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宝贵知识。设置可量化的目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高自己。以下是一些经典案例,供大家思考和参考。
公司法论文篇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现阶段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文章分析了环境保护对农村建设发展的必要性,并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提出了几点改进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希望为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0引言。
目前,由于我国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以及城市及其工业的污染源不断向农村地区转移,导致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呈现出点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新旧污染交织的局面,再加上工业化、城镇化及农村现代化的建设正逐步推进,使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环境保护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需要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予以重视,加大农村环保力度,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1农村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1环保是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这必须以丰富的自然资源及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农村环境是现代化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业生产极大地依赖资源环境,人类不能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必须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来进行农业开发。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是科学合理、长久的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业生产率的稳步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
1.2环保是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但目前我国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例如化肥、农药等过量使用;畜禽养殖排泄物的污染;部分工业生产导致的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导致农产品减产、降质,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环保理念,科学规划与节约资源,保障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3环保是建设整洁、有序村容的重要内容。
当下,受农村传统生活方式及习惯的影响,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污水及垃圾乱倒、柴草及粪土乱堆等,导致农村的村容出现脏、乱、差等问题。随着环保理念的推广普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始着眼于环境治理,合理规划农村街道,集中处理污水及垃圾,畜禽开始合理地圈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环保是建设整洁、有序村容的重要内容。
2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2.1农村的环保意识薄弱。
农村环境保护动力不足的主要影响因素就是环保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生活上,由于长期受传统农村生活习惯及方式的影响缺乏进行环保行为的观念;二是在维护环境权益上,由于法制观念的薄弱导致依法维权意识不足,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没有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三是在生产上,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只注重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以牺牲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了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
2.2缺乏有效的农村环保监管。
农村环保监管力量不足,主要是缺少必要的农村环保监管机构,规范化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导致农村环保监管处于失控状态,各项环保方针及政策很难落实到位。
2.3农村生产科技水平偏低。
目前,农村生产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及薄膜等严重污染了农田土壤以及地下水和空气。同时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等理念的缺乏导致农村的生产经营依然沿用低技术含量的粗放形式,破坏和污染了自然环境。
2.4农村环保投入不足。
农村环境问题涉及面较广、类型繁多,治理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做后盾,但由于经济重于环境,城市重于农村的不合理格局,导致环保投入不足,制约了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深化农村环保意识。
首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介,例如电视、网络等积极开展环保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改革传统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要加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维护,提高农村的环保意识。其次,作为农村环保的指导力量,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及科学发展观,确保农村环保有依有据。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循环、生态经济理念,向集约型经济方向转变。
3.2建立全面、系统化的农村环保监管机制。
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确保农村环保高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应结合新农村、新环境的建设目标建立综合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并且在乡镇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提高环保管理和建设指导的科学合理性。另外,还要实施全面、定点、定期、系统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重点环境问题的监管。同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且制定激励性的支撑政策。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是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提高农村环保水平,可以创造巨大的农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划拨专项财政资金,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需要加大政策、税收等扶持力度,改革农村环保投资市场,加强与相关企业的交流,引入社会投资农村环保事业,积极推进农村环保多元投资体制,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资金基础。
推动建立农村环保多元投资体制。
3.3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使用,农村环保也应紧随时代的发展,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快垃圾集中收集与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炉、生态公厕,配置垃圾箱、垃圾运输车。
一是要建立村收集、镇中转、区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是农村污水的处理,结合“三改”(改厕、改厨、改圈)并利用沼气处理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进行综合性处理。
三是积极倡导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等发展理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民生活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采用“畜禽养殖+沼气+作物”的生态农业模式,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增加农村新能源和有机肥源。以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把“三废”变“三料”,即将粪便、秸秆、垃圾转化为饲料、肥料、燃料。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环保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深入分析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努力提高农村环保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经济奠定坚实的资源与环境基础。
公司法论文篇二
南昌十五中万q王樱。
摘要:课堂教学正在经历从黑板到交互白板的历史演进。交互白板在英国和世界各地正在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功。可以预见,交互白板终将替代黑板成为课堂教学的主流技术,成为中小学未来教室设计施工的标准常规,极大地推动学校教学信息化的进程。本文将从交互式电子白板在课堂教学中应用的角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交互式电子白板课堂教学学生中心。
人类在21世纪的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数字技术的挑战,多媒体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教育领域日趋广泛的应用,都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新的问题在现代化教学中不断凸现,新的教学设备、教学手段也应运而生。
交互式电子白板也在此时开始崭露头角,它是一种国际上新近崛起的用于教学、会议、培训演示的高端数字化设备。交互式电子白板的出现,是对沿袭已久的黑板+粉笔+板擦“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的一场革命性突破,顺应了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一、引言。
