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一
三个规定常态化,是指中共中央针对党员干部的廉政要求,也可以说是纠正党风不正之风的具体措施。三个规定的提出,有效防止了公款消费、权力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的发生。自2012年以来,三个规定已经实施七年之久,并于2018年将其常态化,成为驻点公务机构的常规政策。这其中所包含的理念与精神,不仅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进步,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提示与启示。下面,我将从三个层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自己的纪律意识
三个规定对党员干部对待利益的态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他们的日常行为都需要按照规则来进行。在此背后,是我们党对自己的“肃清”与“限制”(即警醒和规制)的要求,而这一要求正是从更高层面对稳定和发展负有责任的人们提出的。因此,纪律意识的加强,首先是针对党员干部自己的,对于保持自己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各方面的高度自觉,是极为必要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有可能由于个人的原因,对一些环节或细节的执行存在疏漏,甚至违背了规定,这时就要求机构上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化措施,以保证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行为都能够合规,达到“以纪促廉”,“厉行法治”的目的。通过制度化,可以有效地规范党员干部接待、差旅、消费等领域的行为,落实公款消费的“三重一大”制度;加强权力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增强个人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建设。制度化,是三个规定常态化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三、加强廉政教育
常言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党员干部也一样,如果没有及时的廉政学习与教育,给别人提供暴露和谴责的机会就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让党员干部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我们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廉政教育。廉政教育应该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突出重点,加强操作性和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及其严重性,以及党纪国法对违法者的追究。
四、强化监管措施
除了自身的自觉遵守、机构的制度化规范以及教育提高,还需要有强力的监管措施来保障三个规定得到有效的落实。如果没有全面的监管措施,很可能会有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侥幸心理,而规则无人遵守,三个规定的长效机制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应该在制度化的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管,尽量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持之以恒,不断完善
三个规定虽然已经实施了七年,但在具体执行中,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说明带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三个规定常态化政策还需要继续完善,甚至需要制定更为全面、更为严格的政策和规定,以针对其中存在的短板和漏洞。此外,针对党员干部们内部的交流学习也应该及时加强,以推动三个规定长效化的落实。
总之,三个规定常态化是一项极其有实用价值的战略性概念。如此之长的“考验期”已过,其成功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的启示。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于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宣传、理解与执行,充分发挥调整政治力量结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努力,保持一种高度的警醒状态,稳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二
七管区利用夜间时间,组织管区民警在管区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管区长林化尤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确保学习到位
为避免学习走过场,七管区要求民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并由管区长负责检查,对心得体会撰写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学习重新再写,以此来加强民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确保民警读懂弄通“三个规定”,避免走过场。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管区长开始,到各分管区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管区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管区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管区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迅速崛起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腐败现象的频发,腐败不仅损害着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也阻碍了国家发展进程。因此,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严管措施,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三个规定”,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政放权,反对形式主义。今年春节特别是“三个规定常态化”以来,我深深感受到了这些政策带来的巨大变化,现就个人心得体会分为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节俭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理念
自从“三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贯彻实施,社会风气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日常生活之中,人们的消费趋势发生了巨变。曾经并不起眼的点滴浪费,如小吃摊上的一次性餐具等,现在都成为了引人注目的话题。人们的衣食住行,乃至各个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节俭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人生的理念——让自己懂得及时回归简朴,让生活更加有品质。而且借助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这种理念的传播和深化愈发简便,令人非常振奋。
二、简政放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对于时刻关注国家经济的发展的我来说,简政放权无疑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随着过去几年经济效益的显著提高,相关部门对于这一政策的推广愈发重视。简政放权的落实既能够刺激经济发展,同时也能够加速行政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帮助企业减少开支,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经济建设中。这个政策得到了广泛支持,对于这次新年的经济发展效果,值得期待。
三、反对形式主义的重要性超乎想象
我相信,对于想要放手做事的任何人来说,反对形式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建议。这个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阻止不必要的官方文件,减轻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让工作人员更加专注于自己的工作,降低因琐事干扰而浪费时间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这个政策推出后,很多民营企业受益颇多——它们可以减少商务费用,无需去面对一堆繁琐的文件或近无法实现的长期承单。
四、带动经济发展的利好政策不容小视
整个国家都在围绕“三个规定常态化”展开全方位的探讨协商,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也认识到了这个政策的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更加支持微创、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精英投资这些领域。这样的政策更有助于集聚资本、促进产业升级,解决社会矛盾,更常见于激情洋溢、富有想象力的中小企业——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体。
五、展现的是“三个规定常态化”为深化改革带来的深刻变革
“三个规定常态化”实施将近一年,已经显现出了非常积极的成效。在这期间,我也在自己的社交各种平台上关注着来自不同领域、岗位的人的态度,他们对于这个政策的支持和致谢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和安心。由于采取了非常有效的措施,政府和民间企业、社会组织等已经成为了一个更团结和谐、合作愈发紧密的团队,这给了我们在未来推动改革的信心和勇气。
