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廊坊做体检的医院篇一
为今后能持续保持业务增长势头,在工作人员数量上应有所增加。现在因存在人员安排紧张问题,如:上午忙于接诊,下午忙于整理档案,出结论,录入微机,已现有的人员配置,无法达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对护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上,应定期进行员工业务素质培训。包括:员工仪表、仪容的培训,讲话礼仪培训,对突发应急情况处理能力的培训等方面。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并定期进行考核。
各辅助科室人员缺少在工作中实质性交流,缺乏了解体检单位全面信息的主动性,因此在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小疏忽。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各辅助科互动交流的平台,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出、早解决的习惯。不允许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小疏忽发展成大疏忽。做到精益求精。
体检秩序的混乱,男女体检扎堆情况。应做好对受检者的引导工作,文字提示牌应明确,清楚。便于受检人很好的进行体检。
体检中心就迁入富邦后的工作计划,如下:
1、岗位配置与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人置宜。
2、房间配置:简洁、舒适、宽敞,便于体检工作的开展。
3、设备配置:保证设备的可操作性强,出具结果时间快,有利于节约个人体检时间,以便整体加快体检工作的进度。
4、提高体检接待能力。
廊坊做体检的医院篇二
;107医院体检报告公司会查体检报告吗公司员工体检都检查什么项目公司员工体检项目有哪些?康康体检网列举出两类供大家参考,更多可咨询康康体检网——中国人的健康体检服务平台!公司男女共用体检项目列举 公司招工体检项目举例:更多公司体检项目相关知识,可咨询康康体检网——中国人的健康体检服务平台! 篇二:企业员工集体体检报告企业员工集体体检报告 根据xxxxxxxxxx有限公司对员工进行全面统一安排体检的要求,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和23日对该公司提供名单的105名人员进行了常规体检,体检结论为:均未发现健康异常状况。体检人员名单a4格式4份附后。
特此报告!xx市人民医院 2014年9月23日篇三:公司入职体检检查什么公司做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 入职体检应根据应聘单位所要求项目进行体检内容包括内科、外科、一般的身体检查、化验检查如乙肝两对半、胸透等。在做入职体检项目如下:1、内科。
通过视、触、叩、听检查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的基本状况,发现常见疾病的相关征兆,或初步排除常见疾病。2、外科。
通过体格检查,检查皮肤、甲状腺、脊柱四肢、乳腺等重要脏器基本情况,发现常见外科疾病的相关征兆,或初步排除外科常见疾病。3、耳鼻喉科。
通过对耳、鼻咽、扁桃喉等器官的常规检查,初步筛查常见疾病。4、眼科。
检查视力、辨色力、眼睑、泪囊、结膜、眼球是否存在异常情况。5、胸部正位。通过x线拍片检查两肺、心脏、纵隔、膈、胸膜,判断有无炎症、肿瘤等。尿常规 尿常规 用于检查泌尿系统疾病,如泌尿系统感染、肿瘤、结石及了解肾功能等。6、静态心电图。
心电图通过在体表特定部位同步记录和分析心脏每一个心动周期所产生电活动变化的曲线图形,为心脏疾病诊断、疗效评价、预后评估提供重要的依据。7、腹部超声 肝、胆、脾、双肾 对人体腹部内脏器官(肝、胆、脾、双肾)的状况和各种病变(如肿瘤、结石、积水、脂肪肝等)提供高清晰度的彩色动态超声断层图像判断,依病灶周围血管情况、病灶内血流血供情况-良恶性病变鉴别;判断肾动脉狭窄等。8、一般检查。
测血压,通过仪器测量人体血压,科学判断血压是否正常。9、肝功二项。
肝功能2项 初步了解肝脏功能状况,是否有肝功能减退、异常等。10、肾功二项。
肾功2项 用于评估肾功能。11、空腹血糖。
评价人体空腹状态下糖代谢是否正常,评估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控制是否达标。空腹血糖是诊断糖代谢紊乱的最常用和最重要指标。12、血常规 血常规 通过检测血液细胞的计数及不同种类细胞、成分的分类来反映身体状况,如:贫血、感染等等。篇四:体检报告多久能出来康康体检网——中国人的健康体检服务平台 体检报告多久能出来 最近有很多人咨询体检报告多久能出来的问题,康康体检网小编现在为您答疑解惑。其实体检报告多久的问题不仅仅与体检者体检内容有关,也与体检机构有关。
比如小编前段时间去做入职体检,上午做完下午就去拿体检报告了,营体检中心体检了一个防癌筛查的体检套餐,则等了7个工作日。
个问题,体检目的不同,同的,不过据小编观察,最长的不过7选购康康体检网——中国人的健康体检服务平台!篇五:中国500强企业入职体检查乙肝调查结果中国500强企业入职体检查乙肝调查结果 根本说不清楚!”就凭“乙肝小三阳”让他对“是否可以入职”下结论,他认为“小三阳”还要看其它与乙肝有关的指标并让求职者先投简历,在网上与其联系。(我以帮朋友咨询的身份向他问到“乙肝小三阳的求职者是否有机会入职”)财务部 会计师 对方拒绝与系统招聘外部人员讨论有关体检事情,建议在以后面向社会的招聘中再咨询。(我在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对方有2个部门。建筑部的说以前就没有限制 1、所有出海工作岗位都需在海洋医院体检,包含两对半,电话客户服务中心 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歧视携带者体检。
105 北京铁路局 106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0515平面设计主管 107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372-3120114 108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金属材料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由于该集团有很多部门,需向签约部门询问何种情况为体检合格,对方认为该集团不同部门对体检有不同的要求,并不是医院的体检报告就能决定。
109 太原铁路局 0351-2621510 110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财务经理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对方认为“肝功能正常”就应该可以入职,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对方对这一点好像不是太确定)。
