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先填写《开票通知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开具单》包括: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开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或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24日起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二
《现代企业战略管理》
《企业领袖与管理精英领导力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项目管理的战略规划》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下坚定基础。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3、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的。
2、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⑥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开具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不得开具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发票管理规定的除外。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作废发票的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红字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②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③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④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①由购货方申请
a.购货方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b.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c.购货方账务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购货方将《通知单》送接开票方。
e.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由销货方申请
a.销货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b.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c.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抵扣凭证的确认
(一)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三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四
1、2、规定由我公司发票管理员负责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电子计算机开票的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误填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做到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不健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五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六
第一条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
第五条 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用情况。
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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