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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一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将对外公开转让所持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设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万元。该项目已于20xx年11月11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正式披露。
中航建设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注册资本金5010万元,主要从事民航机场场道、目视助航灯光、民航空管及航站楼弱电、机电安装等业务。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机场建设专业工程资质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具备民航机场建设领域所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具备承担机场飞行区工程总承包、航站区工程及附属设施总承包的施工能力,拥有机场工程各种专业机械设备和试验室仪器,具备在不停航条件下完成机场专业施工的经验和技术实力。
中航建设公司遵循“立足首都机场集团,面向全民航”、“立足民航、面向社会”的发展方针,在竞争中寻求发展、壮大。公司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了银行股权转让公告a级信用等级,被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评定为守信企业。
中航建设公司近年完成了多项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奥运工程的施工建设任务。公司参建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专机、公务机坪迁建工程荣获20xx年度国家银质奖,呼和浩特白塔机场扩建工程荣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诚信参建单位奖,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非民航专业安装工程荣获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工程获得新中国成立60周年百项经典暨精品工程及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武汉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机电工程获得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西藏拉萨贡嘎机场飞行区助航灯光工程的竣工,改写了拉萨贡嘎机场开航43年没有助航灯光的历史,为维护西藏地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受到中国民航局的通报表彰。
中航建设公司近年来圆满完成了哈尔滨、通辽、海拉尔、长春、沈阳、首都北京、天津、石家庄、呼和浩特、包头、西安、拉萨、玉树、青岛、烟台、南京、杭州、宁波、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桂林、丽江、西双版纳、贵阳、重庆、广州、深圳及三亚等几十个大中型机场的多专业的建设施工任务,进入了苏丹、多哥、安哥拉等国外市场。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xx年1月17日开市起复牌
一、公司控股权变更的基本情况
根据查询,公司上述180,470,160股股权受让人为xx市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xx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供的材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1、 住所: xx市虹桥工业园区中丹南路
2、 法定代表人: 王东(微博)
3、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4、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船舶配套设备的安装。
6、股权结构:任元林出资2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70%股份;王东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持有30%股份。
本次股权变更后,共持有天津股份180,470,1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股东任元林。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天津股份3,063,0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公司控股权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图
1、本次控股权变更前,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图
2、本次控股权变更后,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图
公司已通知尽快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内容。
三、公司股票复牌
因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没有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00)自20xx年1月1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现已披露《关于公司控股权已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20xx年1月17日开市起复牌。
四、备查文件:
1、xx市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20xx年1月15日全体前十名证券发行人持有人名册
特此公告。
二〇xx年一月十六日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三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x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进行公告。经批准部门批准,确定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1,500万元。挂牌日期:x年10月21日,截止日期:x年11月17日。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名称:x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万元):1,060
4、住所:xx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街11号
5、标的企业股权结构: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40%
等8人(自然人):60%
6、标的企业评估备案情况:转让标的企业业经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已经xx市xxx备案。
7、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计:12,
负债总计:7,
净资产:5,
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2,
9、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标的公司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否
二、交易条件:
1、保证金金额:500万元
2、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x年11月17日16:00前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四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河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股权转让给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本次公司转让标的股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投资额+合理收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xx年8月30日签署了《关于河北发电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拟对河北投资99,304万元,其中30,000万元用于对河北进行增资,持有50%股权相对控股,并提供69,304万元建设资金借款。在原增资协议基础上,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拟增资河北xx30,000万元中的20,000万元转让给协议主体之一xx科技,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也由其履行;原协议拟提供的建设资金由河北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自行解决。(上述交易请详见公司20xx-091、20xx-093和20xx-128号公告)。认缴出资后公司持有河北的股权,xx科技持有河北的股权,邹晓丹持有河北xx1%的股权。
为进一步深化转型,对非控股子公司股权进行清理,盘活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到河北xx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股东xx科技签署《关于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河北的股权转让给xx科技,股权转让价款为“投资额+合理收益”。河北近日召开了股东会,同意公司与xx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的股权转让给xx科技。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河北股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20xx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2、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法人代表人:
注册资本:28,334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仪器仪表、工艺控制设备、计算机软件、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销及其技术开发;电力设备、钒液流电池的设计、销售及其技术研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xxx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xx年底,xx科技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4,万元,负债总额9,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5,万元,资产负债率;20xx年度xx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万元,净利润万元。
(三)与本公司的关系
xx科技与公司的前十名股东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的关系,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河北的股权。交易标的产权明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发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南环中路(阿克旗乡政府向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电力、热力的生产、运营及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的生产、供应及维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开发、工程设计及施工;储能电站及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运营;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除外);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xxx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河北xx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暂无主营业务收入,20xx年营业收入万元为零星其他业务收入。
转让方:能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河北发电有限公司
出让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以下约定的对价受让该转让股权。
各方一致同意,以受让方实际支付股权价款的日期,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受让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各方按照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共同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事宜,争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可抗力及行政机关原因除外)。
3、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它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若款项延迟支付,每延迟一天,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超过30天,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股权还原到转让前状态,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4、生效日期
自各方签字或盖章、转让方有权机构批准(如有)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0月25日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五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准。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当金本金。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股权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准。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六
案号:(2020)赣民终294号
本案纠纷涉及资金万元,均制作了借条。被上诉人称,有借条不等于借贷关系,其实质内容是股权转让款、投资补偿款和委托代付工程费用等,并提出10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万元为前期投资补偿款、160万元为熊志民的报酬、万元为项目投资款。
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元资金为其主张的用途,且其主张还存在与常理不符、自相矛盾之处,不能成立。而上诉人不仅提供了借条,而且在一审中也有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上述资金应当根据借条记载认定为借款。
被上诉人称,《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记载了转让股权的约定,而让与担保并没有任何记载,因而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较为简单,只约定了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款,但从股权转让各方的沟通情况和《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看,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各方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1.从股权转让各方的沟通情况看。首先,让与方没有真实出让股权的意思,受让方也没有真实受让股权的意思。 被上诉人一审曾称,沟通只有李长友和徐颖,他们的表态不能代表余晓平。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两名受让人为徐颖、余晓平,徐颖与李长友为同居关系,余晓平为李长友前姐夫,且此二人在签订协议前与熊志民均无往来,均因李长友而与案涉纠纷发生关联。案涉款项有大量直接来自李长友或李长友安排人员转款。案涉纠纷的所有关系均以李长友为中心,案涉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应为李长友,即便考虑到其与徐颖的同居关系,二人关系密切,也是李长友和徐颖实际控制,被上诉人认为该二人不能代表余晓平的主张不能成立。
2.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首先,鸿荣公司经营的账目以及工程证照并未实际移交,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要移交。其次,被上诉人承认公司移交后一直到2015年8月之前都是熊志民负责经营管理。虽然被上诉人主张熊志民为其返聘。但其并未与熊志民签订返聘协议,二审庭审时承认并未给熊志民发出过经营指令,其声称给熊志民的报酬也缺乏证据证明,也未提供社保等其他可以证明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因此其关于返聘熊志民的主张不能成立。综合以上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直到2015年8月之前,受让方并未实际接手公司经营管理,这也与股权实际转让相矛盾。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并没有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
此外,被上诉人还主张,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的,只有一种法定形式,即股权质押,本案没有合同,也没有登记,不能认为设立了担保。本院认为,让与担保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新型担保,不同于股权质押,其是否具有物权效力,需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来判定,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不符合股权担保法定形式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并非转让股权,而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