各国基础教育信息化的实践表明,信息通信技术在中小学的教与学的应用,起步于计算机教育与信息技术教育,随后是基于资源和基于交互的研究性学习与综合跨学科学习。最终也是最艰难的领域是各类学科课程的日常教学,即大量常规课堂面授教学。如何使千百万中小学教师每一天的常态课堂面授教学实现信息化,实现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教学的整合,这21世纪全球基础教育革新和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基础教育信息化的突破口:从校校通到班班通》的结论中进一步指出:课堂面授教学信息化需要特殊综合技术,电子交互白板正是这种解决方案,它定将成为课堂教学信息化的首选,并很快发展成为课堂信息化教学的主流技术。在英国,电子交互白板受到广大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热烈欢迎,得到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研究人员组织的实验研究成果的有力支持,得到英国政府教育部门的推崇并进而在全英国推广。电子交互白板在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也正方兴未艾。
交互式电子白版在教学中的巨大优势,逐步得到众多教师和学生的接受认可,但这并不等于万事大吉了。如同其他所有新技术新媒体所遇到的困难一样,交互白板在应用之初直到现在也同样遇到了众多问题和困惑。经历了前期的尝试、技术熟练过程,我们开始关注交互白板与课堂教学过程的深入整合。本文从交互式电子白版功能优势的角度,阐述其在教学中巨大作用。借以抛砖引玉,就教方家。
二、交互式电子白板的概念。
交互白板是当前课堂教学环境中技术(包括数字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视音频技术等)的最佳集成者。交互白板明显地比当前比较流行的多媒体教室的装备更胜一筹。而且,交互白板可以安装在各类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教室、语音实验室、电教教室和电子图书馆等处,可以大大加强这类基础设施的教学功能。如果将交互白板与大屏幕多媒体投影结合使用,则可以加强大型讲堂或阶梯教室的教学效果。此外,交互白板用于课堂教学时也可以为学生(个人或分组)配备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所有的教师机和学生机还可以联网,从而使课堂教学模式更加灵活多样。
那么,究竟什么是交互白板?交互白板(llltera-divewhiteboard)是电子感应白板(硬件)与白板操作系统(软件)的集成。它融合了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与电子通信技术,成为计算机的一种输入输出设备,成为人(用户)与计算机进行交互的智能平台。简言之,交互白板是一个具有正常黑板尺寸、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工作的,既具有普通白板和联网多媒体计算机功能,又可以实现普通白板功能与计算机功能以及软硬件功能与教育资源、人机与人际多重交互的电子感应屏板。
工作原理:电子白板工作原理分为压感原理和激光跟踪原理两种。使用压感原理的触摸式白板相当于计算机的一个触摸屏,是一种用手指或笔触及屏幕上所显示的选项来完成指定的工作的人机互动式输入设备。这种电子白板内部有两层感压膜,当白板表面某一点受到压力时,两层膜在这点上造成短路,电子白板的控制器检测出受压点的坐标值(手指或笔触及的位置),经rs232接口送入计算机。使用激光跟踪原理的白板上端两侧各一激光发射器。白板启动后,激光发射器发出激光扫射白板表面,特制笔具有感应激光功能,从而反馈笔的位置。
三、交互白板交互功能在教学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电子白板正走进了课堂,而今,教师又重新站在了讲台上,在电子白板上自由地板书,教师不再是“鼠标的点击者”,学生也不用再当“录音机”。电子笔可以任意选择颜色、调节粗细,不用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工具就可以轻松画出各种漂亮的图形。最重要的是,老师终于可以重新站起来和学生面对面地交流了,一个眼神、一个手势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充分互动交流,演绎精彩课堂。
教师不仅可以熟练使用交互白板的各种功能,而且已经开始有意识的将白板所带有的交互能力融入自己的教学设计理念中,并能够将已有资源和自主设计的白板资源整合进自己的课堂教学中了。此时,教师已很少需要技术支持,更多的支持将来自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教学设计上。进入这一层次后,课堂教学效果主要取决于教师是否使用了良好的教学策略,关注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成为制定教学策略时主要考虑的内容。结合笔者经验,交互式白板对课堂教学的优势体现在:
课堂教学应用交互白板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设计的理念。教师应用黑板加粉笔言传身教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毕竟经受了世界各国几个世纪所有学科课程教学实践的考验,基于交互白板的课堂教学可以继承并发扬这一优秀传统,同时可以对信息技术与各类学科课程教学的整合进行探索和创新,并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相得益彰。这也是实现学生为中心的有效方法。由于交互白板的易学易用,加上现在信息技术教育的日益普及,学生参与意识的增强,很多学生通过观察教师上课使用和课间的尝试,对白板功能的掌握甚至比教师还快。此时,便可因势利导,鼓励学生结合他们在信息技术课程(或计算机基础课程)中所学的知识,协助教师设计课堂教学中所需的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是交互白板活动挂图中的背景、页面或图像,也可以是flash动画,还可以是可用于数理化课程中的各种几何图形、物理化学的仪器设备图等。根据不同的学科和学生的年龄特征,这些活动的参与形式可以是学生个人,也可以是学生小组共同完成,让学生参与到学习过程中。例如,通过使用一套物理和化学实验软件,学生可以在交互白板上尝试或完成实验操作过程。这可用于实验复习课。这时白板不仅仅属于教师,更重要的是它也属于学生了。笔者曾在一堂数学课上看到一位老教师是如何发挥学生的参与性和白板的交互性的。这位老教师刚刚接触白板,还不熟悉。但是在教学环节中,需要在白板上画出几何图形的时候,他问:哪位同学想到前面来试试,画出这个几何图形。好几位同学跃跃欲试,平时他们在课间早就使用过很多次了,这下可有机会展示一下了。于是一位同学到讲台上使用白板注释库中的几何绘图功能画出了漂亮的几何图形,并对其进行了标注。这个例子说明,这位教师不仅没有因为技术而阻碍了教学,相反,学生获得了一个实践参与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交互、参与的新课程理念。同时,也体现了这位老教师对教学内容和课堂的从容的控制能力和对教学进程的把握能力。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媒体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学策略的应用,教学策略也随着教学经验的丰富而拥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2、记录和保存教学痕迹,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交互白板可以记录下白板上发生的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过程的所有细节。而白板软件提供了一个脱离白板环境可以阅读白板特殊文件格式的小程序,这一功能可以使学生随时复习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笔记的抄写过程也发生了变化,因为在白板上发生的所有课堂教与学的过程都可以以最通用的格式被记录下来,如ppt,html格式,这时记笔记的时间可用来更多的参与到集体学习或交流反馈中。在电脑中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资源库,以供以后反复使用,这些资源库中的资料对于老师的讲课有重要的作用,并且老师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是连接其他计算机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而这些都是以往没有计算机的教学模式所无法实现的。
3、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自发的加入到学习过程中。
交互白板提供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师生与资源、本班师生与外界师生及专家的交互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多种多样的交互活动。这是交互白板在技术集成和资源整合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对于课堂教与学最有价值的特征,也是交互白板同用于课堂教学的其他信自、技术装备相比较时显示出的巨大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交互式教学的形式多样,使学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能够自发自愿地参与到学习过程中。这也是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有效方法。由于交互白板的易学易用,加上现在信息技术教育的日益普及,学生参与意识的增强,很多学生通过观察教师上课使用和课间的尝试,对白板功能的掌握甚至比教师还快,将所学的应用到课堂的学习和实验中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传统课堂教学中,黑板就是教师与教学内容交互的界面,就是学生与学习内容交互的界面,此时黑板就是一个交互平台,现在白板替代了黑板成为课堂教学的新交互平台。白板不再是一块“冷冰冰”的黑板,而成为学生的另一位老师和朋友。交互白板会使师生发生亲近而不是惧怕的感觉。我国中小学师生极容易亲近交互白板,因为它在外观和操作上接近黑板和触摸屏,无须严格的专业训练,易学易用,好学好用,为简单的使用和高级的应用都留有空间。特别是那些对计算机和网络有陌生感甚至恐惧感的文科年长教师,在交互白板面前会很快由简入手,渐学渐用,建立起信心。同样,不需要使用键盘而在白板上直接书画和操作有利于幼小儿童和残障学生更踊跃地参加到教学中来。而且,交互白板便于演示计算机软件和上网的操作过程并呈现教学材料的动态和细节,在必要时可以回溯和重现操作过程和细节,具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激励学生参与和交互的'优点。
4、多媒体资源的使用整合:
交互白板能够实现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的灵活的整合。可以在交互白板的计算机工作界面调用计算机及网络原有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类计算机和网络软件课件,播放各类多媒体光盘和视音频材料等),而且还可直接调用交互白板内置的多种资源库,主要有活动挂图资源库、注释库、超联结库、动画库等。其中的活动挂图资源库进一步分为共用库和专用库两部分。无论是共用库还是专用库,又都细分为文件库、页面库、背景库和图像库。每一种资源库都可以建立各自的树型目录结构,按学科和班级等进一步分类,方便查找和调用。师生在教学实践中可以依据各自的需要不断调整、修改、增添直至重构这些内置的资源库。这种结构既可做到教师个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可实现特定教研集体共同承诺的资源共建共享。而且,交互白板支持在课堂教学师生交互情境中教育资源的现场创作和再加工,从而不断形成和积累可重复使用的新生的鲜活的教育资源。比如:老师在白板上创建一个单词“apple”的链接图片,一个学生来到白板前点击“apple”,将会出现响应的“apple”图片。在一节关于越南的历史课上,通过链接可以进入一段有关越南战争的场面的视频。
五、结束语。
尽管交互白板支持构建一个课堂教与学的协作环境,具有技术集成高、资源整合强、交互功能好等优势,以及亲近师生、易于实现传统与创新的结合、适应多种教学结构与模式和各类学科课程的日常教学等特征,但基于交互白板的课堂教学成功与否归根结底取决于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教学实践,取决于师生的课堂教学活动与协作。因此,要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教研活动,加强教师的学科素养、教育学及学科教学法素养以及信息技术素养的能力培养和专业发展。在教师专业发展领域,交互白板为教师培和教研活动同样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平台、环境和工具。
