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一
摘要:科技创新活动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奠定了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正当性基础,税法激励是一种成本节约导向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举的正向激励模式。当前我国税法激励侧重于企业或应用型科研项目而欠缺对科研人员和项目实施过程的激励,由此导致高校、科研院所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导向不明、激励效应不彰。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功能,应以科技创新基本规律为基础,以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目的,通过强化权利保障机能、坚守比例原则、革新激励运作模式以及形塑税式支出制度等途径,实现税法激励的正当性、针对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激励效能 次 目次 一、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语境 二、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困境 三、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优化路径 结语 科技创新乃关乎人类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要素,高质量、可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离不开宽松优待的制度环境。
其中,正向激励导向的税法建设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成本支出,通过弥补科技创新活动的外部性、不确定性以增加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性收益,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税制环境。但我国至今尚未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的法治化运作,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的政策文件之中,碎片化问题突出。加上对税法激励政策的适用与监管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既难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热情,又无法充分发掘税法在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激励功能。基于此,从税法激励视角深入剖析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问题诊断我国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症结”所在,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制度,以期为构建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激励型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模式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指引,进一步满足科研人员的制度供给与权利保障需求,推动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经费涉及的相关税种立法和政策制定中,设计出有效助推科研主体积极创新的激励型税法规范体系,以此为科研人员和机构组织释放更多红利,间接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和提升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强科研人员的职业获得感与满足感。激励科研创新型税法设计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考量:实体层面上以税收减免为主要途径的税负成本缩减殊为关键;程序层面上以简化、缩短和提升税收征管流程、时间与效率为出路。基于此,本部分对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正当使命和制度环境予以证成和检视,从而全面、系统地阐释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构建的正当性基础与现实状况。
励科技创新的意图:在实体税种立法层面,应强调对科研应税行为的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制定;税收程序立法层面,针对科研经费涉税征管事宜的简政放权改革和信息技术革命。
项目经费的“税负枷锁”,逐步实现科研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驱动、引导科研人员自觉作出国家所期待的科技创新行为。
体和程序方面构建“减税负、便征管、促实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
(二)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具体现 呈现 为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激励型税收制度,我国相关税种实体法围绕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阶段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法规政策,意在为科研主体减轻获得收益的税负成本,此外,在税收征管立法和政策方面,也分布着诸多激励性规范。通过梳理和观察这些税法规定,可以大致体察税法激励科技创新之规范现状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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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层面。我国已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统领,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税法激励体系(如下表 1 所示),该激励体系以企业为主要激励主体,同时覆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激励内容涵盖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在科技研发阶段,通过对设备购置等大额支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基于单位内部科研资源自我分配机制对单位总体收益给予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科研支出的税负成本;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针对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不同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激励方式,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及时、高效转化;激励手段既包括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也包括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值得关注的是,2019 年 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提出了“研究探索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要求包括科技创新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该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法激励功能发挥更具规范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把控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力度与边界,避免税收流失和涉税腐败;另一方面,税式支出的激励性在于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资源配置的过程取决于市场价格而非政府决策,可增强税法激励的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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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程序法层面。简化税收程序、推进简政放权是落实税收红利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倡导建立“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为减少科研人员因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时间损耗,由科研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业务,科研人员仅需提供发票、科研项目合同等证明文件。金税三期系统是我国税务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在 2016 年全面推广实施,有助于统一税收优惠的适用标准,也能有效总结科技创新领域的税收优惠实施情况。此外,为便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收入预扣预缴等税务信息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科研单位财务处依据相关个税规定对科研人员劳务费等收入预扣预缴后,相关税费扣缴情况即可在该手机应用程序查看,并在规定时期自行线上申请预缴退税。基于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背景,近年来一些高校、企业的自主性财务规章中也相应进行了纳税程序和方式的简便化改革,科研单位中的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科研人员收益和负责单位应税数额缴纳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为科研主体分忧解难,但 也 需 要 与 科 研 人 员 和 单 位 科 研 部 门 实 现 信 息 获 取 与 对接,该过程也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境 二、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困境 科技创新是促进社会永续发展的“发动机”,但科学研究活动不同于传统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我国当前科技创新的税法激励主体以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为核心,虽然也涉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但仅针对其技术转让、设备购置等行为,缺乏对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税法激励,导致税法激励在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领域适用的激励导向与效用难以彰显。
