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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材料篇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于 年 月份到 参加工作。本人于 年 月份购买了 小区住房一套( 号楼 户)。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___年__月购买商品房一套(简单地址:____________),支付首期___元,商业贷款___元,公积金贷款___元,贷款年限___年。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望贵中心准予办理。
申请人:
日期:___年 _ 月 _ 日
联系电话:
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x于20xx年x月在xx镇南环路购买宅基地一宗,为建设该房,201x年x月农行贷款30万元,现由于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xx元,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 银行的卡(存折),账号为: 。(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2、房屋地址: ,总房价(或租房发票金额): 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 ,电子邮箱: 。(必填)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点击下载)提交贵司。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2015年6月14日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位于天祝县滨河东路华锐苑小区。为购买该房,本人向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天祝支行借款壹拾贰萬元整,由于利息较高,本人计划以自筹部分资金加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一次性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工行要求提前还款需一次性偿还),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本人保证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不挪作他用。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xx 公司:
本人 就职于 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 (存折) 为 账号: 银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曾)(公司) ,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 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 支取失败,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 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特申请。
申请人: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临泉县管理部:
本人 (姓名)是 (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现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姓名)是 (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现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二
阜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于2015年09月份到阜南县郜台中心校参加工作。本人于2015年6月份购买了位于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花园小区住房一套(号楼户)。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2015年6月14日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位于天祝县滨河东路华锐苑小区。为购买该房,本人向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天祝支行借款壹拾贰萬元整,由于利息较高,本人计划以自筹部分资金加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一次性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工行要求提前还款需一次性偿还),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本人保证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不挪作他用。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于 年 月份到 参加工作。本人于 年 月份购买了 小区住房一套( 号楼 户)。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申请书
x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x于2015年8月在xx-xxx-x购买住房一套,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xxx元,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xx
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三
(一)离休、退休的。符合法定离、退休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职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和身份证,失业(下岗)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劳动部门或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身份证。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申请提取时,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经签证的护照或定居签证。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赠与合同)证明。
(六)非本市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提取时,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本人身份证。
(七)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工程预算书。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地产权证、工程预算书。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提交购房贷款合同和最近一次偿还贷款的证明。
一、支取对象应该具备的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内;
2、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个月内;
3、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异地调动并户籍迁出本省或非本省户籍的;
5、离休、退休;
6、出境定居。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支取业务需提供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一手住房和二手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12个月内购房合同、付款30%以上的有效发票或房产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2、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12个月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12个月内的有效证件及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竣工验收12个月内的.有效证件及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个月内: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一次性还款凭证。支取人同时需携带还款存折和房产证、土地证。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支取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提前还清的银行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三)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并交还公积金手册。
(四)本省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需提供支取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件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与复印件,并交还公积金手册。
(五)非本省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非本省户籍户口本、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支取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省或非本省户籍的:
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调令或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省户籍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
(七)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劳动鉴定部门出具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八)出境定居的:
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继承支取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继承支取人与亡故职工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三、本省范围内公积金支取转移:
提供支取转移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转入地住房中心开具的转移确认单。
四、公积金提取流程及办理时间:
提取流程:
1、职工到所在单位或本中心领取《温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委托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办理
3、本中心统一汇款止单位帐户
4、职工到单位领取公积金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为支取受理时间,非公积金提前还贷的,月底左右款汇至单位帐户领取。20日后受理的在下一个月办理。
住房类提取条件:
a、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b、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c、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d、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e 、其他住房消费。
住房类提取需提交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一)、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3、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4、本人农业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二)、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离职满两年未再就业)
2、本人农业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四
(一)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危改还迁房的,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总价的30%)、所购房开发单位银行帐号,自购房合同签定立之日起12个月之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缴存人购买公有现住房的,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合同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缴存人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私产房现住房的,需提供市、县(区)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缴存人通过拍卖、法院裁定等其他形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的,需提供拍卖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及复印件,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自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五)缴存人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缴存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缴存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及建设、规划、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五
一、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书第6联,需有银行盖章;
4、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所附的相关证件
1、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有房管部门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房屋维修基金缴款书第6联,需有银行盖章;
4、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房改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2、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3、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全部本息(即最后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所附的相关证件
1、提供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本人(即权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支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4)死亡。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流程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使用提取手续说明
一、个人明细保留余额规定:
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
二、提取金额规定:
首次提取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的,可多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占产权份额。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一、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职工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建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自建人关系证明的原件。
3、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改办签发的《交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房改办印制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报表》或《职工购买集资房名册》或《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4、购买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六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
4、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属以上第2、3、4款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全部提取;属第1款的,根据桂房改办字[2001]9号文的规定,“只能在购、建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但是,若职工所在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在单位补清欠缴住房公积金后方能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
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
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
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
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工按本办法第三条2—--5项的规定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
(五)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住房补贴的提取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维护职工的住房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5]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二.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4.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监督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只允许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销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 职工可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销户除外;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中心受理举报,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和《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大房金发[2004]52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作用的行为。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一般提取);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一)一般提取的条件
3、职工本人因无房而租住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二)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一般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修所需费 用的预算或报告。
2、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3、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 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 员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 额以及职工提前偿还因购、建房而发生的住房消费贷款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余额的,为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须由职工的配 偶、父母、子女本人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时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 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不同户口 属夫妻关系的, 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 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父 (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二)销户提取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王暂存户”管理的,可直接向本中心提出)。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如符合提取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已经单位同意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本中心申请提取。
4、本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可随到随办)内予以核准,并开具支票予以提款。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的限定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提取,应在消费发生后的三个月(90天)内提出(原通知的一年以内的规定,可执行到2004年10月底)。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般提取,只准予提取一次。 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和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 上的一般提取,应在事项发生的当月提出。因离、退休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发生的住房公 积金的销户提取,应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手续后提出。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限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 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造、大修 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取额 不得超过提前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因房租超过家庭收 入15%以上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 上的部份(每3-6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职工的提取额以发生提取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合计数计算。
七、本市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公积金提取材料篇七
1、一次性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产权名为配偶的需要结婚证)、契证(或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原件;无产权证者须出具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2、贷款购房的
(1)贷款购房第一年内,首次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产权名为配偶的需要结婚证)、契证(或契税收据)、购房收据原件。
(2)商业贷款或不在我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第二年以后提取的职工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2015年1月至6月银行还款明细单、身份证、借款人是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在我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第二年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的医疗费支付的收据原件。
4、我公司员工出资给子女购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身份证及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5、资料不全的员工一律不予受理。
6、报名日期截止到7月31日下午15:00前,由各单位人事员持纸质报名单一并上报人资部。
人资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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