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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篇一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经济体制的迅速转轨,经济结构转型的加速进行,客观上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各层对于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尽快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况
1982年我国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诸如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重要项目也被包括进来。90年代后期建立了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及社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制度,并进一步推进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障等制度的完善,逐渐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制,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宽。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
我国在未完全实现现代化的情况下过早地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速度比较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1999年2月20日,我国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和推广,“四老一小”家庭逐渐增多,预计到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将比世界更为严重。
(二)农民工保障难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虽然在近几年来,农民工大量注入城镇,这一方向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农民工群体,但还有占总人口的2/3的农民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问题随着农民收入逐年下降也变的日益突出。
(三)多元化就业格局的严峻挑战
我国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供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实行经济转型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的就业格局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结果就业双向选择,人员流动加速,供求矛盾凸现,失业问题已称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从而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带来压力。
(四)社会保障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要逐步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更高目标,要依法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要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适应就业格局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内,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障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缴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保障水平要做出适度合理的调整,实行低标准准入,制定多层次的缴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能切实可行地得到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跟人参保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更加省时快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较大,因此要针对不同地区的保障需求,完善保障体系,使各类保障能最大限度低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层次。以医疗保险为例,有些地区对收入水平低、退休人员比例高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顾虑,怕基金承受不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均衡企业负担,化解职工疾病风险,不应当嫌贫爱富,企业凡是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的都应允许立即参保,而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也应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
我们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四)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要尽快实现国有职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这是基于下岗职工现象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这一政策的终结而逐步消失而提出的,它是当前正在推进的工作,也是近年内必须完成好的保障改革任务。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2]张左己《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展》
[3]格里米斯《社会经济学》2000年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篇二
关于新形势、新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姓名)
【摘要】:“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长期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边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突现出其有待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可是一个健全的社会总会存在一个需要我们去保障的群体,而那一个最大的群体就是处在我们现阶段的农民。温总理曾经说过,一支船队的快慢不是决定于最快的那只船而是最慢的那只,一支船队如此,一个国家亦然。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农民;
随着经济不断的向前推进,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可是紧跟其后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种新形势、新环境下是怎么发展的呢?特别是农民,这个作为我国国民主体的群体,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于他们是怎样一种境况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长期处于社会保障制度边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突现出其有待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和扩大内需的背景下,亟需为占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网,以分担风险、缓解压力、互助互利,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的农民养老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这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相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其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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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1、农村中的特殊人群:五保户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就已产生,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那部分人的吃、穿、住、医、葬(孤人保教)。目前阳光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要低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阳光村的五保户有12人。
2、农村中的特殊人群:低保户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向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承诺,要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国际组织多年的调查分析,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年老体弱,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这部分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实现对他们“应保尽保”,是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低保户这一方面,阳光村的实施情况较五保户而言好很多,低保户在全村有37人,咱全村总户数的6.7%。由此可见,国家的低保政策在当地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用解决了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
3、商业保险
洞口县的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在去年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528个,参保职工32826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12559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877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18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32385人。这些数据反映的是洞口在2009年的在保险上的实际情况,可是它并没有反映阳光村的实际现状。
就目前来看,阳光村买了保险的主要就是学生的意外险,老人的养老保险基本上为0。
(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去年洞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竹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农民自愿参加、医疗互助共济”的工作目标,周密部署,收到明显效果。目前,农民自愿参合率80%,基金征收率
达100%;参合人员因病住院562人。
竹市镇卫生院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以来,突出医疗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周到;同时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购置、更新医院设施设备。如今院内环境优雅,病房温馨、舒适,医疗设备先进,基本具备承担全镇及周边乡镇近8万服务人口的医疗保健能力。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及时便捷、足额兑付医疗补偿,镇卫生院设立合作医疗直补窗口,做到随出随报、随到随报。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收治新农合住院人数241人,共补偿金额元;在省、市、县等医院住院治疗321人。
阳光村作为全镇经济偏上的单位,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做的十分的到位,全村的参保率达到了90%以上。通过上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全村参合人员住院综合补偿比例达30%,农民看病负担明显减轻,农民看病意识明显提高,原来“大病拖、小病扛”的局面得到大大改善。“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好、党的惠农政策更好”,成了农民热议话题。(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内的农民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避免,尽管制度有要求。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由于洞口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盖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也主要是使农民受益。这主要是指帮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解决“四难”问
