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是通过对事物进行细致而系统的观察,以求更好地了解其本质和特征。如何保持身心健康,追求幸福与快乐?我们整理了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一
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建设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系统,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能一蹴而就,这是推进工程建设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工程项目自营管理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项目法施工推行之初的行业发展构想,整个建筑行业由三个层次构成的金字塔组成,最上层是总承包企业,这是行业的领导,数量相对较少;其二是专业承包企业,单个企业规模不大,但相对稳定,数量较多,是为行业的骨干力量;其三是数量众多的劳务承包企业,规模较小,体制机制灵活,要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蓄水池。但二十多年来,专业承包力量仍不强,劳务承包队伍的正规化仍遥不可及。总承包企业一方面面临如何担负行业发展的引擎,另一方面是如何强化自身的发展。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固定特点,建筑企业必须以产品为中心来组织生产。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产品最终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外部环境下,由于全社会整体的配套生产体系不健全,不同企业建筑工程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往往不同。一些企业片面强调规模,粗糙组织社会资源,生产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具备,其一是必将带给建设方使用工程的风险,其二是建筑企业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其三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可预知的冲击。
通常情况下,虽然不同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层次不同,但其生产组织方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层管理”。
所谓两层管理的主要涵义,一是直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企业层级对现场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二是承担现场施工的项目部对所有现场事务的管理。“两层管理”的内涵十分丰富,不同企业的管理成效之所以有区别,主要在于“两层管理”的内容与具体方式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层面对项目部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承包,项目部层面对各分包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承包。也就是说当前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管两包。不同企业只是在“管”与“包”的具体内容与方法上有区别,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们知道,工程建设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确保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成功。但成功并不是简单在“两管两包”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下,项目管理的成功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企业到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方掌握工程建设的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并具有工程建设应有的实力;具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分包企业、分供方,以及正规化管理并经验丰富的劳务企业;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和谐的社区环境。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达到以上条件是很难的,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下,单纯地按“两管两包”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要达到真正意义上项目管理的成功非常难。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想方设法改变粗放的管理方式。
从历史的轨迹来看,工程项目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施工管理;二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一直到目前为止,以项目法施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工程承包管理。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施工管理的特点:施工任务由国家分配,建筑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国家指令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分配,企业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施工生产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是“三级核算,队为基础。”通常是工程在那里,企业就搬到那里,拖家带口干工程,施工生产效率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但也不并是一无是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是比较健全的。而且正因为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管理,培养了企业大多数管理人员深厚的现场工程技术功底及政治素质,这恰是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得以成功的真正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承包管理的特点:建筑企业普遍实行两层分离,即“前方与后方分离,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大多数企业没有国家指令任务分配,必须靠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原有的条块封闭格局一旦打破,市场改革的步伐迅速推进,建筑企业必须以最短的时间适应政策及市场的要求,近三十年时间,建筑市场群雄逐鹿,硝烟四起。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的前方组织愈灵活则愈有可能扩大市场的覆盖面,因而“两管两包”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但也产生了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就是以彻底的个人承包,完全放开管理的一些企业,大多因承包人个人实力的增长,形成多个“山头”,导致企业分裂。还有另外一些企业,死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人心涣散,市场萎缩,退出历史舞台的也不在少数。
建立工程项目的自营管理机制是不是很难呢?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呢?实际上只要回顾一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各企业建立自营的项目管理机制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必须以最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也许有些人认为企业可以将生产外包,其实,即使施工生产外包有成熟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生产管理机制的能力要求可能只是更高更强,而不是削弱。
常规来讲,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本部层面对多地区、多种类工程项目同时实施管理的生产管理系统;二是直接针对各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管理的各项目部。两个部分在一个企业内是一个整体,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上又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具体地表现出来。
在这两个部分中,第一部分是基础,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在特定项目上的反映,也是第一部分自然的延伸或体现形式。第一部分不因第二部分的变化而不稳定,第一部分的稳定性也不限制第二部分的灵活性。只有单个项目的企业,可以将企业的管理职能与现场的管理职能直接结合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而多个工程项目的企业,则必须以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职能为基础。当然,企业也可以是由多个单独的项目部所组成的联合体。可以肯定的是,由多个项目部组成的联合体式的管理方式,企业整体生产管理的集约化不可能有效发挥。
那么企业层面的管理职能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实很简单,通常来讲就是技术、商务、生产三位一体的工程建设后台保障体系,也可以简称为epc,e代表技术及设计保障能力,p代表采购及生产要素的组织能力,c代表生产服务及控制能力。企业要配备熟悉前方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保证后台能力的建设。这种后台能力的建设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容易,缺乏经验丰富且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能是许多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
