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告知书篇一
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告 知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
工 程 简 况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辨识并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全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按 2
照《克拉玛依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5、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至指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安全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纳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不得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如有分包项目,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7、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员,并监督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转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委派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监理项目部应当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3、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保障体系人员持证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薄弱环节,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程阶段安全评定、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各项验收等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安全生产制度方面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消防保卫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动火审批制度、门卫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2、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自检自控要求,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3、施工单位法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使用统一制式的安全日志本,必须按规定记录安全日志,并督促整改落实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负总责,选择分
包队伍时必须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分包单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基槽、基础、主体结构3层(高层建筑采用落地式脚手架的每3层一次,采用悬挑脚手架的每悬挑段1次)、主体结构封顶等4个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模板、塔吊、物料提升机、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等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批和交底制度。
7、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档案。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超高或异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验收等程序。
8、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组织班组长及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参加考核,未经培训、考核的职工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对职工进行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卫生防病教育及节假日前后教育。
9、施工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
1、施工围挡:工程开工前应使用彩钢压型板或经认可的新型轻体材料进行围挡,围挡高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临建设施:施工现场临建房宜采用稳定性较好的轻钢结构板房,要求轻钢板房必须具有厂家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无阻燃证明的劣质板房;临时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施工现场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急救室、厕所、娱乐室、淋浴间、饮水室等临时设施。
3、施工场地: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有效的出入车辆冲洗措施,现场土方、水泥等易造成粉尘污染的材料必须有效覆盖。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关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挂图、安全知识读本等。
5、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等起重机械必须经过产权备案。塔机等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在安拆前2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面。
四、监督服务
1、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强化对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告知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的,安监机构将予以调查取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实行预警告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一般隐患的,对建设三方进行预警告知,下达《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于限期内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如整改到位,不予处罚;对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安全隐患或限期内建设三方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者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督服务:
白碱滩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电话:6918096
监督员: 电话:
建设单位:(章)工程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章)总监:(签字)
施工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该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机构各持一份。
法律告知书篇二
一、 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我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意见。投诉应采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患方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签名。
二、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详见《流程图》。
三、患者不接受我院的处理及答复意见的,有权与医方共同委托xx省医调委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方有提出超过一万元补偿要求的,需申请由省医调委依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根据《xx省病案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在我院病案室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护理记录等客观病例。复印病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患者有权要求我院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依患者方申请,我院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患者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负责封存、启封和保管,出具封存备忘录,同时负责向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六、患者死亡后,遗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根据《xx市殡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并需要在我院《尸体解剖建议书》上签字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同意尸检的还需同时填写《尸检申请表》,否则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所需的费用需由患方先行垫付,视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最终支付者。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告知书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侵权责任法》、《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告知书由告知人负责解释。
告知人:
法律告知书篇三
神经外科住院患者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
尊敬的患者和家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但同时,由于医院是诊治疾病的场所,为了患者能够早日恢复健康,便于我院医护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我院根据相关法规做出以下规定,希望您给予相应的配合。
1.需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患者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2.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手术和其他特殊检查、治疗,医护人员将结合病情向您详细告知相关风险和可能预后,若有疑问请及时提出并要求医护人员解释,若同意该诊治方案,应当由患者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3.当患者身体出现不适或陪护人员发现病情变化,需尽快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护士站,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护服务。
4.住院期间请遵从医护人员提出的诊疗方案和有关注意事项,查房、治疗时间请不要离开病房,住院期间请不要擅自离开病区、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院方不负任何责任。出院后请按照医师的嘱咐进行活动、休息,并保证及时复诊。
5.由于医院是事业单位,对于患者诊疗中的经费开支,国家没有任何拨款,因此入院患者的所有费用须由其自理(自己或者负责其医疗费支付的机构承担),如果由于诊疗经费不到位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院方不承担责任。
6.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7.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许可不得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违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不得反锁、栓死。因此,患者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患者亲属请遵守探视和陪护制度:重症监护病房患者不需要家属陪护,仅允许在规定探视时间进入病房探视;普通病房病人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否则如出现病情变化未能即时发现等情况产生的后果由患方承担。
患者本人:(手印)年月日 患者委托代理人:(手印)
与患者关系:年月日 谈话医师:年月日
法律告知书篇四
您好!
(一) 所有商户一律坐店经营,严禁店外摆放、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停车辆。商户要及时提醒前来购物的顾客停放好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
(二)严禁占用新铺设的人行道从事占道经营、商业宣传等非交通活动。沿街商户要及时劝阻门前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不听劝阻的,请及时告知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取缔和处罚。
(三)严禁在路沿石外侧用水泥、混凝土铺设固定斜坡,确保道路畅通。
(四)严禁占用新铺设的人行道设置彩虹门、促销棚屋、宣传舞台、条幅等从事开业庆典、宣传促销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对经营的商品或经营用具予以先行登记证据保全,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需要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请您积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齐心建设美好家园,合力打造幸福平阴!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x年四月十日
法律告知书篇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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