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总结过去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果。总结要体现个人的思考和成长,不要简单罗列事件或事实。不同人对总结的理解和呈现方式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总结范文。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版)。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二
成语是人们长期沿袭使用的.,结构基本固定的短语或短句.本文试图从分析翻译的原则以及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着手,提出汉译英中成语的几种翻译策略.
作者:胡娟曾勇黄细燕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外语系,江西,南昌,330099刊名:考试周刊英文刊名:kaoshizhoukan年,卷(期):“”(9)分类号:h3关键词:成语翻译文化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三
英译汉,俗称翻译,在考研英语试卷中虽然只有10分的值数,但是每个理智的考生都会同意,倘若我们没有在备考中充分地学到必要的翻译知识,那么我们将会在其它的项目比如完形填空、阅读理解等中遇到很大的困难。所以,要想使自己在其它项目中取得骄人的业绩,就必须从一开始重视翻译!
英译汉试题为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在一篇约400字的短文中有五个划线部分,考生应根据上下文将各划线部分译成汉语。要求译文准确、完整、通顺。
从测试要求来看,考生应能理解原文,同时译文正确,文字通顺,语句符合汉语习惯评分标准规定:
1.译文正确,文字通顺,可给满分;
2.汉语出现错别字,按整篇累计扣分,每4个错别字扣1分;
3.语句不符合汉语习惯、语序错误、用词不当或漏译使句意含糊不清,酌情扣分;
4.理解完全错误或译文混乱不成句,不给分;
5.如同一句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正确译法可给分;其中一种译法错误,酌情扣分。
题材内容:
所选文章的题材涉及科普、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常识性内容,体裁多为议论文,也有说明文或记叙文。例如:
1994年:关于科学发展;
1995年:关于标准化教育和心理测试;
:关于科学研究领域的发展差异;
:关于动物的权利问题;
:关于宇宙起源问题;
:关于历史研究方法;
:关于工业经济;
:关于科技;
:关于人类行为科学问题;
:关于人类学的问题;
:关于人类语言与思维问题;
:关于媒体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关于美国对知识分子的定义问题;
:关于法律学习与媒体的关系响;
:达尔文对思维能力的.看法;
:关于教育种类划分的问题。
所以考生平时不仅要阅读专业的英文文献,同时要广泛阅读其它专业的科普文献。只要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注意扩大阅读量,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同时经常进行一些必要的翻译练习,掌握必要的翻译理论和翻译技巧,提高汉语表达能力,就不会在考试中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了。
另一方面,从试题来分析,命题组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试题难度加大:要求考生在做题时不能以词定义,孤立理解句子,而是要把词和句子放到上下文章节中加以理解;更加强调对习惯用法和语感的掌握,考生靠单词和语法规则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成绩的。不管是主观题还是客观题,考生必须理解全句、全段和全文,将语法、词义和上下文结合起来理解。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四
摘要:层次翻译法就是根据原作上下文的逻辑分析与逻辑综合,查明篇章结构内部大小不同的逻辑层次,按照这些逻辑层次的用语需要来探讨各种语言结构的合理翻译手段。文章通过分析汉语与英语句子的差异,探讨层次翻译法在汉译英中的应用,提出翻译过程应注意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有关翻译方法的文章大多数是围绕传统的翻译方法,如“增译法、减译法、重译法、分译法、词序调整法、词类转换法”等等进行探讨。与此不同的是阎德胜(1994)从层次翻译法的角度探讨了这一翻译法在俄汉翻译中的应用。他指出:文章的层次多种多样,所运用的翻译技巧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多从逻辑立层、逻辑补层、逻辑组层和逻辑顺层这四个方面来探讨翻译技巧。层次翻译法就是根据原作上下文的逻辑分析与逻辑综合,查明篇章结构内部大小不同的逻辑层次,按照这些逻辑层次的用语需要来探讨各种语言结构的合理翻译手段。受此启发,我们试从汉语与英语句子差异的角度来探讨层次翻译法在汉译英中的应用。
