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废旧车限期清理通知篇一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_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废旧车限期清理通知篇二
一、生活区存车棚清理:
(1)、清理范围为车棚内长年不用,且未办理20xx年度存放手续及在生活区外围、楼道内乱停乱放的所有非机动车辆。
(2)、自行清理期限:需要继续存放的车辆请于4月24日至4月27日到存车棚管理员处缴费登记,不需要的自行处理。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未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车辆由医院作价处理充公。
(3)、强制清理阶段:4月28、29日
(4)、从20xx年5月1日开始,所有进院非机动车辆存放入棚,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辆由保卫部门一律按无主车辆处理。
二、各楼宇杂物清理
(1)高层住宅楼各楼层的电梯等候厅、疏散楼梯为公共区域;小高层疏散楼梯为公共区域,任何人不得阻塞占用。禁止堆放任何杂物。禁止摩托车、自行车进入高层楼宇。
(2)杂物、非机动车辆自行清理期限4月24日至4月27日,逾期一律视为无主处理。
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为主。人人参与消防、处处自觉遵守,共建美好、平安家园!
另,为应对生活区突发火险,医院给1-5号楼每个单元配备灭火器4具配放位置为2层、4层,特此通告!
陕西省肿瘤医院
年4月22日
废旧车限期清理通知篇三
(一)金平区:
1、206国道金平路段的坟墓约800穴,面积24亩;
2、莲塘至北回归线标志塔路段的坟墓约100穴,面积3亩;
3、北回归线标志塔至鸡笼山路段的坟墓1000穴,面积30亩;
4、庵揭公路蓬洲路段山兜至蓬洲北门的坟墓6100穴,面积183亩。
(二)龙湖区:
1、外砂五香溪村边墓地的坟墓277穴,面积亩;
2、新溪北中村机场边墓地的坟墓380穴,面积亩;
3、新溪下三合村金新路西侧墓地的坟墓390穴,面积6亩。
(三)澄海区:
1、汕汾高速公路上华路段的坟墓500穴,面积120亩;
2、国道324线东里、盐鸿路段的坟墓1400穴,面积250亩。
(四)濠江区:
深汕高速公路和国道324线濠江路段、磊广公路、河浦大道两侧的坟墓680穴。
(五)潮阳区:
3、和平镇、铜盂镇辖区内省道和谷路段的坟墓约350穴,面积4亩。
(六)潮南区:
深汕高速公路井都路段以及仙城仙湖、翠峰岩风景区的坟墓521穴,面积亩。
(七)南澳县:
1、隆云路牛母湾头改造路段的坟墓约140穴,面积10亩;
3、分散在其它主干公路两侧视野外接壤地带及其它各镇(管委)的坟墓约150穴,面积10亩。
以上区域内的具体清理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二、上述列入清理范围的坟墓,属需要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重点侨务工作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向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保留申请,经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予以保留。
三、民政、规划国土、林业、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教育、劝阻、处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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