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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篇一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浙江省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3)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2.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据该省相关规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省外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 学校部分专业英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类(省外为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篇二
2013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被列入浙江省本科第一批次招生,首次招生计划80名。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经过12年的办学实践,紧紧依托浙江大学推进内涵建设,整体办学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2013年位居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第一名。学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依托省重点学科“机械制造及其及自动化”、“浙江省零件轧制成形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机电与能源实验中心”等平台,拥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宁波市拔尖创新人才第一层次人才领衔的教师团队,先后培养了8届1000余名高素质的本科毕业生和7届近60名硕士、博士研究生(/gaokao/),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经省教育考试院综合评估,认为我校完全具备第一批次本科学生的培养能力和条件,最终批准了学校在该专业开展第一批本科招生,招生计划为理科80名,按公费收取学费,即学费为4400元/生.学年。
该专业列入一本招生后,学校将出台一本专业新生奖励和国际交流奖励等一系列招生政策,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具体政策近期请关注查询学校招生网);学校将充分发挥宁波市和浙江大学双方资源优势,依托浙江大学强大的学科背景,参照研究生培养方式,在导师培养、国际交流、名校学习、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致力于培养机械装备领域(尤其是海洋装备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
2.新增商务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为紧跟市场对专业人才新的需求,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今年特别增加了商务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首次招生计划分别为60名、35名。至此,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数达到了36个,增加了学生报考的专业选择余地。
3.就读热门专业机会增多
进一步增加财务、金融、土木、建筑等热门专业计划,如财务管理由130名增加到150名,金融学由160名增加到180名;继续扩大各热门专业的转专业指标,大大增加了学生就读热门专业的机会。
4.省外计划稳步扩大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篇三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6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653
第六条 办学地点
1.校本部: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80号
2.教育学院: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587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特点:南阳理工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理、文、法、经、医、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院校,学科涵盖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9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南阳理工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南阳理工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2.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3.对不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高考附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考虑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所在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4.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播音、编导类专业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总分=(文化成绩÷文化课总分)×50+(专业成绩÷专业课总分)×50”计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对艺术专业成绩并列分,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仍同分,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其他录取要求
1. 外语语种:日语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2.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无性别比例要求;
3.我校本科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及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4.我校本科护理学专业和专科护理专业对男生仅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女生不限。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参见2016年在各省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
学校招生网址:http://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nyistzs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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