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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量管理论文质量管理论文篇一
;浅谈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tqm),是为了能够在最经济的水平上并考虑到充分满足顾客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研究、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把企业内各部门的研制质量、维持质量和提高质量的活动构成为一体的一种有效体系。目前,国际通行的iso9000、iso9001等质量认证体系,即是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我国企业界也以是否通过该体系的认证作为衡量企业实力或者其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如何借鉴企业的质量管理形式,建立起税收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笔者以为,是摆在每一个税收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指按照税收工作的特点,遵循“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对税收工作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实施完善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职责科学明晰、监督制约严密、运作快捷高效的现代化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体系。它包括:收入质量、征管质量、监控考核质量和人员素质质量等多方面。
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三大职能之一,固定重要。但是长期以来,在收入上,我们偏重了“量”的提高,而没有在“质”上下功夫。“以收入论英雄”、“完成收入任务是税务干部的天职”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在税收计划的分配上,一直沿用基数、系数加因素的方法编制下达;在收入计划的执行中,又始终围绕收入来开展工作;在收入结果的认定和评价中,又把完成任务与否作为评价工作的唯一尺度。这样造成了税收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负担严重不均,而更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税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持续下滑。
提高收入质量,首先是要转变观念。转变以往任务治税的思维定式,树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观”,以经济发展为依据,以公平效率为目的,牢牢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思想,摒弃计划体制下的重“量”不重“质”的弊端。
提高收入质量,其次要改变传统的计划分配方式。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从规范意义上讲,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与经济发展的增长幅度是一致的,即税收增长与gdp增长同步。传统的以基数、系数加因数的方法确定税收计划,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工作,计划分配与实际税源相脱节,税收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增大,不同地区的税收任务畸轻畸重,这样,税源富裕的地方藏富于企业,造成大量欠税;税源紧缺的地方“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而且这种势头造成恶性循环,滋生许多矛盾。因此,税收计划分配方式应在科学确定税收基数后,使税收增长比例直接与gdp增长比例挂勾。
提高收入质量,当然还需要调整企业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理顺政企关系,使纳税人有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收费行为,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优化税制结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等等。
二、税收征管质量管理
税收征管质量包括征管基础质量和征管执法质量两部分,它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之所在。
提高征管基础质量,首先是要保证新旧模式转换到位。只有走上了“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微机监控”的新路子,才能实现“两个转变”。即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申报纳税转变;由分散的粗放管理向系统的集约管理转变。其次要夯实基础。基层税务机关一要抓好税源管理。税源管理可以从设置户籍管理卡、建税源清册入手,以清理漏征漏管为目标,以核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为手段,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全面摸清“家底”。二是规范管理。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停歇业管理、非正常户认定、发票领购等多方面予以规范,严格按规章办事,按程序办事。
提高征管执法质量,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目前,不论是税收的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存在着与许多当前经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尽快完善和规范税法,制定税收基本法,使税法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刻不容缓。其次要健全税收督查体系,建立以税收征管为基础,以税收稽查为重点的税收执法督查机制。税收稽查是征管改革的重点,要充分体现其“重中之重”的地位,具体来讲可以采取“稽查负责制”和“监督复查制”等方式,增强稽查刚性,打击偷税行为。另外要建好协税护税网络,特别是加强与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的配合,严格执行税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税收监控考核质量管理
监控与考核是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变传统的考核方法,确保税收工作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必由之路。99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52号文通知各地,以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等“十率”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涵。各地税务机关应以此为依据,细化、量化各项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税收质量的考核体系,使税源管理、申报管理、入库管理、稽查管理、处罚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而可操作的考核标准,从而达到提高税收管理质量的目的。
税收监控管理可借鉴企业核算形式,设立三套帐户,建立监控体系。1、设立职责履行帐簿,该帐簿主要是记录工作过程的一种帐簿,依据岗位职责分机构设置。它要求将工作指令、工作执行、工作结果如实反映,用以明晰工作责任,促进工作布置和执行的文书化、规范化。2、建立监控考核帐簿,该帐簿是以需要考核的税收征管质量指标及要素为对象,以职责履行帐簿记录的内容为依据,用以采录相关数据,计算、考核、监控、评判税收征管质量的帐簿。该帐簿通过采取股室考核与单位考核相结合,从而促进对税收征管质量的岗位控制与整体控制相结合。3、建立过错责任帐簿。该帐簿是记载执法时间、执法事项、责任人员、过错事实及处理措施的帐簿。
四、税务人员素质质量管理
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税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税收质量的好坏。要始终着力于班子建设和队伍素质提高。一是加强学历教育,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可以采取自修、自学、“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提高全员文化层次。二是业务培训。通过对税收法规和会计知识、微机应用等业务的培训,使全体人员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三是抓好先进典型的引路工作。四是学好“三讲”和“三个代表”,提高政治敏锐力。
实施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只有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方面入手,讲究质量意识,树立“品牌”观念,才能使税收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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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研究领域,诉讼标的这个概念是一个关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问题,它不仅是法院的审判对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诉的合并与分离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因此“诉讼标的的概念,对于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说就像一座必须经过的桥。”[1]但是我国的理论界却不太关注于诉讼标的的研究,大多学者都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诉讼标的理论的忽视以及对诉讼标的的认识和处理上存在混乱性的和模糊性。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诉讼标的的理论价值,努力构建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相适应的诉讼标的的理论体系。
