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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承诺书篇一
申请人: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省__县__镇__村__组人,住__市__区__街,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__。
法定代表人: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年__月__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职工,于__年__月__日被招入该饮食店,担任__。__年__月__日下午约__点钟,申请人在该店内摔倒,致使申请人__受伤。申请人受伤后,立即在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后转入__医院治疗,仍诊断为__。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工伤,特向贵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尘肺病承诺书篇二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7月25日,今年61岁了,系_市_镇_村六组人。身份证:__。无处安身的我,现居住在八十三岁高龄的老母亲家中。
因身患糖尿病,多年前,我已基本丧失了劳动潜力。因为我的病,已把三间土房卖掉,现已债台高筑。老伴__为了我,为了这个家,两年前,便去大连服装厂打工。老伴也年近六十了,常年在外,辛苦和艰难万般,自不必细说。眼下,寄住在老母亲家,我又啥也不能干,老母亲的一日三餐,老母亲的洗洗涮涮,着实让我受之有愧,寝食难安。
目前,党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这让我对生活有了信心。几番斟酌后,特向上级领导提出对我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
当然,我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会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切实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
尘肺病承诺书篇三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尘肺病承诺书篇四
申请人:__,性别,__年__月_日出生,民族,籍贯,住__市__街,是__公司职工。
被申请单位:__公司,地址:__法定代表人:__任__职务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是__公司职工,__年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工作,在__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市__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_个月,花费医药费__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尘肺病承诺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尘肺病承诺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的防治作。
第四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施。
第二章防尘。
第五条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六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七条单位必须建立预防尘肺病方面的有关档案。防尘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单位不得任意停止防尘设备运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使用:
(一)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固定资产。
投资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
(三)初步设计必须由环保部门会同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审查;
(四)凡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日,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
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状况报告书。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必须邀请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九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1第十条单位进行防尘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从国外引进有粉尘作业的设备,如果国内暂时无条件设计和安装除尘设施,必须同时引进除尘设施。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和监察。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没有条件进行自测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申请代测粉尘浓度;向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申请代测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代测。逾期不测的,该申请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十六条粉尘测定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凡矽尘、石棉尘等危害十分严重的粉尘作业,每三个月至六个月测定一次;其它粉尘作业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粉尘作业的检测结果随时进行抽查,依照监测范围,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检测资料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检测原始资料、专册登记簿、统计报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资料等。
第十九条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各自检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必须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
