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费收费工作计划 收费站工作计划篇一
班组是一个单位最小的单元,是收费服务工作的前沿组织,又是一个单位、部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显示的终端。作为班长如何提高班员的整体素质,带领好班组,确保圆满完成上级的生产任务,我认为需要有一份务实的学习计划才能引导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制订学习计划不能夸夸其谈,脱离单位实际工作安排,班长要时刻关注管理所的工作动态,时刻领会管理所下发的文件精神,如目前即将实施的计重收费工作,作为班长要有敏感性和预见性,及时将计重收费理论知识的学习纳入计划,组织班员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相互探讨,共同进步,确保计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同时,制订学习计划时不能把目标定的太高,定的太死,要留有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避免上级有临时任务时出现疲塌现象。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班组里,班员的业务技能参差不齐,领会能力各有高低,班长在制订计划前应先征求班员的意见、建议,了解班员对上级下达的文件、通知要求和执行的知晓情况,然后根据班员的掌握情况,结合上级部门平时的收费稽查业务反馈等信息,根据个人的优缺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对班员有帮助,能提高业务素质的学习计划,避免一刀切现象。
各项通知、要求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表现在于执行,执行的前提在于知晓。为了抓好班组工作,确保计划的执行效果,班长要将学习计划的安排和学习重点,利用班务会、列队讲评,提前告知班员,听取班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然后逐条逐项进行对照落实,避免“布置工作在会上,检查工作在嘴上,落实工作在纸上”的现象。
月度小结是为了能更好地做好下一月的工作。班长要根据学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取得的学习效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查找存在的差距,确保学习计划有效落实。
计划是实现目标的蓝图,一份有效的学习计划使自己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根据计划的安排脚踏实地,有步骤地去实现,防止班员在工作上的散漫疏懒,松松垮垮,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业费收费工作计划 收费站工作计划篇二
物业管理费可以最多预收一年,但如果业主没有入住的,应当按照标准的70%收取。收取的起算期间为: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即为2005年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支出应当由开发商支付。
附:相关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xxx《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
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第四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租赁合同约定或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外,物业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费收费工作计划 收费站工作计划篇三
贵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热心公益、无私奉献、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小区业主的广泛赞誉与支持,同时也带动一批业主自觉参与到小区的各项管理中来,为我司服务工作的开展创建了沟通渠道与和谐环境,对各位委员的辛勤付出,我司深受激励,深表感激。
1.改善秩序维护人员薪金和福利,补充缺编人数,稳定熟练员工,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加团队凝聚力。
2.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门岗的盘查和登记工作,加强对入园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3.与辖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增进联系,对其警讯(周边)通报内容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4.由我司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直接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保证其有效运行;培训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熟练掌握各类警报的处理程序;对灭火预案增加演练频次;同时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1.调整园区内路面清扫时段,增加清扫频次,提高保洁效果;及时转运垃圾,并保持垃圾中转区域整洁无异味;在保洁人员分片包干的基础上,公示作业标准、责任人,落实岗位监督职责。
2.由我司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委派专人指导小区绿化物的园艺造型修剪、黄土裸露处的补植,保持良好的园林观赏性。
3.按“四害”防治要求及时进行消杀,防治病虫害,保持小区健康生活环境。
1.按年度维保计划认真做好维修养护工作,保证设备有效运行。
2.加强共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巡视,及时劝阻、制止野蛮使用行为。
1.完善更新小区标识标牌,以便方便使用和识别。
2.加强时效性管理,及时回复业户投诉,对我司单方能解决的问题,当天给予回复,非我司单方能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相关方并跟踪、通报处理的进度和结果。
与业户开展充分的沟通,了解业户的兴趣爱好,在小区内部开展能够让业户广泛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拟策划“祈福新春,喜乐元宵”或“扑克牌拖拉机联谊赛”让业户之间增进了解,培养感情,交流思想,融洽关系;营建邻里守望、邻里关爱的和谐社区文化。
物业费收费工作计划 收费站工作计划篇四
xx年,我站要在深刻领会处二届三次职代会精神的前提下,围绕控股公司十六字方针,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为构建“和谐交通”,服务“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是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科学的理论武装职工,标本兼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站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加强职工的纪律教育和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谨态度“三严”作风建设。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认清形势,正确对待,做到制度不松、思想不乱、队伍不散,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教育。积极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热潮。
规费征收是收费站的中心工作,我们要不断创立征收工作“新载体”。一是继续认真做好车流量的调研工作,根据省政府、管理处的要求对宁高高速公路二期匝道进行定期车流量统计,为二期开通通行费征收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技能大比武等竞赛活动,拓展文明服务的外延,提高服务层次。抓好征收各个流程细节的管理,稽查从严,考核从严,奖惩从严,以规范促征收,以规范促文明,不断完善征管方式,规范征收行为。
宁高站自建站近七年来,获得了省级“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但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们将始终坚持“创建决心不变、创建口号不变、创建目标不变、创建措施不变、创建方针不动摇、创建工作不断线”为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五化”(工作程序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分配合理化、作风军事化)、“四个一流”(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队伍、一流的效益)的创建目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创建方针不动摇,创建工作与业务发展“九同步”的创建措施(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总结、同步前进、同步创新、同步完善)。提出了“让青春在岗位上闪光,让宁高在社会上辉煌”;“不管则已,管就管成精品;不干则罢,干就干出一流”的创建口号。一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打造“您好”工程,开展“四心”(即“讲文明用语要热心、唱收唱付要细心、回答询问要耐心、微笑服务要真心”)、“三声”(即“司机来时有迎声、询问事项有回声、车开走时有送声”)活动,做到给车主多一分温馨、多一点宽容、多一丝微笑、多一些耐心,换取车主、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征足征好国家规费。二是根据我站年龄层次偏大女职工较多的特点,激励广大职工事业家庭双创优,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事业家庭兼顾型”先进个人活动,通过事迹报告和宣传报道活动,激励广大职工奋发向上、爱岗敬业。三是积极开展文体公益活动。继续资助石湫镇中心学校5名特困学生。不断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职工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一是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积极推广“监控法”、“安全1000天”活动为重点,以保安全、促征收为主要内容,巩固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所取得的成绩,一如既往、一丝不苟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二是抓好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和《xx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安全思想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三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组织专题安全知识讲座,做好特种工作人员上岗证年审的培训工作。四是继续按照处《安全生产风险考核奖惩办法》及站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三查”制度,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确保责任事故率为零。
物业费收费工作计划 收费站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江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场地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业主如在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2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含ic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
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门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价〔2004〕4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