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展望。掌握优先级和时间价值观,可以更好地安排时间。接下来将展示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
公积金提取篇一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以支取同在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书第6联,需有银行盖章;
4、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所附的相关证件
1、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4、根据银行还款通知书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分中心转账凭证》;
5、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二、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应出具的证件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以支取同在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书第6联,需有银行盖章;
4、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7、可支取同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所附的相关证件
1、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4、根据银行还款通知书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分中心转账凭证》;
5、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可以支取同在一户口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支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使用提取手续说明
一、个人明细保留余额规定:
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
二、提取金额规定:
首次提取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的,可多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占产权份额。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一、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职工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建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自建人关系证明的原件。
3、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改办签发的《交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房改办印制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报表》或《职工购买集资房名册》或《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4、购买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
公积金提取篇二
1、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出具介绍信。
2、职工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归集科提交提取申请。
3、归集科对符合支取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会议研究审定,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他人委托授权书到归集科办理提取手续。
5、申请人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委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
公积金提取篇三
(一)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危改还迁房的,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30%)、所购房开发单位银行帐号,自购房合同签定立之日起12个月之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缴存人购买公有现住房的,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合同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私产房现住房的,需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缴存人通过拍卖、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的,需提供拍卖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五)缴存人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缴存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缴存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及建设、规划、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篇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或调离庆阳的。
6、特困家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提取篇五
优势:(1)买房子提取公积金手续比较便利,流程也相对简单。(2)通常公积金缴存者提取公积金时间点是据公积金缴存者的单位情况而定,也可以依据月度、季度、半年或者整年来提取,比较方便。
劣势:(1)公积金缴存者不能提取公积金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款,而是在购房之后,出示购房合同等资料方能提取。(2)在买房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注意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公积金缴存者购房贷款额度,在提取金额上也是略有限制的。
优势:(1)公积金缴存者只需携带租房合同和税票,手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就可以到相关部门提取公积金了。(2)另一优势是公积金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能适当减轻公积金缴存者支付房租压力,在日常生活开支上能节省不少。
劣势: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租房提取时需缴纳5%的税费,在提取公积金前对公积金缴存者可能会造成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公积金缴存者使用租房提取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房东的配合,才能去税务局开具发票。也就意味着这套房产是需要房东去相关部门备案,而房东所顾虑的是怕以后国家出台其它税费,需要多缴税。类似这种不配合的情况会发生,会给公积金缴存者造成不便。
1,购买自住房屋的情况
购买房屋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普遍的情况,如果是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一下几项: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取记录单,提取清册,支取书和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
其中有这么几个特殊的情况,如果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合同没有具体的规范,但是需要有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一般买二手房,或者房屋产权证压在银行做贷款的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如果是购房人的配偶提出申请,除了需要上面提到的材料之外,还要准备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对方支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其中还要注意一个情况,比如房屋产权证写的是配偶的姓名,而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要支取的,要有配偶所在街道,单位或者是档案存放处开具证明,证明一定要写清楚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限定职工所购房的区域范围,只要是构建自主住房的,无论是在京还是外地,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退休的情况
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支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办理退休人员的情况时要比购房准备的材料少一些。需要办理社保时候,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支取清册和支取书,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凭我办理的经验,退休的法定证明是社保开具的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在有的管理部也是可以使用的。
办理的时候,只要复印身份证的正面就可以了,所以可以把所有需要办理的人的身份证复印在一张纸上面!