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矿石开采、金属冶炼、石棉加工、铸造和陶瓷业的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从事采煤、耐火材料、玻璃制造、2水泥生产、电焊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其他作业的接尘职工每三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复查一次。接尘职工的体检及尘肺病患者的复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二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
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第二十四条接尘职工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进行病理检查,经病理检查确诊为尘肺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出具诊断证明书,按照国家有关尘肺病死亡待遇的规定处理。检查费用由死亡者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尘肺发病及死亡等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罚,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定期测定或者假报测尘结果的;
(二)未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的;
(三)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尘肺病患者安排治疗和疗养或者拒不安排治疗和疗养的。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的;
(二)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三)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不按规定对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测或者假报检测结果的。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审查,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第三十一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卫生和劳动部门的监督、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尘肺病承诺书篇七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尘肺病承诺书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于1987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家法规,全法共由六章二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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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承诺书篇九
平均每天体力劳动近十小时,1个月假期不到3天,6年后因此患上致命的、不可逆转的绝望病症。
北京一家ngo组织针对172名患有职业病的中国工人所做的调查结果,令人惊骇。
尘肺病患者比例达七成。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了其历时三个月所做的一项社会调查项目结果:《职业病调研报告》。调查时间由12月至今年2月,该机构对1026名患职业病者实施了调查,最后完成172份有效访谈。所有样本均为已经过法律程序,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
这一报告显示:172份有效访谈中,最大的.职业病患者群体是尘肺病患者,比例高达七成;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占19%以上。患者主要从事的是采掘、加工制造、装配、风钻爆破和切割等工作,66%工作在民营企业。在这一受调查群体中,就包括多次报道过的深圳某爆破公司所产生的那一批湖南耒阳籍尘肺病工人。
“我们确实只是针对体力劳动者的调查。”《职业病调研报告》的执笔人,留美法律女硕士叶明欣说。而目前,中国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也主要针对体力劳动者的职业病如尘肺、职业性中毒。
事先告知率不到百分之三。
根据报告,这些职业病患者平均每天工作9.774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7.67天,平均工作时间6年便出现职业病。其中一名北京的装饰工人工作仅7个月便患上白血病,如今已离世。
这些人八成左右都属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只有50.6%,拥有工伤保险者更少,只有46.8%。
在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存在相关证明的108家单位中,只有3家单位告知过他们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比例仅有2.7%。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
鲜香蕉根200克,捣烂绞汁煮熟,加食盐少许调服。具有清热润肠作用。适用于职业肺病、大便干结病人。燕窝6克,银耳9克,冰糖适量。将燕窝、银耳用热水泡发,择洗干净,放入冰糖,隔水炖熟服。适用于老职业肺病。雪梨1~2个,黑豆30克。将梨洗净切片,加水适量,放入黑豆,用文火炖烂,熟后服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猪肺一具不灌洗,以甜杏仁49粒(去皮尖),川贝15克(去心),生姜汁1茶匙,蜜30克,四味入肺管内扎紧,白水煮熟,连汤同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
紫皮大蒜30克(去皮,放沸水中煮1分钟后捞出),大米60克,白及粉5克。将大米、白及粉放水中煮熟,再入大蒜共煮成粥,职业肺病患者早晚餐常服。新百合200克,蜜和蒸软,时常食用有润肺止咳之功。适用于老年人肺炎干咳少痰者。职业肺病患者应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维生素a能维持上皮细胞组织,特别是呼吸道上皮组织的健康,对减轻咳嗽症状,防治哮喘有一定的益处,维生素a在动物性食品中含量最丰富,特别是动物肝、肾及蛋黄、奶油等中。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一
尘肺病的纤维化是不可逆的病变,目前还没有一种根治的办法。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应预防并发症的发生,要预防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改善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有合并症的要积极治疗并发症。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简称cmpf在两届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民政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卫生部的大力支持下,于10月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这是党和国家关爱煤矿工人健康,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力举措,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在尘肺病的治疗上,中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对症治疗,主要在50年代,包括定期疗养、呼吸体操、营养、锻炼以及基础中草药治疗等。
