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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一
、申报、缴费和申报工伤待遇的业务流程,安全、冶金、煤炭部门对即将复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的参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规定小铁矿、小煤矿等高危行业在安全检查和复工生产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矿山企业,安全、冶金、煤炭部门不予批准复工和生产,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的必要条件。通过采取这项措施,有力促进了小矿山企业的参保。
为了规范管理,我市实行“实名制”制度。在办理过程中,每名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供近期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机构逐人建立档案,便于查对。我们还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联系起来,加强对安全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联系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对不重视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顿,以工伤保险促进全市的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在事故处理方面,要求企业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报案后,工伤经办部门,配合保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事故调查,共同勘查现场,确认工伤。今年来,现场勘查40多次,避免了非工伤申报10多起。我们还建立了相互监督机制。工伤报案后,组织由两个部门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认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准确性,避免了非工伤原因导致基金支出的风险。在工伤基金的管理上,我们严把基金支付关。由于工伤职工治疗是“实报实销”,有的工伤职工认为参 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钱不花白不花”,因而产生了小病大治,轻伤住院等现象,还有的人借工伤治疗为由,购买药品“搭车报销”。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真审核,对每一个报销凭据,严格按工伤药品目录审核,对每起工伤事故都建立了档案,规范了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
2015年度,工伤保险所在我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经过全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任务指标。
2015年度,我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023人,全年完成扩面人数1234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516万元。征缴与扩面分别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和;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141%和。本年度共为121名工伤(亡)职工支付待遇万元。
充分利用典型工伤事故,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4月我们会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等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工伤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许多企业单位已经办理或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5月**日,市社保局稽核科几位领导到我处检查、指导社保稽核工作。按照市局领导的要求,从六月份开始,我们对金昊公司等十几个单位进行了现场稽核。
由于工作人员少,不能每起工伤事故都做到现场调查。针对这种情况,在接到工伤报案时,我们认真询问事故发生过程,详实记录。对于显著轻微的事故,由用人单位报送考勤表等相关材料;对于重大或存在疑问的工伤事故,坚持做到现场调查,通过对当事人或目击者询问,拍照,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样,在节约人员成本,提高事故调查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每起工伤事故的处置都实事求是,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做好了基础工作。本年度,我们对舒美公司、县医院、东村砖厂、十五级砖厂等几十个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
加强业务学习,掌握不准的业务及时向市局有关领导请教,保证办理的每笔业务都经得住推敲。
搞好业务档案整理。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年度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随时准备迎接上级检查。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为日常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篇1: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一、目标完成情况1、确保了全旗4553名离退休人员、689名遗属人员和7188名享受待遇农牧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止年末共发放养老金8099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金支出6599万元、农保养老金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874人,其中在职职工20321人,离退休人员4553人,比去年净增17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700人任务的101%。3、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227人,比去年净增11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100人任务的102%。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1363人,比去年净增705人,完成市级下达700人任务的101%。
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二
通过整整一个学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课程的学习,我们学习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从心理学的定义到如何进行自我完善,如何进行情绪的调控,如何应对挫折和压力,如何与周围的人相处,如何看待爱情、亲情、友情,学习心理到社会心理,非常的全面。因此根据这一个学期以来的学习成果,对本人自我进行了分析。
(一)简单的自我介绍
我,20xx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一个农民家庭,这是一个五口之家,加上我的到来,组成了贫穷但很温馨的六口之家庭。在温馨家庭中长大的我,勇于承担责任,勤劳刻苦,但同时也养成了内向偏外的性格。现在的我就读于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再过两年的我即将面临毕业。
(二)出生到学前班阶段
5岁以前的我,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记事是从6岁开始。不过经常听妈妈讲过。我是一个幸运儿,在计划生育中幸存下来。不过,尽管如此,在我家里父母对我要求很是严格。6岁的我,被父母送到了学校,爱听话的我深受老师的喜爱,经常得大红花。
(三)小学阶段
成绩一向比较优异的我,一直担任我们班的纪律委员,从未间断。为了让我得到更好地教育,我转学了。在这里,每天和姐姐一块儿上学、回家。在这个阶段,我挨了人生两次打,一次是老师,一次是母亲。两次打,至今仍深深印在脑中。第一次,因为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100字作文,我挨了100板子,从此我把学习放在了第一位。第二次,偷别人家的烟吃,母亲第一次打我,那次母亲哭了,哭的很伤心。为了不让母亲伤心,我以较好的成绩顺利考上初中。
(四)初中阶段
很听话,很爱学习的我,很受老师的喜欢。初二的时候,我恋爱了。我也不知道那算不算恋爱,但我知道从那时起,我不怎么爱学习了,有时还逃课。没有多长的时间,就被老师发现了,领回家的我被父亲狠狠抽了脚板心。回到学校的我重新开始了学习。中考我以全校第十五的名次顺利进入我市最好的高中学校—阆中中学。
(五)高中阶段
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三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听从体育老师的安排,达到课标要求。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能够主动地抽出时间进行锻炼(每天下午坚持跑步等),强健体魄,为紧张的学习生活打好身体基础。
[个人身心健康自我评价二]
平日里能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听从体育老师的安排进行锻炼,使自己拥有更加健康的体魄。
[个人身心健康自我评价三]
