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从而进一步改进自己。写作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一种良好途径。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总结样例,欢迎大家阅读和分享。
研究院章程篇一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高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0.5%,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取要求。
第九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课。
第十条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无色盲,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复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分别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进行录取。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交通运输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外贸运输方向和港口经营与管理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招收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辽宁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2016年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25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2.4700元/生·学年:交通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3.480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物流工程、法学专业。
4.5200元/生·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5.4600元/生·学年:其他所有本科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1.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分为1000元/生·学年和1200元/生·学年两种标准。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研究院章程篇二
第二条研究院宗旨:为适应我国发展新材料产业的战略任务,加快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新材料的研制,整合大连市新材料所涉及的产业技术链创新资源,以市场为导向,分领域开展新材料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交流,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持续研发在全球有竞争力的重大技术装备。
第三条研究院形态:“开放、联合、竞争、共享”型研究院。
第四条主要任务:
(一)研究院将在大连市科技局的领导下,围绕区域新材料产业技术领域的重大需求,分领域建设、协调、管理研究所,搭建技术创新平台,组织开展新材料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
(二)坚持以国家战略、产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集成科技人员、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等优质科研资源,培育若干能引领我国新材料行业、具有国际化竞争力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支撑。
(三)各研究中心以突破新材料产业的核心共性技术为动力,以协同创新团队的形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集成优质科研资源,建设联盟式创新载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产业技术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推进行业产业的技术升级与革新,为推动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组建形式。
(一)研究院由大连盛辉钛业有限公司,大连中科纳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广盛元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大友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大连世纪长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和源化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联合发起和申报成立。研究院设金属材料研究中心、纳米材料研究中心、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陶瓷材料研究中心、led材料研究中心、化工材料研究中心6个研究中心,各个研究中心下设实验室。
(二)在大连市科技局指导和协调下,通过市场机制、校企联合,按照开放式和优势互补的模式,相关企业志愿加入研究院,成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组建原则。
(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研究院各研究中心成员单位之间形成紧密型的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研究院资源优势,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协同共进。
(二)共同投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成员单位自筹、政府资助、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技术研发基金(各自提取、建帐管理、归口统计)。研究院经费由研究院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即秘书长单位)托管,研究院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费合理分配,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监督实施。
(三)技术共享、成果共享、产权清晰的原则。研究院成员单位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无偿向研究院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应用。技术第一研发主体单位享有知识(专利)产权,院内成员单位没有得到许可不得向研究院以外的其他单位转让其技术成果。
第七条秘书长单位。
本研究院秘书长单位为大连盛辉钛业有限公司,秘书长单位主导研究院科研运行与发展,建立各研究所间定期交流机制,梳理本行业的技术创新链,研究重点科研课题选题,明确提出研究院科研、人才与发展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协调各参与单位开展联合攻关。
第八条研究中心。
研究院下设6个研究中心:金属材料研究中心、纳米材料研究中心、高分子材料研究中心、陶瓷材料研究中心、led材料研究中心、化工材料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充分利用各自优势,结合研究院工作任务和各自领域技术发展,开展技术研究工作,为研究院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由其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企业成员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大连市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持续的发展需求和资源支持,为研究院技术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搭建技术创新、产业化平台。
(二)高等院校成员单位通过原始性创新和前沿技术的突破,为研究院的技术创新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十条成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研究院章程、规章制度。
(二)服从研究院领导,执行研究院联席会与决议,努力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研究院信誉,积极参与研究院建设,努力把研究院做强、做大。
第四章加盟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加盟条件。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行业技术、制造优势;。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六)牵头企业及成员单位原则上为大连市创新联盟中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加盟程序。
(一)加盟成员单位应与相应领域的研究中心牵头单位进行沟通,并由该中心牵头单位向研究院联席会议提出加盟申请,并提供加盟单位产业技术发展目标,经研究院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加入,承担相应职责和义务,报大连市科技局备案。
(二)签署相关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
(三)研究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成员单位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秘书长单位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统一汇总后报研究员联席会议、大连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成员的退出。
(一)对于没有履行义务或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由秘书长单位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公布审议结果;成员单位主动提出退院的,向研究院提交退出申请报告。
(二)取消其在研究院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本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研究院召开专题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于7月17日经研究院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席会议。
研究院章程篇三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照。
二、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条例》。
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资。
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
章盖章);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
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
主体资格证明;6、经营范围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
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
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
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间。
5天(法定10天)。
三、承诺时间:5天(法定10天)。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业执照》,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
