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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收费的联系篇一
所谓税费改革,就是将可以改为税收形式的收费改为规范化的税收,对应当保留的收费加以规范并加强管理,坚决取缔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目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既有预算内收入,又有预算外收入,而预算外收入增长又快于预算内收入的增长;既有税收,又有收费,此外,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形成的“制度外收入”。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机制是不规范的,违背国家预算的法治化原则。因此,税费改革是治理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当前提高财政收入(指预算内)占gdp比重的重要途径。
对于税费改革应有以下几点认识:
(1)税费改革必须与规范“费”同时并举,税收和收费是财政收入的两种形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税费改革是将现有收费中具有税收性质且宜于纳入税收征管的收费项目,统统纳入国家税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并入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管,或增设新的税种单独征收,而对不宜于纳入税制轨道的收费项目,则要通过规范“费”的办法,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2)税费改革应从中央政府做起。收费主要是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而中央财政收入中收费理应是少量的。但目前我国中央各部门却存在大量收费项目,而且非规范的收费最初也是由中央各部门兴起的。从这个角度看,首先应将中央各部门的收费项目纳入到税费改革之中,中央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和法制化了,地方政府的税费改革也就容易解决了。
(3)先清理,后规范,分步纳入国家预算。当务之急是摸清各级政府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数额,区分出符合规定且合理的收费和不符合规定且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且不合理的收费,将符合规定且合理的收费纳入税费改革范围。同时制定政府收费条例,通过一般试点后,经立法程序使之同税制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纳入预算的步骤,可以暂时单独编制预算作为过渡办法,但纳入预算管理轨道,如果条件成熟,取得各方面的认可,也可以一步到位。
当然,税费改革涉及延续多年的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会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同时也确实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但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政府机构开支趋于减轻,收费主体趋于减少,税费改革的难度会相应缓解,回旋的余地响应增大。关键在于,税费改革的过程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既要有利于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又要实事求是地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实施。编辑本段税费改革
国家发改委在这篇题为《国家正抓紧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问题》的消息中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同步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等问题,听取地方政府和价格、财政、交通部门意见。
税收与收费的联系篇二
内容提要:行政收费法治化是中国行政收费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其前提是对行政收费概念及其生存空间的界定。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其收费项目也势必减少,划清各种“费”之间以及“费”与“税”之间的关系,进而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是治理乱收费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费改税”并不能根治“乱收费”,行政收费法治化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关键字:行政收费费改税法治化 人们对行政收费的认识源于“乱收费”,但遗憾的是人们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收费项目少,并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进入90年代以后,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种形式的乱摊派(简称“三乱”),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将从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探讨行政收费的合理性及“费改税”的可能性,并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行政收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收费的理论分析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成本补偿性,即行政收费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补偿”,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次是特别负担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缴费负担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由特别的相对人负担,他所承受特别负担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别的利益(非公众的),因为行政主体的一般活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体是公众,所以由公众负担,但特别活动仅针对个别人的需要而进行的,不能由公众负担,对缴费人来说其对收费人来说,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象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再次是财政管理性和相对稳定性,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收费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与其他收入形式一样也是为了政府职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门的经费是完全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因此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费具有国家意志,一经确立,变动比其它收费要小,但同税收相比又因行为和对象的不稳定性,因此这一稳定性是相对的。行政收费的含义和特征可作为区别于行政征税、行政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规费与行政罚款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标志,为了更好理解行政收费,下面将同这些相关概念做进一步分析:一是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虽然都是行政征收行为,是国家强制性地从社会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但有重大的区别,从收费主体上来看,行政收费的主体较分散,无统一专门机关,而行政征税则由专门的机关征收;从目的上来看,行政收费是满足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特别支出,行政征税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普遍性行政支出;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即为特别相对人提供特殊利益,而行政征税是通过财政统一预算,使社会普遍受益。二是行政收费与行政集资,集资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进行某种活动而筹集款项,行政集资通常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因此也叫做集资性收费,但不是行政收费,因为行政收费具有强制性,而集资原则上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按时返还集资款项,且行政收费的受益对象为缴费人,受益是直接的,而集资的受益对象为特定缴费群体,受益是间接的。