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一
司法干预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动、有组织地介入到诉讼活动中,并对其做出适当的裁决。在司法干预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律师,我深刻体会到了司法干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的连贯文章,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干预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司法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干预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途径。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司法干预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权益,并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通过司法干预,当事人可以享受到公正的审判环境,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司法干预提供了司法保障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这些案件存在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容易陷入滞留状态,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此时,司法干预的介入能够及时纠正和调整不合理的诉讼情况,有效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干预,我可以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达到公正、合理的诉讼结果。
再次,司法干预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应用。司法干预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要求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对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参与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我逐渐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并在司法干预的角色中努力寻求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司法干预不仅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还可以推动法律的正确应用,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司法干预还对提升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干预的过程中,我经常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并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与当事人的互动,我发现许多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较为模糊,法律意识不够强。针对这一问题,我加强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自觉性和规范意识。
总之,司法干预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司法干预,我体会到了司法的神圣和崇高,也感受到了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身心健康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居家干预成为一种重要的心理康复手段。作为一名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与了居家干预的实践工作,在此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居家干预是一种高效的心理康复方式。居家干预并不需要患者前往医院或心理诊所,而是将心理咨询带到患者的家中。这种方式既方便了患者,又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到他们的生活环境中。在患者的家庭环境中,他们会感到更加放松和舒适,更容易建立起与心理咨询师之间的亲密关系。因此,居家干预可以更好地促进患者的心理康复。
其次,居家干预注重整合资源,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居家干预中,心理咨询师不仅仅是提供咨询服务,更是整合社区资源,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心理咨询师可以协调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资源,以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压力和困难。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居家干预能够提供更为全面的治疗和支持,有助于患者恢复健康。
第三,居家干预重视患者的自主性和持续性治疗。居家干预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自我管理和控制心理问题,因此它强调患者的自主性。在居家干预中,患者和心理咨询师是平等的合作者,他们共同制定治疗目标和方案,并共同评估和调整治疗效果。患者在家庭环境中可以更好地实践和巩固所学的心理康复技巧,逐渐培养出自主管理和应对心理问题的能力。
第四,居家干预注重心理教育,提升患者的心理健康意识。在家庭中,心理咨询师可以与患者进行更为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向他们传达更多有关心理健康的知识和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自己的心理问题,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康复训练和自我管理。心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患者的心理健康意识,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认知,从而更好地应对并预防心理问题的发生。
最后,居家干预是一种温暖、关爱的方式。心理咨询师在居家干预中不仅是患者的治疗者,更是他们的朋友和倾诉对象。在家庭环境中,患者可以更加放松地表达他们的内心感受和困扰,而心理咨询师会用关爱和理解的态度来回应并帮助他们。这种关怀和支持能够帮助患者更好地面对和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康复信心。
总之,居家干预作为一种新兴的心理康复方式,具有许多优势。它不仅方便了患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注重患者的自主性和持续性治疗,还能够提供心理教育和关怀。通过居家干预,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患者的心理康复,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作为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居家干预工作让我受益匪浅,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探索,为心理康复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三
参加辅导员培训班一个星期了,这个星期的每一天都忙碌的,但是我却过的很充实,心情很愉快,没想到辅导员培训会如此丰富多彩。
本次培训课程安排科学合理、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涉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等内容。通过学习我才知道,以前对辅导员这个职业的理解是多么的肤浅,培训下来,使我受益良多,收获很大、我相信,经过系统培训,我将会成为优秀辅导员队伍中的一员,我为我选择做辅导员感到骄傲。现将几天来的学习感悟陈述如下:
一、加深工作认识,摆正工作心态
很多人恐怕都会有这样一些认识:辅导员工作似乎人人都能做,对素质的要求不高;辅导员工作很辛苦,工作很难出成效;辅导员不是教师,无足轻重。而对于许多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来说,也对自己的职业感到困惑,对自己在学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对自己担负的重任认识不清,工作定位于学生管理不落后而已。我也曾迷茫过,困惑过,不知如何使自己的工作更有成效,使学生能够学有所成。但在培训后,顿然思路开阔。用老师的话就是做好辅导员工作很不容易,但是,如果用“心”去做,也很容易把这份工作做好。作为大学生的辅导员老师,工作需要有激情,不过,如果多些理性的头脑,更能够科学地来开展工作。
再次,我们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因为作为辅导员、班主任,我们的身教重于言教;要切实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好校园文化活动和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网络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及时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真正的成为大学生成长路上的指导者。
最后,让优秀成为一种习惯。辅导员工作虽然辛苦,虽然很平凡,但是能够出彩的,要抱着要做就做好的心态,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优异的成绩。本次培训之后,我对辅导员工作的地位和责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辅导员工作不但要做,更要做好,只要用心去做,定能做得优秀。
二、提高业务水平,加大实践力度
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有很多,我们大多数时候只重视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而忽视了其他许多重要的方面,比如说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教育等等方面。其实,这些工作才是我们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些方面的教育,做到工作细致,态度端正,责任心强,富有成效,真正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教育者,而不仅仅是一名管理者。
同时,做学生管理工作,也必须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而不能搞单帮,因为一个个小小的经验也可能在团队的作用下变成大智慧,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同事们可以经常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加深对教育规律的认识。
三、明确发展重点,找准努力方向
很多时候我感到困惑和异常无助,因为我所从事的是一份在旁人眼里很空洞的工作,知识性不强,职业地位不明确,流动性高。如果没有“杀手锏”很容易被淘汰。为此,我们应该掌握职业发展教育理论知识,参加职业发展教育技能培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如心理学、人力资源学、法律学、社会学、管理学、行为学、市场学、创业教育、公关礼仪等,了解就业技术方面的有关知识,提高自身的含金量。使我明确了自己今后应该走的路和努力方向。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在在各种思想意识斗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西方敌对势力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我国年轻一代的争夺。培养政治坚定的大学生的责任,是我们每一位大学辅导员老师的使命;但如何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更好地胜任这一重任,无疑向我们每一位老师提出了挑战。为此,我们自身需要加强政治修养,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自己的高尚品质去教育学生,感化学生。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的学生受益,更多的家长放心!