在传统课堂教学中,黑板就是教师与教学内容交互的界面,就是学生与学习内容交互的界面,此时黑板就是一个交互平台,现在白板替代了黑板成为课堂教学的新交互平台。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充分发掘这个新交互平台中蕴涵的教学策略,使这一技术真正融入到日常课堂教学中,实现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白板终将替代黑板成为课堂教学的主流技术》丁兴富,蒋国珍(首都师范大学远程教育研究所,北京100037)。
2、《计算机教与学》第5期,第54页。
3、《课堂教学中交互式电子白板的应用层次分析》。
4、《课堂教学的新交互平台》陶慧贤杨雪。
5、《交互白板及其在我国中小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中国电化教育》第3期。
公司法论文篇三
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中解析出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原则和在公司存在运营的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意义。通过与国际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含义和看法比较出作为市场营销者深入了解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必要。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一解剖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国际上一般这样看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二案例再现。
(1)refg(films)ltd(1953)。
fg(films)ltd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确认某一电影为英国电影。该申请被下级法院驳回,因为该部电影是由设立fg公司的美国电影公司制作。美国电影公司曾同意提供资金和必要设备,资助fg(films)ltd制作该电影。fg在英国拥有办事处,但没有营业场所,并且在英国没有雇佣任何职员,公司90%股份由美国董事所有,其余由一英国董事所有。fg请求法院确认该电影是由其制作,因为fg是英国注册公司,因此该电影应为英国电影。
判决: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反,法院认定fg只是美国电影公司的代理人,并且不是电影的制片人。证据也表明,fg只是作为一个空壳公司,其设立是为了使该电影成为英国电影而已。法院认为,认定fg公司承担了制作该电影的工作违背了事实和逻辑。
(2)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备忘录》。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该款已依约返还给a公司)。但在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从案例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制度体现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原则(1)个案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之中,而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认,是对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公司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不得将对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范围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2)实际操控原则。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积极股东。而对于非控制股东或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不得自我否定原则。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而设置的,只能有受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张自己不是人,公司独立人格不得为股东利益而主张,必须由受害者提出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不允许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排除某种不利后果而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意义。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维护投资者和规范公司运营秩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感悟与思考。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而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修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缺损,绝不是要将其摧毁。因此,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当属非常严肃,国外立法和司法尚且掌握不一,我国更缺少司法实践,特别是判例,立法只是超前笼统地予以规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贵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诸如何为“滥用”、何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均无严格标准。因此,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滥用法律。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个规范公司的法律条例,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作为市场营销的学习者,深入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有助于了解公司运行制度、了解市场一般运作规律、理解和掌握在公司日常运行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纠纷。
清晰分辨公司人格混同将会减少在公司运行中的损失。
公司法论文篇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革,人们的生存环境,生活习惯,卫生习惯以及饮食结构等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但同时人们也发现各种疾病的发生越来越常态化,周围化。人们对疾病以及医药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医药产业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快,较稳定的增长速度,并且医药产业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制药企业设备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设备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是连续稳定地生产高质量药品的有效保证,是保证制药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手段。制药企业将必然更加重视企业中各生产设备的管理问题。制药是集中了生物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基因组学,医药学等多门学科的核心知识,技术先进,工艺复杂的产业。因此对制药企业来讲,制药设备的管理工作应放在各项管理中的重要位置,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现阶段我国制药企业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药机械设备在医药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设备的质量,先进性以及完善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药品的质量,决定着药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制药企业生产药品常用的设备包括大型锅炉,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这些设备包含其维修设备都是较为特殊的,并且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这些设备一旦发生安全隐患甚至事故不仅会为制药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制药企业员工及其周边环境居住人员造成生命安全威胁。对制药企业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管理是制药企业设备管理的新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多数制药企业在设备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制药企业设备管理理念不统一。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制药企业对于企业的设备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设备管理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仅需要保证设备运行这一单一职责。设备管理人员及部门通常依附于企业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谁用谁管,忽视设备运行好坏以及维护维修,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设备管理人员只是敷衍式完成工作,根本不清楚自己的具体职责,更谈不上更好地完成设备管理工作,实现企业的最大生产效益。
(二)制药企业相关设备技术落后,与先进脱轨。
在我国深化实行医疗改革后,医药市场的扩容空间增大,医药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原材料价格的不断攀升加之医药产品价格无法提升成为了制药企业的发展瓶颈,行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使得企业无法对制药设备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因此,现阶段我国制药企业设备技术落后,缺乏配套设备。设备的同质化问题突出,耐久性能较弱,运行效率较低。此外,由于先进管理理念的缺失,很多制药企业对于设备的更新,依然停留在能用就用,能凑合就不进行更新,在维修和过度使用中来回切换的模式中。现在很多制药企业的设备未满足国际认可的工艺和生产要求,停留在原来使用的陈旧设备上,有些设备甚至已经超出了报废年限。对于很多落后的,高能耗但低能效的设备不舍得更换,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严重浪费了企业的生产资源,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三)制药企业相关设备的维修管理模式为“故障维修”,缺乏正规的维修保养计划。