111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0310-3970114 112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3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0536-8197777 114 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414-4843613 115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公司用人都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来。
116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秘书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对方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要先治好病,认为有传染病者进公司不太合适。对方接电话态度很好。
117 审计 1180871-5828888 11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工程师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按国家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入职,对方觉得这种情况还是有难度,要先结合简历看看。
120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员 按国家规定,公司所有体检都只查肝功能。
12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家电工程师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对方认为肝功能正常“应该”没问题,但对方没遇到过乙肝病毒携带的求职者。
122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77-2968165 生物工程 123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021124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125 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电焊工 钢铁行业,劳动强度大,医生也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适合干重体力活,公司也倾向于不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126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127 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 0791-6274730 128 万向集团公司 电气维修工电话无应答质量工程师 129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电气工程 此为传真号码。
130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会计 第一次打电话,对方一开始说“乙肝小三阳”入职没问题,但问到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时,对方说自己不是相关负责人,建议明天再打电话咨询。第二次打电话,对方(自称不是明天接电话的人)还是说相关负责人不在,建议先投简历,再看情况,不过,对方说体检是在公司指定医院,普通体检项目都有,但对方没注意过是否含“乙肝两对半”的体检项目,对方对“乙肝”一点也不了解。
运营管理人员 131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按国家相关规定,食品行业对员工体检要求高,有“乙肝”应该不能入职,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对不并不清楚,但员工都会在“指定医院”办健康证,有此证就可以上岗。
132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话无应答 13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34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人员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对方认为“乙肝小三阳”入职有难度。
135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机电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但单纯只是“乙肝小三阳”入职没有问题,如果伴有肝肿大之类问题就不能入职。
136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产权管理岗电话无应答 党务专员让我打后回答接收 1、南方航空及其深圳分公司 机务相关任何职位、签派、乘务、飞行员、值机员、送机员、调度员歧视携带者 0531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从主机转人事部,人事部又让转专管“审计部高级经理”招聘的分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 02007551、中兴通讯明确表示不歧视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网友马甲的乐趣提供) 137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第一次筛查 第二次筛查 138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操作工 139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 网站编辑 入职只看在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的健康证,公司每隔几年会有一次福利体检。
140 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人员 三个电话均无应答。
