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一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增压器整机解体清洁检查测量各部数据,留记录并更换润滑油。对接近使用极限的轴承要做重点检查,超使用极限的绝不可使用。
-检查、清洗擦拭滤网、滤器、输油管道、油底壳,必要时清洁机油柜。
-整机清洁擦拭调整作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小修后未更换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机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2-4小时。更换部分重要领部件。
经修刮磨合的主机的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4-6小时。
航行试验应保证连续4-6小时。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都要认真严格的测量记录各部位的压力、温度等各种技术参数,并整理出报告。
-小修的时间安排如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安排在坞修期间同步进行。
-非机动船舶的原动机视为该船舶的主机并按主机检修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或修理并留记录。
1.2.2副机部分
-副机小修级别的修理除整机不出舱吊起曲轴外,其他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其中对下列所提各项必须落实检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洁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洁积炭测量油气环。-拆解缸头清除积碳,检查研磨进排气阀测量阀杆导管磨损情况,必要时可更换部分进排气阀。
-清洁检查供油、润滑、冷却、进气、排烟等系统。-检查各部胶圈、垫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况。-检查清洁调整测量油嘴、油泵、调速器。-高压油泵作整机台架试验。
-重点检查测试活塞销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和锁紧止退功能。
-取出气缸套清洁检查水圈缸垫测量活塞与气缸尺寸。-整机调整试验测量各种数据。
-发电机及所有电动机拆卸进厂解体、清洁、检查测量维修、保养作效能试验,所有资料留记录。
-检查各仪表、电板指示、主配电盘主开关、各控制开关、保护装置、停车试验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并留记录。
-检查测试各启动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触点、弹簧和连锁、延时,保护以及线路情况,并作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
-各动力、照明系统线路清洁检查测试绝缘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锈蚀和积水。
-检查测量电瓶组及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并作维护保养。-检查全船信号、显示车钟传递、助航仪器、通讯联络以及报警等系统的工况和线路接头固定等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做效能试验。
-发电机原动机修理后各项指标的试验(负荷试验)。1.2.4其它
-空气瓶出舱、放残、试压等。1.2.5甲板部分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对船舱内的锈蚀情况也要做除锈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锈蚀的处理。
-根据船板的减薄结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补、换板工作。-对全船碰撞损坏部位如舷墙、护舷材和护栏、护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换工作。
-检查修理全船靠帮固定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固定靠帮的钢丝绳、铁链、卡扣和卡环等,对整体靠帮待靠帮托除锈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装。
-对全船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备件均做检查、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对可做实验的部分还要做全面效能试验。
-锚链舱、前尖舱、压载舱及测深仪探头舱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锈油漆工作。
-检查回转机上输入轴的轴向间隙。如果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上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上立轴的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果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回转机下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下立轴的轴向间隙。如不合格,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尾轴各支撑轴承状况,测量尾轴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轴向间隙。-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与蜗轮齿隙。
-对于回转机上下立轴的传动伞形齿轮,应进行磁粉和着色探伤检查,了解齿轮磨损状况。
-更换回转机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胶圈。对于油水封磨损部位轴颈,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修理。
-对回转机中重要部位的螺栓应进行磁粉探伤检查,更换不合格部件。安装各部位螺栓时,应按说明书的力矩要求进行装配。螺栓装妥后,应将防松装置装配到位。-回转机拆检装复后,旋转体的大油封及尾轴油封应在坞内进行密性实验,确保出坞使用。
修理项目(工程)单的提出、核对及审批立项办法 2.1各级别修理的计划既原始项目单,均由船舶甲板、轮机部门的负责人在1个月前制订并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2.2在实施修理计划前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核对编制后的项目单,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正式报修施工项目单。
2.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在实现修计划前将修理单报送航修厂或其他承修厂家,做好项目预算,确定各主要项目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协调船期、坞期、修理时间等,确保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2.4修理单的核对立项要本着“一安全、二生产、三生活”的原则,编写制订的同时,还要掌握不拆毁改变原设计的设备设施和不增添改动新设备设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况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立项。
船舶修理进厂的安排及审批办法
3.1凡船舶须进厂、外协的修理项目需由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接洽、联系修理单位,承修厂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证施工质量和修船周期,同时还应具有合法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认可的法人代表资格。
3.2对进厂外协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承修厂须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供工程费用预估报价单,工程竣工后还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目明细表及有船长轮机长签字的项目竣工单(或验收合格单)。