确(一)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导向不明确 激励导向指引主体为实现目标的行为方向,围绕促进科技创新,税法激励应尽可能面向不同研究领域和科研主体。当前我国存在侧重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法实践,科研项目经费领域的激励性税收规则设计欠缺、创造性财产利益分配错位等激励导向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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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税收优惠并不多见,且规制范围较窄。首先,在激励主体方面,高校、科研院所虽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不同主体之间设置了明显不对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明确区分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为两种不同的科研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双方难以享受彼此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科研人员的税法激励虽得到重视,但仍以应用型人才激励为主,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税收优惠的适用的标准,难以调动理论研究领域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其次,在激励项目类型方面,激励性税收规则主要侧重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应用型科研领域,而对于从事非技术开发的科研活动仍存在激励空白。最后,在激励科目方面,税收优惠着眼于大额或需境外购置的科研设施,《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虽规定了与激励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但并不涉及科研项目经费中的绩效和劳务费收入。值得关注的是,为推动社会公益科研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可申请为非营利性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近年来,我国也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指导文件,高校和部分科研院所虽满足“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等条件,但却无法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而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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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财产利益分配错位。平衡公众与激励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激励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利益作为税法激励机制中的最核心因素,利益的公平分配可确保民众对制度的肯定与认同,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而投入或孳生的财产利益具有可税性,为税法介入其利益分配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有利于科研创新的优质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资金管理制度,更需要科研人员这一关键主体持续地追求与阐释真理,税法激励理应围绕科研人员的创新性财产利益公平分配来展开,但从表 1 中可见,在科技研发环节,高校、科研院所往往成为税法激励的主要受益对象,而在科技创新中起到能动作用的科研人员可享受的税法激励反而十分有限。
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因此,在现行税法激励导向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体制下难以公平有序地分配创造性财产利益。
应(二)现行税法激励模式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效应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的税法激励力度逐步加大,但在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治 理 领 域 却 呈 现 出 激 励 低 效 甚 至 无 效 的 状态,科研人员为争取经费可使用率仍以编制虚假预算、虚开发票报销等违规方式冒险套取,有必要考察现行税法激励模式在激励范围、内容和程度上是否真正实现了理想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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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激励空白,不利于提高国家整体的科技创新活跃性。另一方面,我国偏重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法激励,而忽视了科技研发这一“事前”或“事中”环节的激励。以科研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科研成果转化时,允许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成果入股收入可延递纳税等,而在科技研发环节,并无关于提升科研人员收入的普惠性税收规则。根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可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运用于项目研发过程,偏重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法激励往往不合时宜,难以对科技研发行为产生显著的激励效果,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治理也只是“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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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内容有偏差。调节收入分配是税法激励的重要内容,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要推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收入分配机制的形成,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但在税务实践中,项目依托单位往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将绩效收入直接并入工资薪金,使得工资总额过高而不得不适用高个税税率。然而,科研经费的绩效收入与传统意义上的绩效收入并不相同,依托单位参与的项目实施评估并不构成对科研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指导,即科研人员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并非“职务行为”,且发放的绩效奖励实际上是依托单位代为发放,与企业依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单位资产中直接发放奖金的性质并不相同,故不应将科研人员的绩效收入界定为工资薪金收入。
2018 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类标准由分类计征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有助于消解劳动类型化过多导致的税收负担,然而预扣预缴的征税方式意味着广为诟病的“科研劳务费超过 800 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的预定并未完全取缔。科研劳务费、绩效是科研人员劳动收入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实践中科研任务完成后再发放劳务费是普遍现象,集中发放会造成个体收入较高的假象而不得不适用高预扣税率,短期内将增加科研人员的经济负担。尊重和承认个人利益无疑是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但“可获得感”的切实提升才能转化为科研人员的内在动力。随着科研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比例限制不断放宽,税收难免成为科研人员获得之 “实”与法规赋予之“名”之间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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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始终存在实效性不足的问题。首先,税收激励政策具有期限性,我国制定的激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多属于临时性减税措施,而科研项目时间跨度长,具有延续性,故税收政策的短暂性和有限性有违科研规律,导 致 科 研 人 员 难 以 作 出 准 确 的 判 断 并 编 制 合 理 的 经 费 预算。其次,部门间科研管理存在差异,税收政策文件虽明确了减免税的标准,但相关管理单位并非围绕这一标准制定管理规章,当享受税收优惠与服从科研管理不可兼得时,科研人员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损及科研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最后,区域间税制存在差异,我国粤港澳大湾区通过补贴个税税负差额以促进各类科研人才沟通交流,但在《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 号)中,并未统一补贴的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而无法有效缓解税负差异,反而加剧了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的争议,也引发特定区域内科研人员向低税负地区流动聚集的现象。
径 三、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优化路径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法激励功能,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未来优化应结合当前激励导向不明确和现行激励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时坚持税收法定、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以厘清激励型税法建制的方向与路径。
能(一)确保激励性:强化权利保障之机能 为构建激励型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模式,应在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上尽快填补科研项目经费领域的税法激励空白,推动制定契合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需求、科技创新规律以及科研人员科研权利保障的税收激励规则。首先,转变制度设计理念,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并非国家向科研人员施加“恩惠”,而是维护科研人员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应跳出管理体制小修小补的改革循环,在宏观层面进行体制革新,推动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由“惩治型”向“激励型”转型。其次,科技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税收激励规则的制定应着力解除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必要的“税负枷锁”,通过补偿科技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减弱创新不确定性以增强创新收益,确保科研活动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最后,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应以扩大科研人员的权利范围,尊重并不断满足科研人员的各种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鼓励科研人员的科研智力劳动,规范构建科研人员税收权利体系,实现形式层面之“纸面上的权利”向实质意义之“行动中的科研权利”的转变。
则(二)加强正当性:坚守比例原则 科研项目经费的公共财政属性决定了税法激励涉及国家公共财政与个别群体之间税收利益的让渡。为保障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的正当性,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以确保激励目的和手段之间的适当性、必要性,协调社会公共与激励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围、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赋予利益关联主体参与权、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权利,使其切实参与到相关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中。
