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宁夏高考语文题目篇一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请从下列任务中任选一个,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完成写作。
① 1919年5月4日,在学生集会上的演讲稿。
② 1949年10月1日,参加开国大典庆祝游行后写给家人的信。
③ 1979年9月15日,参加新生开学典礼后写给同学的信。
④ 2019年4月30日,收看“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后的观后感。
⑤ 2049年9月30日,写给某位“百年中国功勋人物”的国庆节慰问信。
要求:结合材料,自选角度,确定立意;切合身份,贴合背景;符合文体特征;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宁夏高考语文题目篇二
6个古诗句选2个或者3个,自行立意,确定文体,自拟题目。
1、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
2、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杜甫)
3、何须浅碧深红色,自是花中第一流(李清照)
4、受光于庭户见一堂,受光于天下照四方(魏源)
5、必须敢于正视,这才可望,敢想,敢说,敢做,敢当(鲁迅)
6、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毛泽东)
间接抒情法
【特点】
间接抒情的特点是抒情含蓄婉转,富有韵味,感染力强。间接抒情一般可以通过叙述抒情,作者在叙述时加上自己主观感情色彩,根据感情的流动来叙述,使读者在叙述的过程中感受作者的思想感情;也可以通过议论抒情,作者在议论中,表达强烈的爱憎、褒贬之情,这种记叙中的议论一般是利用判断来进行;还可以通过描写来抒情,作者在描写的过程中,渗透自己的情感。采用间接抒情的方法,要做到语言美丽而又富有感情色彩。
先叙后议法
【特点】
先叙后议是先叙事后议论,因此议论要起总结上文,点胆中心的作用。议论时,要对事件的主要内容,或事件的主要人物,或主要事物进行议论。这样才能做到叙事和议论的统一。议论的方法,可以通过文章的人物的语言、心理活动进行议论,也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议论。
先议后叙法
【特点】
采用先议后叙的方法,首先开门见山地提出记叙的要点和中心,并以此统全文,使全文所记事件的意义,通过议论之后,显得清楚明白。在叙事的时候,要根据议论的中心,抓住重点进行写作。
夹叙夹议法
【特点】
夹叙夹议的特点是叙事和议论穿插进行,写法上灵活多变,作者可以自由自在表情达意。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写作要注意叙事的连贯性,议论插入要自然。
以物为线索
【特点】
在叙事的过程中,让某一物品在事件的各个阶段重复出现,并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它的形象。这种物件往往起过渡作用或象征和点明中心思想。
宁夏高考语文题目篇三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时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欲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食,果实未熟,不~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载。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威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其余。当弗,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佛泽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利罚。
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据测,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督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的思路和途径选择。
(编自张玮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1、 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易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b. 《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 《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 《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宋代政府注意到产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b. 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c. 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政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d. 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基于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人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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