办公室文员 141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代表 此为公司总机电话,无人力资源部电话,对方帮忙向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士打听了下“乙肝小三阳”是否可以入职,但都说对此不了解。对方建议先投简历,合要求就会通知面试,再在医院体检,而体检合格与否,就看医院给的体检报告。
142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业务员电话 无应答。
143 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 招聘已结束,对方不愿谈到“乙肝”话题,以后招聘再说。
144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人员 电话无应答。
中控操作员 14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籍乘务员 146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电工 电话暂停服务。
147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148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维修工 对方认为“乙肝小三阳”可以过去工作,但个人要多注意,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对方并不知道,也不了解“乙肝”。
149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 入职体检不查乙肝两对半,但对方并不知道“乙肝小三阳”是否可以入职,由于招聘已经节束,对方没法再说什么。
150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室内设计师入职体检查肝功能,不查乙肝两对半。
151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接线女士表示要查两对半,以前都查的。我说明情况后说向领导请示,我把我手机留给对方了。我以老师的身份打的。对方后给我回电话,只说招聘满了,对检查两对半与否不置可否。一句话,还是查! 152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153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招井建工程师 15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行政助理 公司已经招到合适的人,不方便透露任何情况,但当问到“北京入职体检一般查不查乙肝两对半”时,对方说:“肯定要查。” 155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电工 公司有两个厂,其中一个厂不体检,一个要体检,体检的厂要查乙肝两对半,只要肝功能正常,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就没有问题。
156 翻译 对方不方便透露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但公司体检很严,每个人都要定期体检。此电话是公司总机,人力资源部不接受电话咨询。
157 操作工 此为公司总机号,实名制查分机号。
15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钢技术岗位(以刚应聘上大学生问体检政策) 检查两对半 不合格不要 159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南车长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招设计师(以应聘上应届毕业生身份问) 160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61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到通知 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合格与否完全看医生给的意见。
162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报到通知 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是由公司指定医院来定,体检结果出来后,还要给相关领导看,才能决定体检是否合格。16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统计工程师电话无应答。
164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进出口单证员 此电话与职位不对应,本准备咨询下接此电话的人,但当时对方太忙,第二天再打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国际贸易部有色金属进口业务专员 165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 对方建议先投简历,只问了工作经验,听到我说的工作经验与招聘所要求的时间不符时,对方马上说自己很忙,就把电话挂了。(建议找个男生再打此电话,说自己有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考核员 166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工程师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没有问题,公司也有乙肝病毒携带的员工。
16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68 郑州铁路局 169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建筑师电话错了 170 山东大王金泰集团 铸造造型工入职体检要查乙肝两对半,同等条件下,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一定会被录用,主要看个人能力。