式(三)提高针对性:革新激励运作模式 1.。
扩大税法激励的惠及范围。不同科研项目在不同科研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法激励应在社会科学项目与自然科学项目、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型研究之间平衡适用,但不同科研项目有其特定的研究路径,科研项目经费无法适用完全相同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此,可发挥不同税种的功能,在税法激励制度设计时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确保不同的科研项目可享受相对均衡的税法激励,并增强科技研发环节税收优惠的可适用性。增值税对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应体现“中性”原则,兼顾经济资源损失与纳税人决策扭曲影响的最小化,如基于高校、科研院所可抵扣税款较少,可统一将其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增值税税率。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具有公平导向性,若一律免除科研人员绩效或劳务费中的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可在如基础理论攻坚项目上试点对主要科研人员的科研收入给予个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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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激励人才创新的薪酬激励机制。扭转科技创新领域“重物轻人”理念,不仅依赖于抽象的科研权利,也需要科研权利保障机制的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实现“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并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的激励目的。构建激励人才创新的薪酬税收激励机制在推动地区创新竞争,优化科研人员发展环境、实现收入分配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应统筹协调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激励政策繁多且导向各异的现状,并通过明确判定科研绩效的劳动报酬性质,享受收入减除 20%后为收入额再适用税率,提升劳务费 800 元的预扣标准,对科研人员股权分配及其转让可考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有效降低科研人员科研收入的税负。
3.。
现,难免导致政策实施衔接不畅。因此,应贯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的文件精神,在制定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和科技管理政策时,加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确保激励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向纳税人阐明合法利益的边界和获取方式。
使用合理性以及税法激励机制实施的客观界定。当前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绩效缺乏共识性标准,仅仅关注科研产出的绩效评估并不具有借鉴意义,而应重点关注是否有利于构建普惠性的科研激励机制,是否有利于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是否有利于保障科研人员权利。最后,强化对税收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科技研发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于偏离税法激励本质的违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予以否定性评价并适用问责机制。一是要制定税法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骗取税收优惠的罚则条款,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如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项目。二是要提升欺诈行为的查处率,依靠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和群众的广泛监督,防范税收激励政策成为套取科研项目经费的新途径。
人员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强化权利保障机能、坚守比例原则、革新激励运作模式以及形塑税式支出制度等途径,实现税法激励功能发挥的正当性、针对性与科学性。值得关注的是,对科研项目经费治理予以税法激励有别于以往经费管理体制的技术性微调思路,其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与分配机制研究,应将其置于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宏观框架下,引导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朝向“柔性式管理模式”发展,确保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法治创新具有更为细化的制度抓手和现实可操作性。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方案模版
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通知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模版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二
一、审计目的 通过审计,了解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促进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以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提高,促进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审计依据 本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财政厅、科技厅、监察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 号)、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 号)等。
三、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 月19日的发生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调查,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四、审计重点和内容 1.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情况。(1)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建设及执行情况;(2)学院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3)针对学院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情况。
2 .经费会计核算情况。(1)纳入学院财务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2)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3)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1)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情况;(2)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3)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4)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项目经费等问题。
4.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1)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2)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情况。(1)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2)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3)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6.科研项目经费资金结余情况。(1)是否存在科研项目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项目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2)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根据以上内容中的第 1、3、4 等三项内容,请科研处提供审计调查自查报告,并附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根据以上内容中的2、3、4、5、6 等五项内容请财务处提供审计调查自查报告,并附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
警官职业学院纪检审办公室 2013.6.19.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通知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模版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实施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三
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国国防建设服务,规范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单位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国防科技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国家科技部及其它国家部委下达的各类涉密或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各军兵种,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及工程物理研究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四)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国防科研子计划项目及根据国防科研需要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军工处(以下简称“军工处”)负责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成果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配备兼职保密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配合军工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4、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国防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五条 纵向项目是指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局、各军兵种、国家科技部以及国家委托的相关单位代表国家直接下达的各类计划或涉密项目;外单位与大学(合作、协作)联合申请的上述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是指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 凡申请国防科研项目以及向项目委托方提交有关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的要求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相应级别的信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场所要求,经军工处确认后,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监管下进行相应的科研活动,并保留相应记录。提交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和军工处审核、备案、监管。
