和股东提供更加清晰和有力的法律保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三
第一段:公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和背景(200字)。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的适用和实施愈发成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系列的解释涵盖了公司法的一、二、三部分。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学习和理解,不仅能够更好地适用相关法律,还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一主要围绕公司设立和组织关系展开。其中,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新成立公司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设立公司的报备要求和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等。而关于公司组织关系的规定,主要聚焦在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方面。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一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设立和组织关系的具体要求,从而为公司的合法经营提供更加稳妥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出资责任限制和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等问题。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限制,旨在保障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公平性。而对于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的规定,则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流程和解决方式。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二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限制和公司股权纠纷解决的途径,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
公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和违法行为处罚等问题。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顺利运营和股东权益平等的关键环节,公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另外,对于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法治环境。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三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和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为公司的合规运营提供明确的法律参考。
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能够掌握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能够从中把握到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和创新理念,为现实生活和商业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公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企业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提高了法治环境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公司法解释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具体适用时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和判断。因此,在应用公司法解释时,我们需要综合各方面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结:
通过以上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介绍和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中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操作能力。只有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和运用法律,为公司的周全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同时,在应用公司法解释中,我们也应当注重对法律的终局性和公正性的追求,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四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五
公司法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司法,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和解释。其中《公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说明和解释。在学习中,我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发布意义非常重大。这个文件详细解释了公司法的一些关键条款,为我们正确理解和遵守公司法提供了指导。比如,解释一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解释二对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解释三则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促进了创新发展。
其次,我在学习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对公司法的每个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让人一目了然。这使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公司法的核心要点,确保自己在经营管理中不违反法规。比如,解释一对公司的出资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公司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有效规范了公司的运作;解释二则规定了合法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和程序,打击了一些非法转让行为;解释三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利用。
另外,我还注意到《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完善了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比如,解释一明确股东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应当获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确保了合法股东的权益得到尊重;解释二则规定了非法转让股权和不当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打击了侵害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解释三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维护了股东在公司创新中的利益。
最后,我认为《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发布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清晰规则,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公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公司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学习,我意识到遵守法规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学习和理解《公司法解释一二三》对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公司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法律文件的发布意义重大,具有很高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它有效保护了公司股东的权益,提供了更清晰的经营管理指导,并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我们作为公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深入研究和应用公司法解释,以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在全国人大组织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颁布实施座谈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两个法律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纠纷和刑事责任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奚晓明指出,全国人大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规范资本市场、促进资本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好两部法律对审判工作意义重大。各级法院当务之急是组织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搞好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审判业务能力。
奚晓明说,两部新法与旧法比较,修改了许多内容,需要各级法院做好新旧法的衔接。他表示,为了准确把握客观现实中所发生的、法律中不可能完全涵盖的各种复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择机出台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七
付雅斌:抛砖引玉,有的有点多余,肯定还有缺失的。某些重要的概念由于与相关制度联系没有加上,争取写出制度篇来,欢迎大家各种添加!
杜春江:在付爷的基础上把其他一些认为可能考的概念加上,对部分概念进行了修改,并对相似的概念予以分类,最后几个概念是往年考题上的,有点超纲,不过总体来说应该不会出了这个范围了。欢迎大家继续补充!!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章程: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自身和公司高管均有约束力。
(该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出资证明书:也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与股票不同,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不能公开发行。
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作的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出资数额的一项法律文件,表征公司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数量的记载和确认,是公司档案中与公司章程同等重要的必要法律文件。
公司登记:采用公示的方式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信机构对公司设立及其重要的关系内容加以记载、固化、公告,借此可以确认主体资格与权利,表征国家对公司的产生和进入运营状态的承认与保护,有法律开始调整以公司为中心展开的投资、债权债务、控制决策等商事经济关系等。
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也允许股东全体同意作出其他的约定。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在清算时,首先用公司的财产清理公司债务,所余部分应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股权回购: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三种情况)。
发起人:指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指在公司章程上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
资本三原则:
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累积投票制:股东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时的总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提高中小股东投票力度和影响效果的制度。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司债券: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1. 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上)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学理上)
2. 公司法:规范公司类型、设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解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4. 资合公司:以股东的公司资本而非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5. 人资兼合公司: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 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依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7. 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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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八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股东:是指通过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公司债:是公司护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即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在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司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
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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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九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篇十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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