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本(金)0.4‰收取;
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领取《营业执。
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3、营业。
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研究院章程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合作的公共研发平台。为加强芜湖市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有力技术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建设围绕《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芜湖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研究院主要指县区政府或重点企业引起共建的研究院。以县区政府或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载体单位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究院的认定、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载体单位与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研究院建设的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政策配套等,保障研究院顺利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研究院可以为事业或企业性质。研究院相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八条研究院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九条研究院应成立企业咨询委员会,大力加强与业界、高校院所沟通联系,努力建设自主创新、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第十条芜湖市研究院建设需符合以下标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审批与认定。
第十一条研究院的审批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组建单位根据研究院建设条件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6、其他必须材料。
(二)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建设方案等。
(三)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是否予以认定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章支持与激励。
第十二条设立研究院建设专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建设规模,给予200万元到5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设立研究院研发项目专项,给予其研发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将研究院的引进兴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载体单位的考核内容,实行考核额外奖励加分。各载体单位按照规划的重点产业推进研究院建设,正式签约组建和建成通过验收视为完成任务各1次,每组建和验收1家各加1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院实行合同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市科技局与研究院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研究院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研究院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研究院资金计划与建设合同,拨付专项资金。研究院专项资金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究院建设启动资金、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等。
第十七条研究院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终止支持,停拨和收回已拨付的市财政科技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
(二)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行为;
(三)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问题,导致研究院建设不能按期完成;
(四)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偏离建设目标;
(五)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研究院建设原则和方向并且不按要求整改;
(六)其他对研究院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院章程篇五
第一条xx(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由山东zz集团发起成立的企业内部研究机构。研究院旨在进行橡塑制品、装备研发,自动化控制与工业机器人研发;并提供相应业务的工程技术服务。
第二条本研究院由山东zz集团出资贰佰万建立,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外聘理事构成。研究院设置在东营市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总部,研究院院长兼理事长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印振同担任,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及外聘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参与研究院工作,外聘理事对研究院工作行使指导、建议的权利,对xx提供战略指导。
第三条理事会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塑料加工协会、青岛科技大学机电学院、山东省橡胶行业协会精英组成。
第四条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研究院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研究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研究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会成员聘期四年。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理事会于每年召开2次战略规划研讨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违反本理事会章程或损害研究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聘期四年。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三章理事会成员的权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在研究院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研究院颁发的正式聘书;
2.对理事会的管理与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3.获得相应的专家顾问费;
4.参与研究院举办或参与的各项业界交流、研讨活动;5.每年获得研究院报告;
6.参与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完善;7.罢免、增补理事。
8.对研究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建议;9.参与研究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理事会在研究院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
6.在征得理事会成员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应的媒体或资料上使用委员的肖像、个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7.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院长权责。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研究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研究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监事会权责。
1.2.3.4.第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研究院财务;
对本研究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研究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研究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6.代表公司与理事交涉或对理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附则。
本章程于2014年。
月
日正式颁布并生效;
与研究院有其他合作项目的理事单位,另行签署合作协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
研究院章程篇六
第一章总则。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的国家事业单位,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性质。
第一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从事城市和企业信用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术交流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一个专注于城市和企业信用研究,特别是城市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研究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指导思想:本着政、企、研、学相结合原则,着重服务各大中小城市和企业。
第四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是由我院有关领导、专家,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研究中心等单位信用管理专家,以及企业家代表组成的学术交流、研讨、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章宗旨。
第五条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管理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从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学术优势出发,推进我国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六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成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诚信评价学术交流与研讨,提高我院科研学术水平的坚强后盾。
第七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成为市长、企业家、企业高管人员培训基地和市长、企业家交流平台。
第八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集社会力量,为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的方针,发挥首都人力资源优势,团结信用管理专家、企业家服务城市和企业。