三是行政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是指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收费,其中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①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在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行政性收费(除司法机关收费以外)属于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部分属于行政收费(即国家独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收费,而排除司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收费)。四是行政收费与行政规费,行政规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出于管理目的而向有关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或工本费用的行政行为,如车辆登记费、身份证费等。行政规费实际上是一种附带性行政收费,是在进行主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附带收费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职务补偿性,有“费挤税”后果,应缩减其范围,并尽可能取消手续费。②五是行政收费与行政罚款,这两者区别应当非常明显:行政收费以缴费人获益为前提,而行政罚款以缴费人违法为前提,以单位财产惩罚为内容。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三乱”之间的界限认识十分模糊,往往导致以罚代收、以收代罚或收罚合一的混乱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税,但我国目前的政府收入越来越离不开非税收入的支持。为了改变“费挤税”,于是“费改税”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大有以“除费”来“正税”的趋势。这种片面性认识源于对行政收费的客观基础和合理空间缺乏理论研究,因为“费改税”固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但行政收费却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
(一)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 “公共物品”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由公共部门或政府提供的“集体性商品”。公共物品又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之分,前者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后者则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较弱,如作为纯公共物品的国防、治安等,由于具有共同消费的特点,许多人不付费也能消费,便导致“无票乘车”现象,因而要采取排斥措施,但排斥往往不可能或者排斥成本高昂,因此要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效率损失,而税收则是政府提高公共物品效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避免“无票乘车”现象。另一方面,准公共物品如教育、公路等一般具有“效率外溢性”,若完全由政府以税收方式免费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造成消费拥挤,降低分配效率;但如果完全由市场提供,则又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此由政府以收费方式提供,虽然要承担一定的排他成本(如设立收费站、围墙等),但可有效限制消费量,避免拥挤状态和拥挤成本,从而促使这类物品的分配效率和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比税收更有利于体现公平与效率。在行政收费实践中,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的运用范围是:容易引起资源昂贵或稀缺的服务,如公共运输、公共娱乐、邮电等;容易发生拥挤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高等教育;特殊医疗服务。这类行政收费也可叫做“准入性收费”或“拥挤性收费”。
(二)“负外部效应”矫正论 在经济社会,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前者指的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效益,如养蜂者的养蜂场接近他人的苹果园,其养蜂活动便会有益于苹果园的主人;后者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如工业污染对人及其财产所带来的损害。由于外部效应的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损益的范围和大小也无法确定,因此受“外部效应”影响者不可能因受害而向生产“负外部效应”者索赔,这样,生产“正外部效应”者必然会尽可能少地从事这类活动,而生产“负外部效应”者势必会过度地从事这类活[1][2][3]下一页 动,使“负外部效应”进一步加剧,而由此产生的治理成本都要由社会来承担,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在“负外部效应”领域,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起矫正外部效应的责任。政府用于矫正外部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类:即矫正负外部效应的税收和收费与矫正正外部效应的财政补贴。③由于负外部效应带来的社会成本难以估算,因此应根据消除或减轻负外部效应所需的治理成本来确定税率或收费的标准,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公平分配效益。在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效果上,收费明显优于税收,这类收费具有某种“惩戒性”。能使生产者自觉减少“负外部效应”的产生,按照社会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所需成本来核定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修正社会成本与微观成本的差距,使生产者负担真实的活动成本。矫正“负外部效应”的行政收费也可以叫做“修正性收费”。[!----]
(三)受益者负担理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会发生特别支出和特别收益的关系,由于行政主体的特别活动是针对个别人满足或增进个别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根据收益大小和服务成本,由直接的受益者承担由特别活动引起的特别支出,这便是“谁受益谁负担”理论,也可叫做“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④受益负担理论是现行行政收费制度的主要支撑点之一,与以上两种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和渊源相比较,他有两大特点:存在于行政主体向特别相对人提供“私人产品”的领域,私人产品不会产生消费上的“效应外溢”,属于纯个别人消费;与行政主体特定的行政职能密切联系,但收费本身并不是该行政职能的主要内容,他是“附带性”的,换言之,他依附于一个主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如许可证费、注册登记费,行政机关的主体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许可行为和注册登记行为,收费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必要内容,其存在理由仅是遵循“谁收益谁负担”理论,避免“免费相送”产生的显失公平后果。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运用于以下收费领域:行政主体向特别的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并使其收益。主要涉及三种行政收费:证照性收费;工本费;手续登记费,这类收费可叫“补偿性收费”,这种收费目前在各国收费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但是由于该类收费所补偿的“行政特别支出”属行政主体本职能的行政管理支出,难免会产生税外收费、以费挤税的后果。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损耗都应由税收承担,而当前该领域之所以存在行政收费,其理由或借口就是行政经费的不足,所以它更是一种财政型收费,必须以财政确无拨款或极少拨款为前提。
(四)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 公共资源如土地、草原、矿产、河流、能源、电磁波谱等为社会共有,在我国,它们归国家所有,国家须进行合理配置,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国有资源的使用产权如果不加以确立,社会主体就会对国有资源进行掠夺性破坏,任何人都会从“共有的池塘”里滥捕鱼类,在“共有的森林”里滥伐树木。而界定产权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收费制度,因为这样一则可以使国有资源产权规范清晰,使产权主体能自觉合理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二则可以使国家在保护和再生国有资源方面的投资得到充足的经费保障。此类收费适用于国有所有并经行政程序进行合理配制以便实现最大使用效益的公共资源(主要是自然资源),也可叫做“界定性收费”。
二、税费关系的梳理与改革