2西医中药治疗,主要在60年代,包括克硅平pvno应用,中药辨证论证,生津润肺,软坚散结和对症处理,同时在全国广泛开展了治疗尘肺的药物筛选。
3抗纤维化治疗,主要在70、80年代,随着发病机制研究的深入,筛选出抗纤维化治疗疗效较肯定的药物,如克硅平、磷酸呱喹、汉防己甲素、柠檬酸铝等,但未解决根本问题。
4探索新途径,主要在90年代,根据不同药物对肺部病变的作用机制不同,通过联合用药,改变用药途径等方法;以及自血光量子疗法,肺功能治疗仪治疗法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法等途径大大提高了临床疗效。
5综合治疗,主要在21世纪以来,在营养和运动疗法的基础上,依患者的病情进行同期大容量全肺灌洗术、抗纤维化、减轻非特异性炎性反应、调节免疫功能、抗脂质过氧化,及对症支持等综合治疗措施。
尘肺病是危害我国工人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面对众多的现有患者,企业特别是历史包袱较重的煤炭行业,在面临企业下放、结构调整的困难情况下,难以对大量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社会上更是散布着许多已与用人单位脱离的尘肺患者,成为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已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温馨提示: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不接触粉尘或减少吸入粉尘的机会,对于粉尘作业工人定期体检,做到早期检查、早期诊断,对已确诊为尘肺患者及早调离粉尘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完全可以控制和减少尘肺的发病率。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二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含有粉尘和有害物质的空气而引起的肺部疾病。比如,在煤矿、金属冶炼、建筑工地等一些环境中,能够释放出大量的粉尘和有害物质,很容易对工人的健康产生影响。这种职业性尘肺病的发生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者自身的防护意识不足,对防护用品的使用不充分,这样会使他们的身体产生相应的反应,从而引起明显的肺部疾病。
第二段:描述职业性尘肺病给生活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
职业性尘肺病给工人们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患了这种疾病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遭到了很大的伤害,这对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影响。其次,患上职业性尘肺病的工人的收入不稳定,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停工治疗、休长假来养病缓解病情,这会让他们的收入大受影响,甚至可能无法维持家庭生活所需。
为减少职业性尘肺病对工人的伤害,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首先,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限制粉尘浓度、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等。其次,工人们应该自觉使用防护设备,如口罩、防尘服、手套等来保护自身的健康。此外,工人还需要遵守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因粉尘和有害物质暴露量对身体造成的损害。
我曾经在一家工程公司做过工作,但由于该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现场监管,我和其他的工人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捣钻、挖掘等工作,很容易受到工作场所的灰尘和有害物质的影响。因此,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性尘肺病的危害性,而我的父亲也因为长期从事矿山工作给职业性尘肺病所困扰。因此,我努力让自己的工作环境更加清洁、洁净,同时也更为认真地了解自我防护保护要点,从而有效预防并降低自己患肺病的风险。
第五段:总结。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职业病,也是造成国家和家庭损失的失常、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为此,在实际生产中,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加强职业卫生与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强制执行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并对反弹个人保护设备的工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劳动者也应该自觉做好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工作,同时主动关注肺部健康,做好常规体检工作,从而达到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呼吁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来关注职业性尘肺病,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三
基因治疗:随着对肺纤维化发病机制了解的增多,目前正在进行如何将目的基因安全、有效地转入靶细胞,并在一定时期抑制细胞因子产生的实验研究。有些致纤维化因子,如tnf―a和tgf―b增高的峰时时相较短,证明反义tnf―a、tgb―b的高表达的可行性。
肺移植:近年来免疫抑制剂的研究进展为器官移植创造了条件,但由于移植技术存在难度且费用高,供体来源困难等,限制了其临床应用。
综合治疗:职业肺病是慢性进行性职业病。在较长的病程中常合并其他疾病,不仅使职业肺病病人的病情恶化,造成病人痛苦,直接影响预后,而且还是职业肺病病人的主要死因。肺结核、呼吸功能不全和非特异性肺部感染是职业肺病的三大合并症,也是常见的死亡原因。
抗纤维疗法:汉防己甲素为一种双节基异隆咐类生物碱,在动物实验疗效的药物筛选发现有明显的抑制胶原纤维形成,持续用药对腔原有一定的逆退作用,但停药时间过长,则病变又有发展。汉防己甲素服用方法,职业肺病患者每日2-3次,每次40mg,口服l-3个月,停药l一2个月,可应用数疗程。有的病例在停药后病情反跳,如再次给药仍有效。
中医中药治疗:主要有行气活血、清肺润燥,提高机体免疫力、增加肺通气功能和延缓职业肺病进展的作用。常用药物有川芎嗪、丹参酮注射液,银杏叶制剂、痰热清等。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四
