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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背景墙篇一
协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于光青岛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段家骏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青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任希巍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成员:韩斌刘瑞旭丁学国郜日元罗良毅曹燎鲁
薛建国 胡义霞赵长春王瑛琳高建辉孙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郜日元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胡义霞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成员:
青岛背景墙篇二
青岛市背景材料
1、概况
青岛市市域面积11282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为871.51万人,城市化率为66%。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山东省经济中心城市、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2011年gdp为6600亿元,居全国第12位。
2、青岛市“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绩
与2005年相比,全市生产总值连续迈上3000亿、4000亿和5000亿元的台阶,2010年达到5666亿元,年均增长13.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相继突破200亿、300亿和400亿元,2010年达到452亿元,年均增长21%。“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
“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321亿元,年均增长23%;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迈上万亿元台阶,2010年达到11450亿元,年均增长21.7%。
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66%,比2005年提高7.5个百分点;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2%,提高32个百分点;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提高23个百分点。
“十一五”期间青岛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到3.6亿吨、1200万标箱。基础设施建设五年累计投资超过2000 亿元,年均增长34%。海底隧道、海湾大桥主体贯通,青兰、青新高速等竣工通车,铁路青岛客运北站和青荣、海青铁路等项目进展顺利。制订出台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纲要,45个过亿元项目开工建设。董家口港区建设全面启动,华能通用码头等项目具备简易投产条件。
3、青岛市“十二五”规划蓝图
“十二五”时期,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发挥本土优势,深入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向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迈进。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5%左右,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7%;城镇化率提高到75%左右;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均达到40%。
“十二五”时期,全市计划投资400亿元,规划建设29个重点港口项目;前湾港区国际集装箱中转枢纽港地位更加突出,董家口港区吞吐能力初具规模,国际航运交易中心投入使用;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27个、达到95个,港口通过能力、集装箱通过能力达到3.3亿吨和1385万标准箱。预计到2015年,青岛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将分别达到4.5亿吨和1600万标箱,分别比“十一五”末增长26%和33%,青岛东北亚物流枢纽和国际航 运中心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4、相关规划情况
(1)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海洋产业,构筑现代产业体系。2009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2011年1月,国务院以国函[2011]1号文件批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
依据《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规划》明确了发展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到2015年,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海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格局不断完善,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0年,建成海洋经济发达、产业结构优化、人与自然和谐的蓝色经济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规划的61条试点方案中,青岛占了29条,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核心区域和龙头城市。为发展蓝色经济,青岛市提出了“优化提升一产,发展壮大二产,突破发展三产”的具体要求,并成立了专门的蓝色经济办公室和3个专家委员会,提出把青岛建设成为中国蓝色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区、海洋自主研发和高端产业的集聚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构筑“一带、五区、多支撑点”的蓝色经济总体布局的思路。到2020年,青岛的目标则是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蓝色经济强市。
“一带、五区、多支撑点”即培育形成以环胶州湾区域为中心、以胶州湾东西两翼为新增长极的蓝色经济聚集带。推动董家口港口及临港产业区、胶州湾西海岸经济区、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胶州湾东海岸现代服务业区、鳌山海洋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示范区五个功能带动区建设,成为带动全市蓝色经济区建设的强大引擎。建设一批现代渔业、滨海商务旅游度假、港口物流、现代装备制造、海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与能源开发、科普教育等各具特色的聚集区,推动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形成蓝色经济区的多点支撑。
(2)西海岸经济新区规划情况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规划建设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2012年1月10日青岛市市委召开的常委(扩大)会议中,对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规划进行深入讨论并原则性 通过。西海岸经济新区含青岛开发区、胶南市等约2000平方公里的区域,在未来10年内将再造一个创新开放的新青岛。
西海岸经济新区处于京津冀和长三角两大都市圈之间核心地带,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与日韩隔海相望,具有贯通东西、连接南北、面向太平洋的区位战略优势。
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目标是:着眼建设国家级经济新区,积极推进新区资源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新区在全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率先突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入全国新区第一方阵,打造沿黄流域对外开放的门户、国际航运枢纽、国家海陆统筹发展试验区、国家高端海洋产业发展领航区和青岛现代化国际新城,支撑青岛发展成为“国际湾区都市”。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海洋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构建以新区北部城区和董家口港城带动全域发展的城市框架,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0年,基本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一流的幸福宜居新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董家口临港产业区是西海岸经济新区主要的经济功能区,发展矿石、煤炭、原油等大宗商品物流、贸易和港航服务业,建设国家大宗商品储存、加工、物流基地和重要的交易中心。发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特种钢铁等重化工业,培育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产业,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3)董家口港城规划情况
2011年12月16日,《青岛董家口港城发展战略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中的新港城分为港区、产业区、城区三大核心区域,港区主要靠近海岸线,并向产业区延伸,城区则进一步向内陆延伸。港城涉及“五镇一区”,面积600多平方公里。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董家口港城将基本建立高端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以港航服务为龙头的现代物流交易体系基本成型,聚集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的优势产业,成为青岛乃至山东半岛的新经济增长极。同时,以建设保税物流园区为依托,构筑起港区矿石、石化、煤炭三大交易平台,建设国家重要的大宗原材料交易及价格形成中心。到2020年,董家口港口通过能力将达到3亿吨,人口达到50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0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70亿元,建成现代化综合性国际化港城,完成国际化的现代港口产业体系,形成青岛南部新城。
董家口港区规划泊位112个,设计吞吐能力3.7亿吨。作为新近开发的港区,董家口港区打造以物流交易为主要特色的第四代港口,主要体现在船舶大型化,泊位深水化;港口业务物流化,服务高端化,增值化;港口管理信息化;低碳生态化;港城发展一体化。