3,大修,翻建,建设自有住房的情况
这个情况我办理的也是很多的,特别人一些大集团公司,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时,这样的情况会出现,一般还是城乡建设住房,或者是农村自建房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的材料有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材料和其他材料的明细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支取记录单,支取书,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要乡镇以上的部门开具的,村大队,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无效。购买材料和其他材料的明细发票原件,上面的款项可以给支取,但是人工费不可以支取,所以在开具发票时候,可以跟施工队协商,全部写出水泥或者红砖等材料费。
如果遇到配偶支取,或者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要的材料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4,其他情况
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不过不常见到,很少经办,所以我就略写了。
第一,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需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承租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支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清册,支取书,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
第二,出国定居的,需要出示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支取书,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
第三,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能力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家是汶川地震灾区的。
第五,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低保。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职工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5,父母帮助子女买房的,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本人和配偶在住房方面的消费支付。
6,房屋装修,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7,超过房价款的部分,不论个人账户还有多少钱,都是不可以支取的!但是当本人有第二套住房消费的时候,也就是再次购房,可以再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
8,支取频率
原则上购房,大修住房等情况,一年可以支取一次。不过根据我的实际经验,提取对频率没有太大的审查。
每次支取,都要最少在账户留10元,清户的不用。
一般在管理部做手续之后,三个工作日,钱到账户。
9,单位内部无发票房的情况
有些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存在集资建房,或者房屋合作社的形式,由于是单位内部的房子,所以没有办法开具发票,只要收据,这个时候在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支取的时候,要出具北京市房屋建设部门开具的,允许集资建房的`批复复印件。这个文件一般在企业的房管科可以找到,是单位建设内部房的凭证。没有批复的,需要所在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达成协议的,可以支取。
10,非首次支取的情况
非首次支取就要简单多了,因为不需要再带着那些繁琐的材料了。我们只需要带着支取记录单的原件,支取书,供支取用的银行卡号。如果不提供卡号的话,会将钱打入上次支取所用的银行卡。由于现在职工都办理了联名卡,如果需要将钱打入新卡,或者其他卡的话,就需要在提取清册上注明新的卡号。
那么怎么样叫做支取记录单的原件呢?因为各个单位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单位的支取记录单是放在单位的,有的单位是放在职工自己手中,所以在支取的时候,会有的职工的原件找不到了,只要复印件了。其实复印件无所谓,只要去管理中心加盖上他们的章就是原件了!
如果支取记录单丢失,那么我们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补办一张支取记录单,很简单的,填好表上的基本信息,去柜台就可以调出这个人的支取记录情况,然后盖上他们的章就可以了。
特别说明一下,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完善他们的房屋信息,有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没有留下房屋的详细地址,或者由于一些原因而没有录入到他们的系统,这个时候会要求我们提供房屋的座落位置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详细信息,我们只需要向职工问询地址,告知管理中心就可以,最好有产权证关于房屋地址页的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篇六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证明;购买商品房已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4)、建造集资房的,提供土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及发改部门的集资建房通知,单位分房名册(需同时提供单位基建帐户,转帐划款)。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部门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帐户对帐证明(还款明细表和贷款余额表)。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7、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8、房租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凭据、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及无住房证明。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出具的解冻通知单。
2、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1)按揭合同;(2)贷款余额表(加盖银行贷款部门章)。
1、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2、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离、退休证。
1、出境定居的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2、离开本市的
(1)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下岗职工可视同丧失劳动力。
1、死亡证明
2、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
一、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三、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四、 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五、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七、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八、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九、 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十、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一、提取申请。缴存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其中1-3、8和12类提取,如缴存人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子女)也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另提供户口簿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缴存人办理提取,须出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类别和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办产权登记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代替)和》(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1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2、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
二、提取限额。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限额规定:
1、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相应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建房投资总额。
2、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截止提取当日缴存人账户余额减去1000元后的余额,且不超过提取当日贷款本息余额。
3、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年租金-(上年职均工资×家庭在职人数×10%)”。(2004年我市职均工资为20226元)
三、提取时效。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时效规定:
1、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不超过提取付款票据(许可证)出具之日后一年。
2、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一年不超过一次, 在还贷期间办理。
3、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的,一年不超过一次, 在租赁期间办理。
四、提取代办。如知晓缴存人所设密码,缴存人的直系亲属,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可代办提取;其他人员,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也可代办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1、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全额)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南昌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5、未付清房款的支取金额以转帐方式转入开发商用于抵交购房款;
6、付清房款的支取金额以转帐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代付。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1、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南昌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5、支取金额以转帐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代付。
三、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南昌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5、支取金额以转帐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代付。
四、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同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封面页,买卖双方基本情况页,房屋坐落页,交费金额页,买卖双方签字页/合同正文最后一页)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如果是贷款买房,需提供借款合同(封面页、借贷双方基本情况页、房屋坐落页、借款金额页、借贷双方签字页)
2、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
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4、职工因租住楼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租赁原件及复印件;
(2)租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网络打印税票证明文件或地税局开具的缴纳税费的证明)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赁私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租发票(地税部门开具)。非本地户籍职工同时提供由租赁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2、租赁公房自住的,提供公有房租赁证及租金收据(房管部门开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四、购房人直系亲属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积金提取篇七
xxxxxxxx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账号:银行的卡(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
(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
