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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一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5日省政府代省长王晓东签署第390号政府令正式公布,自20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运行。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指导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职责,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宣传、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运行。
第六条运行单位应当遵守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运行技术条件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三)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日常执法工作,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运行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保障工程安全,对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运行单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实际,在南水北调工程重要部位设置警务室,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第二十四条运行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四)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二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测绘工作涉及现场施工的每一具体部位,参与施工与监理单位众多,各单位的测量技术水平差异大,仪器设备众多,各标段协调难度大.为此,组建了专业的测量检测中心,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测量工作进行统一的'技术协调,统一测量标准,规范测量程序,完善监督,强化对测量工作的管理.介绍了南水北调测量检测中心的机构组织形式、职能、工作特性.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s16标燕赵西排水倒虹吸建筑物由于测量引起的建筑物轴线偏离设计线超过300mm的问题,说明了统一的测量检测中心的重要性.
作者:丁涛李欣建dingtaolixin-jian作者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空间公司,湖北,武汉,430010刊名:人民长江pku英文刊名:yangtzeriver年,卷(期):38(10)分类号:p205关键词:测量检测动态控制风险防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三
国务院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征地移民、治污环保等方面,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
比如,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委会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等。
这些行政法规已经成为指导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4]。
1.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在部门规章方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颁布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保证东线治污目标的实现。
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在推行工程领域质量终身制方面进行新尝试。
国家文物局、南水北调办颁布了《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此外,有关部门还协调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
比如: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段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就确保实现东线“清水廊道”目标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南水北调办还印发文件,部署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南水北调办、水利部等五部门印发文件,共同部署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南水北调办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工作规定。
1.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工程建设方面:北京、天津、江苏等省(直辖市)颁布基金筹集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颁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施行《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这是工程沿线首个经省级政府颁布的保护法规,为加强工程管护、确保输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移民方面:河北省政府颁布中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实施征迁安置工作奖惩办法、征迁安置工作督察办法等。
东线治污方面: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国内首创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水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沿线流域内执行统一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这是国内第一个流域性污染控制标准。
中线水源保护方面:河南、湖北、陕西等省颁布水污染防治条例或水质保护实施意见,并将治污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四
第十一条 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
(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五
3、使中国北方地区逐步成为水资源配置合理、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型社会;。
4、有利于缓解水资源短缺对北方地区城市化发展的制约,
5、为京杭运河济宁至徐州段的全年通航保证了水源。使鲁西和苏北两个商品粮基地得到巩固和发展。
经济意义。
1、为北方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2、优化产业结构,
3、通过改善水资源条件来促进潜在生产力,
4、扩大内需,促和谐发展,提振国内gdp。
生态意义。
1、改善黄淮海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
3、利于回补北方地下水,保护当地湿地和生物多样性;。
4、改善北方因缺水而恶化的环境;。
5、较大地改善北方地区的生态和环境特别是水资源条件。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六
当前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缓解当地的环境问题,应该加强当地的生态林、基础设施等建设,从而能够不断提高土壤的涵养能力、减少水土流失状况,促进当地生态建设更好的发展。
做好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因此应该不断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将各项学术知识应用到理论中去,从而能够实现水源区环境的保护,促进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七
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逐步完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北方缺水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作为一名环境工程专业学生,我深入了解了南水北调工程的背景、建设情况及环保措施,下面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写照南水北调背景,解决水资源的便利性。
南水北调工程源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国家人口增长迅速,但北方缺水却很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南水北调工程被提出,计划将长江、汉江、黄河等丰富的地区水资源调配至黄淮海、华北平原等缺水的地区。历经40余年的建设,现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已经建成通水。它把长江、汉江和秦岭水库的水引入华北地区,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工程,为改善大多数缺乏水资源的北方地区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
第二段:分析南水北调的建设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长约1400多公里,工程建设过程卓有成效。该工程建设应用了多种技术,如隧道、水源压水、平浅挖径等。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植被破坏、土壤侵蚀和物种改变等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如进行植被移植、缓慢引水、坡地绿化和生态移民等。可以说,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既保证了北方人民生活需求,又考虑环保及周边生态系统的改善。
南水北调工程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生态工程,因为它直接涉及超过南水北调区域的整个西部百姓。南水北调建设保护生态和环境的措施,实施绿线保护,还建立了“三库一坑”综合库区,落实了陆生物种保护和维护黄河水生态系统的专项规划等。通过管理优化多季节水质,确保“一江水”常年水质稳定。这样可以使更多的鱼类和水生动物在南水北调河流中繁衍生息,保护了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生态平衡,可以说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计划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南水北调中线通水之后,很多北方城市和乡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例如农村饮水困难和城市突然缺水的问题得到缓解,便于大型工业和城市建筑的建设。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不断发展,北方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物质质量也得到了改善。南水北调工程的完成使广大民众喜闻乐见,并且提升了其对政府的信任度。
总的来说,南水北调工程是很有益的一项工程。南水北调建设成果直接惠及了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了国家战略安全,促进了发展活力和谐统一。南水北调建设的奇迹是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每个人都用心为之付出的成果,显示出中国人民像磐石一样的团队精神和勇气,更填补了汉字文化建国以來的空缺。在此之后,水资源的分配将更具科学性和公正性,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南水北调工程的成功,不仅代表了中国建设的现代化,也展示了中国工程师强大的科研能力和创造力,让人们对中国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八
代省长王晓东。
