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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费计算题篇一
近年来,新型快递公司不断出现,快件丢失、损坏,延期到达所引起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针对快件损害赔偿存在的不同观点,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邮政法》还存在争议。并且现行的法律规范也相冲突,《航空法》和《合同法》相冲突,《邮政法》和《合同法》相冲突,快递公司的“五大霸王”条款和客户的利益冲突。通过对相关法律解读并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将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快件纠纷问题,现行《邮政法》已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客户可根据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和新实施的《快递服务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依合同提出损失赔偿,同时也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为了对快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会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真正健康的发展。本文是我结合在电大所学的法学知识,尝试着从现行法津规范来阐述快件损害所出现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并对快递行业应该正确发展做了一点分析和措施,供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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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快件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
任月红 安庆电大2009年法律本科
摘要:近年来,新型快递公司不断涌现,相应地因快件丢失、损坏和延期送达等情况而引起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有鉴于此,笔者尝试着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结合电大相关课程的学习而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字 快件 赔偿 法律纠纷 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邮政业务和货运业务已打破了过去垄断经营的格局,新型民营快件公司纷纷地出现在老百姓面前,更加快捷、简便的快递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因其自身具体经营活动的不善而引起很多法律问题的纠纷。这给快递业务乃至整个物流行业提出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快递纠纷事件与日俱增,尤其是有关快件丢失而引起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更多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的《邮政法》、《航空法》等法律与《合同法》在个别具体规则方面理解的偏差,造成在遇到不同的类似案件时可能带来不同判定结果。因此,结合目前案件审理的具体状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已成为系统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不可或缺的课题之一。
一、快件损害赔偿案件的表现的形式:
1、快件丢失赔偿案件。虽然邮政企业曾在快递行业拥有垄断地位,快递行业的经济市场巨大,但由于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大量民营公司进入快递行业,快递行业的利润已经越来越薄。而且,新型快递公司员工不固定,存在大量的纠纷问题。例如,小王2010年1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寄发邮件,邮件内装有其本人的身份证、学历文凭、国家颁发的各类资格证明书等重要证件。在邮寄时,其本人没有选择保价。2010年2月,小王指定的接收人仍没有收到该重要邮件。小王于是向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告知他,“由于其内部工作人员辞职后私自带走寄件人信件,现信件已经无法查找到”,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根据我国 2 2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而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又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基于上述规定,现在大部分快件公司抱住这根救命草,而有恃无恐。很多邮政企业的运单后面都是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规章制度将此标准做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利用此“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乎其微,导致公平正义越来越被人们所淡泊。
再者,邮政公司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传统行业之一,历来在快递业务方面占据并试图一直占据垄断地位,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产生的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向外地邮寄价值1万元的包裹,邮政企业却把包裹弄丢了。当事人找邮政企业索赔时,对方却称,丢失物品的价值不能凭客户单方面说的算。到底这个包裹该怎么赔,赔多少,最终的赔偿结果可能离当事人的损失差距很大,甚至赔偿缩水得很离谱。
2、快件损坏赔偿案件。某顾客寄一台笔记本电脑给上学的儿子,快件公司拒收,说是易损物品不予邮寄,但该顾客坚持要邮寄,快件公司答应了,但要求客户写明“损坏自负”。结果,邮包损坏了,顾客要求赔偿,但快件公司拒绝赔偿。顾客非常气愤,却无奈于此乃霸王条款。因此,关于快件损坏的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仍需提高关注。
3、快件延期送达赔偿案件。例如,刘某已在上海工作多年,赶上了公司2008年之前要给一部分职工转上海户口的政策。于是,刘某家人将刘某的户口档案从相关部门取出后,通过航空快递向深圳市人事局寄送,但在运送过程中档案延期送达,造成刘某错过了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事实上讲,刘某的损失并不是一点邮寄费能够补偿的,但赔偿该如何计算,是否计算精神损失费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快件损害赔偿存在的不同观点:
关于快件损害赔偿的处理,实践审判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因邮政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快递业务,对邮政公司发生的纠纷问题的分析将有助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审判中,对邮政快件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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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观点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客户交付的托运工作,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且快递公司单方面清楚写明其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件,却声称不知道承运货物的名称、重量,根本不符合寄递规定。这一“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时其责任限于赔偿不超过其所付邮费的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项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醒客户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客户的实际损失,当然,客户必须提供其本人实际损失的证据。