一个成熟的工程建设企业,其完整的生产管理机制又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施工技术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施工定额标准,以及一些成熟的施工工法、方案等。这是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最困难的方面。二是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的标准化管理。三是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基本流程、工作职责的标准化管理。四是工程项目实施成果的标准化管理。五是在当前形势下,采用实用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项目管理效率的提高,也是各企业最直接的任务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短时间内要建立完全自营的项目管理模式及机制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当前仍有相当多的企业认为项目管理就是对项目部承包的监管,项目管理在于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及有效性,企业层面强调自营难以实现。因此,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的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上面对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其实,项目部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在现场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也许更加重要。社会或建设方对建筑企业的关注往往不是用整体业务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单个的特定项目为媒介的。我们往往也发现许多有趣的现象,在一些管理一般的企业,往往也有做得非常出色的项目,而在一些非常出色的企业,往往也同时存在管理比较糟糕的项目。前面已经提及,当项目部对各分包方的管理比较粗糙时,除非分包方具有很高的管理能力及较高的商业道德,一般情况下很难保证项目成功。但如果严格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又会给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的管理人员带出太多的管理事务。
实际上,目前有关项目管理方面的理论及经验方面的论述已经汗牛充栋,本文认为,项目部的管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项目现场管理的前期策划,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确定科学的施工方案、现场组织及管理策略;二是企业对项目部授予必要的权限,配备充足的资源,这种资源包括管理、技术、资金、采购、机械、知识等方面;三是项目建立完整的总体计划,并相应地建立月计划、周计划,重点是管理日工作计划,以每一作业面、作业队或班组、责任工作师及职能人员的每天工作计划为基础,实施现场的精细化管理;四是确保将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控制到每一天,一天一总结优化,以天计划保证周计划,以周计划保证月计划,最终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最优实现。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个产品的现场组装与生产管理,但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要同时承担一部分市场营销的职能,也由于生产现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对项目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职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整体上来看,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任务并不是具有许多不可逾越的困难,只要企业整体的生产管理机制健全,项目经理及其团队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管理的成功是可行的。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七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类别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三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一个标段招标,但应保证有12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无法具体描述清楚技术标准的,可引入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以及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电子评标流程的,招标人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货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或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总监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分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等已固化的客观性指标应作为技术评审的一部分,但其权重不应超过技术评审权重的20%。评标业绩的评审起点应与资审时合格业绩一致。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作为评分因素,可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保证金中现金担保比例应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主要有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的,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的,设计方案部分的评审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10%,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勘察单独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条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方案应当取得市、区政府的批准,其他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方案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批复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招标控制价。
新建项目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模式的应取得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设计标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总评审权重的10%,但不得超过30%。非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标部分评标应采用符合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施工标的评审方法应按现行后审的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设臵。
第三十一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有价格、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实力,其中工程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采用带有融资性质模式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货物、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等招标的具体评标因素和比例构成等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指引中规定。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的聘任、考核、清出等管理工作由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竞争性费用范围内存在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视为本条第(二)点所述情形。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视为本条第(三)点所述情形。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后,应要求有关投标人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有关投标人无法提供澄清或说明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审有关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资料提交给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组建清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等客观内容进行比较、筛选、清理,并将统计结果制成表格,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工作组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工作组统计成果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时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但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
第三十八条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条件。
第三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评标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所附评标报告可以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招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已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编制或者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二条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第五十五条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满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可判断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可确定造价的条件下,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依法顺延。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五十八条鼓励广州市招标代理单位建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承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中“日”指“日历天”。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四