现阶段,我国各类型的制药企业的设备维修主要为“故障维修”,即事后维修模式,在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之后进行维修。大都数制药企业为此付出过惨痛的代价,一方面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药品的生产中断,药品的生产无法保证,影响制药企业的药品产量以及信誉。另一方面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事故后部分产品需要返工生产或者直接报废,制药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利益受损,企业维护和更新设备成本无法保证,恶性循环。按照设备的先进管理理念,要求根据制药企业相关设备的运转周期以及设备系统的各重要零部件的使用频率制定相关的检修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将故障的发生遏止在萌芽状态。而目前我国的制药企业缺乏完善的维修保养计划,缺乏先进的工艺,手段以及必要的工具来进行相关设备的辅助维修,有效发现和处理潜在故障的发生,保证各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在大多数制药企业中,虽然设置了由维修人员组成的维修班,但他们的日常工作是等待维修任务的下达,当设备未发生故障时通常是处于闲暇的`状态。没有认真积累原始数据,更没有系统性的维修计划,工作缺乏预见性,计划性。
(四)制药企业相关设备缺乏完整的维修记录。
通常,在制药企业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维修人员要进行一番非常复杂且耗时的检查工作,针对该事故的发生发现相应的问题后才能进行维修。而设备的使用人员通常与维修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忽视对相关设备的关注,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无法从使用人员处获得有效信息,增加了设备维修过程的环节,影响企业整体的生产效率。此外,设备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均未形成对事故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进行存档记录的习惯,未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总结相关规律。设备操作人员无法在使用过程中更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设备维修人员也无法高效快捷地找出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维修的方法。此外,制药企业生产设备发生一些小的事故或者故障时常进行重复性维修,导致相关设备缺陷较多,设备点停多,维修次数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益。
二、制药企业设备管理优化改革与策略。
(一)更新設备管理理念,加强设备管理培训,深化设备的高效能管理。
对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应明确其职责及工作的重要意义。制药企业的生产设备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无论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上,管理工作的内容上还是企业资产的占有率上,生产设备都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发挥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必须管好生产设备,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设备管理绝不仅仅是设备运行起来这么简单的工作,而是以生产设备为研究对象,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以及组织措施,对设备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进行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其中主要包括生产设备使用的规划,设计,型号的选择,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改造,更新,最终到报废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都要进行全程跟踪,不能疏忽任何一个环节。
只有正确理解设备管理的相关工作内容和重要意义,才能对症下药,真正意义上开展设备管理工作。因此制药企业也应该在设备管理这一职能工作领域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在资源配置和人员配备上给予一定的便利。此外,对设备管理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整个企业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设备管理理念和认识,共同维护好设备管理工作。
(二)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与维护意识,提高设备维修人员素养,提升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共同维护制药企业的生产设备。
在设备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设备的运行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在设备运行的过程中,主要为设备操作人员与生产设备的人机对话。因此要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与维护意识,关注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的规律以及常出现的问题,杜绝只用不管的冷漠操作习惯,人性化对待生产设备。
在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当中,应当制定设备维修人员的定时培训与进修计划。有效的培训与进修促使维修人员在大脑中产生反响,将不断更新的维修理念和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将培训工作落实,有效提升维修员工的工作素养。深入开展设备维修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督促维修人员不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汲取相关领域最新资讯,深入分析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各方有效资源,把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做仔细做扎实。
完善维修人员的日常考核机制,每日的事情及时记录,有检查,有监督,有记录,有考核,有结果。对先进突出的人以及事迹要进行及时且切实的公开表扬,警醒和鞭策一部分消极怠工,应付差事的员工,在管理体系中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
(三)明确设备预防性维护检修要求,将预防性维护检修工作常态化。
预防性维护指的是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之前对其性能和安全性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预防设备发生故障的一种设备的维护模式。根据制药企业不同生产设备的运行频率以及使用工况等具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检修要求,要求应当具体并且具有针对性。预防性维修通过对产品的系统性检查,生产设备的安全性测试等方法最大程度防止功能故障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的稳定进行。此外,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要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温度湿度对设备的运行影响不同),不同设备,使用频率等进行具体的计划,其中预计需要的工时,实施的周期以及计划实施的月份等均要进行细化。
(四)优化生产设备故障维修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生产设备故障维修流程从设备发生故障开始,设备操作人员应该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以及操作班长,填写设备故障维护、维修记录单。详细填写设备发生故障时间,待维修人员到场后将记录单交给维修人员,并对维修人员尽量详细地描述故障发生的相关情况。若操作人员仅发现设备事故隐患而暂时没有造成停止工作的,要及时填写维护、维修记录单,认真填写报修的时间以及设备故障现象。将记录单及时交给设备管理人员,以备及时制定检修计划,避免设备停机,影响生产流程。第二,维修人员在接到故障维修任务时,应立即前往,认真听取操作人员对故障现象的描述,了解和分析故障发生的原因。第三,维修人员在进行设备维修时,首先在设备上悬挂“正在维修”的警示牌,确认设备已经处于断电的状态,并且在配电箱处悬挂“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开始进行检修并记录时间。当遇到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问题时,在保证工作人员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首先采取临时措施恢复生产,并立即制定检修计划,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等待检修。第四,设备检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收拾好各种维修工具,清理设备及周边环境,清洁油渍。取下警示牌,重新开启生产设备,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一切正常。第五,维修人员在记录单上填写维修时间,并交由操作人员进行验收,填写设备恢复运行的时间及相关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五)坚持完善生产设备维护,维修工作记录制度。
要求生产设备的每次维护,维修都要进行及时,细致的工作记录,并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设备在完成保养和维修的工作以后,要填写保养或者维修的日期,保养及维修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排除的情况,是否更换零件以及更换零件的名称,型号以及数量,维修的结果,建议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注意事项等,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当遇到重大故障维修时,要及时组织设备的维修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故障原因分析,探讨预防对策,必要时可以与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交流沟通,作出故障分析和相应对策的报告。提交报告给部门设备负责人以及工程部经理进行审核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预防维护检修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尽力避免相同的故障反复发生。
三、结语。
在本文中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制药企业在生产设备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以及优化管理策略。设备管理的优化就是要达到设备使用的最佳效益,既考虑其经济性,又兼顾其先进性,使生产设备能够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制药企业做好高效的设备管理工作,是保证制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制药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相信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符合企业实际的设备管理模式,能够使企业的设备系统充分发挥其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为国民经济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5]郭新建,洪素霞.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2012,21.