3、联系方式:手机: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提交贵司。
特申请。
申请人:
公积金提取篇八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本篇文章来自。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
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人: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提取篇九
西安市房管局公布了《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下月起至明年年底在西安购房,取得房产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保后,即可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2015西安落户新政策:非本地居民可实现购房落户。
落户新政策:西安市推出购房落户政策。
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西安市将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尝试运用国开行贷款购置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安置及货币化安置,实施土地出让金缓缴或分期分批缴纳的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
不仅如此,西安市还将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2016年1月7日新政策:市内迁户不用去迁出地派出所。
措施: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符合迁移条件但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住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问题。市内迁移户口实行一站式办理。
解读: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王玉成解释,市内迁移户口一站式办理,是指在本市内跨派出所或跨县(区)户口迁移,只需持户口本等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不再需要到迁出地派出所。
详见:陕西公安出台18项新便民措施,涉及户政出入境交通边检多方面。
其他新政:公积金贷款偿还年限延长。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公积金提取篇十
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低,额度高,降低公积金使用人的购房生活成本,也是一种变相的储蓄,增加使用人的生活保障。你知道公积金提取一年提取几次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积金提取一年提取几次,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在正常情况下公积金一年只能够提取一次,并且在客户提取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有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客观原因,并且提交资料等待公积金中心的审核,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了才能提取。
客户想要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装修、改造自有房屋。
2、缴纳房租。
3、离退休后支取。
4、完全丧失劳动力。
5、出国定居。
6、偿还房贷的本息。
7、生活得不到保障。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
9、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缴纳人离世由继承人领取。
可以看到,提取公积金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客户打算在以后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就要谨慎一些,因为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就账户余额有直接的关系,余额越多,能够申请到的公积金贷款也越多。
1、公积金余额。
提议大伙儿平常不要随意提取公积金,由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相互关系到之后的贷款额,假如如今提取了,之后账户余额不够,有将会造成公积金申请办理不成功。
本人公积金购房最大能贷50w,夫妇彼此数最多能够一次借款100w,所有人公积金只能有2次机遇用于购房。
3、提取次序。
公积金帐户资产假如购房时要想取下来,一定还记得要在住房贷款银行放贷后(从你刚开始还按揭后)再去申请办理领到,假如金融机构还没有下款就要申请办理提取了,就会危害到公积金的信用额度。
4、提取交首付。
当你必须把公积金帐户的钱取下来支付首付款的,一种方法就是你跟房地产商谈好首付款一部分延迟时间到公积金提取后再支付。但这样的事情一般房地产商不会同意,除非是市场行情太差的情况下或相互关系非常好。此外一种方法就是说自身先找亲朋好友帮助进行首付款支付,等后边公积金提取出去后再归还她们,适度支付一点贷款利息。
5、按照规定做事。
公积金的审批、下款时间较长,因此许多房地产商会提议顾客挑选商业贷款。这一情况下做为购房者,一定要坚持不懈应用公积金借款,它是国家给予人们的能够享有的低费率购房新政策。
当事人两年内不能再次提取。当事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买房,并且当事人用公积金买房,必须连续缴纳公积金的时间超过六个月。还有一方面就是公积金取出来之后,会对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影响。
公积金提取篇十一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自动划转还贷及建立《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提取备案的除外),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不能跨年提取。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季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根据提取原因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十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按揭购买二手楼的,可提取总额度=契税完税证中的计税金额(房价)+贷款利息;
职工已还清贷款款项、提供不了原贷款合同而导致无法准确重新核定可提取总额度的,可提取总额度=原提取登记证中已核定的可提取总额。
公积金提取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管理部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及不同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提取资金需转入本市银行账户的,还应提交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调离本市的(无论户籍是否迁出);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五)非本市户籍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的;
自2015年9月6日起,厦门市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无需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可直接持有关材料办理。
一是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交《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需到银行柜面办理提取手续的,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及身份证办理即可。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通知缴存银行将审核提取的金额转账至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内,职工无需到银行柜面台办理提取手续。
二是职工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或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无需提交《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和《厦门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1、填制《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
2、申请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申请提取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农、中、建、邮储)银行卡或存折;
4、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首先应该提供以上四份材料,根据不同提取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提取流程
(4)公积金管理科操作此项业务,将支取的公积金金额由网上银行划转到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折(工、农、中、建、邮储银行)。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房、租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发生的住房支出;
2、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国管公积金中心规定,每3个月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个月的房租,且不超过近3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房屋租期在1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12个月后,再次提取时应重新提交提取材料。
全额提取:
退休、辞职、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考研等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一)办理流程
1、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二)时间限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5年10月。
(三)上星期我也去当地管理中心咨询过了,要买房子或者退休才能办理提取的。
(四)后来我找第三方公司提取出来了,办理所需的手续材料他们包,在职离职的都可以办理提取的。找他们,l.85,5oo3.l,685,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审批时请个人根据情况带好下列材料:
(1)购房改房:需带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3)购商品房:应提供商品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安置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5)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收款票据及集资合同书复印件;
(8)直系亲属购房:不同户成员要支取公积金的,支取公积金职工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积金名字与购房发票名字不同的,还应提供户口本上全户户口页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篇十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符合法定离、退休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职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和身份证,失业(下岗)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劳动部门或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身份证。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申请提取时,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经签证的护照或定居签证。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赠与合同)证明。
(六)非本市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本人身份证。
(七)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工程预算书。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地产权证、工程预算书。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提交购房贷款合同和最近一次偿还贷款的证明。
一、支取对象应该具备的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内;
2、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个月内;
3、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异地调动并户籍迁出本省或非本省户籍的;
5、离休、退休;
