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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一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维护我镇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全镇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依据《xxx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现和完成以下总体目标:
(一)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的意识;
(二)遏制违法建筑势头,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秩序;
(三)完成违法建筑的巡查任务、建立和落实违法建筑巡查长效机制;
(四)加大抢建、超建建筑的拆除力度。
二、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一)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工作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市、镇有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巡查、限期整改、依法拆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巡查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职责: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定期巡查及督查考核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负责对违法建筑发放停工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将巡查的违法建筑进行拍照取证登记造册,为今后的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严格执行巡查执勤,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来电、来访所反映违法搭建等相关信息。
巡查时间:为有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的搭建和及时了解掌握已有违法建筑信息,决定实行每周一至周四为规定巡查时间,周五至周天抽查。
(三)综合执法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职责:执法组成员在完成单位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执法组相关工作,在有执法任务时严格按照党政综合办公室安排,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集结,并听从组长和副组长指挥。
1、未经审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未经审批在老宅地、村内空闲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后旧房未拆的;
10、在高压走廊、道路保护范围内,影响安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1、其他未经市、镇发改、土管和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中队责任
1、日常巡查工作;
3、违法建设行为的证据收集及法律程序的履行等;
4、简单违法建筑的拆除;
5、复杂、较大违法建筑拆除方案的制定,拆除时市执法局增援人员的协调等工作。
(二)各村委会(社区)责任
各村委会书记及社区书记是辖区治理违建的第一责任人,各片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1、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旧房未拆除的,由村委会负责拆除;
2、翻新的老房屋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和拆除;
6、房屋建设30厘米以内的,村委会必须制止并上报。
(三)国土资源所责任
2、占用耕地、林地等因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
(四)规划站责任
2、集镇区已办理规划手续的批后监管工作。
五、农村新建房屋的上报要求
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房屋必须符合“安居富民”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镇域内建设两层以上楼房的(集镇区内一层以上),必须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xxx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三
刘某某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由家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并常年于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自2018年4月起,某施工单位以东华大街北延项目施工为由,擅自占用刘某某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壤硬化,并在其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某某获知涉案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其施工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
实践中,除了以上提及的违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还有违法批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等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维权提示
那么,如果遇到土地违法行为,自身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依据此规定,作为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土地违法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对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自然资源厅或者自然资源部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未予处理,申请人可以就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如果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土地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向有关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从以上四种方式比较来看,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等多种优势,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所以,我建议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优先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维护。
维权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应注意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应收集证明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财产的证据材料,最好以视频、图片等方式对财产情况进行固定。如果后续提起赔偿申请,以上材料均可作为证明主张数额的依据。
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答复函的方式予以阐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讲,在土地未被恢复原状之前,被侵权人的起诉权利一直存续。
案例解读
回到本文的案例,刘某某经确认施工单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后,委托我所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后,刘某某收到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答复称施工单位为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非法占地亩,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已于2018年7月10日对施工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复最后称,如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高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在六个月内就以上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处罚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貌。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
^v^: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v^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四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xx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xx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xx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xx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xxx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xx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xx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xx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xx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xx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xx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xx)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20xx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20xx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xxx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xx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华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通州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xxx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xx)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华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通州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xx)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xx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公布村务申请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xx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王顺生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顺升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本案中市政府从形式上已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委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该《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实际上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等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其限期责令褚庄村村委会限期公开村务信息,能够更好地促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知情的权利。