公司法论文篇五
内容摘要: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举足轻重的参加者,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性为其进行法律规避创造了条件。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向传统法律规避问题提出挑战,给传统法律规避问题给来新的特点。目前,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的规定表现在其他具体制度中。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规制仍需逐步完善。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参加者。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是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国的诸多实体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其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这种独特的关联性,导致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中,具很大灵活性和主动性。它对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挑战,也引起了各有关主权国家及其人民的关注。跨国公司将法律灵活地运用于公司运作,“结果,仅仅因为跨国公司考虑到成本,而使任何规则都变成了市场压力的牺牲品。……如果某项法律有碍于它们的扩张,它们就威胁要离开。它们跑遍整个地球,自由选择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儿有最便宜的劳动力、最宽的法律环境、最低的税收、最多的资助。再也没有必要用国籍来确认它们,也无须为限制它们的行为而投入感情,它们已无法无天。”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等手段规避国内税法,即在同等条件下,跨国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易的定价与它们针对外部实体的定价不相同。跨国公司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控制或关联来协调内部利益分配,从而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跨国公司还可借助空壳子公司或虚设实体来巧妙安排各种收入和费用。跨国公司还可针对内部成员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有意识地预先安排内部各成员交易的收入,使内部收入尽力集中到享受免税、减税或抵税的成员公司身上去。跨国公司内部成员可通过虚构交易,规避税负。跨国公司一系列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已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其对传统法律规避问题也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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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篇六
作为对2011年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扩内需、促增长决策的响应和落实,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开始选择县、市,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重点扶持。由于前些年农村水利建设落后,很多县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年久老化、失修减效,特别是其中多数桥涵,已基本不具备使用功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对择出县市的农业生产具有巨大的改善与促进作用。小型桥涵建设在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中比例大,项目上的快、多。通过近两年周口市小农水项目桥涵建设实施过程中前期规划、设计与后期施工中的问题,进行阐述。
2桥梁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存在问题。
2.1前期规划阶段。
近两年周口市小农水项目建设前期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桥涵修建位置布置不甚合理,确实需要的地方没有布置,而可要可不要的地方却布置。这其中有项目中桥涵工程量控制的原因,也有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原因。二是桥涵规格与沟渠不甚配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小桥涵配大渠、大桥涵配小渠,甚至出现无渠布置桥涵的情况,部分项目区内桥涵修建位置布置过于集中。由于连年基层农水工作任务繁重,所以部分规划设计由市场上专业公司来做,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规划设计公司有很大关系。当然,也与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有一定关系。
2.2结构设计阶段。
小农水项目中的桥涵在使用功能上应与普通水利、公路等桥涵有所不同。目前,项目实施中反映出结构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结构设计过于复杂,总量30m3混凝土的小桥结构竟与大型桥梁结构雷同,所有书本上有的部位都有了,导致预算增高、施工成本增加等后果。第二,不考虑具体单体桥涵使用功能,设计时盲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单单套用统一图纸,以至于在后期施工时,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桥基础甚至不到渠底,桥基础超梁底1m,小梁上出现巨型桥台等现象。以上这些问题会导致项目资金的浪费,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2.3施工阶段。
小农水项目小桥涵施工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出现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几率相对较小,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擅自变更工程外观、瞒报减小工程量。一些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地处偏僻田野,无大型载重车辆,便不顾监理与业主的反对而私自减小结构尺寸,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对其强制性的制约也有难度。二是不重视工程外观,屡屡出现蜂窝麻面、涨模等问题。三是有些施工单位,单桥结束后,对原有河道清理不到位,遗留建筑垃圾和土方,刚挖好的渠道就被堵塞。
3对策和建议。
3.1前期规划阶段的建议。
针对前期桥涵规划中出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对规划设计单位严格要求,杜绝走过场。第二,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并辅之经常性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强化责任心。第三,使用科学的方法、先进的工具辅助规划等。前期规划可谓整个项目的基础,规划不合理,出了偏差,势必给后续工作带来种种问题。所以,前期规划工作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3.2结构设计阶段的建议。
对于结构设计阶段经常出现的'问题,建议设计前,选择实力强、工作负责、社会信誉好的设计单位。设计工作很繁琐,个别设计单位简单应付,套图、搬方案现象严重,施工中甚至设计时都不到现场,只依据一些简单的调查数据、图表,照搬类似项目,便出炉设计方案。另外,监理应介入前期规划、设计。目前小农水项目中,监理方基本不介入设计工作。监理介入设计工作可以使三方相互制约,依靠制度化管理,以减少设计工作的失误,对设计部门形成有效监督。
3.3施工阶段的建议。
对于施工阶段经常出现的问题,建议从招标报名环节就严格调查,选择信得过的正规施工企业,防止个人挂靠施工游击队进入小农水建设项目。施工中,督促监理方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施工规范认真监理,对施工方形成有效制约。对于有条件的,应引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用制度化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严格执行计量程序,手续及原始资料齐全方可按实计量。加强验收环节工作,对不能满足验收条件的要坚决不予验收,杜绝出现活未干完钱已付超等现象。
4建成后的管护和使用。
已建成工程的管护和合理使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比如常看护禁止超限车辆通过等)。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已建成工程的管理,使农民自觉积极管理,形成谁使用谁爱护的良好风气,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总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很重要,是抗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生产、促增收的前提。
公司法论文篇七
论文摘要: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它不仅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如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立足于我国超期羁押现状,介绍西方国家羁押制度的同时,分析我国超期羁押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超期羁押,保障,完善。
谢洪武是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的一个农民。1974年6月24日,他被公安部门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看守所。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据卷宗显示,除了一张1974年6月由当时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外,谢洪武案别无他物。,检察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6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10月30日,谢洪武终于被无罪释放。但当谢洪武与亲人见面时,除了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对于亲人的呼唤已没有任何反应,此时的谢洪武已经被确诊为“精神衰竭症”。
这是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暴露出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超期羁押的概念。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治理念,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二、其他国家的羁押制度。
西方国家的庭前程序一个很显著的特征是“无论侦查还是起诉活动,都要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
(一)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先行拘押将使受指控的人在整个侦查期间或者其中部分时间受到关押,但是这种羁押并不是逮捕后的必然结果,而是需要预审法官按照特别程序才能作出先行拘押的裁定。
(二)日本。
日本刑事诉讼法将逮捕和羁押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羁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必须先履行逮捕程序,逮捕后要审查是否存在羁押理由。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分为通常逮捕(依据法官预先签发的逮捕令状进行的逮捕)、紧急逮捕(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令状进行的逮捕,但逮捕后应立即请求签发逮捕令状)和现行犯逮捕(任何人都可对现行犯实施的逮捕)三种。检察官逮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认为有拘禁的必要时,向法官请求羁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官审查是否具有法定羁押条件后,作出羁押与否的决定。
(三)英国。
英国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一般情况下,警察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法庭说明逮捕的理由,由治安法官签发逮捕的令状之后,警察才能实施。即使经过法院的授权,逮捕后的拘禁期间一般也不得超过96小时。在此之后,警察必须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就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羁押作出裁决。
(四)美国。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都应该在“无必要延迟”的情况下,将被捕者立即送到联邦治安法官处,由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聆讯,从而作出保释或者羁押的裁决。
