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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购买规定工伤保险优势篇一
农民工已经成为劳动主流,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那么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医保费由单位缴纳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二是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的原则;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的基数是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单位所用农民工的数量计算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可以按年、季、月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期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并免征各种税费。
参保农民工可获大额医疗补助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按照实名制的原则报属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参保单位和农民工的名录、参保缴费状况建立数据库,并给农民工发放诊疗证。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按照当地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办法解决。
多种方式结算费用
据悉,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具体事项交给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民工的数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介绍说,虽然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但是在结算上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对于诊断明确、治疗比较规范的疾病,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对于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包干的办法,提供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
工伤保险购买规定工伤保险优势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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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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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购买规定工伤保险优势篇三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工伤保险购买规定工伤保险优势篇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购买规定工伤保险优势篇五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 引用法规与标准
xxx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gb/t 15499-__《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3 工伤事故的确定
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急性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入院治疗。
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复或报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 工伤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了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和工会部门。
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 事故调查
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类型的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小组,配合相应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 事故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行政责任,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在全公司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 事故管理
安全管理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由安全管理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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