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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一
(一)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严禁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游戏、聊天等娱乐活动。
(二)请休假需遵守公司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请休假流程。
1、三级经理请休假时向总经理报备审核。
2、员工请休假1天之内,向所在室三级经理报备审核,向综合调度室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3、员工请休假1天以上,除向所在室三级经理报备审核外,还需向分管领导报备审核,向综合调度室提交“中心请、休假审批表”。
4、请休假如涉及出省,必须向总经理报备审核,向综合调度室提交“离开维护地点审批表”。
(三)工作期间外出需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外出打卡流程。
1、工作期间外出如不能按时打卡。员工向三级经理报备审核,三级经理向分管领导报备审核。
2、工作期间已打卡,但还需外出,需向所在室的三级经理口头报备。
(四)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文处理,跟踪公文布置工作进展和材料上报。
(五)工作态度端正,完成工作及时、完成质量高、认真对待并完成室负责人安排布置的工作。
(六)保持手机24小时接听能力。
(七)履行中心关于消防、安全、信息保密制度。
(八)按照分工及时保持办公区域和会议室内的卫生清洁。
(九)及时参加公司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
中心工作纪律要求为暂行办法,后期将修订纳入个人绩效考评,采取扣分制,视不同情况进行扣减。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二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本公司的 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特别制定我公司未来五年内的工作计划,并努力在五年 完成和实现这个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建立、健全职业病防 治责任制,并坚决贯彻、落实,同时逐步处理一下问题: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 任制于经济责任的关系,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的责、 利, 权、 力戒形式主义。
2、各相关负责人的工资考核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挂钩。
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
三、逐步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五年内符合下列要 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2、有与预防职业病危害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公共卫生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数;男女职工数; 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场所地点数量;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 业点的强度评价;各种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名称、数量、运行情况、防 护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处理;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
5、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逐步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强度评价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10、定期依法进行危害场所警示标识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市中职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以德育为核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特点,要以社会需要和学生的成才愿望为出发点,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要有利于推进学生有个性的全面发展,拓展其实践创新能力;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工作,有利于深化改革,有利于与各类教育的沟通与衔接,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手段,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每学期学校均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学校教学目标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科(室)及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等。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用以确定学校学年或学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由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新学期开学前下达贯彻。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拟定月教学工作计划。
各教学科(室)和教研组的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科(室)主任和教研组长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科(室)、组具体情况按学期制订。
第六条教务处应在放假前编制完毕新学期校历和学期教学进程表。其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整体安排和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也应结合实习、实验条件等具体情况。校历和学期教学进程表经教务例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学校名义印发至各科(室)实施。
编制校历应注意:
(1)新学年开始为9月1日(逢双休日顺延);
(3)寒暑假每学年共10周,一般寒假3周(含春节),暑假7周。
学校在编制校历时,因特殊原因要延迟开学或减少教学周数,应事先征得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他主管部门,下同)的同意。
第七条教务处在学校印发校历和学期教学进程表的同时,下达新学期的教学任务(学期课程设置及教师任课计划)。各科(室)应根据统筹兼顾、新老结合、择优安排、合理负荷等原则对新学期的教师任务作出初步安排,并报教务处。教师教学任务须经教务例会讨论调整,分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确定。教务处应于放假前颁发教师教学任务书,开学后制成各班教师任课一览表,印发各科(室)。
第八条教务处编制课程表一般应于放假前一周完成,经分管校长审定后在放假前将教师课表先分发至每一位任课教师。课程表包括学校总课程表,分班课表和教师课表等。课程表一经排定公布不允许轻易变动。学校应建立“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制度”。
第九条教务处应经常检查各班级教学日志填写情况,用以考核学生出缺勤情况、教师授课情况以及统计教师工作量。
第十条教学例会制度包括教务例会和教研组长会议、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主要用于布置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实效,并要有明确的议题和过程记录。教务处、各教学科(室)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并作为期末考评教师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的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学籍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及电子注册等工作。
要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有条件的学校都应试行学分制,为学生个性发展、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选用教材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教学要求,一般应选用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统编教材,以及有关行业规范教材;无相应统编教材时,可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他教材,或按教学大纲要求自编校本教材(讲义)。教师提出选用教材须经教学科(室)主任同意,自编校本教材(讲义)应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科(室)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校长批准。要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制订教材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
学校应根据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制作各类多媒体教学软件,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制度,教学档案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工作档案、学籍管理工作档案、教研与教改工作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等。教学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作出规定,使教学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应有计划地经常组织教学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及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以落实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检查应把经常性和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期初查准备,期中查进程,期末查效果。
第十五条专业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的依据,分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订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两种。
制定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要遵循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参照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一般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科(室)在市场调研基础上于新生入学前3个月提出,经分管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通常由说明和表格二部分组成。说明部分包括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等内容,各部分内容均应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描述。表格部分包括教学活动时间分配(按周)表、课程教学时间安排(教学进程表)和实践教学时间表等。
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在实施时必须保持其严肃性。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与变化情况,学校可以在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在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学时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但必须履行调整手续,防止专业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执行的随意性。
第十六条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的依据。应体现培养目标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以及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
