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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专长考试报名篇一
导语:中国传统医学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医疗、生活实践中,不断积累、反复总结而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理论风格的医学体系。
各县(区)卫计局,同煤集团医卫中心,委直(管)医疗机构:
2016年4月1日—5月31日
(1)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1)网上报名。,注册后填报个人信息。
(2)网下报名。申请者填写《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向所在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上网打印)。
(3)各县(区)卫计局请将报名材料和2016年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5)于2016年6月1日—17日报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科。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临床实践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盖章;
(7)考核、考试费每人100元。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
(一)各县区要在本辖区内相关媒体(电视、报刊、网站等)进行通告,加强宣传,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知晓本次考核有关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二)各县区地要加强对申请人报名时所提交材料的审核,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相应材料整理、汇总。
(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报名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将依法取消报名资格。
确有专长考试报名篇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辖市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我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南省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件1),公证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留档,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中医药法》实施前,经多年实践且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中医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印证材料等资料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九条 我省居民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取得《中医医学师承出师证》者,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中医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河南省;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我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统一格式);
(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已经取得《中医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
(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八)已经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
(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担任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一)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违法执业被行政部门处罚过的;
(二)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有在违规社会培训机构中授课指导经历或与其利益相关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在全县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二)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在全市辖区内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中医管理部门。
(三)省中医管理局对县、省辖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方式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有异议的,需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有具体经办人签名,经办人应为办理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2.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3.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问答。
(一)诊断技能操作
1.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3.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1、在专业范围抽取中医非药物技术进行操作演示;
2、对抽取技能操作中并发症的处置进行演示;
3、对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
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经全体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后,由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考核结论。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专家集体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省中医管理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我省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依托全省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河南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河南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省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应经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或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我省申请注册。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国家和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县级中医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
(一)定期考核内容: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范,中医基础知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知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传染病防治等,以上可选取全部内容或根据需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
(二)定期考核机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委托或指定县辖区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药学术组织承担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机构条件应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章规定。
(三)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可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四)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考核结果应逐级上报,并由其申请医师注册的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可由省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
(四)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内容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对象出勤情况和培训纪律,具体培训考核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考核报名、审核、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河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报名。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确有专长考试报名篇三
新的一年,门诊部将在院领导和指导下工作,结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一、推崇“病人至上、微笑服务”的服务理念
门诊是医院的前沿阵地,精神风貌和业务水平最能代表医院形象,时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强化“外树形象、内强本质”的观念。
二、门诊日志和处方合格率达100%
新的一年里,严格管理,按处方管理规定,合格率达100%,门诊日志达100%。
三、传染病漏报率零误差
严格传染病报告制度,各项漏报率为零。
四、努力完善中医特色科室
大力推行中医药农村十项适宜技术,服务患者,减轻患者负担,突出中医药的“简、便、廉”的特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的作用。
五、积极配合公卫工作
公卫工作是群众性工作,教育大家要整体观念强,秉大公卫工作,人人参加,把整体医疗水平上一个台阶。
六、狠抓医疗安全,争取业务收入上台阶
在狠抓医疗安全的同时,挖掘各自潜力,尽努力,让门诊部收入上一个新台阶。
七、树立勤俭节约思想
教育职工,节约一度电、一滴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公共财物爱护完好,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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