171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72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73 成都铁路局 174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进口业务员 对方表示公司没有明示体检是否检查两对半,是否接受携带者,如果对此职位感兴趣,可以投简历,面试的时候当面与面试官沟通此事 财务专员 175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建筑学、土木工程(工民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 176 发酵高级研发 177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汇家禽事业部招饲料组组员(已过期) 最主要的是检查乙肝 明确拒绝 17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 播0472-2183490,本招聘倾向于招省内人,公司根本不缺人,而且公司目前没有招聘,对方本不想说什么,但问到该公司入职体检是否查乙肝两对半时,对方说:“没有,只要肝功能正常。篇二:我的体检门诊注意事项一、验血时发现低密度脂蛋白高了,平时要注意怎么样?答:饮食要低脂,高蛋白.生活上多运动,尤其是有氧运动.做到起居有节,饮食合理,情绪乐观,适量运动.做到这些,一般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二、肝功能不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升高,请问平时该注意什么? 答:可能脂肪肝也可引起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两项升高。1、 肝功能谷丙和谷草如果是偏高,考虑可能是检查前进餐、酗酒、熬夜、剧烈运动、长期用药的影响导致的2、 如果异常很多,一般考虑可能有肝病,但无法判断肝病的类型,需要进一步检查。三、总胆固醇6.6上升怎么办?答:不好,少吃高胆固醇的东西多运动,会缓解一些的.参考一下瘦人也会胆固醇偏高体重超重是高胆固醇的一个危险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许多胖人胆固醇高。但受不良的饮食习惯,包括食用过量高脂肪、油腻食物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熬夜、懒动等,越来越多的瘦人也加入到高胆固醇的行列。瘦人胆固醇偏高的原因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的生活方式是导致胆固醇偏高的主要原因。“家族性高胆固醇症”是一种发生在常染色体上的显性遗传病,病人虽不胖,有的甚至很瘦,但胆固醇却非常高。如今很多年轻人过度摄入高脂肪、高热量、高胆固醇食物,不爱吃蔬菜和水果,不注意运动,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就算是瘦人,胆固醇也会“超标”。特别提醒,瘦人千万不要认为高胆固醇是胖人的“专利”而掉以轻心,糖尿病、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疾病都可能导致胆固醇偏高,所以定期到医院检查是非常必要的,一旦发现胆固醇偏高要及时治疗。如何预防高胆固醇预防胆固醇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饮食的搭配。为了降低胆固醇,应该减少含高胆固醇物质的摄取,尤其是一些油腻的肥肉、心、动物内脏,蛋每星期不超过 3—4个为原则,尤其尽量少吃蛋黄,包括各种鱼卵和蟹黄等。主食应搭配部分粗粮,副食则以鱼、瘦肉、豆类及豆制品,以各种新鲜蔬菜、水果为主。一周做3次30分钟的有氧运动,适量的体育运动可改善心血管功能及血液循环和微循环,对预防胆固醇有很好的效果。瘦人会不会患高血脂症?高脂血症有原发的高脂血症,也有继发的高脂血症,原因各不相同,所以在临床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身体胖瘦而言,最多见的是形体偏胖者,其次是形体不胖不瘦者,瘦人患高血脂症者也不少见。因为高脂血症与形体胖瘦间无必然联系,所以不能以形体胖瘦判断血脂高低。我们在临床上发现瘦人的高脂血症特点多为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偏高,程度多较轻,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多低于正常水平,这类病人也很易患上心脑血管疾病。由于与大多数高脂血症不同,所以在临床治疗时也应注意区别对待。英国最近有一项研究发现,对于不运动的人来说,瘦人的胆固醇水平与胖人没有太大分别,其百分比甚至比胖人还高。以英国专家为首的研究人员通过学术机构招募了约110名男士参与研究,并将他们分为3组:37人身形瘦削,定期做运动;46人身形瘦削,不做运动,28人身形肥胖,不做运动。结果显示,运动者和不运动者的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胆固醇有明显差别,并与他们的运动量有关。虽然两类瘦人的体重和身高体重指数相差不多,但做运动的人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胆固醇明显低于不做运动的人。通常,将每100克食物中胆固醇含量低于100毫克的食物称为低胆固醇食物,如鳗鱼、娼鱼、鲤鱼、猪瘦肉、牛瘦肉、羊瘦肉、鸭肉等;将每100克食物中胆固醇含量为100~200毫克的食物称为中度胆固醇食物,如草鱼、鲫鱼、鲢鱼、黄鳝、河鳗、甲鱼、蟹肉、猪排、鸡肉等;而将每100克食物中胆固醇含量为200~300毫克的食物称高胆固醇食物,如猪肾、猪肝、猪肚、蚌肉、蛀肉、蛋黄、蟹黄等。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应尽量少吃或不吃高胆固醇的食物。一般认为,胆固醇的摄入量以每天小于300毫克为宜(相当于1个鸡蛋黄中含的胆固醇量)。常见高胆固醇食物索引(每100克食物所含的胆固醇)猪脑3100毫克 牛肚132毫克 猪肉(肥)107毫克 羊脑2099毫克 猪心158毫克 羊肉(肥)173毫克 猪肝368毫克 羊心130毫克 猪肺314毫克 羊肺323毫克 猪肾405毫克 羊肾354毫克 猪大肠180毫克 鸡肝429毫克牛脑2670毫克 鸡肫229毫克 牛心125毫克 鸡血149毫克 牛舌102毫克 鸭肝515毫克 牛肝257毫克 鸭肫180毫克 牛肺234毫克 鸡蛋680毫克 牛肾340毫克 鸡蛋黄l705毫克 鸭蛋634毫克 青虾158毫克 鸭蛋黄l522毫克 虾米738毫克 咸鸭蛋黄2110 虾皮680毫克 咸鸭蛋742毫克 虾子896毫克 鹅蛋704毫克 河蟹235毫克 鸱蛋黄l813毫克 蟹黄466毫克 鹌鹑蛋674毫克 蚬肉454毫克 鹌鹑蛋黄l674毫克 蚶子238毫克 风尾鱼330毫克 螺蛳161毫克 鳗鱼186毫克 蛤蜊239毫克 鳝鱼117毫克 鸡油107毫克 乌贼鱼275毫克 黄油295毫克 鱿鱼265毫克 奶油168毫克 对虾150毫克 干酪104毫克合理控制胆固醇的吃法:1、多吃鱼2、多吃富含纤维的食物(整粒谷物和面包等纤维含量非常高的食物)3、多吃大豆制品4、摄入足量的维生素c (柑橘类水果、马铃薯、椰菜、花椰菜、草莓、番木瓜和深绿色多叶蔬菜等)5、少吃高脂类食物世界上很多的人死于心脏病。心脏病由很多的原因引起。然而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胆固醇过高。