一、诉讼标的的学说介绍
1、旧实体法学说
即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也称为权利请求保护说。由德国法学家阿道夫瓦希首创,并由赫尔维希最终完成这一理论。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一定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实体请求权,根据这一识别标准,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有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会有多少个诉讼标的。论文参考网。这种学说优势在于:有利于法院进行裁判,法院只需识别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请求权来确定自己的审判范围和审判对象;有利于当事人实施其诉讼行为,这双方当事人只须将对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作为攻击点来识别,对对方当事人实施防御性的诉讼行为;有利于确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才有既判力的效力。但是该学说也有其不可弥补的缺陷:首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其次,不符合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由于同一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提出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可以依次提起诉讼,容易导致前诉的生效裁判不能真正的解决纠纷,法律秩序无法得到安宁。
2、诉讼法学说
二分肢说将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作为两个同等重要的构成要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3]诉讼标的由诉的事实理由与诉的声明所决定,相同的事实理由和相同的诉的声明只会产生一个诉讼标的。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不管存在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要诉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就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这个学说有利于克服旧实体法学说多个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但是如果同一诉讼请求或同一诉的声明给予不同的事实理由的话,仍然会构成多个诉讼标的,这是其缺陷。
3、新实体法学说
该学说是在比较前两种学说的背景下提出的,但该学说以事实关系为判断实体请求权的标准。[5]该学说认为在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具有相同目的几个实体法上请求权的情况下,只成立一个请求权,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这种学说虽然解决了旧实体法说在处理请求权竞合情况下所面对的多个诉讼标的的问题,也克服了诉讼法学说治标不治本的弊端,但其本身在实践中也会存在问题。当以家庭暴力、遗弃等不同的事实关系向法院请求离婚,其诉讼标的数量如何确定。
虽然以上各种学说都具有其合理性,但目前学术界仍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我国的理论界一般是接受旧实体法学说理论,但是有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将诉讼标的定义为: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和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6]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实质内容,当事人基于他们之间的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如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这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最终确认或变更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进行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因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实质内容。而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产生的基础和内在原因。民事诉讼中两大主体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的,通过对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最终确认与否来实现诉讼标的的内在要求。因此诉讼标的的数量问题就取决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个数,既然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实质问题,那么该观点就排除了片面的以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数量的标准,而从诉讼标的的实质内容,从本质上予以识别诉讼标的的数量。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1、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之间的起诉和答辩等一系列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诉讼标的来进行的,法院的审理活动也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其作出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确定。因此我们说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2、诉讼标的是法院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判决要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既包括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权利保护形态的要求,也包括对其权利保护量上的保证。法院不能离开诉讼标的裁判案件,否则成为无源之水。
3、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的根据。如果当事人已就某一个纠纷提起诉讼,那么不允许其在以同一诉讼标的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就某一个案件已经作出裁判而当事人一方对此又起诉的,如果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裁判过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话,则后诉的诉讼标的受前诉判决的约束,法院不得受理。
4、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分离、变更以及追加的根据。无论诉的合并与分离,还是诉的变更与追加,其中的关键在于诉的区别。而诉的不同在根本上是诉讼标的的不同,只有存在多个诉讼标的的情况下,才会有诉的合并、分立、变更和追加。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诉讼请求形式的统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的内容,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形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没有诉讼请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将失去直接的目标,诉讼标的也无以存在。所以笔者认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内在源泉,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
1、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要求,而诉讼标的是就民事争议的整体而言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当事人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认为自己享有某种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某种权益请求,法院是否认同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庭辩论、调查等程序予以确认。而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提出的比诉讼请求更为抽象的实体权利主张或者声明。可以说诉讼请求是对这种主张的具体化,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前提,诉讼请求是在提出诉讼标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来的。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内在原因。
2、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是实体权利方面的权益请求,也可能是程序上的权益请求。但是诉讼请求的核心应当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请求,因为当事人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才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上的权益请求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实体法上的权益请求而存在。