1汉英句子差异的研究。
从过去的有关句法方面的汉英对比的学术文章中,学者们的研究角度逐渐从结构走向思维,从微观走向宏观(潘文国,),在汉英句子对比研究上得出了许多非常有见地的结论,如:“树式结构”对“竹式结构”,“焦点视”对“散点视”(申小龙,1988),“形态律”对“逻辑律”(潘文国,),“三分法(svo)”对“二分法(话题-评论)”(马秉义,)等等。从前人的观点可以得出汉英句子的主要差异是下面几点。
1.1用词层面。
英语常用名词,且通过动词的派生、转化、弱化和虚化等手段,采用非动词的形式(如名词、介词、形容词、副词等)表达动词的意义,因而叙述呈静态;汉语则倾向于多用动词,具体表现在动词连用,用动词(词组)充当各种成分,动词重复或重叠等,因而叙述呈动态(连淑能,1993:104-127)1.2表达层面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逻辑思维有许多不同之处。英语句子的逻辑表达大体上有三种类型:逻辑“缺层”、逻辑“跳层”、逻辑“并层”(张伯敏,1997:110)。
1.3语序层面。
英语是分析型、综合型的语言,因此语序既有固定一面,又有灵活的一面而汉语时分析型的语言,因此语序比较固定,在语言的组织中,需要有一根线将一个个语音语义串起来,即逻辑,由人的思维逻辑决定语音语义团块安排的先后次序,遵守“逻辑律”,具体表现有时序上的先后律、空间上的大小律、心理上的重轻律和事理上的因果律(潘文国,1997:257-276)。
1.4结构层面。
英语的句子结构常式为“三分”(svo)汉语的句子结构常式为“二分”(话题句=话题与+评论语;实事句=实事语+动作语)。英语句子视点固定,以动词为中心搭起固定框架,以“形”役“意”,是以整驭零的封闭式“树式”结构;汉语句子视点流动,以意义的完整为目的,以“意”统“形”,是以零聚整的开放式“竹式结构”。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六
进的建议,以达到认清这种教学法的合理成分并对我们的实际教学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语法翻译法。
1.产生。
语法翻译法(thegrammar—translationmethod)是“用母语翻译教授外语书面语的一种传统外语教学法,即用语法讲解加翻译练习的方式来学外语的方法”(鲁宗干,2001)。人们当时学习拉丁语的最基本目的仅仅是学习各种经典作品和官方文书,当时拉丁语的基本形式也仅存于书面语中,于是阅读成了当时外语教学的首要任务。这样外语教学的趋势也开始从中古时代的积极运用拉丁语转向研究拉丁语的书面形式。而在课堂上利用语法分析和翻译来学习文学作品被证明是有效的方法。
一般说来,语法翻译法属于传统语言学派。传统语言学认为语言的书面形式高于口头形式。传统语言学家强调语言的准确性、纯语言性及利用拉丁语的教学模式。这一时期历史比较语言学研究确认了印欧诸种语言的亲属关系,形成了语言的机械原子观,即一切语言都起源于一种语言,各种语言基本都是相同的,语言和思维是统一的。该观念在外语教学实践中的体现是,本族语被逐词译成外语,或者外语被逐词译成本族语,其重点放在了外语书面语的阅读和理解上,忽略口语教学。而构成语法翻译法的学习理论则是机能心理学。机能心理学家认为人的心智有各种机能并可以对其进行分开训练。当时的古典语言教学的另一目标就是对学习者进行智力和思维训练。人们认为理解和记忆复杂的语言语法规则是训练思维的重要方法。
语法翻译法在替代了拉丁语的统治地位之后几乎统治了欧洲外语教学长达数百年之久,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之间“统治了整个欧洲”(richard&rogers,2000);语法翻译法“创建了在外语教学中利用母语的理论,成为外语教学史上最早的一个教学法体系。它的出现为建立外语教学法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体系奠定了基础”。
2.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典型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以传统语法作为教授外语的基础。语法被当作语言的核心,是外语学习的主要内容。语法讲解采用演绎法,先讲解语法规则,再在练习中运用、巩固规则;语法材料的安排是先语法后课文。翻译是教学的基本手段,母语是主要的媒介语言。外语翻译成母语,母语译成外语的逐词翻译是教学的基本手段。
从这些典型特点中,可以看出:语法翻译法—它精细的语法规则和广泛的词汇知识使得语言输入更易于理解。它更易于外语学习者对各种语言现象系统化,并由浅入深地将语言分级处理;帮助外语学习者对目的语做出假设,辨别母语与目的语的异同;帮助学习者将目的语结构内化,从而提高其使用外语表达的能力。
综上分析,可以概括出语法翻译法的教学模式为: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一切教学活动以语法为中心,学生先阅读文章,教师对文章及句型进行语法分析,然后翻译解,最后要求学生机械训练,记忆所学的词汇和语法规则。