(一)税与费各有其合理性 费(本文指行政收费)、税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从财政学的意义上来说,在当代世界各国,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费居于次要地位,是辅助形式。这种格局的形成是由费、税各自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及时、可靠,在稳定增长方面,是其它财政范畴不可比拟的。费以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前提,带有“交换”性质,不具备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组织收入功能较差,因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能起补充作用。如果收费膨胀,则表现出税收主体地位丧失,财政分配秩序混乱,即通常所说的“费挤税”,亟须治理。[!----] 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说,根据世界银行1988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公共收费是指“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主要由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⑤本文中的行收费不包括国营企业收费,但同样体现了有偿征收原则。经济学上公共收费和税收的合理性建立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资源配置职能所提供的物品的分类上:即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第一类物品由税收承担,第二类物品由收费方式承担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第三类物品主要是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等,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应采取公共收费方式来保证消费和生产的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说,征税与收费都是行政行为。税收作为支撑政府体系的物质基础,其强制性、无偿性是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基本义务的体现,因此税收的合理性直接来源于宪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或者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说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签订的一份整体契约。“费”作为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干预,虽然也是行政权的行使,但不具有无偿性,而是体现为行政主体与缴费人之间的一种“双务性”法律关系,因此“费”的合理性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而是来源于民主宪政体制下行政主体与特定缴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所签订的一份“个别契约”,体现为宪法之外的一般立法文件,体现为“费”的对待给付内容。
(二)“费改税”与“税改费” “费改税”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行政收费确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收费制度的合理内容都没有因为社会形态、经济模式和国家结构的变化及差异而主动消退或遭到否定。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当时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增多,设官分职治军”,使得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使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十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行政收费的先河,行政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痼疾。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教育、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普遍存在收费,中央政府通过收费筹集的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不超过15%,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一般高达20-50%,并且收费规范程度较高,管理较严格。而反观我国现实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收入规模的50%以上,再加上“制度外”资金,至少要与预算内资金“平起平坐”,其中大部分来自各种各样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则属于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管理非常混乱。中国历史上分别在唐代、明代、清代进行了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唐代推行的“两税法”可谓是首开中国费改税之先河;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火耗归公”又是两次较大的税费改革。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而我们现在推行的“费改税”是基于愈演愈烈、民怨沸腾的“乱收费”在中国改革转型期将当前中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收入结构和政府职能的全部弊端和痛处无情地暴露出来,人们在经历了一番艰难的思考、探索和试验之后终于认清了“乱收费”的真面目,“乱收费”本质上是税费关系不清,政府收入混乱、政府职能越位而提出来的,所以当前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分流归位。但其内容实际上不仅仅包括把一部分费改为税,他是以清理整顿预算外、[!----]上一页[1][2][3]下一页 制度外资金和各种收费为前提,使政府税收、各种行政收费和非政府预算的商业性收费各自分流归位的一种综合性税费改革,包括“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转制,将部分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等具体内容。本人认为,当前的“费改税”改革应作如下设计: 1.从清理整顿现行各种收费项目入手,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一切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或巧立名目设立的乱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项目以及完全凭借行政权力设立的项目。2.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但必须实施规范化收费,将所有收费纳入预算同一管理。如前所述,行政收费可分为四类:准入性收费、修正性收费、补偿性收费和界定性收费,除补偿性收费外,其他三类收费在效率和社会福利上优于税收,应予以保留和加强规范。补偿性收费原则上应废除,政府行政外经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税收承担。考虑到税收本身功能之不足和维护社会公平之作用,可予以适当保留但应尽量减少,且不准再扩大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3.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市场价格调整,也就是说将部分政府负责管理的具有经营性的事业性收费转向市场,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经营性质的事务,而将其交给从事经营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担。中介服务组织应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脱钩。4.实施“费改税”。在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将比较规范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主要是集资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改变为税。比如把各种农牧林业附加及基金改为农牧林业税,把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改为燃油税,把城镇建设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旅游发展基金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把市场管理费改为交易税等等。“费改税”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一项改革内容,正如“乱收费”也是这一时期特有的现象一样,“费改税”的目的是治理“乱收费”而不是消灭收费。费与税一样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决不可能相互取代,如果说我国当前在政府收入领域确实存在严重的“费挤税”现象,那么在实施“费改税”的同时须警惕“税挤费”,并不失时机地清理各种税收项目,发现不合理之税,同时实施“税改费”,也是一项意义不逊于“费改税”的政府工程,虽然其重要性尚未获得人们的深刻认识。
三、结论
