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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便民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篇一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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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便民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篇二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基本成熟的工作制度。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立法、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能够适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漏洞和缺陷,需结合当前的民行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涉及的只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187条、188条、189条、190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而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加以支撑和完善,造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可依”的窘境,使人民法院审理民行抗诉案件时与检察机关的认识出现差异,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随意性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范围较窄,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3.抗诉效率低,成本高。抗诉程序环节众多,加之民事诉讼法又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4.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
法院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是在挑毛病,搞对抗,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在这种心态下,法院的法官们对检察院抗诉的民行案件没有存在明显错误的,一般都不愿改判。
目前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案件主要存在调(借)阅案卷难、抗诉难;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不明、有错不纠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实践中的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再审模式,导致案件办理周期长、改判难,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明显裁判不公的民行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
当前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加之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检、法两家又难以达成共识,使检察机关难以对这类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1.改革完善现有的抗诉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阅原审法院卷宗、进行调查等知情权。二是建议在法律上将“抗诉”的表述改为“提起再审”,以更加准确地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
2.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应当由抗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交异地法院再审,不得未经审理直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1.完善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之方式,确定检察机关抗诉之事由。民事诉讼处理的.是私权争议,对于私权争议,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区分检察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出抗诉和根据当事人申请抗诉两种不同情形。前者主要体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进行监督(包括审判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
2.进一步明确抗诉对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仅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至于对哪些裁定可以抗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利于检察机关、法院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相互配合,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因此,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诉的生效裁判的范围。
3.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明确调查取证范围。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否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决定是否抗诉时,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我们认为,一是明确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的职责。二是明确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能力。三是对案件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以理服人。
第一,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第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
第四,妨害市场公平竞争,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不特定多数的群体利益的案件;
第六,其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便民举措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篇三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宣传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业务较之其他业务开展的晚,加之种种原因,比如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人们对这项业务重视程度不高等等,造成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发展的比较慢,同时,也出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抗诉率低,改判率也低的现象。当然,这一情况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有立法上的原因,有司法解释滞后的原因,这是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但就目前情况,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案件质量,我们要积极的探索,行政的研究,我党得要想提升案件质量,应当加强和提高以下几方面能力的素质。一、 从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现状看,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是队伍人员少。同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加之最初开展时法律规定上不够健全和严密,导致了这项工作开始时就没有重视起来,一些院只安排了极度少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民行业务发展的较慢,所以民行队伍的人员始终较少。二是民行检察部门的人员素质不高,因为检察机关重建以后,最初没有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没有专职的民行检察干警,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后,其人员都是从刑事检察或者自侦部门调入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这些人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掌握的比较少,同时,到民行工作的人员年龄均是偏高一些的干警,这些人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劲头不足。所以,要想提升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质量,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增加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力量,尽可能的调入一些年富力强、法律专业毕业的干警,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的专业人材;同时,对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要加强培训,要尽可能地组织一些学习班或轮训班,请一些民事行政法律专家进行授课,不断地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更多地掌握民事行政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使我们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开展的更好,也为搞好民事行政检察提高办案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 从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状况看,民行部门办理的案件中,能够成案的占整个受案的比例比较小,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受理案件关把的不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同于自侦部门的举报案件,也有别于刑事案件,由于民事行政案件在处理上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一些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对法院没有问题的判决不能正确对待和理解,便到检察机关申诉。我们检察机关申诉和举报统一由控申部门的举报中心接待,由于接待人员对民事行政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多有少,另一方面,也可能单方面听取了申诉人的陈述,所以受理了一些不该受理的案件,这样,无疑增加了民行部门的工作量,也使民行部门提抗案件在整个受案中减少,有个别的案件民行部门要费很多口舌,做很多工作才能使当事人自诉。所以,要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案关把严。因为民事行政案件具有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都是公开的,为此,我个人认为,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最好民行部门会同控申的举报中心一起接待,这样,对哪些不该受理的申诉案件,可以直接的给予当事人答复和解释,就能使一些不该受理的案件,直接就不予受理,并且,通过对申诉人法律知识的宣传,使他们对法院没有错误的判决有正确的对等和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及理解,使其自觉的息诉。这种办法,使民事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减少,使其能够把精力和时间投到别的案件上去,这也是对申诉人一种负责任的办法,能使申诉人不再重复或越级申诉和上访。
三、 尽管我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部门,我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都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和法院判决的一种监督,但是,从申诉人的角度看,这也是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一个途径,到我们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都是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并且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院不予调查取证,而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往往会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首先要对法院所采信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那些申诉人有异议的证据,更要作为审查的重点,如果这些证据存在问题,势必导致事实和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这是我们提出抗诉和能够引起再审的主要理由之一。另一方面,我们要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证据,进行细致的调查,应当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申诉人都是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自己的申诉理由往往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所以,我们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也要细致的去调查,这样,才能使提抗的案件质量高,抗诉点找的准。
总之,要想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抗诉案件质量,要在多方面下功夫,既要提高人的素质也要在办案的程序上,办案的方法有所创新,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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