第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由军工处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任务书),并加盖大学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 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及保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需严格执行批复(合同、任务书)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六个月之前上报军工处审核后,由军工处报项目委托方协调。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全面负责项目保密工作,定期向军工处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保密隐患,学校将中止项目,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审计工作由项目组负责人配合审计组完成),项目组应及时向军工处提出验收申请,军工处审核通过后,由军工处向项目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结题后项目组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完整材料自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交档案馆归档。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按要求提交完整验收材料。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指导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间接经费)等。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间接经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批。
第五章 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和经费到账凭据到军工处申请开立经费卡。
第十七条 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委托单位有相关管理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或合同书中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 5%提取。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严格按预算划拨合作单位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 5%提取。
第十九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他管理办法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提取管理费中的 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以任何方式从国防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学校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将项目收益计提。项目结题后,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开支范围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863 计划”军口项目、“973 计划”军口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军口单位执行项目,其间接经费分配政策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 100-3000 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 100-5000 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 100-5000 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0 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动力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据实列支。
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研保密制度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涉密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大学国防科研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涉密项目实施前应遵循《大学国防科研定密和密级调整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分解定密工作,及时提交定密分解表。项目组涉密成员所在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科研工作场所应严格参照《大学涉密场所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确保国防科研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涉密(军)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军)”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网络上传递和发布涉密(军)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研项目用涉密计算机及办公系统应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工作涉密场所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经军工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应按照《大学研究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撰写并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简称 gf 报告)。经委托方审查通过后,该类报告等同于一篇 sci(e)三区的论文,一个纵向项目原则上认定1 篇。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结题、鉴定后应及时到军工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提交完整的结题、鉴定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承担具有重大影响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任务书)的约定执行,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须经军工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成果报奖须通过军工处审查,并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研成果配套经费奖励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201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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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四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 x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局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xx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涉及与局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的内容将依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拨入,及上级局集团有限公司投入,企业自筹的用于科研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 xx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外来项目和 xx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客观透明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局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和资金管理的规定。
投入计划进行安排和落实。
第七条 外来项目及xx项目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均应纳入到xx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中。
(一)负责征集各部门科研项目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核,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建议立项的项目及科研经费估算;(二)组织专家、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对申报立项的项目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审核、评估;(三)按照项目合同的进度、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向财务部提出拨付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四)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五)按合同约定或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成果转化收益方式,组织做好项目后评估,配合做好科研统计。
(一)负责将科研项目投入预算纳入到全面预算管理中;(二)根据 xx 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状况,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三)负责上级局集团公司及其它拨款部门的科研项目拨款收支工作。
(四)根据技术研发部的申请,办理科研项目实施相关费用的拨
付。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其中: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 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 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内分配,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时,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按月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经费预算计划,提出项目经费拨付申请,技术研发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技术研发部在收到国家有关部委、地方、上级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的计划任务书,或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后,应 xx 预算管理办法及时申请调整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外来项目的外来经费,纳入各相应的外来项目的经费统一管理。除国家有关部委、地方、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随意变更。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台账,并接受上级单位或局集团公司的科研审计。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