综上所述,实施“三个规定常态化”已经成为了一件关键性的大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为不同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可以从社会大局优势的角度寻求最优解。最终,唯有合作、交流、创新才能让我们成为真正的胜者,打造出一个共同进步、共赢的和谐社会。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四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都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样也要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2014年12月8日,中国国家颁布了三个规定,它们是关于反腐的重要配套措施,旨在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如今,这三个规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存在,不仅有效杜绝了党内的腐败现象,同时也促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治理体系建设。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实践中得出的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心得。
第一段,强化基本守则意识
“三个规定”是一部避免干部违反基本守则的法律文件。正如经济学家里昂费斯特所说:“道德规范成为经济学最重要的一部分。”这也同样适用于“三个规定”。导致公共资源效率低下的行为常常是因为拒绝服从规则。因此,应该先强化基本守则意识,避免越界的行为发生。同时,必须强调尊重基本道德和法律,做一个有道德和责任感的人,这是推行“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前提。
第二段,加强制度建设
过去,违法腐败是由于制度漏洞引起的,因此,对于不合理的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正如有名的人类学家马尔修所说:“人不是社会环境的无线电,社会环境也不是人的附属品,它们是相互作用的。”制度是人们运作的环境,通过制度进行更好的规范绝对是必要的。所有政策和制度都应立足于基本的公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方向。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各种预警机制,对于实现“三个规定”常态化至关重要。
第三段,重视培训教育
培训教育在促进“三个规定”能够常态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我们常常以为,这仅仅适用于党员、政府工作人员和干部。实际上,民众也需要这样的培训,以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及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的培训教育不仅能提高公众守规律的意识,更能够激发公众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因此,加强“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培训和普及教育,也是切实构建健康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四段,加强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是“三个规定”长效规范的关键。预防机制分为问责机制和惩戒机制两种。当然,问责机制不仅仅是问责,更多还应着眼于根本性预防。防止违规现象是五十个党员全部遵守规定以上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预防工作,对于想要采取违反规定行为的党员干部来说,实现他们的意图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加强预防机制也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第五段,整合社会力量
由于“三个规定”涉及整个社会、每个人、每个单位,必须加强整合社会力量,为长效规范提供有力的保障。正如赫胥黎所说:“规律是既物质的又心理的。”政府不可能在实施“三个规定”常态化的同时准确地把握社会心理变化的趋势。社会力量则可以弥补政府所缺乏的力量。诸如广告宣传、公益活动、新闻媒体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为“三个规定”常态化提供支撑。
总结:从基本守则意识的加强,到制度建设的完善,再到人性化的培训教育以及对预防机制的加强,最终达到整合社会力量,每一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牢固树立“三个规定”常态化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和规范培训。同时,通过多方合作、加强社会力量,一起共同维护清廉和公正的治理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党的风清气正、实事求是、守纪律讲规矩、保持本色的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七
20__年5月份,我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小雨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 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高中学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三个规定常态化心得体会篇八
体会一: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知法讲法,以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往往从细小的不良作风开始,如果民警从一开始就不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不收会员卡、不进娱乐场所等,在一些细节上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并通过制度的小惩大诫,对腐败的发端就予以遏制、预防,对“针”不偷,对“金”的诱惑自然就会多加考虑,犯错误的几率就会减少很多。在制度机制的建立上,要强调机制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大到警务机制的改革,小到每起案件的文书,都要制定规矩,让人有所遵循,切实杜绝制度机制的漏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执勤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制度就会变成“铁板”,没有疏漏和短板,也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查。哪个细节出错了,就从哪个细节倒查,不折不扣地执行问责,使得制度既有实体性的硬性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规范操作,还有监管性的奖惩机制。
体会二: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环境。
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要透明公开,长久以来,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公安民警,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公开。具体来讲,比如办理一起案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透明的程序、有多少知情权,参与办案的民警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程序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有没有利益相关或冲突的情形,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开模板”,只有通过记录程序的方方面面,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全程透明,减少机会,就能预防绝大部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更加积极广泛地推行信息公开,包括警务公开,网上执法综合平台,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但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体会三: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氛围的深入人心。
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违法违纪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作用而成的结果,不将环境的因素、个人的心理考虑在内,就无法去除根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从根源上去除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能够入心入脑,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训诫,及时帮助那些涉足不深的人员修正方向,为他们纠错改正提供渠道,不致于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同时,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不能忽略队伍内部社会关系的调试,注意关系中社会性的一面,多些人性化的东西。通过建立健全良性的工作体制、和谐的人际环境和公平的升迁机制,形成浓厚的文化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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