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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督办函篇一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法院内部督办函篇二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xxx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xxx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xxx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法院内部督办函篇三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 引言年月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 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于年月日起实施。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登记立案的总体情况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受理案件数看,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年月 -月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见图一) (图一)从案件分类来看年-月,民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
年-月本院受理刑事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减少%;民事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行政 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执行案件件,较去年同期增加%;申诉复查案件件,较去年同 期减少%;其他案件件。
(见图二) (图二)三、工作开展情况(一) 、以保障诉权为核心,依法规范登记立案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的要求,我院迅速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动员培训会,组 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和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
、主动作为,提前研判。
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实施以来,我院全力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提前研判分析,注重 内外良性互动,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案,同时深入到县各个乡镇、相关 部门, 分析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 并就县存在的敏感问题特别是涉移民案件向上级法院呈 报了《关于移民纠纷等疑难案件调查报告》 ,专题汇报因立案登记制实施可能给法院带来的 影响和冲击。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我院再次就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在民事、 行政案件登记中存在疑难问 题,向中院立案庭呈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
、狠抓改革落实,全面实现登记立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以及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我院结合自身实际, 制作并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在诉讼服务中 心设立群众举报箱, 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 在法律规定的登记 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等现象。
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 来,我院每年当场立案率均为%以上。
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补充材料后即立案,有诉必理,有效解决立 案难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立案质量。
一是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
选派业务精、 作风好、 素质高的法官值守立案窗口, 实行窗口岗工作制, 明确岗位分工, 并根据需要可互换顶岗,避免出现空岗缺位现象。
二是加强立案窗口轮岗交流制度, 以老带新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有效提升立案窗口人员 整体素质,防止人员流动影响登记立案工作。
三是内部设立类型化案件立案窗口。
立案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立案服务。
(二) 、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 积极探索服务创新改革实施后, 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法院立案工作压力加增,当事人也反映存在立案慢、立案不方便等问题。
为有效缓解这些问题,法院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立案服务,完善立案便民 利民举措,提高立案效率。
法院内部督办函篇四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一、引言 201x 年 4 月 1 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x 年 4 月 15 日相继发布了该《意见》和《关于人 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于 201x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 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 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 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2018 年 1 月-9 月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总数为 xx 件, 较去年 同期增加 xx%。
(见图一) (图一) 从案件分类来看 2018 年 1-9 月, 民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 xx%。
民事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行政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执 行案件 xx 件,较去年同期增加 xx%;申诉复查案件 3 件,较去年同期 减少 xx%;其他案件 xx 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和《规定》的要求,我院迅速召开立 案登记制改革动员培训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准确把握立案登 记制改革精神和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
1、主动作为,提前研判。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实施以来,我院全 力争取 xx 县委、政府的支持,提前研判分析,注重内外良性互动,组 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案,同时深入到 xx 县各个乡 镇、相关部门,分析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并就 xx 县存在的敏感问 题特别是涉移民案件向上级法院呈报了《关于移民纠纷等疑难案件调 查报告》 ,专题汇报因立案登记制实施可能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我院再次就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在民事、行政案件 登记中存在疑难问题,向中院立案庭呈报《xx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 施后涉及的相关问题》 。
2、 狠抓改革落实, 全面实现登记立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意见》 和《规定》以及省高院相关文件要求,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制作并公 开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群众举报箱,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 件拒不登记立案、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 等现象。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场登记 立案,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我院每年当场立案率均为 94%以上。
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补充材料后即立案,有诉 必理,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
3、加强队伍建设,保障立案质量。一是配齐配强立案窗口队伍。
作用,有效提升立案窗口人员整体素质,防止人员流动影响登记立案 工作。三是内部设立类型化案件立案窗口。在立案窗口,选派通过国 家司法考试、精通业务的书记员优先办理商事和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工 作,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立案服务。
(二)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积极探索服务创新 改革实施后, 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法院立案工作压力加增, 当事人也反映存在立案慢、 立案不方便等问题。
为有效缓解这些问题, xx 法院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立案服务,完善立案便民利 民举措,提高立案效率。
法院内部督办函篇五
机构改革时,县编办核定我院设置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有10个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润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铺法庭、江口法庭、黄桥法庭、谢桥法庭、江店法庭、杨湖法庭。
(一)现有人数
我院实有人数161人,其中包括以来提前离岗人员14人(该部分人员年龄,男性在55岁以上,女性在45岁以上,按县里规定不占编制)。目前实有在岗人数147人。
在实有在岗的147人中,有审判职务的77人,其他人员70人。
(二)编制情况
按省编办[]14号文件《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为157人。
实有在岗147人(不含提前离岗14人),我院空缺政法专项编制10人。