文化基础课采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采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尚无教学大纲的课程,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已作较大改革的课程,应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并经有关专家论证后执行。
任课教师、教研组和各教学科(室)要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同时鼓励教师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补充新知识,充实新内容。
第十七条学期授课计划应认真执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体现课程教学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写。同教材、同进度者,应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如确有必要调整,须事先经有关教学科室或教研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时,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教师应认真备课进教室。备课应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社会,并根据学期授课计划,于每次课前认真撰写一个较为完整的教案。
教案一般应包括首页、备课笔记和教学后记三个部分。首页应反映教学的基本要素;备课笔记应反映教学的基本内容和因材施教的构想与创意;教学后记应反映教学得失与改进措施。
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前必须备有二周以上的教案,平时亦应有至少一周的提前量,不准无教案或沿用教学内容过时的教案上课。鼓励教师应用计算机进行电子备课,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
第十九条教师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要注意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确保所授知识及技能的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教师讲课的基本要求是:条理清晰,概念明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精炼、生动;板书繁简适度、工整有序。
要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智力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要树立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基本思想。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要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广泛采用直观教具、教学挂图、多媒体课件、仿真技术和电化教学设施进行教学。实践性,工艺性较强的课程内容,要到实验室(实训室)或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场去上,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适应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二十条教师应结合教学进度,组织有效的课外辅导和答疑,指导学生优化学习方式。要认真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教师对布置的作业应预先试做,及时批改,严格要求,要评出成绩或写出评语,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要采取选修课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充实丰富第二课堂,充分利用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学习活动,以拓展学生学习时空,让学生有选择地自主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拓宽知识面,增强适应性,促进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实验员或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批改实验报告等项工作。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按大纲规定的时间充分动手,独立操作,养成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
凡是有条件的专业可将实验单独设课,单独考核,单独记分,并编写相应的实验课教材。同时还要注意加强综合性实验训练,提高学生的实验能力和专业技能。除实验课外,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三条实习按其性质和任务一般可分为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实习、专业劳动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等。
认识实习是通过参观和现场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专业,获得与本专业教学有关的比较全面的感性知识,为后继课程的教学打好基础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教学实习(实训)是根据大纲规定的要求,在校内实习基地对学生进行本专业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基本训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生产实习与专业劳动一般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是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的主要岗位的生产劳动或结合生产过程,学习操作技能,培养生产和服务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毕业实习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习,也称综合实习,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各种实际问题,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不论何种实习都必须按照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并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各教学科(室)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于实习前提出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实习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2)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
(3)实习的组织与轮换,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
(4)实习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与评分标准,
(5)实习安全与保障措施等。实习计划须经教务科(教导处)审核,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
凡有条件的学校(专业),都应通过实习让学生能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是结合课程教学安排的一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调查的目的性要明确,并应有具体的调查提纲和切合实际的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市场,掌握第一手材料,学习调查研究的方法,认真指导学生写好调查报告。课程设计的题目,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力求典型、实用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是学生毕业前最后一次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教学要求,紧密结合职业岗位的实际拟定毕业设计的题目。指导教师由本专业的专业课教师担任,也可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学业的检查与成绩评定应严密组织,科学管理,以保持学业检查与成绩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学业检查方式,增强其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对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专业和实践教学的学业检查应争取用人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并落实到人。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各教学科(室)的要求,制订个人提高计划,并完成规定的“五年一轮”教师职务培训任务。
要不断加强对教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生产实践、实验室等工作,获得“双师型”教学能力。对尚不适宜开课的教师、尚不具备合格条件的实验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应限期提高;不具备教师素质的应调任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贯彻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教师(包括实验员、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要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兼职教师任教应有相应规范的管理制度,其聘任办法与教学工作要求应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师(包括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要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校考评委员会,由教务科(教导处)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考评材料应归入教师业务档案。考评结果应作为评选先进、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应落实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教育科研工作,具体负责制订开展教育科研活动计划;组织学习教育理论和交流教学经验,组织教师评优、中青年教师课题研究;组织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编写教学研究刊物和资料;组织论文选送和评审;探索和推动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参与教师任职情况考核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科研活动,并认真撰写教学研究文章,以增强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教研组管理工作。要选择师德好、业务能力强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教师担任教研组长,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教研组活动的组织和领导。
教研组活动应包含熟悉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分析教材,研究教法,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及学习教育理论,落实教学检查和抓好实验室建设等内容。教研组活动应有计划、有总结、有考勤、有记录;要认真组织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注意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积累和丰富教学资料,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学校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参加教研组的各种教学活动。教研组要认真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研组工作手册”,以促进教研组建设,提升教研组水平。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四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矿山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随新工人岗前培训一并进行
