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行政诉讼已经成为解决交通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我曾参与过一起关于交通行政诉讼的案件,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规则,也明白了作为一位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将从审理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案件处理和法律意识方面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审理程序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正式立案之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法院的相关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及时递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庭审中,当事人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展示出合适的仪态,并按照法庭的规定作出答辩和申辩。
其次,证据收集是交通行政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当事人应主动收集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视频、车辆维修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归属。同时,当事人还应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以免被对方当事人歪曲事实。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摄像头的拍摄,成功收集到了对我有利的证据,最终帮助我获得胜诉。
第三,准确的法律适用对于交通行政诉讼的结果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撰写起诉状和答辩状,并据此进行辩论。在我的案件中,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类似案例,准确地理解了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并据此进行了诉讼和申辩,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第四,案件处理是交通行政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做出合理的要求。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与法官充分沟通,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应理解和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后,法律意识的培养在交通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除了了解各项交通法规和行车规范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对交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培养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在交通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准确收集和提供证据,理智应对案件处理,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规则,也对自己作为一位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希望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法律基础》课程中开办了一个模拟法庭。这是一个关于花盆坠楼而砸伤人的民事案例。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扮演的是一个路过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路人。虽然这只是个小小的角色,但从中我获得了不少的收益和感想。
目击者路人,即证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词必须属实,不能胡编乱造。虽然民事诉讼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却有重要区别。做诚实的证人,做诚实的人。其身正,百“毒”不侵,与法同行。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有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模拟法庭增加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可听性、可学性、可信性,使原先枯燥乏味的法律基础课生动有意思,使得同学们端正了上《法律基础》课的态度,深刻理解法律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秩序的、具有权威性等精神内涵。
举行此次模拟法庭,使我真正了解到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整个程序。(1)、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不许大声喧哗,不许随意(走动,要遵守法律纪律。”然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宣布:“全体坐下!”(3)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先后委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出庭。(4)、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控辩。包括原告代理人(公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和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5)、审判长(员)宣布并进行法庭调查。包括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6)、审判长(员)要求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辩护人做最后的陈述。(7)、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8)、5分钟后,法官入庭。(9)、审判长做最后的审判,退庭。
模拟法庭还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怎样写法律文书的机会(起诉书、答辩词、辩护意见、判决书等)。
通过法律基础的学习与模拟法庭的结合,应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这次的模拟法庭中有点小小的不足,就是双方进行法庭辩论不够精彩,希望下次的模拟法庭搞得更好。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第一段:引入交通行政诉讼的概念及背景(200字)
交通行政诉讼是指在交通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及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司法手段。交通行政诉讼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日常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交通行政纠纷,这些问题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行政诉讼的实施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这一领域的学习和体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作用及挑战(250字)
交通行政诉讼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为交通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执法行为,保证了交通治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它解决了交通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交通流量的增加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行政诉讼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案件数量庞大,审判压力巨大;证据收集和审理周期长等。此外,交通行政诉讼还面临着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以及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问题。
第三段:交通行政诉讼应注重效率与公正两大核心价值(30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效率与公正是两个重要的核心价值。为了提高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对交通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推动信息网络化建设,优化相关制度,提高诉讼程序的科学性与简便性。此外,还应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为了追求公正,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于交通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不能任意扩大处罚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四段:法治思维与法律素养的重要性(250字)
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法治思维与法律素养是非常重要的。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去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而法律素养则是指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对于交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执法人员来说,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意味着他们可以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同时,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段:未来发展方向及个人感悟(200字)
交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持续完善和优化。首先,要加强法律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其次,要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行政诉讼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最后,要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个人感悟方面,通过对交通行政诉讼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公民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之间的一个纽带,我有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维护交通行政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 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 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 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 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 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 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 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 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 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 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 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 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 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 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民诉 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 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 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 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 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 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 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 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 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不再属于创新案件, 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 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 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 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 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 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 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 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 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 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 到臵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 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 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 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 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 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 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 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 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 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 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 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 (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 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 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 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 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 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 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 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 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 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5 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 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 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 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 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 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 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 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 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 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 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 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 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 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 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 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 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 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 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 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 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 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 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 让调卷, 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 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 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 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 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 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 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 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 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 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 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 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 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 诱调、 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 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 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 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 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 工作重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 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 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 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 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 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 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 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 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 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 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 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 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 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 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 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 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 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 20xx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 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交通行政诉讼是指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过程。作为当事人的一员,我在与交通行政诉讼相关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困难与挑战,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对交通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