热爱生活,作息规律,重视体育锻炼,积极、认真地参加学校的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良,身体健康。面对困难和挫折时我也能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个人身心健康自我评价四]
我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有着健康的生活方式,每天早上坚持参加晨练,呼吸早上新鲜的空气。我喜欢在阳光下运动,比如打羽毛球,骑自行车,打太极等。积极体育锻炼不仅强魄了我的身体,还让我在运动中增进了与同学间的友谊。
[个人身心健康自我评价五]
本人是一个爱好运动的人,喜欢很多不同种类的运动,能坚持参加老师要求的各项体育活动并且能达到老师要求的标准。
[个人身心健康自我评价六]
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办和工会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工会审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到安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办、工会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科长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报安办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办、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办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办、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办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v^、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五
1、我是一个爱好运动的人,喜欢很多不同种类的运动,我的体育成绩虽然一般,但是一直都能坚持参加老师要求的各项体育活动并且能达到老师要求的标准。在健康方面我能保持健康的饮食,而且我有一个自己满意的好身体。
2、要对于体育我有很强的热情,能够坚持天天都锻炼身体,而且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所以我很少得病,生命在于运动。而且体育对智力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我对体育有很强的热情,能够坚持每天都锻炼身体,而且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
4、生命在于运动,我身体从小就很弱,但我仍积极参加体育课,在参加者过程中,我非常高兴,我能和他人一样。流汗和大口呼气,因为我的坚强和努力。现在,感冒,发烧等病也都不再缠身,运动让我受益匪浅!
1、我以前就像老师说的:吃饭抢大碗,运动往后闪。但经过这学期,我爱上了运动,因为它可以使我更健康。
特殊服务经历自述篇六
工伤认定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协调难,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从近几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对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提出相关建议。
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主要特点
1、农民工是受工伤伤害的主要人群。农民工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只能从事建筑、制造等体力工作,而这些行业正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行业。此外,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极易借故推卸责任从而引发纠纷。
2、“三工一劳”中,工作原因是影响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三工”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三工”要求是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一个重要标准。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容易判断,工作原因问题成为当事人双方及工伤认定机关争议的焦点。判断是否因工产生,除了现场勘察等依据外,证人证言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工伤认定中的证人多为企业职工,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许多人拒绝作证甚至做伪证。一些证人即使在工伤认定机关调查时做了相关证明,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当庭推翻以前所做证明,导致工伤认定困难。
3、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方多为用人单位,但撤诉率较高。对于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成立,其将支付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企业往往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恶意拖延赔付时间,并为日后在与受害人的调解中占据优势地位创造条件。如果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采用判决方式结案,多数情况下企业将必须赔付各种费用,而第三人要想拿到这笔费用则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等各种程序,延长了其接受赔偿的时间。故工伤认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企业与作为第三人的受害人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的撤诉略较高。
二、造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现实原因
(一)企业方面的原因
1、企业违法成本低,责任缺失,漠视职工的人身安全。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劳动者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对于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险的单位,除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外,处罚方式仅仅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方式导致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较低,责任缺失,宁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主动缴纳保险费用。
2、部分中小企业基于成本的压力怠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近几年,中小企业以其投资少,操作灵活等优势得到迅猛发展,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进力量。但是由于其规模小,资金链不牢固,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相对较大,而目前的工伤险缴纳方式是在社会保险中同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一同缴纳,月缴纳数额为职工月工资的40%,其中企业要负担30%,因此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工人,企业若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就必须为其缴纳包括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在内的共计9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较高的数额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往往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心有余而力不足。
3、建筑业、制造业等高危行业领域发生工伤的可能性较大,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投保难度大。房屋建筑、船舶制造等工业领域,具有短期性,人员具有流动性,这些人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与企业约定干完一个工程甚至是一个工程的流程即拿钱离开。人员的流动性特点加大了这些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度。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包工程,工人随包工头打工,同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投保难度更大。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因