语法翻译法作为最早的教学法在国外盛行的同时,它也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外语教学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阶段来分析其在中国的沿革:
1.晚清。
我国正规的外语教学开始于京师同文馆。1872年,京师同文馆公布了8年制西学课程。在这个课程中,低年级的有关课程包括“浅解辞句、练习句法、翻译句子”,而到了高年级,课程则扩大到“翻译选编、翻译公文、练习译书”,将翻译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要内容(顾卫星、王国平,2001)。而当时对外国语在教学方法上有明确规定:“当先审发音、习缀字,再进则习简易文章之读法、译解、书法、再进则讲普通之文章及文法大要,兼会话、习字、作文”。(朱有,1983)。
综上所述,中英互译、背书、习字、造句、阅读、作文等都是翻译法的重要特征。
2.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有关英语教学改革体现在1912年的《学校系统令》中。其中中学课程标准对外语教学内容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年:发音、拼字、读法、译解、文法、习字;第二年:读法、译解、造句、会话、习字;第三年:译解、会话、作文、文法;第四年:译解、作文、文法、文学,要略。从这可以看出,它主要强调发音、习字、文法、造句、翻译。而教学方法仍然是语法翻译法。
3.民国时期后。
民国以后,即1949—1977年,“这一时期的教学方法上,一般都归属为语法翻译法。因为当时的教材是严格按照语法的学习顺序编写的,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主要是分析式串讲,在中学里用母语串讲,重视精读,造句、翻译,听无专门训练,靠机械的背诵”。(张正东,2000)。
1978年之后,国家大力恢复和发展外语教育。外语教学法总体上采用了听说法与语法翻译法相结合的方法,既抓句型操练,又按语法进展顺序编写课文。近年来尽管引进交际法,但“语法翻译法仍是大多数外语教师首选的教学方法”。(韩红,2002)。
4.现代社会。
尽管多年来一直受到人们的指责,但到今天,在很多学校外语课上使用翻译法仍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教师水平不高,缺乏专业训练的一些学校更是这样(《中学英语教学法》)。“语法翻译法经历修整,以各种各样的面貌仍旧在现代的社会里广泛流传着”。(richards&rodgers,2000)。
在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大学英语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较强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要求毕业生能借助词典翻译文章,译文通顺,表达清楚。能借用词典将题材熟悉的汉语文章翻译成英语”等。所以在大纲指导和考试指挥下,国内多数英语教学会自觉或不自觉采用语法翻译法来培养阅读与写作能力。
三、语法翻译法的改进。
作为一种古老的教学方法,语法翻译法沿用至今已暴露出很多缺点。所以,目前,对它有很多这样的认识:把语法翻译法完全看作所谓的“旧的教学法”、“过时的教学法”、“落后的教学观念”等。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世上没有“万能”的教学法。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不足,每一种新方法都基于对过去教学方法的反思与修整。即便是主张采取交际法教学的学者们也没有全盘否定语法翻译法。这说明了“发展某一理论而排斥其他理论,……是不明智的,最有益的尝试莫过于把优点结合起来”。(王才仁,1996)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应更客观地、科学地看待和使用语法翻译法。
由于传统的语法翻译法存在局限性,因此,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坚持它的长处的基础上,吸收包括交际法在内的一切符合我国教学情景的教学法的长处,摈弃其不足,使之成为真正有效的教学方法。
1.加强听说训练,培养学习者综合语言能力。语法翻译法强调的是读写教学,但是,听说能力提高会影响和制约其他能力的发展。因此,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坚持听、说、读、写全面发展。同时,要把现代科技教学手段引入课堂以加强听力、口语教学、如投影仪、多媒体等。2.保持教师“风格化”的基础上,经常调整和改变教学方法。学生往往会对单调的`教法感到厌倦。语法翻译法过分坚持以教师为中心,一味灌输,教学方法单一、陈旧,容易导致课堂沉闷,从而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要重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在这方面上,教师的性格,教学风格,教学方法以及课题等起着关键系的作用。