六、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0日下午13时5分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某小区内1号门面店主与2号门面店主因空油桶堆放问题引发纠纷,双方人员由争执进而引发殴打。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局)接到报警后,指令民警出警并对涉案人员及证人调查取证。20xx年9月22日,开发区分局将该纠纷正式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10月9日,沈某被传唤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12月2日,沈某、蔡某以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在诉讼期间,被告于12月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开发区分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是否存在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正当事由两个方面审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为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被告于20xx年9月22日立案,至20xx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般办案期限,也超过了最长六十日的办案期限。调解亦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则不应适用调解处理。即使存在调解的事实,那么从原告沈某10月9日拒绝调解之日起至被告于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长达六十一天,仍然超过了最长六十日的办案期限。更何况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履责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治安纠纷的及时化解。《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xxx《公关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调解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借口。本案中,在沈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超过三十日办案期限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而被告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当然,被告也认识到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原告起诉后一周内就作出处罚决定,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勇于纠错的诚意,并得到了原告谅解。在现代法治国家,一个明显违反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内容完全合法,也会因为姗姗来迟而被贴上违法的标签。
(一)基本案情
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以甘肃永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进行违法建设, 对其练车场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为由,向其所在街道社区和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等多个机关进行举报。但以上机关对其所反映事项均无任何处理。20xx年10月,宏光公司将永隆公司违法建设的问题举报至兰州市委信访办,兰州市委信访办将举报材料转至兰州市行政执法局,后兰州市行政执法局又将举报材料转至区行政执法局,但直至宏光公司起诉时止,区行政执法局仍未对该公司的举报作出任何答复,故宏光公司以区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有时通过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意识到自身问题而主动纠正,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并经过法院准许,同样可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效果。行政不作为案件往往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懒政”“惰政”等主观因素或某些客观原因而引发,相比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低,只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当事人之间的症结往往易于化解。实践中,不少案件是原告在向行政机关多次反映、投诉无果后,才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一旦起诉,常常在诉讼期间就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这从一个侧面凸显了行政审判这一外部监督机制的重大影响力。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可以使原告诉求在短时间内实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
八、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和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凤阳县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县推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惠民工程。赵永天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于20xx年4月22日向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危房改造补贴申请。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评议后同意赵永天的申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审核。但直至赵永天提起诉讼时止,镇政府未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其危房改造申请的审核职责。赵永天遂于20xx年4月17日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未依照《方案》作出审核决定,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危房改造申请审核职责。
(二)裁判结果
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凤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程序及审核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上门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且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该方案同时规定,凤阳县危房改造确定的检查验收时间为20xx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原告赵永天依照规定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但被告镇政府在接到其申请材料后未能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其审核职责,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危房改造申请进行了补充核查,认为其不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条件,并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告知了赵拐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法院已将核查结果告知原告,但原告不愿意撤回起诉。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危房改造申请审核职责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强调了乡镇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职责,对督促其切实依法履责、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农村危房改造是xxx确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决执行,确保中央政令的统一和畅通,确保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现居者有其屋。在地方政府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过程中,村、乡镇和县分别负有相应的评议、审核和审批职责,任何一个环节怠于履行职责,都会形成“肠梗阻”。本案被告镇政府在长达一年时间里未依法核查原告赵永天的申请,忽视其权益保障,严重影响了补助对象的确定工作,构成不依法履责。因被告诉讼期间作了审核,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但仍然判决确认其不履责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定,彰显了司法审查的价值。
九、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2日,艾立仁因右小腿闭合骨折就诊于沈阳中大骨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大骨科),术后不仅骨折未予治愈,其闭合骨折还引发成骨外露、骨感染,后经十次手术未能治愈,现腿部残疾。艾立仁认为治疗中存在医疗损害,参加第一次手术的医师吴某存在越级手术这一违法事实。自20xx年5月至12月间,艾立仁多次向辽宁省沈阳市卫生局(现更名为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就中大骨科越级手术等多项问题提出举报与投诉,市卫计委未给予回复。20xx年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将此事报导后,艾立仁得到市卫计委医政处的接待,并承诺调查处理。20xx年2月19日下午,市卫计委医政工作人员张某通过电话回复说“吴某不是越级手术”。艾立仁对该答复不服,以市卫计委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手术医院及手术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艾立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市卫计委提出过对手术医院及医生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不存在事实根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艾立仁上诉后,市卫计委辩称,中大骨科是一个二级专科医院,具有为艾立仁手术的医疗资质,手术医生吴某系高年资住院医,该医院授权其从事一、二级手术,并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组织部分三级手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手术分级是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中大骨科现在没有相关的分级,故吴某不存在越级手术问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及市卫计委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艾立仁提出过举报且市卫计委已口头答复,故原审认定艾立仁没有提出过申请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外科手术分级制度管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艾立仁申请的事项属于市卫计委的职权范围。市卫计委对艾立仁举报事项已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关事实的认定,但针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认定其证据不足;且根据其现有的调查事实,市卫计委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需要艾立仁针对如何处理违法行为再次提出申请,故市卫计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市卫计委对艾立仁的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定职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依法保障患者权益有积极作用。医患纠纷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调查,依法履责,既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要尽快明晰责任,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由于医疗手术的高度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患者医疗知识的局限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医患关系的桥梁,在调查处理医患纠纷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依法中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本案中,市卫计委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医院没有建立分级制度,就应当责令涉案医院改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却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涉案医院未建立分级制度故不存在违规越级手术问题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本案二审判决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示范作用。
十、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20xx)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得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因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3日以(20xx)天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于20xx年1月16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
(二)裁判结果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份额。故判决:一、由该局按照20xx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20倍×20%的标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张美华等五人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916元;二、驳回张美华等五人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美华等五人认为判决以20%承担赔偿责任太少、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则认为不应予以赔偿,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在20xx年6月10前一次性给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二、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争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本案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五