本院认为,首先,真实权利人应当得到保护。据上文分析,熊志民、哦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登记至徐颖、余晓平名下,真实意思是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真正转让。虽然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徐颖、余晓平,但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为证权效力,股权是否转让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和事实为基础。因此,徐颖、余晓平仅系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其享有的权利不应超过以股权设定担保这一目的。熊志民、哦客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未丧失,对其真实享有的权利应予确认。且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熊志民、哦客公司在2015年8月以后不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已经出现了名义股东通过担保剥夺实际股东经营管理自由的现象,也影响到实际股东以鸿荣公司开发的创想天地项目销售款来归还借款。因此,应当确认熊志民、哦客公司为鸿荣公司真实股东。其次,确认熊志民、哦客公司为真实股东不损害被上诉人享有的担保权利。股权让与担保相较于传统的担保方式,其优势在于设定的灵活性和保障的安全性,可以防止对股权的不当处理,并可以在不侵害实际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权利最大程度地保护设定担保的股权的价值。从本案来看,股权已经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沟通中也就被上诉人掌握鸿荣公司公章、账户达成一致,被上诉人有充分的途径保护自身的担保权利,确认熊志民、哦客公司为真实股东并不影响其基于让与担保而受到的保障。最后,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以后的投资亦不影响上诉人的权利。被上诉人称,其在2015年8月以后,以股东身份对创想天地项目进行了大量投资,因而应当享有股权。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被上诉人单方以何种意图进行工程的后续建设,与其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并不是鸿荣公司真实股东,其投资亦未得到真实股东的授权、确认,其资金投入有待与上诉人清算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院确认熊志民享有鸿荣公司49%的股权、哦客公司享有鸿荣公司51%的股权。
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本院认为,股权让与担保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其权利义务内容依据当事人意思而确定。虽然余晓平、徐颖只是名义股东,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登记股权至余晓平、徐颖名下,从而设定让与担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从当事人沟通情况看,双方已约定将案涉债务清偿完毕,才能将股权登记变更回上诉人名下。而上诉人并未清偿完毕案涉债务,将股权变更回上诉人名下的条件尚未成就。如此时将股权变更回上诉人名下,则会导致被上诉人的债权失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而受到的保障。因此,本院对上诉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并非因真实的股权转让而发生纠纷,而是中真实权利人要求确认股权,本案案由应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股权让与担保中,熊志民享有鸿荣公司49%的股权、哦客公司享有鸿荣公司51%的股权并未发生实际转让,对其享有的股权应予确认。但是在上诉人清偿完毕万元借款本息前,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到上诉人名下。因本案被上诉人并未就借款及后续投入的资金提起反诉,上述问题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七
受委托,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35%股权和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35%股权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和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xx年5月,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原名为:寻村镇)后庄村,注册资本均为8000万元,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洁净煤技术火力发电、售电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洁净煤技术火力发电、售电。
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和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股权构成均为:①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占43%;②宜阳虹光工贸中心占15%;③洛阳龙羽圣扬投资有限公司占12%;④香港宝鉅投资有限公司占30%。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xx年6月30日,经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经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合计权益万元。评估报告均已经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发电行业及热电节能、环保和效能管理等方面良好经营资历、从业经验和运营管理业绩;4.接受本企业节能环保改造方案并为其融资;5.接受按持股比例代偿标的企业对外债务或按持股比例为标的企业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资金能力证明。
七、其他事项
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对公告要求披露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出具书面承诺。
八、挂牌价及公告期限
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35%股权和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35%股权整体转让,挂牌价1万元。公告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保证金300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不成交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洛阳会展中心a区4楼
联系人:邱先生 肖女士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八
一、转让标的:xx市面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整体转让,涉及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偿还。
该公司位于xx县下寺镇拐枣坝工业园区,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油料收购、销售、储存,物流服务。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宏伟评[]第70号),评估总资产为元,负债为元,净资产为元,评估基准日x年5月31日。
三、交易时间:x年8月30日10:00开始。
四、交易起始价:人民币182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万元整)。
五、受让条件:受让成功后,公司必须继续经营粮食精深加工项目,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六、报名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xxx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有意竞买者请从即日起至x年8月29日16:00止(以交易保证金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持有效证件到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咨询并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400万元。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地址:xx市xx区路号xx大厦三楼
网 址:w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x年8月2日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九
一、项目名称:设备有限公司35%股权。
二、挂牌价格:人民币元。
三、项目简况:设备有限公司20xx年5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2名股东分别持股65%(自然人)、35%。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空调等。经评估,基准日x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万元,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本次35%股权以元挂牌竞价转让。
四、受让方资格及交易条件:详情请查阅或来电详询。
五、上述标的的转让行为和评估结果均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
六、公告期限:x年2月9日至x年3月8日
报名截止:x年3月8日17:00
电 话: 林先生
地 址:xx市xx区xx村86栋xx大厦三楼统一受理窗口
七、交易方式:竞价。若仅征集到唯一意向竞买人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x年2月9日
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分析篇十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xxx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xxx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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