2、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类“邮件丢失案”并不应该按合同法处理,而是适用邮政法。首先我们看看邮政损失赔偿的范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如述。邮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4 4
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客户在填写快递单时,快递公司写有一旦邮件丢失约定赔偿三倍邮费的规定—此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客户填写快递单时,快递公司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不主履行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但客户若未对此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只能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条款确定了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完全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指导原则,也符合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观。而做为《邮政法》和邮政部门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补偿金额将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消费者做为弱势群体,本应由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邮政法》却更多的侧重保护邮政企业及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利益,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与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背道而驰,应排除其不适当之处。即不管是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还是非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都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托运人进行合理赔偿,适当情况下可赔偿全部。
三、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规范冲突与解决
1、《邮政法》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因邮包丢失导致消费者状告邮政企业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还存在争议。关键还是看邮政企业是否是受邮政法保护的主体。如果是,就适用于邮政法。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而我国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所以,消费者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在邮寄单上注明,并选择保价方式—按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1%的费用,不过,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在邮政企业多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对邮寄物品进行保险,与保价费用差不多,但物品丢失时赔付会更快,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关键在于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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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空法》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目前航空工业公司针对快递业务丢失、损坏也有相应规定,例如关于责任起止时间,大部分规定航运公司从快件收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航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对客户填写的构成法律文本的相关托运书、快递单要认真妥善保管。并明确列举了如对不可抗力、易损等原因造成的快件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如果被保险快件的声明价值实际赔偿金额低于投保金额或声明价值很高时,保险公司、承运人按承保或声明价值比例进行赔偿。关于各项货损赔偿价格的核定,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各类货物价值的核算,以国家定价标准核算。按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合理损失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实际赔偿损失中剔除。根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的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一时未能向第三者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可提出要求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先给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填写‘权益转让书’,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者追偿。显然,航空业的快递规范与合同法也存在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能适用航空法,但由此可能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包括间接损失).3、快递公司的五大“霸王条款”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快递公司的运单,大多存在一些不公平条款:条款一,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条款二,不经平等协商,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条款三,快递延误不赔;条款四,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条款五,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他损失,快递公司不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的规定,此类“霸王条款”符合该规定。同时,它具备格式条款的一些特征:如条约的广泛性、持续性;承诺的无奈性、不平衡性;事前确定性和不变性;缔约的高效性、低成本性等等。我们认定“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订立,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法则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上述五类条款均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计算货物损失赔偿数额的依据。
四、相关法规解读及解决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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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有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快件纠纷问题,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国内首个《快递业服务标准》,并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快递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服务组织的人员、服务时限、单件重量、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等内容。如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应不低于15人;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该标准还规定,同城快件承诺送到日之后3天还没到的,将视为丢失,对未保价的包裹,需按服务费的5倍进行赔偿,信件类快件则按服务费的2倍进行赔偿。同时该标准引入国际“彻底延误标准”,对快递服务“彻底延误时限”进行了限制。按规定,从快递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同城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7个工作日,国际快件彻底延误时限是10个日历天。在强化服务的同时,也为解决快递法律纠纷问题提供了相应依据。
