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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奖惩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顺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的奖惩,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第三条权责部门
总
经理办公会负责本办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类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奖金。
(五)晋升。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嘉奖。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嘉奖,每次加发3天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效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
3.有其他功绩者。
(二)记功。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记功,每次加发10天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面对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损失者。
4.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
5.获两次以上嘉奖者。
6.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三)记大功。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工资,于年终奖金一并发放。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施行获得重大成效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施救,维护员工安全或减少公司重大损失者。
3.获二次以上记功者。
4.其他重大功绩者。
(四)奖金或晋级。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以上,并晋升工资。其事迹通报全公司。
1.对各项生产方法及品质的改进确有成效者。
2.连续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4.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三章
惩罚
第六条惩罚分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除名。
第七条惩罚标准。
(一)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减发3天工资。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切无意者。
2.在禁烟地点吸烟者。
3.工作时间聚集嬉戏、或在办公室内、工作岗位上打闹者。
4.因过失而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或损失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6.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未经许可胡乱涂写墙壁、地面、设施等,情节轻微者。
8.出入公司辖区不遵守规定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9.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公司标识或穿拖鞋上岗者。
10.其他轻微违规违纪但没有造成后果者。
(二)记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每次减发10天工资。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并负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对公司指令或有期限的指示,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或业务的责任者。
2.因疏忽导致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人者。
3.打架斗殴或与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形象者。
4.越权越位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生活作风腐败,影响公司信誉者。
6.擅离职守者。
7.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轻微者。
8.对同事或上司恶意攻击、诬造、制造事端者。
9.未经批准,利用公司设施私自制造个人物件者。
10.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经本部门经理认定应予记过者。
(三)记大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每次减发1个月工资。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并负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者。
2.泄露公司秘密者。
3.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4.擅自变更公司政策或指令,致使公司蒙受很大损失者。
5.拒绝上司的合理指挥或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6.违反安全规定或程序,导致员工受伤或公司财产损失者。
7.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院内不听劝阻者。
8.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经本部门经理认定应予记大过者。
(四)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由于员工的故意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追究赔偿责任。处分决定通报全公司。
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信誉
承包商奖惩办法篇二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行为奖罚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促使员工改进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经研究决定,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实施以下奖罚办法。
一、等级说明
奖罚等级分为a、b、c、d、e五类,每一类各有不同的分值,得分为正数奖:1元/分; 得分为负数罚:1元/分。此奖罚款直接在月工资中扣罚。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管理人员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办理中,文件内容不明确、不准确、不齐备而予以审批办理的(含签字、签证时能核实而未核实、无法核实未做说明、信息提供与事实出入较大),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罚(即若违反的是d类制度,则按c类制度处罚)。
(一)、a类
1、b类行为重复违反者,或者c类行为三次违反者。
2、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办公秩序者;对同事打击报复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3、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业务、财务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7、对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及签证的。
8、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审批文件及各类函件中,违规办理或审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签字等);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9、品行不端,损害公司信誉者。
10、高级管理人员在按公司工作流程办理中,对文件内容不明确、不准确、不齐备而予以审批办理(含签字、签证时能核实而未核实、无法核实未做说明、信息提供与事实出入较大)且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二)、b类:
1、c类行为重复违反者,或者d类行为三次违反者。
2、同事之间工作不配合、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者。
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4、消极怠慢工作,影响工作计划进度者。
5、其他重大违规操作者。
6、故意不接或挂掉上级领导电话,有赌气行为或消极态度者。
7、中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有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而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或举报者。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9、中层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对下属员工传达公司政策、制度规定、程序。
10、中级管理人员在按公司工作流程办理中,对文件内容不明确、不准确、不齐备而予以审批办理(含签字、签证时能核实而未核实、无法核实未做说明、信息提供与事实出入较大)且对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12、因怕承担责任而说谎、弄虚作假者。
(三)、c类:
1、d类行为重复违反者,或者e类行为三次违反者。
2、在办公室兹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3、因工作不负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领导交办的工作未完成未及时反馈且未作计划调整者。
5、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工作计划、召开例会者。
6、员工明知有其他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不及时制止,任由继续或幸灾乐祸,且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或举报者。
7、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审批文件及各类函件中,违规办理或审批的(包括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签字等),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8、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按公司工作流程办理中,对文件内容不明确、不准确、不齐备而予以审批办理(含签字、签证时能核实而未核实、无法核实未做说明、信息提供与事实出入较大),但被上级及时指正未造成影响者。
9、对办理的事务不做合理和不做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独立判断,以参照以前的做法作为推托理由的。
(四)、d类:
1、e类行为重复违反者。
2、无故不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或集体活动者。
3、工作马虎,屡劝不改者。
4、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按工作标准要求执行发生工作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员工在按公司工作流程办理中签字、能核实而未核实、无法核实未做说明、信息提供与事实出入较大,但被上级及时指正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五)、e类:
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以及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发生工作错误,经上级指正后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未按时召开、参加例会者。
4、员工在办理审批件、报告等业务时,申请事由填写不详细、不充分、不明确、不准确、该提供的信息未提供、该提交的附件未提交的。
5、员工不及时向上级反馈工作的。
6、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或处罚,并因此消极怠工者。
分值:-5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f类(奖励类)
1、主动提出配合或帮助其他部门工作。+5分
2、主动完成他人的工作内容或计划。+15分
3、对企图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和事能及时提醒并向公司汇报的。+5分
4、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能及时制止并向公司汇报的。+10分
5、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理,规避了风险。+50分
除以上基本分值外,如表现突出、影响较大或为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制度》给予更大奖励。
二、程序
1、员工发生以上事件时,由部门主管对员工的行为开具《奖罚通知单》,报主管副总审批。主管副总审批认为处理不当的,应给予纠正奖罚等级或撤消奖罚。主管副总审批通过的,交过失员工签收,签收后交行政人事部门存档,2、员工发现公司其他员工有违反制度行为的,可向违反制度员工的部门主管反映后,由违反制度的部门主管充分了解情况后开具《奖罚通知单》。
三、申诉
1、员工对开出的《奖罚通知单》有异议的,应于签收处罚通知单当日起计,5个工作日内(含)向开具《奖罚通知单》的上级提交书面申诉书。
2、签收到员工的书面申诉书后,相关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给予书面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总经理最终裁定的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3、员工对开出的《奖罚通知单》不签收,也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诉书,视为员工对公司或部门开出的《奖罚通知单》的默认,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员工反映的违纪情况,在处理完毕后,违纪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应向反映情况的员工反馈处理情况。反映情况的员工在情况反映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直接向总经理反映相关情况。
四、其他
确定是否违反日常工作行为的依据,包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标准要求、工作计划、工作例会纪要、行业规范性或约定俗称的工作规范等。
员工奖罚的情况,作为年终个人绩效的评审依据之一。
