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民间借款担保书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法典》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_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___,建设期利息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宽限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账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使用,自转存之日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略)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民间借款担保书篇二
原告:张会明,男。
被告:张素祥,男。
被告:赵东刚,男。
被告:周月娣,女。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会明因与被告张素祥、赵东刚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审理中,根据被告张素祥、赵东刚的申请, 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明、被 告张子祥、赵东刚、被告周月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 年 10 月 28 日,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其朋友周月娣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因原告对周月娣不了解,不同意借款,在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愿作保证人为周 月娣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周月娣 50000 元,当时周月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 诺借款期限 1 个月,月息 2000 元,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周月娣还款,周月娣均推拖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 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偿还原告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
2017 年 10 月 29 日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急用一笔现金,法 人张毅生委派周月娣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 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周月娣把原告的要求 向法人张毅生作了汇报, 张毅生打电话委派赵东刚和张素祥作担保 (当时周月娣并不认识张 素祥) , 此情况下, 原告把款打到周月娣的信用卡上, 当晚周月娣就办卡交给了法人张毅生, 该款进入公司帐户, 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称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向周月娣催 款更不是事实, 此借款到期后, 原告多次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找法人张毅生催要借款, 而张毅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理由推诿原告。
原告在找不到法人张毅生的情况下才来找周月娣。
周月娣认为本案应追加虹海公司和法人张毅生为被告,原告的 50000 元借款应由洛阳市虹 海销售有限公司和法人张毅生偿还。
被告张素祥辩称,张素祥认识原告张会明而不认识被告周月娣,原告称周月娣借其款 让张素祥为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 张素祥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
张素祥认 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张素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被告赵东刚辩称,赵东刚认识周月娣而不认识原告,当时是周月娣让赵东刚为其借原 告的款进行担保的,周月娣拿出借条,赵东刚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当时 并不清楚担保什么意思。赵东刚认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赵东刚是否应当 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周月娣是否是借款人,周月娣是否应当偿还原告 5 万元及利息 2 千元。2、赵东刚、张素祥对上述借 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周月娣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明周月娣借其 50000 元,月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为该借款的保证人。
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周月娣认为其当时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生的指派,代表该公司向原告借款,周月娣 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故该借款应由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
审理中,被告周月娣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周月娣在建设银行老城支行开办的.信用卡对账明细一份。证明该信用卡虽然是周 月娣开办的, 但实质上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账户以外另设的个人账户, 周 月娣对该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权。原告将 50000 元转入周月娣的信用卡后,周月娣当即将该 卡交给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该 50000 元用于该公司偿还其他债务。据 此,可证明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案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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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担保人合同民间借款担保书篇三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利息,即月利率为%,年利率%;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 年月日至 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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