为此,需要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炼出细化管理的着眼点。2.1着眼于财务制度管理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医院财务制度管理中来,对此并不需要做出强调,但在当前的医院组织生态环境下,科室之间的竞争最终将落地于科室负责人之间的人际竞争,进而影响到医院管理层的资金配置决策。可见,努力降低人为干扰而增强制度化管理力度,仍是当前实现细化管理的着眼点。医院在科室建设中一般遵循着雁形发展模式,这就要求应首先在优势科室建设中强化财务制度管理。2.2着眼于专家团队管理细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在于提高资金的“产出/投入”比值,而这又依赖于对资金项目进行科学和合理选择。科学选择主要解决正确与否的问题,而合理选择则需要解决项目的主次和先后问题。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干扰的要求下,需要发挥专家团队的专业能力互补优势,进而在减少“有限理性”存在的基础上来提升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3着眼于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所内含的全过程管理要求,能够与解决资金效益评价工作相对接。前面所提出的延展评价环节,其本质在于建立起有效的事后控制机制,而该机制的建立将对落实科室部门主体责任,以及倒逼科室提高服务能力起到关键作用。
3有效途径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有效途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3.1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对于医院而言,财政专项资金属于稀缺资源。为了防止人为干扰因素的出现,也为了杜绝暗箱操作问题的出现,医院管理层需要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这里的关键在于制订,而制订过程中则需要广泛听取基层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科室建设大局下合理权衡各科室利益诉求,这样就能在舆论监督下增强资金的制度化管理程度。3.2引入招投标形式来替代项目申报形式医院科室建设遵循非均衡发展道路,即以优先发展优势科室为出发点,并在业务关联的基础上带动其他科室的发展。那么在专项采购项目的资金配置上,则可以引入招投标形式来弥补传统项目申报形式所存在的不足。招投标形式的作用在于,将优势科室之间的竞争制度化和流程化,使得他们在做出采购方案时能够充分考虑该投资的“产出/投入”问题。而且,这也是专家团队所重点关注的问题。3.3组建临时专家团队科学合理选择项目临时专家团队可以从医院不同部门进行人员抽调而构成,也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的协助。专家团队在对项目进行选择时,需要从“产出/投入”比的关系上来进行综合评价。因此,这里就需要评价出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以及资产采购和人员培训的`结构是否符合医院发展的近期需要。这里需要突出“近期”二字,在以年度为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追求它短、平、快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4多部门跨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随着专项设备采购的结束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完毕,细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内容便体现在,通过多部门跨期来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跨期的具体期限,应根据专项设备的功能特点,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在规律相适应。笔者建议,可以以季度为时间单元,结合现行的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来全面评价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而且,需要严格落实科室的主体责任。最后提出,科室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且在雁形发展模式下还将陆续完成对其他科室的建设任务。因此,财务人员应突出对他们工作的引导功效,为此应鼓励财务人员与业务科室建立联动关系。具体做法为,医院财务部门在上级管理者的同意下,建立财务人员与具体科室的联系制度。借助联系人对具体科室情况的定期反馈,实现财务部门对预算资金划拨的总体印象;并在完成申报程序的前提下,针对性地配置预算资金。
4结论。
细化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构成了完善医院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提出这一结论在于,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较为具体,主要包括:专项医疗设备采购、医务人员岗位能力培训等内容。本文认为,细化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可围绕着: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引入招投标形式来替代项目申报形式、组建临时专家团队科学合理选择项目、多部门跨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等四个方面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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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第二章立项。
3、委托项目。
第六条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
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
3、项目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够在某一领域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推广价值。
第八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由文化部聘请专家对列入遴选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被列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项目须签订《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合同书》,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正式启动。
第三章实施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项目许可申请报告。
1、介绍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专业实力。
2、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方式及企业前期接触筹备情况。
3、实施项目的融资方案。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四)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五)企业上两个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第七条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一、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管理技术水平。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往承包工程的业绩。
三、业主的资信与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五、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企业凭项目许可,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九条银行凭外经贸部出具的项目许可,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获准企业的保函申请予以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出具有关保函。银行不得受理未获许可企业的保函申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对外承包工程涉及对外担保、筹措外债及对外支付定金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七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八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 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2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篇九
第十一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二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其它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章验收及成果。
第十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申请,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可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形式,组织验收单位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
第十七条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采取回避制。
第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九条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向文化科技司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一年内做出改进,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停拨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须标注“文化部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资助”字样。不做标注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项目的补助经费为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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