3、 诉讼请求必须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明确提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予以裁判的。诉讼标的虽然也是由当事人提出,但是当事人不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法院只对作为外在表现的诉讼请求予以审查裁判,当然前提是首先要作为内在本质的诉讼标的进行审查。
四、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标的的研究
从我国目前来看,诉讼标的的理论研究仍然是薄弱的环节,现有的学说还不能系统地揭示诉讼标的的全部内涵,展示它的强大功能。而诉讼标的的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我国的民事诉讼运行中漠视程序,不注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既判力制度的欠缺有密切联系,加上诉讼模式的差异,实践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上的虚无主义和冷漠是学术界较少关注诉讼标的的内在原因,理论研究的滞后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在重复起诉、合并审理、诉的变更等方面,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理结果。因此改变民事诉讼法学关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停滞不前的现状,是诉讼法学界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变司法实践中诸多混乱做法的客观需要。
浅谈质量管理论文质量管理论文篇三
关于数学概念教学中科院兰州分院中学王瑞芳
数学科学严谨的推理性,决定了搞好概念教学是传授知识的首要条件?由于概念不清,表现出思路闭塞,逻辑紊乱,在学生中屡见不鲜?因此,搞好概念教学是实现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浅谈质量管理论文质量管理论文篇四
秘书人员自身素质修养直接影响着所在单位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写浅谈秘书人员修养的相关论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浅谈秘书修养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字秘书是党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设的工作人员。其作为一种工作职务,不仅仅是抄、写、收、发,而且还通过事务性工作的处理,起到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作用;同时,就一般情况而言,中小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字秘书又是文书档案的管理者。文书档案的价值,关键在于档案的质量,而档案资料的质量,又取决于文字秘书和文档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为此,本文就从文字秘书的自身修养谈起,进而就文字秘书的修养与文书档案管理的关系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较好的文字秘书的素质修养,是文书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件
文字秘书作为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一是记录和抄写;二是文稿起草。记录,有领导的口授记录,有接待来访者的记录,还有会议记录和电话记录等等;抄写,即对字迹潦草或因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推敲、多次修改和勾划的文稿进行誉写以便于继续修改或交付打印。帮助领导誉写稿件使之能腾出时间去做其它工作,这是文字秘书应尽的责任。起草文稿,是文字秘书工作的主要部分。文稿的起草过程,常常是由领导和文字秘书合作进行的。有时,是领导亲自动手,秘书帮助誉写。以及做一些收集、补充和核实;有时,是领导口授主要内容,秘书记下后负责文字的加工整理;有时则是领导只口授一个要点,或者同秘书一起在讨论中形成一个要点,然后由秘书据此去收集材料、推敲观点,形成文字。这最后一种,领导只是出题目,而从拟定提纲、收集材料、起草文稿到讨论修改,则都由文字秘书单独负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文稿的时候,文字秘书不但可以在酝酿和讨论文稿的时候提出自己的意见供领导参考,而且可以在起草时直接把自己的想法写上去,形成初稿,让领导人去决断,而不是照葫芦画瓢,这样形成的文稿才能真实、全面、生动地反映传达领导的决策、方针、意图等,并使之成为群众性的行动。
二、文字秘书同时应该是一名优秀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者
由于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的局限,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都是由文字秘书兼职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书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又隶属当地档案局领导,因此,文字秘书应在遵循档案管理必须坚持党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关于统一管理、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要求,努力提高文书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修养。
文字秘书兼做文书档案管理,主要是做文书材料的立卷、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缩微、鉴定、检索、保护、利用、信息和统计等环节的工作。这些环节之间既相互连接,又相互制约,而利用则是诸环节中的中心环节,其它环节都为利用服务,为利用打基础和创造条件。做好文书档案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的根本任务。
作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文书档案在中心工作中的作用,即作为机关工作的参谋作用,作为宣传教育的素材,作为历史的凭证,作为科学研究的必要基础条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通过机关办公部门的内设机构即文档室进行的,而这类文档室对于较小机关而言,则具有综合性,它不仅是管理文书档案,同时统管了诸如人事、科技、会计等档案,门类更多,内容更丰富,工作更复杂,这样,要求提供大量的参考资料,要求为机关中心工作的利用创造方便的条件,而且要求提供的资料迅速、准确,这就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文字秘书在加强秘书工作修养的同时,又必须具有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的有关理论、业务、纪律、技能等方面的修养,做一名合格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者。
三、在新形势下,加强文字秘书、文档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由于中小机关的文书档案管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文字秘书兼任的,因而文字秘书的自身修养直接影响着文稿的质量和文档管理的水平。文字秘书工作与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从专业上说,虽然有区别,但业务关系上又相互联系,更重要的是二者的工作成果往往又同存于一个载体,可以这样说,文字秘书的修养是决定文档资料价值,进而搞好文书档案管理,使文书档案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这就是该事物间的本质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把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各类部门在机关建设中,对文字秘书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文书档案的管理及其作用的发挥也越来越重视,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作为党和国家专门档案局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二十年来的努力,做为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文书档案的管理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文书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广大基层部门机关的文书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及其文书档案管理的水平还存在着明显的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地表现在能胜任文字秘书又兼文书档案管理的人员数量少、岗位不稳定。存在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有关领导对文字秘书的要求不高,对文书档案工作不重视,认为文秘人员只是抄抄写写、跑跑颠颠,无足轻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只是收收发发、装装订订,无须专业,更有少数领导受社会风气不良影响,把文秘、文档人员做为自己的亲信、随从,来去以符合自己的口味为标准。其次,是不关心对他们的培训教育,专业水平得不到提高。
为此,针对文字秘书和文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第一,以公务员基本素质要求为基本条件,在配备文秘、文档管理人员时,应选调那些所学专业的有关人员;第二,对在岗的专业人员应定期地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在品德、业务、技能等方面有不断提高,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第三,在所属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机关文字秘书、文档管理人员,特别是文字秘书兼文档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合格者,应发给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并享受规定的工资津贴,鼓励他们作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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