题:
(1)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3)子女入学扶助。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就养老保险而言,阳光村并未推广。这首先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决定的;其次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农村各项负担偏重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养老保险费看成一种“乱收费”,农民对集体的管理水平也缺乏信任。
(二)医疗药品以及诊疗费过高。此外,作为合作医疗载体的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状况欠佳,一些卫生院连基本的生存都有问题,更何谈向农民提供服务,现行的药品收费相对农民收入来说也偏高,不甚合理。
(三)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承担着资金筹措和管理的职责,但目前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养老保险方面同样职责不清。一些保险公司则多头联系--与妇联一起开展对农村儿童的“平安保险”,与教育部门开展对乡村教师的保险,与组织部门开展对农村干部的保险。这种分割状况及渗透行政色彩的商业保险不利于日后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四)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制度不够完善。在调查的过程中,村民反映最强烈的就是这个问题,保障金在发放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保障金的发放者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过程不够透明。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发达地区,后偏远贫困地区),分项目(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再养老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一般群众),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二)具体建议
1、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力度。洞口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其成功经验值得全国推广和学习。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性,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1)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的保障对象往往是那些供养系数较高的家庭、残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发事件的人。民政部门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活情况,避免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2)农村保障金的发放形式应与城镇一样,财政按指定账号划拨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这既减少了中间环节,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众,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还提高了透明度。
(3)重视各项配套措施。
2、大力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有待商榷。农村合作医疗若要真正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就要“保大病”,这也是广大农民真正需要的。基层同志认为这不可行--“保小病”尚有困难,更何况“保大病”;若提高缴费标准,则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倘若换一种角度考虑,在不提高缴费标准的情况下也可能“保大病”:大病的发生概率毕竟较低,若参保率较高,则可以用全体的缴费资助大病患者,以体现“互助”精神。这一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试点和实验。
(2)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应与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农村合作医疗离不开县、乡、村的卫生机构,同样离不开医疗管理体制、收费政策、药品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只有各项制度的关系理顺了,卫生机构的运转良性正常了,才能切实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3、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有差别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西方国家大多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的成熟时期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它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主要措施。因此,目前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而中西部地区则尚不具备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仍应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各地应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可超越客观条件而拔苗助长。模式的选择仍应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为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缴费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定得过高。此外,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广泛提高,国家各项政策的出台,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农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也必将为广大农民带去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肖拥军:《洞口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篇三
浅谈如何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制度
近年来,民警在执法执勤中受到不法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切实加强保障、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危害性
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不法分子进行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四是民警的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五是政府财政拮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警务装备不足,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六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或办案中失误问题,依法理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
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直接损害当事民警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二是阻碍、破坏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性,影响警民关系以至党群关系;三是受侵害的民警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将严重挫伤民警的积极性,个别民警甚至因此出现“工作是领导的,饭碗是自己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想法和作法。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从社会环境因素上看,这是受当前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的影响。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和问题,时刻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制水平还不高,一些群众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损时就直接采用暴力、漫骂等违法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而其他群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观;一些人受到处理打击后利用控告、申诉渠道报复民警。
从自身客观因素上看,这是由警察职业特性决定的。“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作为社会治安一线力量,民警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本着“可顺不可激”原则,必然会受到一些攻击,不仅事中要承受从精神到肉体上的侵害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而且事后往往为了顾全大局还要忍辱负重。
从自身主观因素上看,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为民思想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一是训练不足,民警实战技能不强;二是一些民警不敢、不愿、不作为、lua乱作为等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据笔者调研发现,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由于我们的民警自身未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执法不规范所引起,或者出于时间、精力、人力以及人情、关系等因素考虑,放弃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三是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不懂、不愿、不能依法维权,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四是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消极应对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为避免工作出纰漏、受处理,干脆“马放**、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没配带武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
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征地等“老大难”问题时往往想到“要枪杆子撑腰壮胆”,指令民警超越职权参与非警务活动,使一些民警因此被追究责任。
从经济因素上看,受经济条件所限,民警的装备配备以及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不足。虽有新改善,但离新时期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当前多数地方财政还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公安机关的装备配备,而且,公安工作任务繁重,尤其是第一线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民警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情况突出。如:有的基层领导、民警从警二、三十年长期工作在第一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却得不到评功授奖,而一些机关领导坐在办公室都频频得到评功授奖,显而“从优待警”存在偏差。