合同规定科目及详细预算额执行;预算内科目如需要调整,在不超过预算科目总额 10%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造成超过预算科目总额 10%的偏差情况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局集团公司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决算报表上报局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
第十七条 经局集团公司批准中止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剩余的项目经费上缴局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属,在科研合同中必须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xx 承担国家部委、地方、股份公司、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时,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xx 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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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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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五
蒋悟真 作者简介:
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
2020 年 10 期 标题注释:
本文系 2019 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9jzd018)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党和国家作出了一系列有关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示和系统部署,但因改革政策性文件欠缺稳定性、系统性、可操作性,难以真正突破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障碍。为此,在法治视域下,发挥领域研究范式中多部门法不多学科合作规制的优势,理性讣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矛盾不转型,从顶层设计、体系重构不制度供给层面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法律障碍予以系统性研究,构筑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学术体系不理论体系,成为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时代命题。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法治障碍(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的本质解读 国家通过公共财政资劣科学研究活劢,是基二国家不科学之间已建立一种科学契约关系而出现的,即“政府给予科研经费资劣和科研自治权以交换科学发现、技术创新和科研人才”。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的关键戒实质在二“调整和重塑国家不科学的关系”,即科学契约关系及其保障机制的规范化。具体而言,一是科学契约关系的夯实,事是发挥科研自治性,三是对科研产出率进行科学合理评价。概言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的深层要义,就是在科学契约关系的引导下、借劣必要的法律基础要素(如权力、权利、责仸),以廓清科研项目经费资劣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力(利)行使的边界,实现国家不科学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权力(利)、义务和责仸分配达到规范化不均衡化。
“各自为政”;另一方面尚未构建起符合科研活劢基本规律的经费使用监督规则,而是准用行政预算监督制度不规则。
2.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运行机制丌顺畅 首先,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阶段,科研人员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幵严格执行经科研资劣机关批准的项目预算,此种预算编制违背了科研活劢基本规律,同时使得科研自由严重依附二项目预算。其次,在科研项目预算执行阶段,采用定额补劣资劣的方式,但在具体的经费支出不使用过程中,更类似二成本补偿制,科研项目资劣制度不经费报销制度的设计缺陷,极大地增加了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风险。最后,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阶段,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仅能就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而无法判断经费使用合理不否,一方面导致科学研究存在着低效、浪费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二科研人员为确保科研活劢的顺利进行而突破现有经费管理制度的预算执行偏离行为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
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法治化基础(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力的配置基准 1.辅劣性 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程中,应首先发挥科学共同体、项目依托单位等主体的作用,当依靠科学共同体戒项目依托单位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经费管理问题时,科研资劣机关才及时介入经费管理进程,丏科研资劣机关丌得替代科学共同体戒项目依托单位的经费管理行为。
2.开放性
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历程,经历了由单一的“科研资劣机关—研究机构”为主体的经费管理制度到“科研资劣机关—与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再到“科研资劣机关—与业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依托单位—独立第三方主体”的多元化经费管理主体制度的改革进程,相关主体经费管理职权也基二经费管理的需要而丌断调整。
3.协同性 科研管理高效运行的前提是权力的合理分配,强调多元主体基二共同理念和治理规范采取集体行劢,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在丌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体间实现权力、义务、责仸的协同和优化,在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协同进步中达到协同治理目的。
(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力的优化配置 1.科研项目评审阶段的权力配置 一方面应明确科研资劣机关、评审与家的职责范围,充分赋予幵尊重评审与家在项目评审中的独立性不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夯实公平竞争机制,从评价体制、公开程序以及评审与家责仸等方面夯实科研项目经费配置公平竞争制度。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使用的权力配置 一是优化科研资劣机关的宏观管理职权:首先,为科研活劢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其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纠纷解决以及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等机制;最后,强化科研资劣机关的合同责仸。事是明确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能定位:首先,明确项目依托单位经费使用服务者的定位;其次,明确项目依托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落实分级责仸承担机制;最后,落实项目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仸。
3.科研项目经费监督阶段的统筹协调 第一,以功能适当性为基本原则构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分工;第事,统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管标准;第三,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不审计、纨检监察、巡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的目标(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中的科研权利保障问题 1.科研权利赋予及维护机制丌足 通过梳理各位阶代表性的规范文本可以发现,科研权利的内容在逐层授权不具体化中更加演变为一种宣示性的权利,丌仅在赋权的范围上逐渐缩小,对科研权利的程序性救济也处二缺失的状态。
2.科研责仸担负不权利行使丌匹配 从规范层面来看,现有的规范文本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内容完备、逻辑明确的责仸促进体系,存在过二强调行政性追责而导致促进科研人员自觉履责(即自律)方面弱化以及可操作性丌强等弊端。
管理方式上,出现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上的尝试性失误戒过错,应对改革者的责仸予以豁免。第三,救济权及其保障机制的明确。首先需要依据科研过程的特征及其规律区分内部救济不外部救济途徂。其次,科研人员救济权的行使形式,除了行政复议不诉讼外,还应纳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不仲裁等。最后,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对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仸予以明确。
2.责仸自由的规范构造及尽责机制的健全 在规范科研人员行为劢机方面,可以积极落实幵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育科研人员的责仸自觉方面,可从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手,强化科研人员在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方面的自律。
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的责效兼容(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绩效保障模式的选择 当前我国合规导向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机制过多地保留着传统管制思维,试图通过严格的过程控制和责仸追究机制来规制科研经费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导致多元主体间法权配置的失衡、科研项目经费配置的非效率性等多重困境。我国合规导向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模式亟徃向合规律导向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模式变革,以满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要求。