强制措施在各个国家都是存在的,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形态以及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审前羁押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司法控制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对比以上各国的制度,不难看出我国的羁押制度中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导致了超期羁押现象的屡屡发生。
三、我国超期羁押现象的成因。
超期羁押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其形成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一)立法规定不完善。
我国现行刑诉法没有赋予羁押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只是作为拘留和逮捕后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没有严格控制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立法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超期羁押。
(二)羁押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羁押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在我国,羁押不论是拘留还是逮捕的后果,都是由承担追诉职能的控方自行决定的。公安机关拘留后可以不受任何审查羁押30天。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只关注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而不负责对羁押的理由、羁押的必要性以及羁押期限等进行专门的审查,更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为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提供了方便。
(三)“重惩罚、轻保护”
现代国家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了有效地惩治犯罪,必须赋予国家机关足够的手段和充分的权力逮捕、搜查、监禁那些违法犯罪之人。但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人权保障的理念日益凸显,公民享有一系列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国家即使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也不得随意侵犯。
(四)“重实体、轻程序”
刑事诉讼应体现程序的正义和独立价值。程序制度设计要蕴含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优秀品质,防止国家以追诉犯罪的名义滥用权力。一旦权力不受程序的`制约,那就会形成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在我国程序长久以来就不受重视,时至今日程序还不能与实体相提并论,这使我国的程序法发展停滞不前。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对程序的漠视。
四、完善我国羁押制度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
树立现代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才有可能建立良好的制度。正确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理念可以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及时的进行,从而有效地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原则和理念的偏差,当前最需要健全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对法律高度负责,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人权意识。
(二)立法上明确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模式是职权主义结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法官和办案人员在案件的审判和侦查过程中占主动地位。但是由于个体差异,司法资源的浪费和重复性工作的不断发生,延长了办案时间,从而导致了羁押期限的延长。因此,应严格控制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三)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树立其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四)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参考西方各国羁押制度,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法官可以在适用羁押措施前和羁押期间对羁押措施的合法性、羁押期限的比例性进行审查,从而对侦查、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被羁押人在权利受到侦查、检察机关侵害时,也可以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的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总之,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完全地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只有把制度与观念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素质和水平,才能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实现“看得见的程序正义”。
公司法论文篇八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提出解决措施,以供相关部门参考。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结果与结论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从原因出发,在强制审查、监管主体、广告内容和形式及惩罚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发布广告。据统计,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为10345次,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发布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发布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发布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发布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公司法论文篇九
少数基层干部认为良种补贴资金具体到每一个农户,额度小、工作量大、没有工作经费、行政管理成本高,要真正执行“谁种粮谁受益”工作十分艰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大量的工作在村组一级,而村组一级缺乏经费,村组干部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再加上任务重,难度大,群众工作不好做等问题,使良种补贴工作落实比较困难。
2、补贴项目多,补贴标准低。
国家良种补贴对象包括玉米、小麦、大豆、水稻,其中水稻良种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大豆良种每亩补贴10元,而且涉及财政,农业、银行等多个部门操作,良种补贴项目种植面积小补贴标准低,不少农户只补贴几角钱、几元钱。
3、工作量大,核实难度大。
每年都要对每个农户的种植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全旗42万多农户,工作量相当大,核实难度高。
二、几点建议。
1、核清全市耕地及可种粮耕地基数。
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牧业局、统。
计局及各旗县乡镇参加,对全市耕地面积进行一次详查,核清全旗耕地基数,建立农村耕地台帐和数据库。
2、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腐教育。
市纪委、组织部等部门要对全市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重点是加强反腐警醒教育,要认识到套取国家的惠农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
3、加大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
目前,国家良种补贴金额逐年增加。因此除了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外,上几级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
4、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良种补贴资金涉及农户较多,工作成本较高,工作经费没有或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镇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进一步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让群众知情、群众参与,确保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法论文篇十
董高管人员享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同时,负有对公司勤勉以及忠实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应当明确高管人员违反规定执行公司事务给公司及股东带来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公司法》的规定,董监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公司及股东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相关董监高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事务时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以《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来看,我国法律在勤勉义务的标准采用的是较为严厉的勤勉标准,董事、监事、高管只要在执行公司相关职务时,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主观上有过失或者过错,结果给公司带来利益上的损失,那么就得承担补偿的侵权责任。相对旧公司法而言,勤勉义务之规定明确了其在《公司法》中重要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董事行为时的责任,这显然是我国公司法律规定上的进步,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第一,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时的补偿或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存在弊端。我国《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糙,对该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和第150条关于规定董事人员的赔偿责任时,规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没有明确指出其违反勤勉义务,这种表述在某种程度不够完整。因为,董高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然而却不一定是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尚无违反勤勉义务,如董监高人员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执行职权等情形下,继续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则才能在不合理性。在现代社会,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复杂性,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的问题也具有专业性等特征,在非因自身过错或者过失而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策,从而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时,而要求参与决策的董监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要求。
第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勤勉义务的严格规定不利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发展。公司运营过程中,董监高与股东都有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性质的风险承担,但是由于二者在公司经营成功时所获取的收益是截然不同的,股东的收益往往高于董事,故两者对视经营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均等的。在这样承受能力与收益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公司的董监高往往会在决策运营中谨小慎微以保护自身的利益,无法放开大胆地经营公司。如此一来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有悖于公司的利益的。因此,面对这种保守局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勤勉义务要求的标准应适当做出调整,给予董监高一个自由开放的工作环境。