文昌市规划局
市xxx会:
一、2009年以来我市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发生的数量
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巡查发现60宗(未查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不符合规划退线要求的15宗,严重影响城市景观1宗,占用道路用地建设10宗。
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计29294平方米。
(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往往只是发停工通知了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给违法当事人形成政府执法只是形式而已的心理,促使违法建筑迅猛增长;同时,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对当事人刚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及时制止和查处,等到当事人建筑完工后才去查处,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而此时的查处又有不少是以罚代拆,这又从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重视不够,物力、人力、财力不足等原因,致使“打违”工作面临诸多难题;另外,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打违”工作缺乏有效的考评和监管,致使“打违”工作责任不清,相互扯皮推诿。(二)由于缺乏私宅报建的有关规定,致使长期以来我市居民建私房成为无序状态,乱搭乱建无规划现象严重,同时村庄规划跟不上,没有合理引导村民合法用地,致使农民宅基地审批无法落实,形成私占私分私买土地的混乱局面。另外,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未到位,规划编制滞后等,致使村民抢建现象严重。
于我市未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村干部、村民私自买卖集体土体的行为时有发生。
(四)由于缺乏社会舆论宣传氛围,在当前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利益的驱动和老百姓守法意识的淡薄导致社会对违法建筑行为的纵容甚至“跟风”违法建设,而未形成社会对此违法行为的谴责和议论的氛围。
(五)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大项目的有效带动,旧城改造项目的不断推进以及国际旅游岛战略的实施,我市房地产价值节节攀升,因此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及旧城改造拆迁补偿中存在的“违法用地同样可以得到补偿”的导向下,不少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占地、私买私卖、以租代征违法建设。
三、开展打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专项活动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我局对文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巡查,根据违法建筑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并制定了《文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我局多次派员到海口学习,并借鉴海口打违、拆违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局拟制定了《文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四、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1、执法人员不足,车辆配备不齐;
4、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体制有待改善;
5、涉及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双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主
体、责任单位不明确,责任交叉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6、文城、龙楼、清澜、铜鼓岭等地区的违法建设现象比较突出,因涉及到征地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多,利益关系复杂,加大了查处难度; 7、由于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担心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打违、拆违的决心不够。
五、下一步的整治措施和立法建议
(一)整治措施
首先要认真抓好规划执法、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xxx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执法程序,坚持文明执法、亮证执法,严格遵守规划执法的规定。同时坚持案卷评查制度,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相关制度,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办案质量及效率逐步提高,规范了执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增强查处实效,确保规划的权威。要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的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规划执法顺利开展。
完善规划公示制度,为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再次,领导重视,建立机构。成立整治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人员从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采取集中办公,统一调派。六是落实保障措施,市财政部门要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列入专项预算项目,划拔专项资金作为“两违”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且要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细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把责任机制细化到“两违”整治工作的前期,细化到机关、部门、企业、村民及机关干部和广大党员个人。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要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xxx要加强对提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批复工作。
(二)立法建议
建议市政府从以下几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
1、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区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xxx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荔城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区委、区政府: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三)分门别类,开展调查摸底。各镇街根据“两违”整治的范围,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对2011年以来的 “两违”案件进行调查摸底,并对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分类,制订清理整治方案,确保第三阶段的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至目前,12336热线电话已受理违法用地的举报投拆案件12起。
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莆委[2011]8号)精神,及时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函的形式告知相关镇街,并督促相关镇街牵头组织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及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确保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不留死角。今年以来,共函告各镇街国土违法案件19次85宗,面积35340平方米,函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违章建设3次16宗。三是注重执法联动。各镇街、国土、建设、城市执法等对“两法”行为均能做到主动出击、迅速行动,以点带面,各个击破。截至目前,全区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34次,出动执法人员1995人次,雇佣民工370人次,租用大型挖掘机4辆次,切割机13台次,强制拆除“两违”建筑物130宗18405平方米(包括上一轮“两违”清理遗留案件),达到“拆除一处、震摄一方”的效果。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市“两违”办的统一部署,建议将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分为五批。具体划分是: 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发现的“两违”案件列入第一批; 2010年以来领导督办件、行评件、群众举报件、上访件、12336、2626002等热线电话受理的案件列入第二、三批; 2010年以来巡查中发现的未拆除到位的案件及上一轮“两违”未整治到位的案件列为第四、五批。
(二)加强督查、定期通报。由督查组对各镇街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 任人按莆委办[2011]8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具体督查时间安排:一是2011年4月15日前对第一批清理情况进行督查;二是2011年5月31日前对第二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三是2011年7月31日起对第三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四是2011年9月10日起对第四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五是2011年11月10日起对第五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根据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的现象,建议建立由公安、国土、城建执法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两违”清理整治的顺利开展。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蔓延的势头,昨日,我市专门下发了《******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打重管,对城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一、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成立,19宗违法案件被重点督办
近年来,我市各城区私搭乱建、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双违”现象愈演愈烈。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含******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文深任组长的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局、中级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将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和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少于30人的执法队伍。21日,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通报了市区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分别涉及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新区。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将对该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要求相关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辖区政府要依法组织强拆。
二、完善奖惩问责等机制,坚决遏制“双违”蔓延
《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不仅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建立完善了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巡查报告机制和拆除、考评考核、媒体曝光等一系列机制。