3.科学认识母语在英语教学和学习中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适当使用母语是必要的,学生感知外语时一般都从母语出发,即使通过直观教具,学生在思维活动中也可以通过母语的帮助才能准确地将外语词义与实物、情景联系起来。但是,要把握好一个“度”,过多使用母语组织教学,容易产生母语干扰,不利于学生直接理解和直接应用英语的习惯。
4.教学方法的折中融合。现代外语教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教学法,如苏俄的“自觉实践法”、美国的“认识法”、我国的“四位一体教学法”等都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在过去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折中与融合。
正如我们所说的“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四、结束语。
语法翻译法从形成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语法翻译法存在它的优势与不足。而每一种教学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语法翻译法也不例外,它也在不断吸收它法之长,不断调整、丰富自己。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语法翻译法已向我们显示它很强的生命力,这证明了它存在于现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而今天我们对语法翻译法的讨论,并不是要鼓吹彻底使用这种古老的方法来指导今天的外语教学,而是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吸取其精华,结合其他教法的有效成分,综合运用,使我们的外语教学达到更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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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m].上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七
正确选词是保证译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如果能做到在词语意义和字面形式上都对等当然最好,但如果不能兼顾,则可取意义、舍形式。许多普通的词往往有繁多的释义和搭配,翻译过程中的词义更加难以确定。选词时,要注意词义的广狭、所处的语境、词义的褒贬和感情色彩。
1.增译法。
增译法根据英汉两种语言不同的思维方式、语言习惯和表达方式,在翻译时需要增加必要的词、短语或句子,从而使译文更为准确、流畅。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的差异,汉译英时往往需要补充汉语里省略的词语或缺失的表示语法结构的词,使译文更加符合英语的语法结构和表达习惯。汉译英的增译法通常包括增补冠词、介词、代词以及连接词。
相对英语而言,汉语在意思表达上往往比较笼统;英语则更加精确、严密和明晰。所以在汉译英时,需要增加一些在汉语中可以忽略,但在英语中因语义需要而无法省略的词语。
在翻译文化色彩浓厚且不易被译文读者所理解的词语时,需要使用增译法,把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翻译出来。
2.减译法。
与词的增补情况相反,原文中有些词语从译文的角度来看往往是多余的,可以或必须删去,不然会造成文章冗余、意思含糊等弊病。减译法要以不改变原文的内容为前提。在不影响原文整体意思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删减一些词语,使译文更加简洁、流畅。
3.词类转译法。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以根据译入语的规范,把原句中某种词类的词转换成另一种词类的词,即我们常说的词类转换。
汉语具有动态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常使用动词。而英语具有静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多使用名词和介词。所以在英译时,要对汉语中的某些动词进行转译,使译文更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英语中有些介词具有动词的特征,所以汉译英时,原文中的某些动词可以转化成介词短语来表达。
汉语中的一些动词常常可以用英语中的形容词来表达,这些形容词通常与动词是同源的词,如doubtful,alive等。这样,译文比直接用动词更地道、准确。
英语以“主—谓”的主干结构为中心来统领各语法成分,句界分明,外形严谨。在汉译英时,译文在逻辑和形式上都应当体现出英语的特点:
1.如果是单句,首先应当确立句子的主干及句型。