(一)“费改税”不是治本之策 基于对“乱收费”的深切痛恨,在经历了多次尝试和失败之后,人们开始把希望寄托于“费改税”,那么“费改税”能根治“乱收费”吗? 从目标上看,“费改税”是要规范政府收入,统一国家财政,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同步,与调整优化国家预算支出结构同步,[!----] 与完善税制改革同步,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主要以税收为支撑力量的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均衡体系,消除产生“乱收费”的体制方面的原因。从“费改税”的具体内容看,首先,“费改税”并非把所有的行政收费都改为税收,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收费必须保留下来,于是如何规范这部分收费就成了“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其次,改为税收的那部分行政收费,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分税制的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配制,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事权相一致,这也是“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再次,被取消的不合理行政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体制之外的行政主观因素,“费改税”仅仅解决了财政体制上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政府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本能”问题。由此可见,“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关键在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化选择 如果约束行政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众多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中,政策与法律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手段。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各自的价值与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而法律则更多地从外部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在有着浓厚的人治色彩的中国法制史上,“法律虚无主义论”和“法律工具主义论”交相辉映,政策成为权威的唯一解释,而法律则沦为政策的注释。一方面行政行为变得愈发随机和不可预测;另一方面,社会冲突的解决成本过度膨胀。历史和现实表明:从权力的本性来说,其具有走向腐败的可能,而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正是起着控制权力走向腐败的闸门作用,“法律至上”观念必然意味着法律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控制行政行为的首要渠道。然而“法律”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早已具有了应有的法律形式,但政府仍处于混乱状态,因此,“法律”具备“法治”内容和权威性才是目前亟需加强的工作。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收费则连形式上的法律约束机制也尚未建立起来,收费膨胀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在缺乏法律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治理乱收费便作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讲究现实、追求实效为特征,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规范性,政策性管理(或者说行政综合管理)便当仁不让地成为国家监控行政收费的主要手段,增强了人们对本身就非常软弱的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多次通过发布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来治理乱收费,各地区、各部门便纷纷进行清理整顿,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综合治理的改革浪潮,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⑦到了90年代,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数量趋向庞大,但乱收费却愈演愈烈,于是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国家酝酿了“费改税”改革。可喜的是一些赞成“费改税”的有识人士认识到了“费改税”的不足,提出了“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特有功能的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是整个法治国家的内容之一。只有建立起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法律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才能根治乱收费,而这正是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全部内涵和法治化选择的正当性所在。中国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命运是十分复杂的,除了法治本身的复杂之外,还有两大难题: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地位;建立科学的现代税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只有解决了这两大难题行政收费法治化才会迈出坚实的步伐。[!----]注释: ①《关于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4年3月25日发布。
②⑤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04页。③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页。④应松年:《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⑥何振一:《费改税应实行配套改革》,经济参考报1998年1月10日第4版。⑦《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特派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16日公布。
税收与收费的联系篇三
内容摘要: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的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完善了以“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政府”、“政经结合”的四点基本共识的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备了基层政治制度,如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也因此呈现出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
自新中国之伊始,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就非常的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建设,这其中虽有曲折,但亦取得不俗的成绩。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我国政治法治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不断得到完善与完备。至今我们已经60年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使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社会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一些人对于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成就的认同度并不高,有的人甚至希望通过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模式来“加速”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步伐,实现“一蹴而就”。之所以出现这种心态,与一些人对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艰巨性缺乏深刻认识有很大关系。