前列腺是男性生殖系统的一个器官。前列腺发病不仅可引起局部的不适和症状,更重要的是,还可引起全身症状和不适,甚至引起尿毒症、肿瘤等恶性疾病。前列腺疾病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了小腹疼痛、排尿困难等症状外,而且还可导致身体其他机能的改变,并随病程长短及病情轻重程度不同。主要表现有:
影响性功能,导致阳痿、早泄。
人体前列腺中含有一种抗菌物质,叫前列腺抗菌因子。当前列腺发炎时,这种抗菌因子减少,故而容易引起感染。前列腺炎引起的感染可导致急性尿潴留、急性精囊炎或附睾炎、输精管炎、精索淋巴结肿大或触痛等,严重时可发生腹股沟痛或肾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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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五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交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末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末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六
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工作环境中的粉尘粒子而引起的职业病,比如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等等。由于症状不明显,患者在得病前大多无感知,直到中晚期才会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病人已经失去了生命的力量,他们就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作为一个志愿者,我一直在看望尘肺病人,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力量。下面我将谈谈这一过程中的体会和感触。
第一段:关注尘肺病,了解病情。
尘肺病人看望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感人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尘肺病对于患者生活的影响有多大。能够看到许多患者需要帮助,让我感受到了自己所在社区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不足之处。因此,通过这个过程,我更加了解了尘肺病的病情,也更加关注了这个群体的生活和困境。
通过看望尘肺病人,我知道尘肺病人的生活并不容易。他们长期以来为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因为工作条件的限制,他们饱受病痛折磨。不得不说,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远比我们想象中要强大。在看望的过程中,通过跟患者的谈话,我了解到他们内心的感受,以及他们对于社会环境的看法。他们为之付出的代价再次提醒我们:珍惜拥有的生活、珍惜先辈们为我们付出的一切,努力创造出一种更好的生活环境。
看望尘肺病人,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需要,也让我更加感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关怀和支持。作为志愿者,我看到的不仅仅是患者的眼泪和痛苦,更多的是他们的勇气和坚强。我深知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要让尘肺病人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关爱。
第四段:行动起来,为尘肺病人带去温暖。
看望尘肺病人,并不仅仅是拿个锦旗、送个礼物,而是要真正帮助到他们。在我们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为这个社会做出自己的微小贡献。我们可以尽一份力,去照顾那些生活失去阳光的人们,为他们带去温暖。尘肺病人需要我们的关爱,我们需要行动起来,为他们带去帮助。
除了关注和支持,我们还需要感谢尘肺病人这个群体。虽然他们虽然因为工作而得病,但他们的劳动精神精神将永远地铭刻在我们的心灵深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让社会变得更好。
作为一个志愿者,我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关注和支持尘肺病人。通过这个过程,我对于这个群体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感受到了社会的责任和担当。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尘肺病人行动起来,为他们带去温暖和关怀,也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美好。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七
尘肺的规范名称是肺尘埃沉着病,该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那么你知道尘肺病吃什么比较好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疾病人应当增加优质蛋白的摄入量,每日应在90–110克,以补充患者机体消耗,增加机体免疫功能。
2、尘肺病人应该多吃一些多维生素、高蛋白质、钙质丰富的食品,比如说多吃新鲜瓜果蔬菜,吃有化痰、止咳、清热、利尿作用的食品,吃一些具有对于吸附或排除矽尘有作用的食物;尘肺后期体质羸弱者比较适宜吃一些具有补肺益肾的食物。切记不能吃辛辣刺激性食物及烟酒。
3、尘肺疾病人应当多吃猪血和黑木耳,这是我国民间传统的防尘保健食品。民间称猪血为“洗肠肚”,猪血的血浆蛋白,经人体胃酸和消化液中酶的分解,能产生一种可解毒滑肠的物质,与进入人体的粉尘发生反应结合;黑木耳具有帮助消化纤维类物质的特殊功能。
4、尘肺疾病人应当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维生素a能维持上皮细胞组织,特别是呼吸道上皮组织的健康,对减轻咳嗽症状,防治哮喘疾病有一定的益处,维生素a在动物性食品中含量最丰富,特别是动物肝、肾及蛋黄、奶油等中。
1、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
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碾磨石英、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
3、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防止粉尘飞扬。
4、接尘工人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作业检查。
5、个人防护:佩戴防尘护具,如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
尘肺病承诺书篇十八
功能治疗方法就是在手法纠正患椎旋转移位之后,积极的进行颈部的功能锻炼,来调整颈椎以及周围的组织关系,缓解血管神经的病理刺激,改善患部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松弛肌肉痉挛,减少疼痛,增强肌力和稳定颈椎,改善患部血循环,促进神经血管正常,增强肌肉张力,恢复颈部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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