辅导员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心得体会3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四
在法律实践中,干预办案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利用自己的资源和职能,对犯罪活动的发生、侦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干预办案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稳定。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原则,才能做到准确、有效、合法和规范。
一、尊重法律程序
在干预办案时,必须尊重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不应该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越过自己的职能权限干预他人的权利。对于已经被起诉和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再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应该给予其一个合法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二、强调依法履职
干预办案不能仅凭主观意愿,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需要依法履职,采取合法、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同时,也需要严格把握证据的来源和途径,不能扰乱证据链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干预办案中,应当遵循正义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注重信息质量
干预办案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和调查取证,涉及到大量信息来源和渠道。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可靠性,在收集信息时,应该遵循依法获取和保密原则,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和真实可信,在推断和判定犯罪事实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为信息不全、不清晰等原因造成冤案和错案。对于重点案件,应该注重信息的质量和收集的渠道,避免判定失误。
四、加强团队合作
干预办案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在实践中,需要依靠内部协调和外部合作,共同完成任务。团队合作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个环节和流程的顺畅和高效。在推进案件时,需要强调沟通和交流,积极处理不同部门间的矛盾和问题。
五、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干预办案涉及到大量隐私和敏感信息。为了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在进行干预办案时,应该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向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公开透明,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
综上所述,干预办案是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做到准确、有效、合法和规范。干预办案需要尊重法律程序,强调依法履职,注重信息质量,加强团队合作,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五
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必将对二十一世纪人才的质量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全面提高跨世纪人才质量已成为高等学校所面临的迫切任务。正人先正己,身教胜于言教。教师不仅要在学业上能为人师表,更应在人格和行动上成为示范。只有自身心理健康,才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才无愧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称号。
面对社会的激烈竞争,教师要学会在竞争中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身心素质;通过自身健康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感染和影响学生。否则,教师出现心理上的不适应,必然会引起一些不适当的教育行为,如态度粗暴、挖苦讽刺学生和对学生冷漠等,这些不良的教育行为对心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学生具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只有教师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较强的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学生。因此,提高广大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条件。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还必须具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这就是说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心理测量学等多学科知识。广大中小学教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的学习,掌握心理健康教育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自觉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学会与学生平等相处,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学生在认知、情感、意志、个性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主要特点,自觉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为提高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而努力奋斗。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思想文化激荡、价值观念多元、新闻舆论冲击、社会瞬息万变的世纪,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未来人才都可能在某一时刻出现心理危机。二十一世纪人才的心理承受能力将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就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适应性、承受力、调控力、意志力、思维力、创造力以及自信心等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真正懂得:要想占有未来,不仅要作思想品德、智能、体魄的储备,更要作战胜各种困难挫折的心理准备,从而引导他们科学地走出自我认识的误区,更新观念,突破时空,超越自我,唯有如此,方能在搏击中,翱翔自如,走向成熟,参与国际人才竞争,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六
时光荏苒,一晃担任辅导员已将近一年。回头看去,一年前的身影仿佛就在眼前,那时的我对辅导员工作充满了激情与好奇,一年过去了,如今的我除了保留着当初的那份热情,更感觉到作为一名辅导员身上的压力和责任之重大。
首先,自己的角色变了,作为一名老师,你不仅要成为学生的朋友,也要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引导者,而且这种选择是单向的、无条件的——即:你必须如是对待你的每一位同学,无法像过去一样根据自己感情的好恶去选择交朋友的对象或者学生会的部员,只要他是你的学生你就必须对其承担教育与管理的责任。与此同时,作为班主任,所接触的学生类型、层次、来源也更为广泛,学生都是从地方各个学校来的,学生的爱好、性格、生活习惯也都各不相同,个人思想迥异,这都为辅导员全面、顺利的开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辅导员工作是一项弹性很大,很有艺术的工作,需要经验与热情并重的工作。在这一年中时常深感自己知识与能力的欠缺,耳边时常听人说,辅导员工作“混”了,可我却不这么认为,做好辅导员工作绝不仅仅要有丰富的知识或者丰富的经验就可以完全胜任,更需要有足够的爱心和事业心,以及端正的态度,此外做人的原则与基本的管理技巧也必不可少,这些东西都是能做一名优秀辅导员的保障,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去摸索,去实践的,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任何人都能做好的。辅导员工作和其他任何一项工作一样,是没有止境的,只有更好,没有,只要愿意去追求,就永远可以不断地去超越。正因为在工作中有时有太多的想法,而又无法很好地贯彻,做不到尽善尽美,还有很多情况、很多局面让自己感觉有心去改变却又力不从心,所以时常也很自责,一来自责自己能力有限,二来深感不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创造更良好的氛围与环境而惭愧。不过正是在学生工作中的这些发现使我有了前进的动力,使我有信心,有想法在这个位置上做得更好,为了对当代大学生负责,也为了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我的第二个体会是“学习”。辅导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一般工作中所应具备的起码的个人能力外,还需要有很强很专业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以及比较成熟的经验。