3.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应依据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的修理项目(工程)单,在工程开工前与承修单位签定正式的合同或议定书,一般情况不允许先开工后签合同,否则一律不予结算付帐。
3.4合同或议定书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审阅并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立有效。
修船施工的有关规定
4.1.1船舶修理进厂前若有需要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4.1.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应统筹考虑仅备留所需燃油。
4.1.3船舶在进厂前需进行修前航行试验或检测的,应提前安排,并保留记录。
4.2船舶修理期间船舶负责人与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的主要职责有:
4.2.1船舶负责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职责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共同确保修船工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严格把守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与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组织领导修船工作中对船员工作的安排、安全监督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与调整。
-严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过程中的设备、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领取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对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条款。
-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说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除非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同意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4.2.2修船工作中公司机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
-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负责船舶修理进厂前后与厂家、船检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和修船总结报告。
-组织调动与修船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4.3追加、扩大、变更工程项目的主要规定: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的实施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需由修船主管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实施费用超过10000元时尚须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规定而由厂、船双方共同私下研究确定并扩大工程支付费用时公司不承担义务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4重要零部件报废手续增添的审定手续:
4.4.1修船工作中报废换新零部件由船舶或厂方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想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4.4.2报废、更换零部件必须持检测数据书面报告以及厂家或检测部门出示的证明以及超极限或损坏零部件原件为依据经鉴定后方可报废更新。
4.5厂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在船舶修理合同或议定书中明确,并向相关人员传达。
5.1凡修理工程项目完全达到竣工标准经试验合格时可签署竣工单。
5.2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修理方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
5.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
5.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 5.4.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6.1船舶修理费用的结算参照公司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四级安全责任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辖区乡镇船舶的情况,做好乡镇船舶的普查、注册登记台账。
(五)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开船。
二、村民委员会责任:
(一)教育群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二)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载客行为。
(四)督促本村船员搭载自己的人,并达到开航时不能超过3人的要求。保证本村不出现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落实本村农民自用船的保证书的签定。维护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节假日、上放学高峰时间要做好现场疏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流人员。
(六)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现场制止,不准开船。
(七)积极配合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递交海事部门备案。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三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四
1、总则
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
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 ⑴生产技术准备; ⑵下料加工; ⑶分段制造; ⑷船台合拢; ⑸拉线镗孔; ⑹下水作业; ⑺发电机动车; ⑻主机动车; ⑼倾斜试验 ⑽航行试验; ⑾完工交船。
3、生产技术准备 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
c)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d)质量保证大纲;
e))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f)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
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船级社确认)
e)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f)质量保证大纲;
3.4.1合同签署一周后,市场营销部和技术开发部应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与技术详细交底。
d)场地(设施、工位); e)生产作业计划。