6、出境定居。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支取业务需提供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一手住房和二手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12个月内购房合同、付款30%以上的有效发票或房产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12个月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12个月内的有效证件及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竣工验收12个月内的.有效证件及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个月内: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一次性还款凭证。支取人同时需携带还款存折和房产证、土地证。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2、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一个月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提前还清的银行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三)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并交还公积金手册。
(四)本省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需提供支取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件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与复印件,并交还公积金手册。
(五)非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非本省户籍户口本、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支取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省或非本省户籍的:
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调令或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省户籍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
(七)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劳动鉴定部门出具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八)出境定居的:
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继承支取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继承支取人与亡故职工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三、本省范围内公积金支取转移:
公积金迁出本中心支取转移
提供支取转移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转入地住房中心开具的转移确认单。
四、公积金提取流程及办理时间:
提取流程:
1、职工到所在单位或本中心领取《温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办理
3、本中心统一汇款止单位帐户
4、职工到单位领取公积金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为支取受理时间,非公积金提前还贷的,月底左右款汇至单位帐户领取。20日后受理的在下一个月办理。
住房类提取条件:
a、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b、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c、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d、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e 、其他住房消费。
住房类提取需提交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按a、c、d、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一)、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3、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4、本人农业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二)、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离职满两年未再就业)
2、本人农业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篇十四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属以上第2、3、4款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全部提取;属第1款的,根据桂房改办字[2001]9号文的规定,“只能在购、建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但是,若职工所在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在单位补清欠缴住房公积金后方能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提供的其余资料均指原件):
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
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
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
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
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工按本办法第三条2—--5项的规定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
(五)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住房补贴的提取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维护职工的住房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5]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提取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监督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销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 职工可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除外;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中心受理举报,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和《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大房金发[2004]52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作用的行为。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一般提取);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一般提取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百元以上的整数余额:
3、职工本人因无房而租住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二)销户提取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6、非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再在本市区重新就业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提取人(一般为职工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如委托国(境)内亲属代提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过的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般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修所需费 用的预算或报告。
2、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3、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 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 员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 额以及职工提前偿还因购、建房而发生的住房消费贷款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余额的,为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须由职工的配 偶、父母、子女本人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时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 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不同户口 属夫妻关系的, 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 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父 (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二)销户提取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王暂存户”管理的,可直接向本中心提出)。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如符合提取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已经单位同意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本中心申请提取。
4、本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可随到随办)内予以核准,并开具支票予以提款。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的限定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提取,应在消费发生后的三个月(90天)内提出(原通知的一年以内的规定,可执行到2004年10月底)。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般提取,只准予提取一次。 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和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 上的一般提取,应在事项发生的当月提出。因离、退休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发生的住房公 积金的销户提取,应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手续后提出。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限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 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造、大修 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取额 不得超过提前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因房租超过家庭收 入15%以上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 上的部份(每3-6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职工的提取额以发生提取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合计数计算。
七、本市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公积金提取篇十五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于 年 月份到 参加工作。本人于 年 月份购买了 小区住房一套( 号楼 户)。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现就职于 (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公积金联名卡为 银行的卡,账号为: 。(必填)
2、房屋地址: ,总房价(或租房发票金额): 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 ,电子邮箱: 。(必填)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人已如实填写表格、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现请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请公积金中心给予办理。
请求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请求人单位公章: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个人自贴)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___年__月购买商品房一套(简单地址:____________),支付首期___元,商业贷款___元,公积金贷款___元,贷款年限___年。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望贵中心准予办理。
申请人:
日期:___年 _ 月 _ 日
联系电话:
x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x于2015年8月在xx-xxx-x购买住房一套,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xxx元,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xx
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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