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耕地调整方案篇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落实全省、全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精神,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认识和意识,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并根据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试点工作的通知》,县乡村、乡一村纳入全省44个试点县(市、区)88个村名单范围内。我县根据川农房整治办函〔20xx〕-4文件通知及工作方案在县专项小组组织下制定了如下摸排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织
县政府办公室20xx年8月26日印发《县关于成立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县委常委农工委主任、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县农牧农村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常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任副组长,23个县级相关部门及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同志兼任。
统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专题讨论学习会”并张贴整治宣传标语。
二、建立工作专班
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专业技术骨干3人,县农牧农村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2人,汇同技术支撑单位总负责人1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员5人共同组建该项工作专班,全力开展该项工作技术支撑、内业建库、外业核查、资料归档及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三、工作任务
摸清20xx来县试点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处罚情况等,建立分类清楚、要素完整、内容准确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一)摸排范围
本次摸排对象为县乡村、乡一村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根据省级下发基础底图,叠加2013年高分辩遥感影像、最新影像、临时用地、审批数据,建立“工作底图”。
(二)外业核查
外业人员根据“工作底图”到乡村、乡一村现场调绘房屋,确认房屋占地大小、修建时间、所占地类并填写信息登记表。
四、乡镇责任要求
(一)压实村级责任。摸排信息采取实地测绘工作,按照村级实测,包村督导,乡镇复核的工作思路,层层把关,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级签字留档。对摸排工作从村到乡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摸排户主对数据进行确认,村两委对数据真实性签字,包村干部对数据审核签字,乡镇主要领导对数据复核签字。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耕地调整方案篇二
;xx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通知》(x府办字〔2019〕x号)文件要求,切实有效整治我县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粮食生产,巩固我县产粮大县地位,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底线,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不抛荒,大力提高耕地质量,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坚持绿色优质导向,进一步巩固粮食主产县地位,不断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供给。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二年的时间,全面遏制耕地抛荒发展态势、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不断巩固我县产粮大县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时间安排 整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各乡镇要积极落实耕地抛荒整治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负总责,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2020年2月底完成摸排工作。县里将从2020年3月开始对边摸排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市里将从2020年4月开始对边摸排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2月)。各乡镇要根据耕地抛荒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切实推进耕地抛荒整治,水田尽快翻耕种植,旱地抓紧除草改种旱粮,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复耕措施及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各乡镇要总结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发展以绿色水稻为主的富民产业,提高产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和产生新的耕地抛荒。县里组织整治工作初次验收。市里组织整治工作全面验收。
四、重点任务 各乡镇要认真分析耕地抛荒原因,区分不同类别,把握重点环节,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方式、统筹推进,提升整治工作实效,解决好耕地弃耕抛荒问题。
(一)培育生产主体,推进土地流转,稳步解决因种植户主观原因导致的耕地抛荒问题。建立“县负总责、乡镇主导、村级组织、企业主体、农民自愿”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对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零星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流转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户或经营主体耕种;
对耕作条件较好的成片抛荒耕地,各乡镇要责令耕地承包户限期复耕复种,到期未恢复耕种的,要动员承包户流转给种粮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对属基本农田的抛荒耕地,要组织发包方或承包方恢复生产,不得荒芜;
对双季稻区原则上不允许改为单季种植,自然条件许可的中稻区,应实行稻油轮作或种植其它冬季作物,提高耕地利用率。对拒不复耕又不同意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其追索因撂荒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的赔偿,同时要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的治理力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条件,逐步解决因耕作基础条件差导致的弃耕抛荒问题。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快改善基础条件,小型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地力培肥等项目要向抛荒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抛荒地复垦开发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对短期内无法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抛荒耕地,要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指导改种旱粮、蔬菜、牧草或其它经济作物,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改种井冈蜜柚、茶叶等经济作物;
对灌溉条件较差和边远山区成片撂荒耕地,要加大项目倾斜,组织完善疏通灌溉水源和田间道路等耕作条件;
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造成的抛荒耕地,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
对因污染导致的抛荒耕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在切断污染源的基础上,采取客土、换土、水洗、施用改良剂及生物修复等措施,恢复复耕复种条件。
(三)加强项目监管,提升土地效益,有效解决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耕地抛荒闲置问题。对已流转用于农业项目、农业招商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用途的耕地,抛荒一年以上的,由乡(镇)政府责令经营主体及时复耕复种;
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应终止流转合同,收回耕地重新进行流转,并追索相应赔偿。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征而未用、闲置的耕地,由所在乡镇建立台账,尽快组织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对己供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文广新旅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督查考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整治耕地抛荒的日常工作,做好土地流转相关配套服务,加大生产主体培育扶持力度和农技、农机推广服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供而未用地检查和处罚力度,完善耕地保护考评办法,并为受灾耕地复垦争取政策支持;
县财政局要加大对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县水利局要努力改善抛荒集中区域的水源条件;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受污染抛荒耕地的整改修复。各乡镇要出台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驻村干部包村、技术人员挂片的工作责任制,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耕地地力补贴和稻谷补贴等惠农政策。
3.加强政策激励。一是认真执行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奖补政策,对积极参与整治耕地抛荒并发展八大富民产业的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相应的奖补扶持;
二是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逐步向边远山区农田覆盖,优先解决抛荒耕地的道路、沟渠等问题,确保农机能下田,沟渠能灌排;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惠农信贷通”和“产业扶贫信贷通”融资平台,对积极参与整治耕地抛荒并发展八大富民产业的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和政策倾斜;
四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抛荒耕地流转,流转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
五是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为农民种粮提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等服务,降低种粮成本,减少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率。
4.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通过宣传手册、网络新媒体等,深入开展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做到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头,提高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耕地、保护耕地的共识共为。要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制止耕地抛荒工作,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依法依规经营耕地、保护耕地。要积极宣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耕地抛荒典型和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加强技术指导。各乡镇要认真分析耕地抛荒原因,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向农民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服务等全方位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把好减少耕地抛荒的源头关,推动整治耕地抛荒工作顺利开展。
6.加强督查考核。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已有抛荒耕地整治力度,对照耕地抛荒管理台账,严格实行整治销号管理。同时要加强新增抛荒耕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政府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耕地抛荒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对耕地抛荒的治理成效进行调度通报,并将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综合考评内容,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对抓整治工作不力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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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常态管理机制,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21743.8亩,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12941亩(详见附表)。
(一)严格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实行严格的保护耕地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严格保护耕地与用途管制。要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的同时,彻底摸清耕地“非粮化”存量,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3.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4.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中央、省、市、县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5.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全县、乡、村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市场,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组织交易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抓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不折不扣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粮食生产任务,确保2021年全乡粮食播种面积45840亩以上,粮食总产达19378吨以上。各村要想方设法扩大粮食复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在保证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民种植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作为粮食面积和产量的有效补充。在光温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一季稻区和油菜生产区适度发展“优质稻+再生稻”示范推广一批品质较好的籼粳杂交或产量表现突出的高产品种,提升单产水平。