辅导员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事太多、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料性,我们不仅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更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判断和应变能力。在处理方法上更不能以我们过去的经验,方法来套用今天的学生。面对这个群体,我们必须向周围的老师学习、请教,大家在一起交流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互相取长补短,这是非常必需的。此外,作为大学辅导员还必须积极、及时地学习国家、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及办法,以便及时给与学生正确的指向和引导。现在的学生是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常挂在嘴边说,年龄相差3岁就有了代沟,在辅导员工作中这一点体现得更为明显。大学生永远是社会中最活跃的群体,远远站在时代的最前沿,他们思想开放、引领时尚,对新鲜事物的领悟和学习能力非常快,有个性有主见,但同时也是最容易受到其他思想干扰何影响的群体,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入他们的中间,深入了解他们的想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所以,大学辅导员除了要在同事之间互相学习还必须深入到学生中间去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使自己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更有针对性。
辅导员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心得体会2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七
办案过程中,我们作为干警,心理始终处于紧绷状态,对案件本身和周围突发情况都必须高度敏感。其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先行为之,对案件要事着手处理,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证据的采集,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把握,在干预现场中要灵活运用,尽快落实工作。
二、冷静应对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面对复杂情况和惊险局面,保持冷静不慌张是重要的应对方式。心理要时刻提醒自己思路清晰,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对策,合理分配人员和任务,确保办案目标的达成,同时要学会随机应变,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确保安全。在此基础上,可以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谨细致
在干预办案中,一切工作都不能马虎,仔细打好每一个细节,是保障工作效率和精度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提审记录、刑事证据搜集还是线索查找,都必须持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严谨的态度,以真实证据和仔细分析来确保办案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这些都是干预办案中细致而坚决的心态。
四、带着责任去
作为干警,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出一份力。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抓捕罪犯、打击犯罪的重要性,将责任视为自然选择,相信自己的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决心将此事办好,始终记着自己一份使命和责任,充满斗志,全力以赴。
五、淡定从事
最后,干预办案中最重要的是保持一份淡定从容的心态,即使在最紧急的情况下,也不要失去克制和冷静。以情绪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往往会导致不妥协地执行任务,而且也会对案件有所伤害。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淡定从容的心态,这是干预办案中最重要的心得体会。
总之,干预办案心得体会需要孜孜不倦的努力,需要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最后总结出来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开展办案工作,做出更明智、更有效的决策。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八
云南省拘留所召开了全体民警对三项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向前、明确工作思路,严格规范三项执行,构筑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的精神本质,把纪律规定印在心中,站在前面,坚决构筑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介入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线检查、案件处理环节向案件当事人请求说明,要求案件当事人或案件负责人个人会见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向案件当事人请求说明,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过职权向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等,指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案件当事人全面、如实记录《司法单位内部人员曾询问过案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单位内部人员三不可、司法单位办案人员三应的要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问题和介入其他人员处理的事件,不得违反规定向事件当事人转移事件资料或探索事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事件当事人打招呼的事件人员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为私情所困扰,必须拒绝介入、说明或探索事件,不按照正当手续转移事件资料,必须通知手续处理。对事务员不如实记录的责任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一些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况:泄露事务秘密,向事件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律师介绍,向律师、中介组织介绍事件,接受事件当事人、律师等委托礼物,向事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租赁住宅、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委托评价、拍卖等活动三条规定有声可行,为切实关闭权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
三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疗法、堵塞漏洞、正确对策,贯彻严格要求,抓住最后,抓住实效,切实维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信赖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加强专业整备,切实加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整顿深入分析三项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制度,合理工作机制,切实补充短板。同时,通过鼓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问题行为,加强制度设计和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问题民警的保护和鼓励机制,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责任。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事件的发生,立即发表典型案例,提高通报力,引导民警的恐惧、警戒、保护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实施三条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实践两条维护的重要检查。坚决实行两项维护,严格执行记录报告制度,监督需要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警察的真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责任,坚持严格调查重点,介入司法违纪违法事件,发现与当事人、律师等违反交往行为的事件零容忍,一起调查。要健全完善责任调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调查、泄露、干预事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记录,出现迟报、泄露、隐瞒等违反情况,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认真处理。以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疾病,踩石留印,抓铁有痕迹。
总而言之,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的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包围,保障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九