2、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矿、段队、班组三级教育
3、 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4、定期教育
三、培训时间:
每年对所有职工轮培训一次,初训不小于8小时;复训不小于6小时。
四、培训组织:
1、矿成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协调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2、新进矿山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科、办公室共同组织进行。
3、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矿集中培训由安全科、办公室共同组织进行;段队、班组教育培训由各段队组织进行。
4、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分期分批培训,每年轮培训一遍。
5、定期教育由安全科、办公室共同组织定期培训各段队(单位)宣教员,宣教员定期组织本段队(单位)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五、培训要求:
1、负责职业卫生各级各类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段队领导、宣教员)要提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态度,更新观念,认真负责,切实抓好组织好各自分管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2、职业卫生培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培训档案,以备检查。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数、考勤、教案、考试卷、成绩表、培训计划、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等。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我矿职业卫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东晋煤矿特制定以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以保证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费用支出。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费:凡属职业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所有费用,据实列入材料费用,由成本负担。
二、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矿井改扩建设项目本年度计划本年竣工投产的,改扩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用要列入本年度成本内。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根据我矿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发放、使用等有关规定,凡属劳保用品的所有费用,据实列入材料费用,由成本负担。
四、职业健康监护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生的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疗养等有关费用,据实列支,由成本负担。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凡属为职业卫生监督所发生的检测评价等费用,据实列支,由成本负担。
六、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凡属为职业危害防治所发生的宣传、教育以及干部职工培训等费用,据实列支,由成本负担。
七、职业病治疗费及外出治疗差旅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费用,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其他费用,据实列支,由成本负担。
八、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凡属为职业危害防治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由成本负担。
九、工伤保险等其他职业危害防治费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即将发布的《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应按吨煤提取不低于0.3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煤矿企业要足额提取,保证尘肺危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所有费用,上述费用发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卫生费用,由财务科列支卫生经费,为了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财务科建立卫生经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发放标准,规范发放程序,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每月由人力资源科提报本月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仓库根据需求计划提报采购计划,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实行定向采购。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保管员要依据合同、协议、装箱单等有关凭证,进行认真的验收。验收工作要做到既准确又迅速,不拖延,一般要求1—2天验收完毕,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2、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做到无到货记录不收,质次价高不收,无合同计划不收,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鉴标识和检验报告的不收,来路不明不收。验收当中必须严肃认真,根据所到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验收,做到准确无误,确保质量。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短缺、损坏、质次或者数量价格与凭证不符的现象,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或领导取得联系,及时进行退换索赔,或拒付货款,正确处理后方可入库。
4、验收完毕后,要立即办理登记建卡、记账等一系列入库手续,以便于物资的合理保管与保养,并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五
1、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杜绝恶性竞争事件发生。
4、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6、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医务室建设,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8、学校应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身体情况。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六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安全工作和决策的管理和实施。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人身、设备、消防等各项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并实施,认真组织检查和考核。
3严格按照国家对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4安全措施。
施工前,树立人的安全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所有施工人员,并实施执行。
5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防范能力,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对生产环境中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之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7职业病的防治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及有毒气体所引起的疾病,积极组织治疗,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源的申报和治理,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辨识,并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及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8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放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权益。
9安全检查。
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对设备及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强化安全措施,保障安全。
10建立安全奖惩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生产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奖,对违规违纪的至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七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八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__〕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九
为规范车间管理,优化工作环境,保护全体职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卫生由清洁员负全责,并保证公共区域环境清洁、整齐;。
2、每天至少打扫一次,特殊情况应视情况增加打扫次数,确保卫生质量;。
3、公共区域卫生应每天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清洁员及时清理;。
5、区域内物品摆放应做到规范整齐,摆放有序,安排合理;。
6、卫生标准应做到无尘土、无积水、无杂物。
1、办公室卫生由所在办公室人员自行负责,并坚持每天打扫地面、墙面及办公设备卫生;。
3、办公室物品应摆放有序,有利于安全和工作需要;。
5、办公室卫生每周应由车间牵头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必要时,应不定期开展抽查。
落实卫生间“七无七有一开放”要求,即无纸屑、无烟蒂、无便迹、无尿垢、无污水、无臭味、无蚊蝇,有标识牌、有冲水阀、有照明灯、有洗手池、有消毒液、有卫生纸、有管理制度,并免费对外来人员开放。
1、爱护厕所设备,不得损坏、挪移标识、照明灯具和卫生配套装具;。
2、保持卫生间清洁,坚持每天清扫,不留污垢和残物;。
3、树立居家意识,大小便后及时冲洗;。
4、保障卫生间内用纸和洁厕用品、消毒用品充盈;。
5、要根据季节变化,调整日常卫生用品,保持卫生间空气质量。
四、办公区周边环境管理。
1、保持楼道、车库进出通道畅通,无杂物堆积;。
2、保持办公区外围属地的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职业病规章制度篇十
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模具制作过程中,模具的机械加工、模具的工具研磨、手动研磨。均可产生大量的金属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尘肺病。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模具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公司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现场在进行模具加工、模具研磨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加工地点和加工机械进行降尘。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经常打扫周围卫生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4、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员工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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