1、劳动市场管理存在缺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突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对于认定是否为工伤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存在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拒绝承认同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流程,延长了工伤认定的时间。目前一些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能缺位现象。首先,随着企业数量的激增,xxx门的人员日显不足,故目前xxx门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基本采取的是“重点监督”和“不告不理”原则,从而无法实现对全部企业的全面监管;其次,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xxx门对不按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处罚相对较低,消极执法也是导致诸多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相关部门近几年对企业工会建设不够重视,导致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起重要作用的工会要么销声匿迹要么名存实亡。
2、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单一,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采取的是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一同缴纳的方式,即企业必须将社会保险项下的所有保险费用一同缴纳。这种缴费方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利益,但五种险种一同缴纳的费用占到职工工资的30%,远高于只占职工工资——的工伤保险费用,极易导致一些本愿意为职工投工伤保险的企业由于需要缴纳包括医疗、养老在内的所有费用而怠于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且这种缴纳方式也不适合建筑业、船舶制造业这些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
3、招商引资的压力造成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没有将经济发展与职工利益保护协调好。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本地投资,服务本地经济,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往往对外来企业承诺各种优惠措施并放松对其监管,为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导致监管不全面不深入,默认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的行为,损害职工利益。
4、职能不清导致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我国法律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而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xxx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职责划分不清,容易产生监管漏洞,从而导致平时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安全隐患,造成工伤事故多发、常发,而一旦发生事故,劳动局与安监局又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证据保存能力不强。由于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大多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本身参保意愿和维权意识不强。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维权程序复杂和维权费用高昂,大部分的人选择与企业私了,私了不成时才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错过了进行工伤鉴定的最佳时机,造成部分证据消失,加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三、造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法律原因
1、法律规定简单,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情形,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而第十五条则规定了可以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基于法律的局限性和实践的复杂性,这十条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伤认定情形。而且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工伤认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家极易因对其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如条文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但条款对何为上下班途中,如何断定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没有详细解释。故该条款因认定标准过高、可操作性不强而屡受争议。
2、“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利于更好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许多证据都为用人单位所掌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但实践中,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毁灭、隐瞒或者拒不举证。尽管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就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劳动部门,容易导致劳动部门败诉从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利益。
四、减少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相关建议
1、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对高危行业的重点监督。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要明确劳动部门和安监部门在工伤事故监管中的各自职能,划分权限,完善监管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个人。对于易于发生工伤事故的高危行业,要变被动受理举报为主动加强监管措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确保这些行业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改进。
2、推行工伤保险单项险制度,提高保险费缴纳率。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制度尽管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却不具有灵活性,并不适合所有的行业。对于建筑类、船舶制造类等人员流动性强的短期工程,可以设立工伤保险单项险。在工程开始前以工程造价为标的,结合工程的工期、人员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数额,以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等流动性较强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劳动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大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防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或者签订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其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行使职权,除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外,还要主动进行调查,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为工伤认定提供扎实有力的证据。最后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疑难问题的案件要及时的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系,相互探讨,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5、法院要加强同xxx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就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协商。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法院与劳动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案件研讨会议,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争议性较大的疑难问题,双方要展开交流讨论,发挥各自的部门优势,尽量达成共识。法院在审理中要信息共享,针对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定期向xxx门提供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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