第三,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结果导向责任原则存在不适合性。与忠实义务所侧重的考察董事人员实体上的利益冲突有所不同,勤勉义务本身关注的是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市场上交易信息的畅通只是一个理想状态,故董事人员在进行决策时的交易信息必然是不完全的,公司的商业决策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或黑或白问题,通常是需要在许多复杂的选项中进行谨慎的判断,考虑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复杂性,不同董事人员间经营能力存在客观差异性,即使非常小心错误也不可避免。认定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重要的判断依据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而现行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之规定完全不考虑主观过错,同时,也不考虑决策中有无存在过失,只是简单地以结果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即所谓的结果导向论,这必然会严重打击到董监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削弱公司的市场活力。这种规定与英美法系公司法所主张的宽松的`勤勉义务相差甚远,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也正在逐步放松对董事高管人员的严苛要求。所以,最合理的决定是放弃结果导向责任的法律规则,放松对高管人员勤勉义务的严苛要求,将重点放在决策过程中,而不只是以决策结果来确定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经常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常经营行为标准,只要董事和董监高的经营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范围,法院一般认为他们已经达到了勤勉义务的要求,无需对其经营决策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无需问责。这种做法着眼于董监高的行为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授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只要起点合理就意味着决策和行为过程的合理,从而忽视了决策的具体过程。拥有正当权限与实际决策过程中是否适当履行了职责不能混为一谈。
三、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详细和完善勤勉义务条款。对于勤勉义务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勤勉义务做出一般性的要求,便于公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对于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要排除现行仅以结果论的规定,侧重违反勤勉义务主观上的考查。
第二,选择适当的勤勉义务衡量标准。对于勤勉义务标准,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现代化进程、社会诚信水平等因素,平衡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积极性。既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承担因其经营决策的失误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又不因过于苛刻的责任使上述人员在商业经营中显得保守,危及经济活力。
公司法论文篇十一
赵志琴。
内容摘要: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举足轻重的参加者,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性为其进行法律规避创造了条件。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向传统法律规避问题提出挑战,给传统法律规避问题给来新的特点。目前,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的规定表现在其他具体制度中。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规制仍需逐步完善。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参加者。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是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国的诸多实体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其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这种独特的关联性,导致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中,具很大灵活性和主动性。它对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挑战,也引起了各有关主权国家及其人民的关注。跨国公司将法律灵活地运用于公司运作,“结果,仅仅因为跨国公司考虑到成本,而使任何规则都变成了市场压力的牺牲品。……如果某项法律有碍于它们的扩张,它们就威胁要离开。它们跑遍整个地球,自由选择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儿有最便宜的劳动力、最宽的法律环境、最低的税收、最多的资助。再也没有必要用国籍来确认它们,也无须为限制它们的行为而投入感情,它们已无法无天。”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等手段规避国内税法,即在同等条件下,跨国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易的定价与它们针对外部实体的定价不相同。跨国公司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控制或关联来协调内部利益分配,从而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跨国公司还可借助空壳子公司或虚设实体来巧妙安排各种收入和费用。跨国公司还可针对内部成员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有意识地预先安排内部各成员交易的收入,使内部收入尽力集中到享受免税、减税或抵税的成员公司身上去。跨国公司内部成员可通过虚构交易,规避税负。跨国公司一系列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已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其对传统法律规避问题也提出了挑战。
法律规避(evasionoflaw),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传统国际私法对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关注的是当事人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诸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等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效果,但未曾考虑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对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实的法律纠纷往往产生于利益相互对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这种利益对抗关系,注定了他们在法律选择上很难有效合作;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到适用,而通过故意制造连结因素来达到该目的,则很容易导致相关主体诉诸司法途径来制止这种作法。然而,具有同向利益的法律关系主体如跨国公司内部的各关联的实体,这些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可能通过法律选择途径来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使它们的内部共同利益最大化。而使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一,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机制,为其规避法律创造便利,增大了法律规避发生的频率。因为跨国公司在构筑其内部的关联机制时,就已经考虑到国际关联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创造了条件。跨国公司的核心公司,充分利用其统一决策的能力及对各种受控制公司的控制关系,可以自如地使两个内部成员之间从事法律规避行为。尽管这种规避行为有时会对其中一方产生不利,甚至以牺牲其重大利益为代价,但是由于成员公司所处的受控制地位,它不得不服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目标。内部成员之间的协调和“熟悉”,尤其是整体利益目标和统一决策的制约,使得跨国公司内部的法律规避远比普通的利益对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更为频繁。
其二,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性增强了法律规避的隐蔽性。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在统一的决策机制或双方协商下进行,双方可以从方方面面为法律的规避准备许多过渡性事项,以减少规避的显然性。在这种“双方规避”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受跨国公司整体制约机制的约束,当事人很少甚至不可能向法院起诉,指挥对方规避了相关法律。而传统法律规避则与此不同,传统法律规避中相关对方可能主动要求法院判决规避行为及其效果无效。如国际私法中著名的法律规避案例“鲍富莱蒙”案,鲍富莱蒙向法国法院申请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无效。根据民事审判“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则,若无当事人控诉,法院不能主动开始程序。因此,如果跨国公司内部的实体之间规避的仅是民商事法律,则很难得到法律上的制约;除非这种规避给当地的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害,否则难以被发现。
其三,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的关联性使法律规避的形式更为丰富多样。跨国公司不仅可以利用传统的连结点——国籍、住所、营业地等的设置和变更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且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转让公司机会、资产混同、基金或其他财产的再返还、资产耗尽、集团的金融资助、子公司无利润经营、空壳子公司等途径来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其四、跨国公司法律规避的对象与传统法律规避的对象有很大不同。传统法律规避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不愿适用的法,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使被规避的法律不再适用,而适用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但在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上,表现则有不同。表面上看来,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企业的关联运作,使本应适用的法律得到地适用,但其预计效果则被彻底改变。这已不是传统的法律规避所能及的,这些设计具有一定的隐含性,但是其欺诈的动机则极为明显,其行为的结果也必须导致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跨国公司背景下法律规避问题呈现诸多的复杂性,需要各国政府及理论界深入研究,协力合作,以期能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交往环境,减少跨国公司利用表面合法行为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
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各国及国际社会在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规范。