承包商奖惩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中心总监或副总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仓管员按《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办电脑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9、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文秘资源网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承包商奖惩办法篇四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严明有效的奖惩,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纠正员工违章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依过行罚。
(二)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三)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三条 员工奖惩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处承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专项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符合本办法奖惩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重复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分类及标准
第六条 员工奖励分两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类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奖励分五种: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分三种:一次性奖金、工资晋升、其他(疗养、外出旅游、保送培训等)。
第七条 精神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物质奖励形式如下:
1、记功,给予500元奖励。
2、记大功,给予1000元奖励。
(二)工资晋升。具体标准如下:
1、受记功一次、记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标兵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2、授予公司劳模荣誉称号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3、工资晋升期间若再受到奖励,奖励级别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则重新调整工资,重新计算晋升时限,奖励工资不累加。奖励级别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奖金。
4、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三)其他。有参观旅游或相关培训机会时优先安排受奖励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出现一般差错者。
(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事实较为突出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明显者。
(四)工作中有创新思路和方法,表现突出者。
(五)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六)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以通报文或证书为准)。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实清楚者。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严重差错,确保公司生产、人员及财物安全或避免质量事故者。
(二)协助公司或自己查获危害公司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四)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较大者。
(五)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事迹突出者。
(六)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或交办重大、特殊任务完成较出色者。
(七)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出现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突出者。
(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较大功绩,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六)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七)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
(四)连续四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五)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公司年终评先条件的员工,给予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奖励。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发明创造、科研等奖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罚的分类及标准
第十五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两类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处分从低到高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辞退。
(二)经济处罚分三种:罚款、损失赔偿、降薪。
(一)通报批评,处罚后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降级或解聘(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对员工的过失给予降低岗位薪级系数及解聘职务的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降级适用于执行岗位薪级工资的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解聘适用于在管理岗位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等级人员。
(四)辞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者,自被处罚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不再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形式如下:
1、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2、警告: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3、记过: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4、记大过: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
不超过其月工资总额的30%。
(三)降薪。直接进行薪级系数调减,具体标准如下:
1、一年内受警告一次或通报批评两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一级。
2、记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两级。
3、记大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三级。
4、处分期满后均不恢复被调减工资,但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5、工资调减期间若再受到处分,除给予一次性罚款外,自发文之日起工资继续累计调减。
6、若工资晋升时限期间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发文之月起终止享受原工资晋升待遇,并同时按降薪规定调减工资。
第五章 处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一般安全差错或影响安全生产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差错,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者。
(五)值班领导无故擅离岗位者。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损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差错,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严重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错误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影响较坏者。
(五)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旷工1天者。
(七)当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八)因个人原因造成其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较严重的。
(二)责任原因导致出现重伤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饮酒、酗酒影响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六)违反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致使设施、设备(车辆)、物品材料受损者。
(七)一个月内非连续旷工2-3天者。
(八)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他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含)或严重影响公
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死亡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特大质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操作专用技术性设施、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七)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个人利益,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解聘或待岗处分:
(一)责任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予以降级或解聘,有渎职行为达到刑事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管理无方,驭下不严,有严重渎职行为或指挥不当、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公司经济、形象受损者。
(六)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发现责任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致使延误最佳处理机会造成损失者。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团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
(九)因个人私利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严重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并被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声誉损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致使发生劳资纠纷或煽动怠工、罢工者。
(五)盗用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损者。
(六)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致使公物损失巨大者。
(七)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
(八)因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被刑事处罚的。
(九)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若出现因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济导致工作贻误和造成损失的,对涉及人员或涉及单位领导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涉及安全、效益、服务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员工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2000元一次性罚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六章 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其下属员工有实施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处分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所提的奖惩意见不当,人力资源处有权予以调纠。
第二十九条 除各单位奖惩权限外的员工奖惩,由各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力资源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讨论后,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条 对公司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和各单位下属员工授予荣誉称号、工资晋升、奖励及降级、撤职、辞退处分,经各部门、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各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指定专人与受处分的员工谈话,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和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
第七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其所受到的处罚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诉:员工对辞退以外处罚的申诉,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与公司工会一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十四条 在上级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经过申诉使原处罚形式得以变更,由人力资源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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