首先,理智对待案件,保持冷静。交通行政诉讼涉及到个人的权益和财产,往往情绪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保持冷静理智,客观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要被过度情绪所左右和误导。只有理智面对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积极配合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调查。交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和技巧。我们作为当事人,并不具备这些专业的能力和知识,因此,与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积极的合作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主动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和信息,及时回答律师和机关的问题,积极配合各项工作,以确保案件可以更好地进行和解决。
再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交通行政诉讼中,双方往往会争夺各自的权益。作为当事人,我们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明确要求和目标,不放弃任何可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机会。在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的规定和理论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结果。
此外,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储备。交通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只有在拥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和意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最后,注重合理解决纠纷,追求和平解决。在交通行政诉讼中,以和平解决为首要目标,注重化解矛盾和冲突,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纠纷的成本和代价。因此,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要注重沟通和协商,尽量通过和解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诉讼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活动,它涉及到个人的权益和财产,需要我们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理智和冷静,积极配合律师和相关机关进行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储备,并注重合理解决纠纷,追求和平解决。希望今后在交通行政诉讼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保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 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 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 我一看就会。
可是, 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 对该课程进行解读, 我觉得我很迷茫, 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 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 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 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 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 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
受案范围, 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 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 ,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 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 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 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 本原则,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 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 5 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 着怎样的实际意义; 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 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 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 (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 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 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 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 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 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
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 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 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 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 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 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 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 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 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 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 、 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 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
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 “一入法律,深 似海” 。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 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 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 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 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 法, 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 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 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 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 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法律的表达与实践、 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距离,生动的展示法律实 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发掘法律背后的逻辑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的 “隐秘” 。不惧艰难,多参与实践,多研读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行政诉讼立法的需要。
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与地方存在行政干预有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大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畅通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渠道。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扰。对于符合立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请抗诉和抗诉决定。当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诉条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细化了抗诉事由,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制度,行政抗诉工作有其自身规律。
三是完善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支持。行政诉讼中有些违法裁判的产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帮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来自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对行政诉讼的不良干预和影响。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 而且对于及时解 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 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 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 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 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加强检察机 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 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 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 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 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 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 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 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 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 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 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 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 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 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 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 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 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2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 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 以强化监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 的不断加剧, 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 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 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 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 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 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 确 把 握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重 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 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 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 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 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3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 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 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 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 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 方式进行。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有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经过将近三年的本科学习,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认知,法学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为增强我们的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对于我们今后的学习方法和方向都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参与者与旁观者的体会永远是不同的,旁观者能看到别人的不足,参与者却能从身心两方面去感受和发现自己。经过此番演练,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
本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晋江康亚鞋业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运用所学过的相关知识具体地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开庭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排练和演习。
总的来说,我们这次实践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实践,我们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思想上增强了创新意识。此外,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担任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这对我来说是一次十分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切地体验到了坐在审判席上的风采,极大地激起了我学习法学的热情,我必定会永远记住这段经历。
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的总结和看法: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需要我表述的内容是不多的,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但我还是全身心投入到了自己的角色当中,静静地聆听、观察、思考,感知着整个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意义。由于我负责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包括《立案审批表》、《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传票》等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的写作,并在此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的记忆,写作水平也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提高,这点是值得欣慰的。
其次,我深切地体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而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就要求证据必须是全面的,既要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要听取被告一方的,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然后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务求抽丝剥茧,还事件以本来的面目。此外,它还意味着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阶段的颠倒和超越,否则就是违法。
再次,我觉得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体系庞杂的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却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律师可以在专业上为其提供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同样掌握着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次模拟法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比如原告方在举证的时候对其证据证明象的交代不是很明确;双方律师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求其做了过多推论性陈述;审判人员之间的分工稍微有失合理;审判长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有所疏漏等。在不断总结和反省的同时,我会尽量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最后,经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冰山一角,学的还不够深,理解的不够透。其实法学专业知识面是非常广的,它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想在该领域有所建树,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和代价,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要能灵活运用。总之,本次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是我大学生涯中一笔宝贵的财富。
我是,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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