什么是胆固醇?胆固醇是由我们肝所造和我们在饮食中吸收来的。引起高胆固醇的原因除了极少的遗传因素外,跟食用含量太多的胆固醇的食物有关。重要的问题是,有太多的胆固醇对你的身体会有害。太少对身体也不好,但它只会造成饥饿状态,通常这件事是很少的。加上饥饿是由于缺少蛋白质和太少的胆固醇。我们每一个人的肝都会制造胆固醇。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我们的身体每一天都要用胆固醇来建造我们的肉体。因此我们都需要胆固醇。它在我们的身体里起化学反应,制造小细胞壁。事实上假如我们的身体没有胆固醇,我们就不会有细胞壁,因为胆固醇是细胞壁的主要成份。事实上,超过我们的极限,再吃太多的胆固醇,我们的肝就会造少一点。然而时间一长,过量就会出现麻烦。就像我们刚才上面提到的,一些人是由于遗传的因素,使他们的身体和肝造太多的胆固醇。他们是从他们父母亲遗传而来的。对于这些遗传,他们应该怎么办呢?事实上,除了一些药物治疗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办法了。但是,从遗传而来可以造过多的胆固醇的人很少。低于总人口的1%。什么是胆固醇呢?很简单的说,它是一种脂肪。因此,大部分人有过高的胆固醇是因为他们食用了太多的胆固醇。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很多的食物都含有胆固醇,鸡蛋,水生有壳动物(像虾、龙虾、和其它相似种类的鱼),红肉是含胆固醇的主要食物。乳制品像黄油、牛奶和油等等,我们很少人意识到我们所吃的含有看不到的脂肪,就像冰山上的顶部。例如,巧克立,蛋黄和芝士的1/3都是脂肪。腌猪肉和花生有一半是脂肪。腌猪肉和某些的果仁、种子有3/4是脂肪。所有的这些脂肪不全都是胆固醇,但大部分的都是。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城市的问题是,脂肪的消费从每天建议的20%上升到40%。这就是问题的所在。人们不只吃了过量的食物,而且这些食物也是不利于健康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有一些种类的油能比其它更能引起胆固醇的麻烦。例如,一些油能使胆固醇上升,有一些能使胆固醇保留在同一水平,甚至下降。这些使胆固醇升高的叫饱和脂肪油。因此这些是不好的。那些能使胆固醇保留同一水平或下降的叫不饱和脂肪油。你怎么知道哪一种油含有哪一种的脂肪油?你可以从看这些油中的油得到区分。不是所有的黄油中的油都能告诉你它含有哪中类型的油。在中国更应引起注意,因为他们放很多的油煮食物。这是他们煮食的坏的一面。庆幸的是中国人用的是花生油,这是一种并不是很坏的油。为什么高胆固醇会引起心脏的疾病呢?胆固醇在血液里,由我们的口里摄入、和肝里制造。所以怎会影响到心脏呢?有大量的胆固醇时,它会在身体里的动脉里造成堵塞。我们知道动脉是身体的里的血管,它们把从心脏来的血液输送到其它身体各部。而静脉会把其它身体各部的血液输回到心脏。因此,胆固醇在动脉里堵塞了血液到大脑和其它部分像脚部的流动。由于心脏也是人体的器官,需要血液,它也同样有动脉围绕着。正是这样,当这些围绕心脏的动脉受到阻塞,导致没有血液的供应,就引起了心脏病的发生。再解释详细一点,那就是有大量的胆固醇在动脉里沉积下来。而抽烟同样会像糖尿病、饮食不注意、高血压、肥胖、缺少运动等等一样可以促使胆固醇的沉积。但是,胆固醇是一个关键。事实上,有两个单位的胆固醇的升高,就会有一个单位得心脏病的可能。因此,假如你的胆固醇含量有高过100%的应有水平,那么你就会有50%得心脏病的可能。这是一个巨大的跳跃。在你身体动脉里的胆固醇时间一长,就会变得越来越厚。它可能会太厚而影响大部分动脉流动血液的能力。当这些发生后,那么那些得取血液或是供应血液的身体部分就不可能好好的运转或会坏死掉。它可以发生的是当一块胆固醇的硬块在动脉里突然堵塞住而造成了血液在整个动脉的流通堵塞。这种在心脏或是通往大脑的突然堵塞就造成了中风或是心脏病。这是一个主要的医疗急诊。一旦没有得到治疗,在几分钟后,患者就会有永久性的损害甚至会死亡。总胆固醇和高低密度脂蛋白均偏高怎么(请权威医科人士回答)检举 | 2008-6-6 21:04提问者: wing飞翔| 浏览次数:3189次总胆固醇偏高,为 6.29mmol/l,低密度脂蛋白为4.10高密度脂蛋白为2.19我来帮他解答满意回答:高脂血症能引起动脉硬化、冠心病等不良后果。首先应该控制饮食,少吃含高胆固醇类食物如动物内脏皮肤、动物油脂、鱼籽、蛋黄等,是否用药要根据你的年龄、性别、是否吸烟、是否有高血脂相关的症状等因素去咨询心血管专科医生。目标是把血脂控制到最理想水平。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的临床意义刚拿到体检报告,验血报告中的好多参数看的是一头雾水,也不知道都是啥意思,今天就帖些基本项目的临床意义上来,当然这里要感谢google提供的极大帮助了哈。总胆固醇,英文缩写为tc,参考范围:5.17mmol/l(200mg/dl)。影响tc水平的因素有:年龄与性别。tc 水平中青年期女性低于男性,50岁以后女性高于男性;长期高脂饮食、高热量饮食可使tc升高;遗传因素;缺少运动、脑力劳动、精神紧张等。高tc血症是冠心病的主要危险因素。高胆固醇血症,tc6.47mmol/l(250mg/dl),严重高胆固醇血症,tc7.76mmol/l(300mg/dl)。
总胆固醇增高见于以下病症。(1) 家族性高tc血症(低密度脂蛋白受体缺乏),家族性载脂蛋白b缺乏症、混合性高脂蛋白血症。(2) 肾病结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妊娠,糖尿病等。总胆固醇降低见于以下疾病:(1) 家族性无β或低β脂蛋白血症。(2) 甲状腺功能亢进,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甘油三酯,英文缩写为tg,参考范围:2.3mmol/l(200mg/dl)。正常人甘油三酯水平的高低受生活条件影响,其个体内差异及个体间差异均大于总胆固醇,且随年龄增加逐渐升高。当tg4.5mmol/l(400mg/dl)即可诊断为高甘油三酯血症。
tg升高可见于以下疾病:(1) 家庭性高tg血病,家庭性混合型高脂血症。(2) 继发性疾病常见于:糖尿病、糖原累积症、甲状腺功能不足、肾病综合征、妊娠等。(3) 急性胰岛炎高危状态时,tg11.3mmol/l(1000mg/dl)。高血压、脑血管病、冠心病、糖尿病、肥胖与高脂蛋白血症常有家庭性集聚现象。单纯的高tg血症不是冠心病的独立危险因子,只有伴以高tc、高ldl-c、低hdl-c时才有病理意义。tg减低见于以下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上腺皮质机能减退,肝功能严重低下。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英文缩写为hdl-c,参考范围:男性1.16-1.42mmol/l;女性1.29-1.55mmol/l。hdl-c降低是临床冠心病的先兆,并能促进动脉样硬化的发展。血清中hdl-c水平与冠心病发病率呈负相关,hdl-c或hdl-c/tc比值能更好地预测心脑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性。