(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绩效保障机制的完善 1.绩效评价宗旨的转化 首先,经费绩效评价机制以保障科研权利为宗旨;其次,公平不效率的统一是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所保障的基本价值目标;最后,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机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2.评价组织模式的调整 首先,应在明确人大最终评价权、科技部实施组织权、第三方参不权以及与业人士评议权等丌同主体权力(利)的基础上,厘清丌同主体行权边界和职责;其次,发挥科研资劣机关、同行评议与家、第三方主体等多主体作用,实现多元主体互劢,保障评价的多元化、与业性和有效性;最后,完善评价程序和责仸追究机制,克服绩效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力)恣意,保障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
3.评价标准不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 第一,我国经费评价标准不指标体系的建构应转向以多元主体权利(力)的合理实现不项目经费的综合效果为重心,从而形成以投入、过程、产出以及效果等多元经费指标评价体系构成的综合经费绩效评价体系。第事,类型化评价标准不评价体系的建构,应针对丌同类型项目的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
4.责仸追究应坚持惩罚性不激励性的统一 首先,在建构多元化责仸体系的同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为多元主体参不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提供宽松的环境;其次,合理建构多元主体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法律责仸体系,依据科研资劣机关、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主体等多元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仸;最后,通过赋予特定权利(力)为多元责仸主体合理采取改进行为提供宽松环境。
经费管理法治化的理想图景。为此,总结以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实践经验,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法治化理念、制度和基本概念予以科学阐释和理性分析,从而为尽快制订出台一部亊实不规范相统一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条例”提供实践不理论支撑,以之引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全过程,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路徂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实现中国科研项目经费治理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民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方案模版
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通知模版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六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江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政发〔2016〕107 号)、《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教科〔2016〕7 号)、《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大科技〔2016〕25 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按照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 四条 条 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管理费:学校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提取。学校按照提取管理费总额的 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二)统筹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后剩余部分,每个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单独设立统筹支出经费卡,开支范围包括(1)绩效支出。(2)课题结题审计费。(3)科研工作通讯费(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4)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5)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6)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8)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9)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10)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
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后可各发一次。二级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承担监管责任,课题组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原《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大科技〔2014〕34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条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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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纵向科研项目合作任务书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七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中共 aa 省委办公厅、aa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aa 省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委托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取得、使用及其管理应遵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科研和财务制度规定。所有合同必须按照《aa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浙师〔2017〕15 号)的要求签署,并在科学研究院备案。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获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院(部门、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监管体系。
任。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应落实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包括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研究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心理测试、数据分析及购买相应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等。
10.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相关的管理费用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预算与支出管理按照《aa 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 号)执行。
1.业务接待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需的餐饮等接待费用,接待要求参照《aa 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浙师办〔2016〕2 号)执行。
2.横向项目劳务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研究有直接贡献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下列费用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可在相应票据背面注明原因,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最多上浮一档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2)学生的科研差旅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教职工标准执行。
(3)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均按《aa 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举办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并提前上报会议计划和预算。
(1)举办会议需按《aa 师范大学会议、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列支会议费原则上参照《aa 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中的三类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3)举办国际会议需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 号)、《aa 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国际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师外字〔2008〕2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报备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前报备。
(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3.图书资料费:购置单册(套、函)500 元以下的图书资料,购置人可凭发票直接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购置单册(套、函)500 元(含)以上的图书资料,购置人须在图书馆“科研经费购书管理系统”中登记建账,并将购置的图书资料(附清单)和发票送单位所在资料室,由资料员核对无误后出具入库凭证,最终凭资料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和入库凭证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数据采集费:列支数据采集费时,按照不超过 100 元/人/次的标准,填写《数据采集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一),提供发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等,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列支横向项目劳务费时,需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根据实际贡献提取,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支出劳务费需提供对方银行账号,费用直接打入对方银行账户,个人所得税由对方承担。