从内部保障环节上看,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协调不足,保障乏力。一些公安机关领导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重视、协调不足;政工、法制、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管理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足,缺乏协调作战,保障乏力。
从外部保障环节上看,一些部门对公安工作重监督轻保障,重处理轻保障。个别部门和领导在查处涉警问题上,存在先入为主思想,层层批转,层层加码,从严处理有余,保障保护不足。个别新闻媒体出于追求轰动效应、迎合部分读者猎奇心理等因素考虑,抓住片言只语未经深入调查就草率见报,甚至以讹传讹。
从法律因素上看,现行法律保障机制较薄弱,操作性不强。一是《刑法》主要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而且构成条件十分严格,把民警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特别保护;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力度偏轻,震慑作用不强;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民警有权拒绝执行超越职权的指令和其他警务保障条款,但缺乏具体的操作、保障措施;四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内部监督法规、制度侧重于建立健全对违法违纪民警的查处工作机制,缺乏对民警的人事救济制度的探索,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措施不多。建立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也是对公安机关的法律要求。因此,从自身角度看,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自身素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维权。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执法为民观念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政治保障。政治思想工作是我党、我军在艰难困苦环境下克敌致胜的一个法宝。但当前部分民警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强,对政治学习教育活动抱着应付走过场甚至抵触的态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风细雨地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观念,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环境,打造和谐稳定的队伍。
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古语说得好,“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执法者,民警如果不依法执法,又如何能让老百姓守法?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依法维护,又谈何能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警务公开、警务规范化建设、大练兵活动等一系列固本强基工程,有效地提高了“四个能力”,下一步必须继续深化、提高,在规范警务活动、提高民警依法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广大民警要树立起“依法执法”的法治观念和“只有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的维权观念,认真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和工作规范要求执法,并对侵害自己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照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索赔经济损失、恢复名誉。有关公安机关和部门领导要大力支持民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加强公安经费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民警的经济待遇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物质保障。积极探索改进公安经费保障的新机制,争取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保障公安经费,改善警务装备,提高民警待遇。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对公安机关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如广东省成立了“广东省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上海市开设了因公负伤民警快速救治的“绿色通道”,抚恤公安英烈和救助、医治伤残民警。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警为本”的暖心工程,必将极大增强警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协调沟通,增强合力,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维权保障工作机制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生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情况,上级部门及时协调指挥后续警力支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民警受到伤害;治安、刑侦、督察部门事中及时做好固定证据工作,事后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把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宣传部门及时宣传报道,澄清事实;政工、财务部门及时探望慰问,医疗保险、评功授奖,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法制部门提供法律支持,指导用足用好相关法律。如上海市公安局大力支持“警告民”,仅2000年就有3名民警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者成功索赔人身伤害赔偿金。二是积极探索新路子,建立健全保障、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如借鉴澳门警方做法,民警受侵权或很可能遭受侵权情况下,及时向“110”报告,由督察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维权;贯彻“二十公”精神,尽快全面推行地市以下公安机关实行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合署办公,纠违和保障并重;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制订维权工作制度,追究保障管理部门的渎职、维权不力的责任。
建立健全警察职业心理辅导制度,增强民警心理健康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民警心理健康问题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今年初,公安部开通了全国民警心理咨询网站;广东省公安厅早在2004年初就聘请境内外专家成立了“广东省民警心理健康专家顾问组”,组建了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网络,受到了基层民警的欢迎。各地应依托公安院校师资优势,积极举办民警心理健康讲座,建立民警心理服务培训中心,开设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网站,主动为广大民警尤其是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民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增强民警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心理健康。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密切警民关系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群众基础。一是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减少和消除社会公众的误解和偏见;二是及时“曝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三是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密切关注新闻报道尤其是互联网动态,及时通报警情动态,澄清事实,维护警队良好形象。
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维权立法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长远之策。近年来,社会各界日益关注民警执法权益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罪名和制订《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为早日实现这个目标,公安机关必须先行一步,积极调研、探索保障、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新方法、新路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确保已经得到现行法律确认的民警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和维护,并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现有警察法律和制订特别保护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篇四
试析如何健全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
王冉华
中国非正规就业人群逐渐扩大,因此非正规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因此下面我们就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逐步深入地探讨一下如何健全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非正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定义
非正规就业,又称“灵活就业”,是相对传统就业(或正规就业)而言的,主要是指私营、个体经济中等非正规部门的各种就业门类和企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等就业形式。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二、我们的调查结果及全国相关权威数据
13人中1个人有养老保险,13人中5个人有劳动保护,13人中3个人有医疗保险,13人中2个人有公积金。
医疗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3263万人,约占总人数的33.3%。
工伤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6161万人,约占总人数的12.4%。养老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07万人,约占总人数的19.7%。
三、现实分析及解决方案
由我们的调查数据和社会保障部发表的数据来看,除医疗保险外,其余社会保障项目的普及率都很低。
社会保障体系存在问题,以及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流动人口较多等社会现象,其中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现状更令人堪忧。雇佣关系不规范、不稳定、缺乏保障,导致非正规就业者处于雇佣关系的弱势一方,难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
要解决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就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增强其法律强制性、逐步完善已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比如区县在再就业基金中设立医疗费补贴专户;提供税收优惠,鼓励有能力参保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积极缴费;为非正规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障业务提供更方便的途径;规定劳务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非正规就业人员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等。
从个人来说,非正规就业者应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觉悟,转变自身就业观念和自身定位,更好的实现自身发展。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篇五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情与国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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