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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婚礼篇一
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规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切实消除旅游景点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和健康证明。重点检查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持证经营,特别是季节性开办餐馆和临时聘用员
证率达100%、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达100%,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
(二)餐饮加工、制作和储存。重点检查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原料、餐饮用具消毒、食品存储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制作场所是否整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鼠、防蝇、防虫;有无超范围制售凉菜和高风险食品等行为。
(三)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重点检查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制度。重点整治销售、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销售、采购和使用“三无”和超保质期食品;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整治安排
专项整治为三个阶段,时间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
(一)摸底调查阶段。各所要组织对辖区内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旅游景点餐饮服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步骤。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超范围经营,重点检查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餐饮加工制作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总结督查阶段。要在前阶段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景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到旅游景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摸清底数、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稳步推进,确保专项整治任务按时全面完成。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不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意识,广泛宣传餐饮食品安全知识,树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典型,动员广大消费者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营造旅游景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辖区旅游景点实际情况,结合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明厨亮灶”工程,促进景点小餐饮店的规范经营,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管,做好应急。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旅游景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全力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旅游婚礼篇二
鄂国土资发„2011‟10号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制止党政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敛财等不良行为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队、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棋盘井分局:现将《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制止党政干部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制止党政干部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
专项工作方案
结合系统实际,现就制止党政干部利用婚丧
嫁娶事宜敛财制定以下专项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制止党政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
敛财专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纪检督查室、办公室、财务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制止领导干部公款旅游、大吃大会喝等不良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协调全系统制止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专项工作;(2)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专项工作进行联系协调;(2)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信息;(3)起草专项工作有关文件、材料;(4)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对专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督导;(5)
收集、综合专项工作信息,并向上级报告。各股
室、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专项工
作。
二、专项工作总体安排
我局的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等
不良行为专项工作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1
年7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3月份)。
为加强对制止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
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单位成立制止党政干部利用
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等不良行为专项工
作领导机构,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局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建立健全出国(境)管理制度(4
月份)。按照上级关于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
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系统因
公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阶段:对单位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
不良行为进行自查(5月份)。
各二级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对2008年以
来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进
行自查,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
节,填写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局将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旗专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第四阶段:对专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6
月份)。根据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对本
单位开展制止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
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局专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对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2011
年7月底以前)。按照旗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
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全系统
制止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不良行为工作进行
全面总结分析,健全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规
定,切实从源头上制止利用婚丧嫁娶适宜敛财等
不良行为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二级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
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
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加强对因公
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和市、旗的有
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
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
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确保
专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主题词:国土资源婚丧嫁娶方案抄送:旗纪检委、局办存。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2011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
旅游婚礼篇三
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根据市委文件(x办字[2015]8号)《关于印发〈xx市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我校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
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整治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作为支部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深入学习,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整治内容和目标要求。
二、健全制度,加强落实
建立健全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按时按规定报告,使制度落到实处。
三、做好备案,加强管理
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化。
通过深入自查,我没有党员领导干部及近亲属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今后将继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不发生此类问题。
xx中
2015.5
旅游婚礼篇四
郏县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倡导农村文明社会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传统美德,规范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充分尊重民间风俗习惯,结合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的党员和村、组干部(以下简称农村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农村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出生满月、升学参军、生日祝寿、乔迁履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执行“三项规定”。
(一)报告承诺规定。
严格遵规守矩,禁止自行其是。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的,应当在举办婚礼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备案,无职党员向村党支部和监委会报告,村组干部向村党支部和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写明操办事宜、宴请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桌数等情况,并向组织做出不超标准收受礼金、不超规模举办宴请、不搞低俗或封建迷信活动的承诺。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内容报告实际情况。
(二)标准限制规定。
提倡互助互济,禁止借机敛财。倡导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收礼、不送礼。举行宴请的,接受非亲属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参加非亲属人员的婚丧事宜,所送礼金、礼品均不得超过100元。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
(三)总量控制规定。
提倡节约从简,禁止大操大办。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事,迎亲车队不得超过6辆,倡导就地就近举办宴请,每桌不得超过350元,规模不得超过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20桌;倡导操办丧事不待客,待客只待大锅菜,确需宴请的规模不得超过10桌。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举办非亲属人员参加的宴请。
第五条 农村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守“八个禁止”。
(一)禁止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通知非亲属人员赴宴送礼。
(二)禁止以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宴请规模。
(三)禁止动用或为他人提供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由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礼品、礼金。
(五)禁止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六)禁止借婚丧喜庆事项进行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禁止过度燃放烟花礼炮或举办其他大规模的庆祝活动,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八)禁止违背传统风俗,巧立名目,大操大办。第六条 农村“三委”(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宣传到每位党员,新入党的党员要认真学习,做出承诺。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农村党员干部,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违纪所得。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通报曝光。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督促各乡(镇、街道)纪(工)委采取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75—5172051)。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旅游婚礼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
(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五)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第九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行为。
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635-8228277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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