(1)以会议或现场访谈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36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1800 元/人/天;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24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12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15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750 元/人/天。
(2)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不超过会议或现场访谈标准的 50%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向校内专家咨询的,发放标准按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无票据的支出费用处理。在从事野外考察、调查研究等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报销人可填写《aa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无票据支出证明单》(见附件二),注明支出内容与无法取得法定票据的原因,并附支付凭据或经证明人签字的说明材料,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其中住宿费用不超过 300 元/人/天,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证明单据每单实报金额不超过 200 元。
目录内的设备),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并按《aa 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过程公示。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旅游费用;医药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非科研用途的装潢费和装潢材料费、水电费、房租费、用房物管费、有线电视维护费、个人通讯费、家电购置及维修费、手机购置及维修费等。
第三章 建账、报销审批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或“财政经费指标下达通知”,并告知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根据“到款通知单”(财政经费指标数)及“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回执”“项目合同书”等科研项目立项和预算文书办理建卡手续;计划财务处完成科研项目建卡后,项目负责人可在计划财务处的“财务查询系统”中查询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卡号。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有特殊说明外,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报销由经办人(或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的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根据预算编制实行预算模板控制和支出比例(限额)控制,禁止超预算支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预算调整的,须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科学研究院递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预算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财务部门调整预算。
1.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回执、合同书)”编制的预算执行。经费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要调整需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可根据研究需要调减设备费或调整其他科目预算;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2.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作双方有预算约定要求的,须在委托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经费预算。
第四章 转拨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文书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约定转入协作方。经费转拨须提供项目合作证明文书和经费转拨单,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在经费转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任务内容和目标、成果产权归属、经费使用预算等情形的,还需与外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合作单位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预算约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凡批准转拨的科研合作协作经费涉及项目间接费用的,按照《aa 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 号)执行。
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经费转拨按国库支付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外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合作经费,其使用需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等文书的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及已结题的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和无法转出的纵向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校内项目组成员负责该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无校内项目组成员的,暂时冻结经费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临时开通报销时段集中报销。
1.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组可以在国库收回期限前在原项目中开支后续费用,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
2.非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可继续用于相关课题研究 2年,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若 2 年后仍有剩余,按规定收回。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备案表》,办理结题备案手续。完成结题备案后结余经费转入横向发展基金卡,按本文件规定范围支出,用于开展相关科研活动。若合同中有关于结余经费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用,在财政未收回的前提下,待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被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的30 日内按规定退回。
第五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另行规定外,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管理监督部门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严禁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尤其是用于旅游、娱乐等费用。严禁利用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严禁以虚列人员、虚假签字方式领取劳务费谋取私利;严禁为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报销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学研究院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涉及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标准与要求和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科研项目及经费下达(委托)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费和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的项目和利用合作方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等,参照本办法中的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校地、校企研究院(所、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横向合作平台以及校级研究机构等的平台运行经费参照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aa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科研字〔2018〕1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矿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篇八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外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项目名称:_________
项目来源:_________
资助金额: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项目资助方(甲方):_________
项目承担方(乙方):_________
一、主要研究内容:_________。
二、成果提供形式:_________。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_________》,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检查监督研究进展和经费开支情况,要求乙方按甲方规定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全套资料。在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_________》的规定和本合同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和完成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剩余经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甲方项目拨款。
(2)乙方将根据项目研究成果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转化。在以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和联合生产等有偿方式转化本项目成果时,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协商好所获纯收益的分配。
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
六、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项目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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