2、在解决引入保险等机制的大多数快件纠纷问题中,均由从事本行业管理的部门提供反复使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并由此导致“霸王合同”之争,甚至立法争议。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引入保险或者快递合同中的保价条款,虽然会延缓法律问题的解决,但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及个人利益,应视为当今的最佳选择。现行的《邮政法》已经过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考查快递行业的现状,结合将来发展趋势,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制度。同时,应由政府出面成立快递业协会,完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并加强监督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职能。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经过核查,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及其背面《运单服务协议》,均无该快递公司的全称。事实上,该快递公司在全国设有多家分公司、办事处或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此一来,消费者选择被告就有了一定的困难。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发票等相关单据上的印章获得赔偿依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快递公司一直未向王某出具正规发票,不但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也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消费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则尤为重要。《快递服务协议》约定,就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所住地法院管辖。上 7 7
文谈到,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子公司又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如果采用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依然要面对选择被告和管辖法院的困境。
此外,一旦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也成为大家面临的难题。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邮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事实上,根据我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解决途径
1、可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上述快递公司所丢失的物件为受害人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国家办颁发的资格证明等重要证件,这些证件对于受害人本人意义重大。且丢失快件完全是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因此受害人可以以其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附加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为侵权行为永久性的灭失,物品所有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本案中所丢失的物品非特定纪念物,但是,因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特别是国家颁发的资格证明等证件对受害人本人来说是证明其人生经历,学习经历以及对其所具有的资质的证明,是社会价值的表现,对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证件虽然无法定值,但是这些证件的价值就在于其附加在证件所有人身上给所有人所产生的增值效应,仅以其物化价值进行索赔是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应当附加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可依保管合同提起损失赔偿
快递公司的邮寄行为至少包含两方面:妥善保管、如约送达,两行为的服务费用都包含在邮费里,即是有偿保管、有偿送达。邮寄合同包括了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两方面。参照《合同法》的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保管人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间接损失。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
3、委托人无过错,也未有不可抗力等。本案快件是在快递公司保管邮寄时遗失的,现已查找不到可以推定为灭失;且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在实施委托邮寄的行为时,会根据快递公司的要 8 8
求填写快件内容,即快件公司应该知道如若遗失该快件将给委托人造成何种损失,这种损失是在快递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另外,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因快递公司承认是其员工存在恶意行为,所以,比照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作为快递公司应赔偿对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应包括:补办证件的工本费、服务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虽然快递产生的纠纷问题,涉及金额一般不像传统商业案件那样庞大,但因其对行业、部门等利益产生的问题,今后将大量存在。所以,对快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会给快递行业带来真正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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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新《邮政法》。2、2010年货物运输《合同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
5、民法学 《中央电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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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费计算题篇二
篇一:运费调整申请
北京新城物流关于调整运费标准申请
随着2011年2月21日北京市油价的再次上调、《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政策的出台及物价指数上涨,现执行的运费标准已略显低,为了保证配送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良好的服务心态,对现有运费标准进行调整已势在必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油价上涨情况
以常用的93#汽油为例,北京市2011年2月21日已上涨到7.45元/升。分别比2010年同期(6.66元/升)及2009年同期(5.56元/升)上涨了12﹪和34﹪,而现有的运费标准基本维持在2009年水平未涨。
二、《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政策的出台
《措施》中对配送最大的影响就是停车费收取较以前更高(尤其是五环以里),停车收费时间更短(最短为15分钟开始计费),现配送车辆正常情况下平均每单的送(退)货时间都在30分钟以上(如上楼服务停车时间更长),80%以上的小区都要收取标准不等的停车费,而现有运费标准未考虑停车费用。
三、物价上涨因素
随着北京市限购房政策的出台及受通货膨胀影响,现在较以前房租及生活费用更高。