(一)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这种现象称为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操作手段,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占领市场,击败竞争对手;可以逃避税收,减少全球总税负,达到利润最大化;可以减少关税和绕过配额限制;可以随时调度资金;可以打击、排斥或淘汰竞争者,增加外国子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减少或避免物价变动、汇率变动及政治风险;可以避免东道国的外汇管制、价格控制,以及避免子公司利润过高带来的麻烦等等。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按照这一原则,关联企业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二)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间税收的差异为避税提供了可能。主要有:(1)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有国籍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前者仅对本国属地的全部所得征税,后者不仅对本国属地内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且对本国籍人在国外的所得也征税。(2)税率差别。各国税率类型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为国际避税者创造出选择最有利税负的机会。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选择注册成立地或改变总机构所在地和决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规避高税率国的国籍税收管理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和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即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跨国公司,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子公司(通称为“导管公司”),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美国税法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已有具体的措施,如事前确认制和国内税法第482条的规定。事前确认制是美国税务局与纳税义务人对转移价格计算事先进行协议,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设定一个确定价格,并为国内税务所接受,作为其查核的常规交易标准。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组织,其营业或业务为同一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所有时,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税务局)为防止其避税或反映其正确所得,可就各该团体之间的收入或费用加以调整。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
以上对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管制的措施都是针对单个问题具体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理论角度对跨国公司的规避行为进行效力认定。对规避行为效力的不同态度会直接导致各国对跨国公司规避行为的不同管制。如果持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的态度,在跨国公司范畴里,即是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则将纵容跨国公司肆意挑选注册成立地、任意改变决策中心地,以达到对已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目的。如果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则一国对跨国公司的管制将只考虑本国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基于跨国公司是事实上的跨越数国的经济实体,片面考虑本国的利益难以对跨国公司整体做出有效管制,其结果也将损害本国的利益。如果持所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皆为无效的态度,则理论上可有效管制跨国公司规避法律行为。但现行各国及国际立法并未臻至完善,事实上可能出现阻碍跨国公司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多数学者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态度,对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的效力也可作如下处理:首先,跨国公司规避本国法的行为一律无效。其次,对规避外国法的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跨国公司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其规避行为将损害该外国或第三人的利益,则应该认为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不合理的规定,如双重征税,不实行税收饶让,则应认定该规避行为有效。
参考文献:。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34页。
参见[美]阿兰·伯努瓦:《面向全球化》(中译文),转引自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76页。
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第37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出版社版,第194页。
参见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第444页。
参见陈毓圭、李洪辉编著:《跨国公司财务运作》,地震出版社1994年版,第86—90页。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449页。
沈波、胡廷峰编著:《企业跨国经营》,经济科学出版社19版,第211页。
参见廖丽娟:《论公司交易与租税工具之运用——从税务人角度看“关系企业”之“企业关系”》,转引自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公司法论文篇十二
论文摘要:本文就“标准化学习”在课堂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介绍,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变能力。
大专、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让学生把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起来,深化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
“标准化学习”是一种规范的学习,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基础知识。在大专、中专的公司法课堂教学中采用“标准化学习”,就是让学生通过“本质化的学习”将基本的理论知识与公司法规范有机结合,深化对公司法基本理论知道的理解,熟悉公司法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进一步将公司法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结台起来。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公司法教学课堂“标准化学习”的应用进行探讨,对提高公司法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牢固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使学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去认识和判断并理解身边的问题,真正领会到法律的重要意义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课前的`教学准备。
教学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在“标准化学习”中教师要针对教学的内容做好教学目标,清楚让学生学到什么,达到什么目的,明确学生的学习方向。例如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学习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明确公司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据学生的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讲授和指导。
二、教学中的互动。
“公司法”所传授的不是单纯的理论,公司法的规范要运用于实践,它可能是学生毕业后的选择职业的领域,与其它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发展史相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非常年轻的。为了使学生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公司法”中的主要理论和规则,教师应该注意“标准化学习”在“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把教学的务实性和培养学生们的技能作为主要的目标。“标准化教学”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多给孩子创建和谐的互动环境,让学生参与其中,使其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让学生举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理解,教师的讲解和案例的分析、讨论相辅相成,实现优势互补。
(一)通过案例让学生了解规范背后的故事。法律实则为规则、规范,它抽离了现实的生活,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不但要记住规则还要理解这些规则并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案例浓缩了社会生活,学生在案例中寻找法律规则,必须就得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争议出现的原因,及法官创制法律、理解和运用规则的考虑过程。例如,公司兼并是公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有一系列的案例,涉及到了了不同的法律问题,从案例中,学生要了解兼并的套路、对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还有各种利益的平衡、律师的作用,法官保护的利益取向等等。
(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可以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讨论,也可以是学生和学生之间的讨论。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还要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务实的技能,在教学当中教师要有意识的提供给学生磨练技能的机会。讨论不是重复书本上的语言,而是把书本上的语言变为自己的语言,变为生活的语言,这是在一定的知识内化基础上的创造。
教师可以把案例引入课堂,在案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冲突,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力求让学生充分的“活”起来、“动”起来,鼓励学生们打破常规、发挥想象、积极思维、大胆的存疑,保护学生们的求知欲和求异思维。(三)换位教学。顾名思义“换位教学”就是教师到学生中去,学生到讲台以老师的身份给其他的同学讲课。学生要讲出他们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概括,课前,教师要针对相应的知识点布置学生“备课”,然后在课堂上学生把书本上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罗列成语言讲给其他学生听,底下的同学们可以就自己的疑问向“小老师”提问,“小老师”可以进行解答,无法解答的其他同学可以帮助。这种“换位学习”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了相关的知识,还锻炼了学生在别人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发现的不足之处可以进行弥补,同学之间也可以取长补短。
(四)增强学生对公司法的理解。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学生讨论其他国家出现的典型案例对他们掌握中国司法有着借鉴的意义。教师可以引用美国的公司法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公司在设立、运营、资本、内部管理、机制变革和机构变革中传的典型纠纷和通行的解决办法。我国随着加入wto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学生们需要吸纳和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知识,以便于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的人才,教师要在教学中认真的运用“标准化学习”提高教学质量,为他学生今后适应社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打下基础。
三、师生对课堂情况的总结。
教师课堂教学时间的结束并不代表教学的结束,课后教师要对每一堂课做出总结和延续,要征求同学的意见,更高的提高教学质量。
(一)教师对课堂情况的总结。教师要根据学生课堂的表现,判断出教学目的实现的程度。总结出本次教育的经验与不足之处,以及下次课堂的注意事项;同时还要记录下那些有价值的问题和在教学时的灵感顿悟等。如果有了科研的冲动,可以你出基本的打算和安排,记录下相关的关键词。
“标准化学习”在大专、中专公司法教学活动中是一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模式,这既有利于学生掌握公司法规则,又激发了学生的研究和积极性,因此,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中,“标准化学习”是一项极为有益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景峰公司法本科课程“标准化学习”教学探究[j],
[2]黄灿灿互动式公司法教学模式探究[j]_。
[3]丁丁在“公司法”教学中借鉴案例教学法的体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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