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资产支持业务篇一
一、与政府挂钩的资产:
a、没有对价:
1、行政性收费
2、与政府相关的税收
3、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
b、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基础资产:
1、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
2、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
3、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未达到回购条件,债权金额尚未通过审计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其他类型资产:
1、不动产类基础资产项目中,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
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
2、资产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的项目
3、缺乏法律支持、价值显失公允或无法实现确权的基础资产
4、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需要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物权凭证的基础资产,例如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等(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仓单除外)
5、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的基础资产,例如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权、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等
6、标的投资组合包含超过一种类型的资产。
资产支持业务篇二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 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以下是以信托计划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业务篇三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及其解读
2014年12月15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 系列文件,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行将进入常态化过程。下 面,笔者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采取原文与解读对照的形式对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 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 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 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 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 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 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 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 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 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 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 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 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 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 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 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 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 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根 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 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 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 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 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 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 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 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 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以下是以信托计划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业务篇四
“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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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50.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51.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64.不存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65.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69.不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70.不存在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1.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72.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73.严禁在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执勤用车。74.严禁公车私用。
75.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76.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7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8.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9.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0.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81.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82.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七、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83.不存在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84.不存在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85.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86.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87.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88.不存在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89.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或者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90.严禁将公用经费、非出国经费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开支。
91.不存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92.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93.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赠券、支付凭证等。
9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95.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96.严禁派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97.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游。98.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99.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因私签证。
八、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100.不存在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存在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01.不存在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2.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10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10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105.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106.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107.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8.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9.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11.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请。11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113.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4.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5.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116.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8.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宜。
十、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119.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120.不存在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123.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1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2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27.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128.不存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129.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130.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1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32.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3.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档宾馆、饭店开会。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34.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35.严禁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6.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13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138.严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39.严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140.严禁吃拿卡要,向办事人员索要好处。141.严禁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142.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
143.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144.严禁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145.严禁在落实中央和省、州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打折扣,搞变通,不按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46.严禁在为群众办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办事不公。147.严禁收受群众财物和接受群众吃请。148.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真失实。149.严禁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资产支持业务篇五
明德实验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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