建立堵疏结合机制。我市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凡确属住房困难的城乡居民,由行政村、社区和乡镇办事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报,经审批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险房的个别村(居)民房屋,由乡镇办事处经城区、******新区城乡规划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址加固维修,但不允许扩大建筑面积。对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社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建立考评考核机制。我市将制定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列入综合目标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城区“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未完成拆除任务又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对每半年考评在前2名的城区,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奖励,并奖励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对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最多或面积最大的,市政府将扣减其下年度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办事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宗数和面积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属于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外地企业将被清出******建设市场。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蔓延的势头,昨日,我市专门下发了《******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打重管,对城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一、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成立,19宗违法案件被重点督办
近年来,我市各城区私搭乱建、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双违”现象愈演愈烈。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含******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文深任组长的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局、中级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将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和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少于30人的执法队伍。21日,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通报了市区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分别涉及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新区。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将对该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要求相关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辖区政府要依法组织强拆。
二、完善奖惩问责等机制,坚决遏制“双违”蔓延
《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不仅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建立完善了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巡查报告机制和拆除、考评考核、媒体曝光等一系列机制。
建立堵疏结合机制。我市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凡确属住房困难的城乡居民,由行政村、社区和乡镇办事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报,经审批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险房的个别村(居)民房屋,由乡镇办事处经城区、******新区城乡规划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址加固维修,但不允许扩大建筑面积。对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社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建立考评考核机制。我市将制定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列入综合目标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城区“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未完成拆除任务又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对每半年考评在前2名的城区,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奖励,并奖励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对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最多或面积最大的,市政府将扣减其下年度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办事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宗数和面积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属于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外地企业将被清出******建设市场。
建立问责机制。各城区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每月累计出现3起的,由市xxx门对责任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行政过错问责。城区办事处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2000平方米,涉农办事处、乡镇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市xxx门将依据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建立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将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力的典型予以曝光。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要在媒体表态。设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双违现象
根据《******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政治活动实施方案》,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2月,我市将全面清理城区(含******新区)范围内违反《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后,我市将从今年8月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8月5日前,各城区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同时组织人员现场督促自拆。对在8月15日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项目,各城区将根据所辖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特点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城区办事处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2000平方米,涉农办事处、乡镇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市xxx门将依据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建立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将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力的典型予以曝光。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要在媒体表态。设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双违现象
根据《******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政治活动实施方案》,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2月,我市将全面清理城区(含******新区)范围内违反《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后,我市将从今年8月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8月5日前,各城区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同时组织人员现场督促自拆。对在8月15日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项目,各城区将根据所辖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特点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六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xxx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七
一、根据《xxx城市规划法》和《xxx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八
一、本通告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第四轮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涉及三街五镇一乡,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县城核心规划区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指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从事的下列建设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都要依法予以处置。二是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园林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紫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等五线,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且不宜美化亮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商品房开发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遗留的到期时售楼房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尤其对顶风抢建、暴力抗法抢建构成事实的,新开挖破坏耕地的,重点路段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予以重点打击。
三、各乡镇(街道)为控违拆违管理责任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负责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的建立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向县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通报情况。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阻碍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对查处违法建设时所发生的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要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当地派出所要安排足够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五、实行部门联动,对已发生的违法建筑由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综合治理。县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不得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县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县建设、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交警部门要严厉打击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的车辆,特别是“三无”车辆一律予以查扣。
六、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干部职工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发现涉嫌违法的建设行为,有权向县控违拆违办公室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xxx广丰县委
广丰县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违法占地讲话稿违法占地宣传内容篇九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xxx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由xxx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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