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既有基础比较薄弱。从世界范围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基础之上的,但社会主义的实践并非如此。就我国而言,我们党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的基础都比较薄弱,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既有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目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应有的巨大优越性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没有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做出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去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去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探索和实践。这个过程必定是艰巨的、长期的。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说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依法治理国家,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全体中国人的共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一、当前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困难是存在的,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到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从而更加凸现出对法治的呼唤和需求。纵观当今世界,凡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是法治化的社会。加快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形势紧迫。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科学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基础与核心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法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中国法治的基础和动力在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以及意识的科学化。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不在司法,而是政治的法治化,或者说“人治” 是最大障碍,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司法法治化。
三、未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对策思考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必须以完善民主、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保障权利作为其基本特征,从而区别于其它法治国家或非法治国家。完善民主制度,夯实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和重要标志。完善民主最首要的内容是完善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完善立法民主。切实加强人权保障,扩大保护范围和提升保护程度。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人权保障状况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确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无产阶级在其法治建设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完备对于建立中国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方面,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对权力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认可。权力的获得与权力行使,通常表现为是少数人的事情。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其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行使的制约理应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典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依法行政可以说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的重要表现。依法行政,一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被正确行使;二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全面的,不仅仅体现在群众自治上,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30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益发展和完善。我们也清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设面临诸多难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时间走完的路在我国被压缩为几十年的路程。我国尚未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任务,却又不得不提前谋划西方国家“后工业化”时代的任务。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各种时代新元素相互交织,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发展中的新问题相互缠绕,历史遗留的和实践增生的一系列问题一并挤压到当代中国发展的日程上。这是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是西方
国家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曾遇到过的。这一国情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面临诸多难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党和人民的智慧,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既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成就而裹足不前,又不能无视困难而急于求成,而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道路还很长。中国法治面临的现实困难也很多。但无论是为我们自己,还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都坚持不懈。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地执著追求,终将会迎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春天的到来!
税收与收费的联系篇四
餐饮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约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饮食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月
餐厅级
厨师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二级以下(含未定级中小餐厅)
中级工
25
高级工 175 125 75 25
技师 325 250 175 125
高级技师 625 475 325 275
注:由于大部分宾馆、饭店附设餐厅属旅游服务业按星级标准分类,为了与饮食业分类一致,宾馆饭店附设餐厅的餐厅级别,按下列方法分级:四星级(含)以上,为特级;三星级,为一级;三星级以下,为二级。
税收与收费的联系篇五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可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时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
行政事业单位凡提供应税劳务(如培训、出租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应缴纳营业税。
1、服务业,税率为5%;
2、培训费,税率为3%
3、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税率为5%;
4、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
四、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按收入计算)×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
应税所得率为10%。
五、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及支付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六、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七、房产税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税率查询”。
九、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了支援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详见“税率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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