司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职能,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基石。干预司法是一种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一旦发生,必然会对司法公正与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监督干预司法行为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如何干预司法行为,确保自己的干预不会对司法实践的公正性产生损害?在这方面,我有一些体会和思考,本文将着重介绍。
第二段:透明度与公开性
干预司法行为的重要前提是透明度和公开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审判,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信任和稳定。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干预司法的最大威力武器。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监听和公开审判庭审过程,以及访问法院的诉讼资料,来了解和监督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当我们发现司法实践出现了违法或不公正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向上诉或向相关机构反映情况来干预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段:法律教育与培训
干预司法行为还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法律知识和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法律培训来实现。在具体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当关注法律教育和培训的实效性,培训内容是否切实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培训方式是否灵活多样,能否促进我们的法律智慧和能力的提升。其次,我们应当不断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例如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活动。这些实践经验是提高我们法律意识和协商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段:理性媒体与公民监督
理性媒体和公民监督也是干预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媒体的参与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广泛的、客观的报道和检视,推动司法实践透明、公正。公民监督则需要我们自觉参与相关的监督机构,例如法庭观察员、狱政监察员等。这些机构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监督平台,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当关注媒体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媒体干预应当持谨慎态度。同时,我们也需要对监督机构的信用和职责有充分认识,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积极作用。
第五段:合规性与自身素质
最后,干预司法行为还需要我们充分关注行为的合规性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干预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扰乱司法秩序。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包括法律素养、道德修养、情绪控制能力等。这些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干预司法行为,并确保行为的合规性与效果。
总结:
干预司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该肩负的责任。通过提高干预司法行为的透明度与公开性,提升法律教育与实践经验,依托于理性媒体与公民监督以及关注行为的合规性与自身素质,这些手段和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司法公正,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干预司法行为的风险和挑战,对待司法行为的干预要持慎重、认真的态度,以实现社会大众的最大利益。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十
作为一名法官,参与司法案件的审理,干预办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本篇文章将探讨干预办案的心得体会,并分享自己多年在法庭上的经验。
第二段:认识干预办案
干预办案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一些手段来影响案件的结果。具体包括了让某一方优先发言、对证人进行不适当的询问、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审判意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极大的影响,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第三段:不干预办案的重要性
不干预办案是一名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不论案件大小,法官都应该严格执行法律,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干预办案会破坏司法公正,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第四段:如何避免干预办案
首先,法官应该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法律规定等掌握得更全面、更深入,增强综合素质。其次,应该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规范,保持独立、公正、廉洁的行为。同时,法官还应该增强自我修养,包括加强心理调适,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法律道德修养。
第五段:总结
本篇文章通过对干预办案的深入探讨,总结出了不干预办案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避免干预办案。希望所有法官都能够认识到干预办案的危害,并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职业道德,为司法正义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二
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召开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深化三项规定,开展问题或干预、检察事务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报告相关典型案例,诚挚欢迎人民监督检察机关执行三项规定。
三条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说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条规定的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营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率先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检察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保护初心、保持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认真性,率先执行三个规定,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事件调查、打招呼、干预司法、插手事件等行为,必须坚持司法责任的基础思考,坚决拒绝,如实记录。同时,不管是谁,职务的高低,亲近,都不能用不正当的方法向检察官发表事件。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被注册,还会影响检察官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事件始终坚持的立场,找不到人不委托关系的结果是一样的,问题和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事件。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项规定,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关。在执行三条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投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对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建议,检察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认真落实。
目前,执行三条规定在检察系统中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憧憬还有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抓住三条规定的执行,保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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