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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文档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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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范文》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补正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的同时。申请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网上申请注销需要的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一式两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是实名认证账号。
拓展资料: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可以注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范文;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扩展资料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集中对外公布。注销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登记档案。
对被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许可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食品许可登记统计数据。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被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单位,提出主体资格恢复或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可重新提出许可登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步: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范文》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范文》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zxx不完美也ok 变更、延续、换证、注销的办理(一)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4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附:注销申请书范文 a.5-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 no: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委托书兹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委托事项及权限:1、□ 同意 □。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zxx不完美也ok 变更、延续、换证、注销的办理(一)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23739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4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范文;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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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有关材料;
附件:变更申请书范文a.2-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范文no: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范文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2.按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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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文档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
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臵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装臵,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臵,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清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臵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
第四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四十四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臵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五章 餐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一)设臵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设施。
第六章 餐饮许可分项审查要求
第一节
第五十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腌菜类的,可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中面厨房审查规范第十条)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二)按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许可审查规范59条)
第五十七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第七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附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校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农产品、现场制售等多个种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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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或摊位,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六十五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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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文档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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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货值金额十倍增加赔偿。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不安排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活动。
(五)不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六)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留每次进货的票据或清单。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还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批发记录制度。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清单的'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销售乳制品的,遵守有关乳制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三、 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各荐规章制度,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生产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五、 妥善处理消费都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南门口江南大药房(盖章)
负 责 人:陈 军(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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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文档篇四
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新人危机,可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19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文档篇五
本人,男,xx年xx月出生于凯里,xx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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