2.如果是复杂的句子或长句,则需要确立中心。根据上下文进行句子组合,可以译为并列句、主从复合句(名词性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等)、并列复合句或使用独立结构等。
因此确立主干是汉译英的第一步,也是正确翻译的基础。
针对四六级翻译中的句子,重点讲解四种方法:顺译法、逆译法、合并译法和拆分译法。
1.顺译法。
所谓顺译法,就是按照原文顺序翻译的方法。有些汉语句子的内容结构与英语表达方式比较一致,在翻译时可按照原文顺序进行翻译。这种方法多用于单一主语的句子。
2.逆译法。
英语重理性思维,其逻辑顺序一般为先主后从,即先表态后叙事,先果后因,把信息重心放在前面。所以翻译时,应根据译入语的特点适当调整语序。
3.合并译法。
合并译法亦称化零为整法,主要是根据英语行文紧凑、简练的原则,将两句或数句合译成一句。
4.拆分译法。
拆分译法是把一个长而复杂的句子拆译成若干个较短、较简单的句子。
一个段落是内容相对完整、结构相对独立的语言片断,译者在翻译时要把整个段落当作一个有机的语篇来处理。段落中句子之间的衔接和段落间的过渡属于较高层次的技能。如果在忠实原文的基础上做到句子之间衔接得当,行文流畅连贯,段落过渡自然,那么译文就更地道,更易被读者接受。
针对四六级翻译中的句子,重点讲解两种方法:段落衔接法和段落连贯法。
1.段落衔接法。
段落的衔接(cohesion)是指段落中各部分在语法和语义方面有关联,即段落各个部分的排列和连接要符合逻辑。
在汉译英时,我们就要注意通过词的增补、替代等技巧把汉语的衔接习惯转化为英语的衔接习惯,这在前面讲“词的翻译”时已经有所谈及。
2.段落连贯法。
段落的连贯(coherence)指的是内容情节上的串联,或者是逻辑关系上的贯通,总的来说就是有完整的语义关系,段落的各个部分的语义连接通顺而流畅。
语义的逻辑关系经常隐藏于段落的字里行间,处在语篇的底层。翻译时需要特别注意吃透原文精神,将字里行间的意思弄明白,才能从看似孤立、实则关联的句子中找到主题脉络,再通过增词等技巧再现汉语原文的思想内容。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九
英译汉的基本翻译方法包括理解、表达和校核三个阶段。
(一)理解。
这一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读懂英语原文,弄清原文的意思。它包括以下几点:
1.通读全文。
目的在于从整体上把握整篇文章的内容,理解画线部分与文章其他部分之间的语法与逻辑关系。在段落中要搞清画线的句子和其他句子之间的关系,特别要弄清代词it,they,them,this,that,these,those和other等所指代的词或词组。
2.分析画线部分的句子结构。
从翻译试题来看,画线部分一般来说句子结构都比较复杂,如果不搞清楚它的语法结构,很难达到正确完整地理解原文的要求。在分析画线部分的句子结构时,要首先注意把句子的`主、谓、宾找出来,明确句子的骨干结构;同时要注意分析句子成分是否有省略的地方,主句和从句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等等。
3.理解画线部分的含义。
不仅要弄清句子中所有实词和虚词的词汇意义,还要理解全句的整体意思及该句子所处的具体的语言环境。在此阶段应弄清楚下列问题:
(1)句子中是否含有代词和其他具有指代意义的词,如果有,应根据上下文确定它们指代的内容是什么。
(2)句子中的短语和一些常用的词具有多种含义和用法的,应结合它的“左邻右舍”,确定具体含义是什么。
(3)该部分的意义是否与全篇文章的内容一致,是否相互矛盾。
(二)表达。
就是译者把自己从英语原文理解的内容用汉语表达出来,表达的好坏取决于译者对英语原文的理解程度以及汉语的修养。在表达上有许多具体的方法和技巧,一般分为直译和意译。
1.直译。就是在译文语言条件许可时,在译文中既保持原文的内容,又保持原文的形式。但是也不能生搬硬套的硬译,如果这样来译一篇文章,结果可想而知是不伦不类了。
2.意译。就是不拘泥于原文的形式以及格式,重点在于正确表达原文的意思。当然,意译并不等于我们可以乱译,还是要忠于原文材料。
在考试中一般提倡直译法,但我们可以在考试中把直译和意译结合起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就是先把句子直译,再把直译出来的译句中的某些比较生硬的词加以意译,达到符合汉语语言习惯,变成比较通顺圆滑的句子。
(三)校核。
校核也是翻译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过程,即在英译汉过程中,考生从英语到汉语、从汉语到英语反复推敲的过程,以使译文达到“忠实”、“通顺”的要求。校核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校核修改翻译过程中译错或表达不够准确的词组、词汇和句子。
2.校核汉语译文中的词和句有无错漏。
3.校核原文中的时间、日期、人物名称、地点,以及有关数字等是否和译文相符合。
4.校核标点符号的正确性。
汉译英翻译器通用篇十
什么是小古文?就是那些短短的、浅浅的,读起来很好玩、很有味道的文言故事和文言经典句段。这些古文虽然短,但内涵不低。
爱上小古文,不在实用,而在文化每天让孩子读一句、记一句下面的古文,切身感受汉语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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