四、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欲申请对现有的运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拟如下: 1.因北京市五环以里交通管制多,且经常堵车,拟在原来运费基础上上调20元; 2.五环以外,拟在原来运费基础上上调15元(北京市区域以外不做上调); 3.个别地区拟做差异化调整(如房山地区只上调10元、望京地区上调25元); 4.详见后附《运费标准》。调整后预计2011年新增运费40.2万元左右(注:参照2010 年全年配送车次为23000次)。
五、本次运费调整只是权宜之计,我们是不得已而为之,作为一种过渡手段,我们希望今年 通过主要运力车型结构性调整(比如:在内线不断加大大面车型的自有车辆投入)来实现运费的有效控制。
以上申请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复。北京新城物流公司
2012年1月15日篇二:“通用运费网”免费申请流程详解(完整版)篇三:关于申请汽车船渡运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汽车渡船运费的报告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
本公司申请调整汽车渡船运费,陈述如下:
本公司自2001年参与连花——向阳码头渡船营运已届十余年,现管理经营“移民号、惠民号、纪元号”三艘渡船,承担码头百分之八十五的渡运量。十余年来,机动车辆迅速速翻番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临夏地区机动车数量十年三番,码头过渡车辆相应翻番,特别是小型汽车数量比增速更是惊人。
燃油价格不断上涨,2001年,0号柴油每公升3元多,柴机油每公斤5元,2012年10月份0#柴油每公升7.8元(柴机油每公升20元,粗略计算,目前的燃油价是十年前的四倍。机械用材、耗材、原配件等价格逐年增长。
工人工资连续数年上涨,十年前,员工全勤月平均工资500元,目前上涨至3000元,可谓涨幅不小。
十余年来,大型客运车辆和载货车辆计重收取渡运费,根据目前情况,定额较低,但小型客车目前每车仍收取2001年州物价局23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即:每车每次15元。小车数量比的增大,双向车流行驶量不对等,空船行驶里程燃油、费用高、收费价廉,已经造成高额亏损。
鉴于上述实情,本公司已多次向临夏县、永靖县物价局、交通局、州地方海事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反映,至今没有调整。
目前本公司亏损巨大,面临停航,再次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领导呈递报告,望即重视,以免渡船停运对我州北部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特此报告,请批复。附:相关批文和燃油发票
临夏县生源水运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物流运费计算题篇三
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产品共100箱,该商品的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重l磅,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47×39×26(厘米),经查该商品为5级货,运费计收标准为“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367港元,另加转船费15%,燃料费33%,港口拥挤费5%。问:该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2.某商品纸箱装,每箱毛重45公斤,每箱体积0.05立方米,原报价每箱38美元fob天津,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 2%伦敦价。问:在不减少收汇额的条件下,我方应报多少(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200美元,到伦敦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
3.某公司出口货物净重为30公吨,外包装为铁桶,每桶毛重60公斤,净重50公斤,体积为0.065立方米。该货物的运费计收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420美元,加收燃油附加费25%,港口拥挤费30%。除基本港以外,又增加一个港口作为选卸港,选港费为80美元。试计算本批货物的总运费。
4.我国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净重)。对外原报价(按净重)每公吨l 500港元fob新港。
国外要求改报cfr新加坡。设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至新加坡每运费吨为300港元(按长吨计算),问我方重新报价应报cfr新加坡多少?
5.出口一批工具,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物计费标准为w/m,8级,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20.5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该货物计费标准为w/m,8级,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4美元。计算该批货物的总运费。
6.某轮船从广州港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立方米,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鹿特港或汉堡港,两者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 8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 3,基本运费计算标准为w/m。请问:(1)该托运人中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usd 1 1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
物流运费计算题篇四
外贸计算题(2)——运费计算
1、我公司出口到海湾国家a国商品100箱,每箱体积40cm×30cm×20cm,毛重为30千克,经查该商品货物分级表规定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又查运费率为222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10%,问我公司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2、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
3、我方按cf3迪拜价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长47cm、宽30cm、高20cm,基本运费为每尺码吨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3%,港口附加费5%,转船附加费15%,计费标准为m,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4、我方某公司向东京某进口商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一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kh$,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5、某公司出口产品共100箱,该商品内包装物为塑料袋每袋重1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40cm×40cm×25cm,经查该商品为5级货,运费计收标准为m。查运价表,该商品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300港元,另加转船费15%,燃料费30%,港口拥挤费5%。问:该货的运费是多少?
6、,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尺寸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l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16,货币贬值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
7、一批出口商品,产品所用包装纸箱尺寸为长485mm ×宽366mm ×高275mm,每箱毛重为25kgs,用40英尺钢质集装箱,箱内尺寸为长12050mm×宽2343mm×高2386mm,内容积67.4 li13,最大载重27 380kgs,一般性计算该集装箱最多可装多少个纸箱?
8、一批钢制五金配件出口,产品所用包装纸箱尺寸为长360mm ×宽250mrn ×高200mm,每箱毛重为26kgs,用20英尺钢质集装箱,箱内尺寸为长5917mm×宽2336mm×高2 249rnm,内容积31m3,最大载重22140kgs假设该商品为“重货”,如果在交易会场合,如何迅速计算该集装箱最多可装多少个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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