董家口临港产业区将依托港口发展临港产业集群,发展石化、冶金和装备制造业三大产业,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国 内领先的国家级临港重化工业基地和国家级临港循环经济示范区。各产业的发展规模分别为:石化产业将形成1500万吨/年炼油工程和200万/年规模的乙烯工程,并建设相应的深加工装置和下游重点项目,形成较为完善的石化产业链;冶金产业将形成1200万吨/年规模的钢铁工程,并发展钢材深加工,延伸钢铁产业链;装备制造业则将在海洋工程装备、造修船、港口机械、环保与新能源装备等重点领域,培育10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龙头企业,并形成与之配套的零部件和各种基础件产品链。
5、董家口港城开发管理模式
董家口港城是西海岸经济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的重点是董家口港区和临港产业区。
港区的开发由青岛市管理,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代表青岛市委市政府对港区实施统一领导管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统一招商宣传,青岛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目前,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主要由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为主要班底,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作为港口行业主管部门,对港区开发有重要影响力。同时,青岛市成立了青岛港口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投集团”),与指挥部合署办公,作为海域和土地一级开发商,重点进行港区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参与码头的开发。临港产业区的开发由胶南市管理,胶南市成立了董家口 深水港和临港产业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董家口临港产业区规划及项目引进、管理工作。
目前,西海岸经济新区建设已经加速,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董家口港城的开发管理模式将面临重大转变,港投集团将与指挥部分离,指挥部将被港区管委取代。2012年1月29日,青岛市张新起代市长主持召开董家口港区岸线利用专题会,会议明确,青岛港集团具有优先开发董家口码头的权利,其他港口企业可单独开发或与青岛港集团合资开发;港投集团在参与港区开发建设的同时,拓展进行港城的开发建设。
青岛背景墙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地址
乙方(职工)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愿自,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本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期限和履行地]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生产任务完成止.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合同履行地
[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条 甲方应明确规定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
待遇情况: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第十一条 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本条(二),(三)项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乙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第十六条乙方违反申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七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
不包括:
.第十八条甲方以月(周,日)为周期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十九条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为: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本条(二),(三)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五)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本条(二),(三),(七)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协议承担甲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七条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
以 %(最高不超过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三十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间,如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青岛背景墙篇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01号
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2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
年4月11日封发二○○八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1日印发
打字:潘歌 校对:所得税处 赵德倍
青岛背景墙篇五
青岛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学校实习工作,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习工作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教育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学习;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经信委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六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
学校应当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确实不能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或学生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实习协议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二连读”中职段的实习安排根据省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实习由高职院校负责统筹安排,实习总时间为6个月至1年。
允许学校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式等实习形式,实习方案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报酬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选派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单位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办法;(13)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应当经学校、实习单位盖章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3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专业(岗位)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岗位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
实习单位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单位、实习环境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应当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当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过程管理,根据实习计划实施实习岗位轮换。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实习情况,建立实习日志,及时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安全和实习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实习生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学生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实习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23号)和《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2013‟8号)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所需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组成实习考核小组,按照行业岗位能力要求,共同制定学生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考核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态度、职业能力、团队合作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70%;(2)学校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30%。
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表》。
中职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学生实习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检查记录和实习考核表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 ───────────────────────────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公开 2014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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