第九条继承和重建我国优良的学术与文化传统,树立和形成合理而有效的学术规范,提升我国管理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水平,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服务。
第四章发展目标。
第十条近期目标:
(一)整合社会资源,吸收信用管理专家、优秀市长、优秀企业家参与学术研究,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加强市长、企业家培训,培养新型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
(三)结合当前城市管理和企业管理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设计前沿性课题与重大选题。
(四)提升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在管理学研究和交流方面的品牌价值。第十一条中期目标:
成为企业界、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知识库、思想库和智囊库的重要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长期目标:
成为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政府、跨国企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知识库、思想库和智囊库的信息平台。
第五章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为贯彻本章程第三章所规定的宗旨,实现本章程第四章所规定的目标,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宽容的学术风格,尊重学术独立、学术自由和学者自治与自律的原则,在学术研究和交流中倡导“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一)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学术批评规则。
(二)不歧视不排斥任何学术观点。
(三)在开展学术批评活动时,批评和被批评双方彼此不怀疑对方的动机和智力,不进行人身攻击,不将学术讨论意识形态化或政治化。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全体成员的个人学术观点只代表本人,并不代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由社会各界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有造诣的教授、专家、企业管理者等组成。诚信评价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七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的学者担当。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主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筹集科研经费;
(三)决定中心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组成;
(四)决定副主任及所内各类人员的工资和奖励。
第二十条常务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所内外日常事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诚信评价研究中心另行议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诚信评价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研究院章程篇七
xx年是我单位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xx市教育研究中心”正式更名升格为“xx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年初,我们确定xx年为“xx市教育质量促进年”。按照xx市教育局工作总体部署,我院根据教育研究中心“xx”发展规划和xx年“工作思路”以及“下半年工作要点”,在各市(县)、区教育局教研室(中心)和市学校管理中心的支持下,积极总结我市前十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学习研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务实中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课程改革。
总结xx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十年成果,调查研究有效教学理念在课堂教学中的实践应用,反思学业成就评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组织近百名优秀教师参加义务教育“国培计划”,其中12人荣获“全国义务教育骨干教师培训优秀学员”称号。
基于xx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以助学案教学为载体,推进我院承担的`江苏省“xx”规划重点课题《主动参与式课堂有效学与教研究》,举办教学交流研讨活动,指导改进课堂教学行为。
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科院组织的关于高中课程改革座谈会,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座谈会,展示我市高中课改的新实践和新探索。
组织教(科)研员研读新版《课程标准》,开展新旧《课程标准》比较研究。暑假期间,举办“新《标准》解读和课堂教学实践培训班”和新教材培训研讨活动。从课程性质、目标和内容的调整,分析条目增删的科学依据和改革思路,结合课程改革教学实践,提高教师对于课程理念及其新教材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积极提升教(科)研员的专业素养,培育课程领导力,研制《xx市教育研究中心教(科)研员阅读书目》,组织读书沙龙研讨活动。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聚焦课堂教学,组织两次“中小学教(科)研员素养提升现场研讨活动”。
二、德育工作。
根据我院机构设置调整,恢复设立德育教研室,开展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工作研究,服务指导全市中小学(园)的德育工作。
组织教师参加第27届“三市一区”德育研讨会。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全市德育工作现状”座谈、调研工作。配合市教育局,召开“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座谈会”,组织第二批xx市德育工作带头人评比工作。召开xx市教育学会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21xx年会。征集评选中小学“学科德育精品课程”、“育人精彩瞬间”,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科院参与教育部评比。
配合市教育局,完成“xx市第十一届教师技能大赛(班主任工作展示)项目设置”,组织“全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培训”工作。配合市教育电视台,组织“xx市首届班主任工作技能大赛”。选拔中小学班主任参加“首届长三角班主任技能大赛”。
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优质课评比活动,举办“全国生命教育创新高峰论坛暨首届生命教育教学观摩课比赛”。
三、教育研究。
(一)幼儿园教育。
1.深化专题教学。
举办“xx市幼儿园绘本教学研讨会”。台湾、上海、xx三地专家名师同台授课,展示了8个风格迥异、智慧灵动的绘本教学活动。承办“江苏省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会”,“江苏省第1期幼教骨干教师和教研员高级研修班”,专题研讨“构建支持儿童发展的教育环境”。举办xx市幼儿园科学教学活动展评活动,南京师范大学专家作《幼儿科学思维的培养》报告,组织观摩侨谊幼儿园“科技节”丰富多样的活动以及各市(县)、区和学管中心13位教师组织的科学教学活动,完善《xx市幼儿园科学教学活动评价指引(试行)》。《幼儿园主题环境创意新设计》系列丛书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2.引领专业发展。
举办xx市幼儿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培训、指导优秀青年教师参加江苏省基础教育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获省一等奖1人、二等奖3人、三等奖1人。举办xx市幼儿园男教师体育教学评优活动,推荐指导优秀男教师参加“xx长三角幼儿教育论坛”――《展阳刚之气,炫体育本色》苏、浙、沪、粤、鄂五地幼儿园男教师体育教学展示,为男教师的专业发展拓宽了途径。
14.做好省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力求取得好成绩。做好第六批xx市教学新秀的评选工作。
15.争取启动“xx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新址建设。
研究院章程篇八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职能和权力瞭望中国(新闻)网理事中国(新闻)网理事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理事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条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7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consortiumforjing-jin-jicollaborativedevelopment,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
下主要职能: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
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1、组成及其任期。
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
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
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修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生效。
本章程由2017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款本会的宗旨: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理事和常务理事。
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国家级科研院所;5.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国家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任期。
第二十三款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会费。
第二十六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办公地址。
通信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
电邮:xx。
户名:xx开户银行:xx账号:xx第八章细则(另件详载)。
研究院章程篇九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照。
二、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
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间。
5天(法定10天)。
三、承诺时间:5天(法定10天)。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本(金)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六、工商窗口电话:8110803、81102021、8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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