2.推进优质稻扩面提质。深入推进水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优质稻生产,力争2021年全乡优质稻面积达万亩。充分挖掘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好、土壤富硒等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富硒大米、有机大米生产基地。
3.促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加快转变病虫防控方式,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深入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深度融合示范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不断加大科学安全用药用肥培训,力争2021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43%以上,化肥利用率保持在42%以上。
4.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实施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为依托,突出服务水稻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全程托管、关键环节托管、集中连片托管的发展路径,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充实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强化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推广运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参评市级示范农场、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农场、省级示范社,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
6.加快粮食产业链条延长。大力发展现代粮食加工业,健全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促进全市粮食综合效益提升。加快粮食加工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一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订单”等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推进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担负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本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村抓住问题关键,围绕实现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长远目标,常抓不懈。用“零容忍”的态度,抓好“非农化”、抛荒等情况的排查,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并将把粮食生产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村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强化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切实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浓厚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相关热词搜索:;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方案耕地调整方案篇四
宪法明确,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v^^v^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v^、^v^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草案贯彻^v^^v^的重要指示,明确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将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的新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和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v^、^v^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为统筹协调各类国土空间布局,突出耕地保护的优先序,草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第七条)
(三)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技术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草案明确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包括经^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蔬菜生产基地等。在此基础上,草案进一步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明确了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等6类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控要求
国土“三调”数据显示,“二调”以来耕地净流向林地亿亩,净流向园地亿亩,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管控规则:明确“进出平衡”的原则,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不减少。明确“进出平衡”的层级,耕地补充首先在县域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明确“进出平衡”的范畴,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v^《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内容,构建耕地保护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至关重要。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和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给予奖补。(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党政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v^^v^“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指示,草案将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实践基础,草案进一步明确^v^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三条 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本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四条 国家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
第五条 ^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逐级分解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受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自治区,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以向^v^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布局安排等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调查和日常监测,掌握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利用变化状况,并开展分析评价。^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和分区,对耕地资源质量进行分类评价、分等定级,结果作为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的依据。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和技术规程由^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掌握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第十二条耕地上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经^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内的耕地;(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六)^v^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v^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二)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三)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四)严重污染纳入农用地严格管控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五)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耕地;(六)^v^规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v^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标明具体位置,并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档案,明确保护责任,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促进零星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但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毁损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导致永久淹没等自然因素造成耕地减少的除外。本法所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是指种植、养殖设施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等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转用的安排,落实耕地补充资金与任务。耕地补充应当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第二十二条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通过将平原、坝区、城市周边优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方式,规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
第二十三条 ^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耕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补充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稳定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同步将平原地区种植条件好的林地、园地恢复为耕地,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
第二十五条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恢复成耕地。
第二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污染类项目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v^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v^规定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v^或者^v^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耕地的,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选址选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自然地理条件和耕地分布情况,区分项目类型,按照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选,采用占用耕地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建设方案,并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审查后的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耕地补充费用,专款用于补充新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两倍缴纳。所需费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补充耕地费用,补充耕地可以优先通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式落实。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并向^v^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补充耕地项目和地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后应当及时复垦为耕地。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进行复垦,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等进行整理。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内补足;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新增加的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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