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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注会所得税那章好难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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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政策针对: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第一类: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注会所得税那章好难篇二
答:有特例。根据税法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2、 问:以旧换新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收购旧货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存在抵扣旧货进项税额的情况。
3、 问: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答:因为教材少收录了一个文件,特总结如下:
1) 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是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3)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第1)条。
4)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5) 非旧货经营单位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非固定资产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关于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总结如下:
3) 收购价格之外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
5、 问:能解释一下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吗?
答: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资质,同时废旧物资和旧货也是有区别的,在这里不要混淆。废旧物资是指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废弃物,而旧货是指使用过的仍保持原有使用功能的货物。
6、 问:请问税率和扣除率有什么区别?
答:扣除率是指依普通发票(运费、废旧物资、小规模农产品)或者收购凭证(农业生产者农产品)上的金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计入成本的金额为发票金额×(1-扣除率),而税率则是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含税)×税率来抵扣进项税,其实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按照含税销售额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则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计入成本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所以在做进项税转出时,之前是按照税率作进项税抵扣后计入成本的,进项税转出金额=成本×税率;之前是按照扣除率作进项税抵扣后计入成本的,进项税转出金额=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目前适用增值税扣除率的有三个:13%(免税农产品)、10%(废旧物资)、7%(运费)。
7、 问: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为什么还要缴纳增值税?
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注会所得税那章好难篇三
(一)法定减免税(教材184页12项)
重点关注: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4.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教材185页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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