hdl-c降低见于以下疾病:(1)脑血管粥样硬化,冠心病。(2)急、慢性肝病,心肌梗死、外科手术、损伤等应激反应,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低,慢性贫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英文缩写为ldl-c,参考范围:2.7-3.1mmol/l。ldl-c是动脉粥样硬化发生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危险因素。因tc水平也受hdl-c的影响,所以仅用tc估计ldl-c还不够准确,应以ldl-c代替tc作为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因素。其临床意义参阅tc测定的临床意义。篇三:体检科套餐价格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科2013年价目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科2013年类别表(个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价目表医院地址:深圳市笋岗西路3002号 业务联系:银华大厦三楼体检科308室业务联系电话务联系传真箱 tjzx2002@ 单位结算及报告发放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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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
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篇二: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二奶“继承案”
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参考:本案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述法律意义的方法)、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立法原意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应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愿意。)、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阐述法律)、合宪性解释(以宪法等上位法来解释下位法)等。
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一个程序性规则:(1)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2)经采用文义解释方法,出现复数解释结果时,才可以继之以论理解释;(3)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
下继之以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之意义;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义,应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进行合宪性解释,审核其是否符合宪法之基本价值判断。(4)在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时,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按照这个顺序,本案在对继承法进行文义解释后,确实出现了复数的结论: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则遗产当然可以赠与任何人,也包括侵害合法婚姻家庭权益的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不能断然推导出该遗赠遗嘱合法有效的结论。
法官必须考虑的是,在缺少明确规则或社会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立法者的选择会是什么?为此,法官就必须从文义解释和形式推理进入到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阶段。
论理解释是以承认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漏洞的必要性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并不是拒绝解释的理由,而恰恰是解释的开始。案就是一起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遗嘱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他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当时的法律中并无任何明确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决的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过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认为,允许其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所确认。如果没有这样的论理解释,法律的漏洞就不会填平,法就不会发展。而如果不填平法律的漏洞,那么表面上的逻辑自足就可能距离法律的真正目的越来越远。法律不可能在事实上杜绝一切从非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但法律必须通过其制度保留对这种情况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从个案的解释中发现和发展法的规则和精神。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黄与张从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和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让张因这种违《刑法》的行为而顺理成章地得到遗产,就会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势必出现了与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冲突的情形。对于重婚行为,即使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也没有提起自诉,而如果民事判决出现了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判决,那么,这种判决的精神就会和《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精神相冲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也是适用法律原则衡平利益的一种努力。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
