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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撤诉的依据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篇一
×××人民法院:
1.……
2.(写明财产(证据)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建议法院责令被监督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等情况)。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二、本文书应当发送人民法院。
三、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的依据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篇二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 目前 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 理论 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 发展 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 社会 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 自然 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 企业 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 历史 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 法律 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 内容 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 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 研究 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 现代 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 中国 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 法律 (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 发展 的必然 规律 ,并已为西 方法 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 社会 ,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 理论 ,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 问题 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 经济 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 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 中国 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 哲学 ,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 目前 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 研究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的依据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篇三
××检民公立〔2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存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时使用。
二、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的依据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篇四
××检行公线交〔20××〕×号
××××人民检察院: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初步调查认定的该案件线索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交由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线索交由你院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本院。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决定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的依据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篇五
;摘 要:医疗美容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监管不足以及相应制度规范滞后等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医疗美容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持续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维护医疗美容领域公共利益。
近年来,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行业快速发展。有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医美市场规模达2245亿元,其中,非手术治疗项目发展迅速,增长率达40%。截至2018年底,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医疗美容市场,占全球市场的10%。[1]仅以上海市黄浦区为例,截止到2017年底,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共计284家,其中,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51家,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71家,营利性医疗机构162家;美容美发场所704家。而在医美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对医美行业监督管理不足且相应制度规范滞后,医疗事故和医美纠纷频繁发生,而这也凸显了医美行业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根据《2017中国医美行业黑皮书》统计显示,在众多的医美机构中,藏匿着数量众多、无资质认可的非法医美机构。据统计,中国黑诊所数量已超60000家,是正规诊所的6倍,其中,管理和监督落后是导致非法行医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1)美容行业的药物缺乏相应的质量检验和价格机制,价格不透明,定价无明确标准;(2)医美行业规范相对较少,且部分规范制定的时间较早,存在滞后性;(3)病例管理混乱,一些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甚至存在隐藏病历的情况,以致发生纠纷后,就诊者维权难度大。以上乱象在医美领域频繁出现,而受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责任部门之间协调跟进效率较低等问题掣肘,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而个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又相对有限,以致一旦出现医美纠纷,个人维权难度极大。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不仅要把法律明确赋权的“4+1”领域案件办好、办扎实,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健全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2]近年来,医美行业呈现跨越式发展,受利益驱使,该行业内部违法经营、规避法律和逃避监管等行为普遍存在。医美领域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针对因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作为,致使医美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
为解决医美领域行政监管不力乱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浦区院”)自2017年以来,多次深入基层进行追踪和调查。经调研发现,在医疗机构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各违法行为中占比最高,其次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2017年,黄浦区医政类行政处罚案由使用数量最多的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18年、2019年无证行医形势依然严峻。除此之外,黄浦区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还专门对涉及医疗纠纷的部分诉讼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黄浦区部分民营诊所和医美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病历管理混乱和停业整顿期间仍擅自执业等不合规行为,导致就诊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些违规问题,黄浦区院积极与原区卫计委进行沟通,2018年11月,先后向原区卫计委制发《沪黄检行公建[2018]04号》《沪黄检行公建[2018]05号》检察建议书,针对上海市多家口腔门诊部及医美部停业期间擅自执业、不书写或不规范书写病历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管、规范病历管理,及时公示有关医疗机构停业、执业的行政许可等建议,以切实保障就诊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病历是医生对就诊者进行的包括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就诊者疾病发生、发展、转归等情况,也是就诊者医疗健康档案的重要内容。就诊者有权知晓自己的治疗过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而在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书写病历或者病历不给到就诊者,以致发生纠纷后,就诊者要颇费周折地搜集证据来证明就诊事实,维权难度极大。对此,黄浦区院对原区卫计委提出建议如下:(1)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2)强化对医疗机构日常执业的常态化监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向就诊者调查等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病历书写、保管规定,切实保护双方权益;(3)随着电子病历的推广,可以尝试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互联动态监管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等执业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因法定事由申请停业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后,只有待法定停业事由消除后经申请恢复执业才能从事医疗服务。然而,部分医疗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仍擅自对外执业,在医疗设施或医务人员尚未达标的情况下就提供医疗服务,这也使就诊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侵害。对此,黄浦区院向原区卫计委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对医疗机构停业期间行为的监管,可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场所醒目位置将停业情况以通知或告知形式予以公布,防止醫疗机构擅自执业,保障就诊者知情权;(2)严格审核医疗机构停、复业申请,督促医疗机构在停业期间积极进行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原区卫计委高度重视,积极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开展以下工作:(1)对被投诉门诊部展开现场监督检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及时向问题门诊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门诊部必须申请复业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并规范书写病历;(3)派监督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许可后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对处罚多、投诉多的医疗机构增加监管频次和加强查处力度;(5)及时公示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等。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落实,病历管理不规范、违规执业等问题整改成效显著。根据原区卫计委2018年12月28日回函中内容,其在对被监管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的过程中,暂未发现病历管理、书写不规范,以及违规执业等情况再次发生;与此同时,原区卫计委也加强了法治教育宣传工作,印制宣传折页、展板、海报等,通过现场宣传、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因原区卫计委积极履职并在期限内回复,黄浦区院遂决定对此案作结案处理。
(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力军,在促进医美领域的病例管理、行医规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行政机关在医美领域存在的监管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在尊重行政自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之义。[3] 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医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要充分贯彻依法、谦抑、有限监督的基本原则,要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及“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工作理念贯穿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全过程。[4]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通过调研,以及建立与行政机关互联互通的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深入掌握医美领域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构建并完善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规范并加强对涉医美案件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作配合。
(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首先,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对于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所遇到的涉及医美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与相应的职能部门以及医美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商讨,从而提升医美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专业性与说服力。
其次,完善公开听证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内容,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对医美领域重大复杂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从而提高检察建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对策建议的可行性,提升检察建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5]此外,公开听证也是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式。因医美领域专业性强,而就诊者普遍风险意识淡薄,对于该领域了解较少,很容易出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就医美领域乱象开展普法宣传,有利于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与维权意识。
[6]
注释:
[1]参见艾媒咨询:《2018-2019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研究与产业链分析报告》,搜狐网https:///a/295459818_533924,最后訪问日期:2020年10月23日。
[2]胡卫列:《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参见杨春雷:《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彰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效能》,《人民检察》2020年第6期。
[4]同前注[3]。
[5]参见荣晓红:《论我国检察建议刚性建设》,《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6]参见《近5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怎么破?上海首份医美纠纷案件白皮书及风险提示案例发布》,《人民法院报》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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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如有),××年×月×日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现已审查终结。
一、行政机关基本情况
被监督行政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与本案不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有关的法定职责,列明职责依据)。
……(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磋商情况
……(如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写明与被监督行政机关开展磋商的情况及磋商结果、继续调查情况)。
四、检察建议情况
……(写明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时间、基本内容等)。
五、跟进调查情况
……(写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或者检察建议期满后行政机关的实际整改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况)。
六、审查终结意见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认为,……(结合审查认定的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本案是否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以及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若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是否由本院提起诉讼。)现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条或第八十一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提出审查处理建议,决定终结案件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移送其他院审查起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承办人:××,××
××年×月×日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由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后制作审查报告时使用。
二、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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