但是,根据省高院规定,我院现有在岗147人中已编入政法专项编制的仅100人,其余47人因为未办理补充手续,现登记为其他编制。
为真实反映我院干警状况和方便统计,以下以现有在岗147人为基数进行统计和分析(详见下表)。
县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三)干警政治面貌和性别比例
现有在岗147人中,党员干警114人,团员干警15人,群众18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
男干警112人,占总人数,女干警35人,占干警总人数。
(四)年龄层次
(五)学历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大专学历以下人数6人,占干警总人数的;大专学历人数31人,占干警总人数的;本科学历人数107人(其中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2人,系、省委组织部选调应届毕业生),占干警总人数的;本科学历以上人数3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均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
(六)职级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实职仅17人(其中包括院长、副院长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干警的行政职级低。
(七)法律职务
1、现有审判人员77人,其中副科以上审判人员15人(包括正、副院长4人,审委会委员兼庭长2人,庭长2人,副庭长4名,审判员3名),科员级助审员62人。
2、现有书记员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职务)。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书记员兼任)。
4、其它审判辅助人员24人(包括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司法行政人员5人,工勤人员19人)。
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理事务不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发生后,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选择单一的诉讼途径解决(人民调解、仲裁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结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结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结3862件);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和机构改革人员离岗,进人渠道不畅等原因,我院干警人数尤其是审判人员逐年减少。以来,我院审判人员共减少20人,占现有审判人员的。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一人法庭”的现象。现有一线审判人员(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日益凸现
1、整体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在岗的147人中,审判人员为77人,仅占。
2、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77名审判人员中,专职审判员仅2人,没有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和《xxx安徽省委〈关于贯彻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两名左右”)。助审员62人,占。
3、法警力量严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仅占全体干警总人数的2%,远远低于规定配备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书记员虽任命为法警,但由于年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评定警衔。
4、职级结构不合理。自1997年以来的xx年间,全院仅仅提拔了8名同志。现有147人中,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50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
5、中层干部岗位空缺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法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14个内设机构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或书记员主持工作,2个机构是审判员主持工作,10个人民法庭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主持工作。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第一线,虽然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只是“临时负责”,职责不符,工作起来“名不正、言不顺”,不敢管理,加之责任与待遇不符,工作压力大,工资收入低等原因,不愿认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6、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已达110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3人,其中法律专业只有2人。大部分干警的学历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建制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党和国家为加强政法工作,先后将政法系统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建制。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1996年机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xxx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xxx安徽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市县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级别未予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执行也不一样。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备的庭长、副庭长的职级直接明确为正科级、副科级。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全院呈现出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90年代后期以来,我院配备庭长、副庭长以同时任命审判员职务来确定具体行政职级。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乡科级单位对待,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按股级对待,低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制级别,我院班子成员中的副职虽然明确为正科职级干部,但同过去任命的庭长、副庭长一样,一律作为非领导职务对待。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这种机构建制和干部职级状况,对法院干警的心理情绪和实际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
(四)进人渠道不畅
我院从1999年以来的xx年间,新进人员仅3人,其中2人是和组织部门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的法律本科毕业生,这也是我院仅有的2个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另有1人是从其他部门选调的具有法律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已任命为助审员)。
近年来,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已有18人相继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书记员15名,工勤人员1名。在15名书记员中有11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仍有4名书记员和1名工勤人员因为非政法专项编制、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等限制,不能任命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干警的积极性。
三、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宗旨意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对人民调解、仲裁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多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基层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由资深法官做老师,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加大对通过司法考试干警的奖励力度,提高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对在职干警取得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后任命法官的不适宜限制。
4、加强交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开展轮岗锻炼和岗位练兵,培养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复合型法官。
5、畅通进人渠道,不断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增强发展后劲。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
6、立足干警队伍的现状,尝试从现有书记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以解决法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上级法院放宽对任命法警和警衔评定在年龄、编制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7、提高干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评议制度,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进行岗位调整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工作。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制定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和干警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和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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