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篇三:法理学案例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法境外效力案
案情简介: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如果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只不过是一宗发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来的离奇事情一桩接一桩,令人惊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只有2万军队的科威特不到3小时就被伊拉克军队占领。在这三个小时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
1990年10月某日,宁红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他以为自己认错了人,仔细一看,果然是宁红。他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讯问,证明华大强所述事实真实,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判决后送往某监狱服刑。
分析参考:该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约束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问题。
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取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也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都有一定的缺陷,而把三者综合起来,折衷使用,既能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同时也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在本案中宁红、华大强均为中国公民,但是宁红砍伤华大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科威特国,根据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我国利益,坚持我国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科威特国的主权,因为该案件发生在科威特国,因此科威特对发生在本国领域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另外也为了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所以我们通过与科威特协商,由科威特行使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这并非是我们放弃管辖或没有管辖权,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因此,当宁红被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在监狱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侥幸从科威特监狱生还,但是他曾经触犯刑律,致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因为其有如此离奇经历而抹煞,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当然对其在科威特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这些事实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看法:
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每个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没有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二等公民的存在,所以中国公民在海外同样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仍规定管辖权,虽然这种规定的法律适用性的实际可能会出现问题,但如果没有这种规定,一旦有条件管辖时就无法依法行使管辖权。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在国外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的人,我们奔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以人为本的精神。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
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
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理学案例分析:野生动物伤人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
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法理学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篇四: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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