3.5.2造船办应对各相关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落实情况予以跟踪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1.1造船生产作业计划分为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造船办公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和下达部门,各有关车间、分厂、处室是造船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单位。
a)作业内容及开工、完工日期; b)作业部门和协作部门;
4.2.1造船办每月20日下达月作业进度计划,每周四根据有关作业施工信息予以平衡、调整作业计划,下达下周的作业周计划。
4.2.2为确保周计划的落实,监造师除加强督办,应适时签发生产监造指令,有关车间、分厂、处室应无条件服从生产监造指令,反馈有关信息,保证生产指令畅通。
4.3生产作业计划的考核
4.3.1作业车间应对“月度作业进度计划”进行细化,编制本部门的月度计划并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4.5.1监造师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指挥生产,做好特殊过程能力的确认记录和关键过程停止点的开启签证。
5、下料加工
下料加工意味着船舶建造的全面开工,在船体方面是进行零件加工和部件装配等作业,在舾装方面主要是进行管系附件等自制件的加工和管系等预舾装件的内场制作。
5.1为确保开工后保持施工现场生产的连续、均衡、协调,监造师应: a)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造船生产例会,部署、协调、考核生产作业计划; b)重点跟踪原材料、设备、图样、工艺文件按计划的落实情况; c)落实自制件、外协件和大型铸锻件的订货; d)抓好区域配套(船体零、部件,管系等舾装件); e)督促检验员加强对号料、切割的工序的巡检; f)编制内场管系制作计划。
6、分段制造
分段制造在船体工程需完成分段装配和分段涂装作业,在舾装工程需相应完成分段预装和单元组装工作。分段装配开始后应落实大型铸锻件的到货日期。6.1分段装配、分段涂装和分段预装工程在同一区域频繁交错施工,监造师必须加强现场监造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
6.2分段组装的工艺过程依次分为:胎架制作、分段拼板、构件安装和分段装配完工交验。
6.3胎架制作的管理要点:
a)分段制作计划,先主船体,后上层建筑,主船体船台大合拢定位分段优先。b)预装设备纳期到厂计划(包括直梯、斜梯、放泄旋塞等)。
c)管系制作计划,明确分段制作时预装管系及其附件供货到厂计划(如压载管系、海水总管、测量管、透气管、测深头、注入头、透气帽、舷侧接管等)。d)分段舾装计划(包括预埋设备,基座、通舱件、管子、通风管,主干电缆、分支电缆敷设通道托架,集成单元等内容)。
上层建筑预舾装应与船体分段制作平行作业,可极大缩短下水后的舾装周期
7、船台合拢
船台合拢在船体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装配工作,在舾装工程方面需完成船台舾装工作,其中包括总段预装工作和船内舾装的部分工作,最后进行密性试验。7.1船台合拢是船体工程和舾装工程(机装、船装、电装、涂装)在船台上同时展开,造船办应在船台大合拢计划中进行综合平衡、协调船体和舾装两大工程的作业,并加强现场临时协调、平衡作业计划,确保船舶下水前舾装工作的完整性达到80%。
7.2船台装配的过程依次为: a)船台清理; b)船台划线;
a)编制船台合拢和舾装作业计划;
b)重点落实管系及附件、封舱件、设备等舾装件到货和制作;
d)高空作业、大件吊装作业和多工种立体作业的区域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7.5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主管监造师应填写产品进度报告单,交市场营销部向顾客收取船舶建造进度款。
8、拉线镗孔
a)科研所下发主机吊装方案工艺文件;
b)大型设备、舾装件、上层建筑及甲板机械、系泊设备的吊装程序和计划; c)以主机定位、轴舵系安装为主线; d)船体外壳涂装作业。
9、下水作业
为确保船舶下水作业安全可靠,万无一失,应做到:
d)3000吨升降船台、小车架滑轮、滑道的保养检查及下排区域的场地清理; e)严格按“船舶下排作业指导书”操作。
9.2在船舶下水前2天,由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组织办理船舶下水状态停止点开启手续。
9.3当有下水仪式要求时,由造船办组织下水仪式。
9.4船舶下水后,主管监造师应填写产品进度报告单,交市场营销部向顾客收取船舶建造进度款。
10、发电机动车
f)对压载舱、油舱、柜、居住舱的涂装应重点施工作业监护; g)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11、主机动车
a)在主机动车前2周下发主机动车至试航前的作业计划;
a)确定主机动车的具体日期;
a)有倾斜试验要求时,科研所应在倾斜试验前15天,下发船舶倾斜试验有关技术文件和倾斜试验前状态检查确认表,由造船办主管监造师组织相关部门对倾斜试验以及空船重量交验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落实检查,科研所主管工程师负责主持倾斜试验的具体实施。
b)确保航行试验安全的系泊试验项目应作为重点周、日计划安排交验,如:甲板机械、通讯和航保设备,救生设备等; c)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d)对机舱和居住舱区域的垃圾清理。
12、航行试验
d)确定试航领导小组名单,报厂领导批准;
g)造船办负责试航后勤保障工作。12.2航行试验中的管理要点:
c)每天测量淡水、燃油、滑油及压载情况,报告试航领导小组组长和船长。
13、完工交船
d)遗留项目的作业施工应与其他交船准备工作平行进行;
d)产品完工移交证书由造船办负责编制;
g)对产品建造质量的总体评价和改进建议。
g)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攻关项的目实施情况。
d)产品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 e)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情况; f)建造过程中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g)对改进船舶建造管理工作的建议。
13.4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备品备件、随机文件、图样技术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点交完毕后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交船签字仪式。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五
船舶水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5.1)
深圳鹏星船务公司高速客运船队,因为航道及水域的原因,经常会碰到船舶车叶打到异物的情况,为此利用船舶靠泊码头的机会有必要进行潜水,以便对车叶及尾轴受损情况进行检查,为了确保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根据蛇口客运码头的潜水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潜水工作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1.水下检查海底门吸口有无异物脏堵,清理杂物。
2.水下检查螺旋桨或喷水器、尾轴状况;
3.遇船舶搁浅、碰撞等事故后检查船底变形情况。
二、安全措施
1.潜水工作应由持有潜水证的专门的潜水人员担任;
2.潜水前潜水员的身体条件应符合潜水作业要求;
3.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方可沿水绳下水;
3.3 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
4.潜水员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 潜水员作业船舶及周围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5.2 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除气泡在水面;
5.3 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人员停止工作,上升至水面以上。
船舶安全管理承诺书船舶安全责任书篇六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