20xx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指导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职责,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宣传、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运行单位应当遵守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运行技术条件要求,健全。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安全。
应急预案。
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三)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日常执法工作,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运行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保障工程安全,对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运行单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实际,在南水北调工程重要部位设置警务室,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第二十四条运行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四)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九
自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省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共同联名提交提案,呼吁加快推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十三五”期间开工,早日解决西北地区干旱缺水问题。
“水资源匮乏严重制约了西北地区的生态屏障建设、扶贫开发和经济发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计划从长江上游调水至黄河,可有效解决西北地区缺水问题。相关研究工作已经开展了50多年,却迟迟未见启动。”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齐同生说。
南水北调是我国缓解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工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总体规划》,南水北调工程分东线、中线、西线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相互连接,构成我国“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
“目前南水北调东、中线调水工程已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中中线工程已正式向北京供水。西线工程国内多单位联合攻关,进行了大量勘测、规划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技术成果,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非常扎实。”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贵宝说。
四省区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有关部委要加快推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尽快立项建设南水北调西线一期工程,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
另外,鉴于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已基本建成,工程调水后黄河中下游省(区)一部分水量将由东、中线工程供水解决。四省区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在南水北调西线开工前,统筹考虑黄河干流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供水量,增加黄河上游省区的分配水量。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十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南京。
您的学校背景:普通大学。
要求字数:40000左右。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masterdegree。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2.要开题报告,有附件样本。7.不在职,不是博士生导师。
【选题背景】。
1952年10月30日,毛主席视察黄河,在听取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王化云关于引江济黄设想的汇报后说:“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如有可能,借点水来也是可以的”。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了南水北调的宏伟设想。也是在这一年的8月到12月,为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不足的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了黄河源查勘,研究了通天河色吾曲——黄河多曲的引水线路。这是研究从长江上游引水济黄的开始。自此,宏伟壮观、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南水北调工程正式进行国家工作规划之中。1972年华北大旱后,水电部组织进行研究,二十多年来由南水北调规划办公室牵头,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与有关省市、部门协作做了大量勘测、设计、科研工作。1976年提出《南水北调近期工程规划报告》,上报国务院,并进行初审。1983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水电部上报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93年9月水利部会同有关省市共同审查并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修订规划报告》和《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修订报告》。这标志着南水北调工作正式进行实施阶段。
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一项功在当代、泽被后世、彪炳千秋的宏伟工程,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决策兴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特大型基础设施,中央政府是工程的投资主体。工程分东、中、西三条路线,分别担负着不同的送水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先期实施的东、中期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其主体工程需要永久占地约90万亩,搬迁人口约40万人,安置被征地农民近60万,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7个省(市)、25个大中城市、150多个县(市、区)、近3000个行政村(居委会),征地移民补偿投资约合530亿元。
南水北调工程移民人数共有55万人,其中包括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干线移民和中线丹江口水库加高工程库区移民。仅江苏泗洪泵站,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重要节点,就需移民15.63万人。这些移民中,将有10万人在江苏省内安置,其余人员将分别安置在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受益的几个市县。
鉴于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工作的艰巨性,我们必须看到,这项工作有着不同于一般水利工程的复杂性:既有水库淹没土地,又有渠线工程占压土地;既有永久性占地,也有施工临时用地;既有农村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安置,也有城市郊区的拆迁;既有搬迁人口,也有因征地而受影响的人口;不同类型的单元工程征地和安置情况不同。
这就要求在涉及征地移民切身利益问题时,不能只是一味地追求征地移民“移得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征地移民“稳得住”,即迁移出来的移民在移入地能够安稳地生存下去,并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至少不会比原来居住地的收益差。这是最为基本的。因此,这就关系到征地移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正是因为考虑到征地移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了保障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先后出台了国调委l号文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和国务院以471号令修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提高了征地补偿,在移民过程中强调公众参与,并加强了后期扶持措施,但是相关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无论是安置措施保障覆盖的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与实际需要存在很大的差距,不能满足移民搬迁过程中的现实需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移出的移民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应该着重关注。因此,本选题以此为切入点,来探讨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可持续发展问题,以期对顺利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和解决征地移民问题有所助益。
【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研究意义】。
【写作的重点和难点】。
【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写作计划】。
【论文提纲】。
本课题的提纲如下:
【参考文献】。
[2]耿福明、王显勇等编著.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与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4]唐国利,施国庆.移民与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
[5]施祖留.水利工程移民管理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6]水利部移民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7]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9]沈菊琴,杨文健,曾建生,熊振时,李杰夫等编著.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10]俞路著.新时期中国国内移民分布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指导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职责,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宣传、保护等相关工作。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十二
制定现实可行的水价是启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发挥工程设计效益的`关键之一.本文在山东省供水区现行水价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水价承受能力分析,并提出水价调整建议.
作者:张军王华赵晓星作者单位:张军,王华(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赵晓星(山东省水利厅)。
刊名:山东水利英文刊名:shandongshuili年,卷(期):“”(1)分类号:f2关键词:南水北调东线水价承受能力措施和政策
南水北调的工程篇十三
基于南水北调西线一期工程主要影响区景观类型分布图,应用景观格局分析方法、gis空间分析和模型分析功能,计算热巴、阿安与仁达、珠安达与霍纳和克柯四大景观区的几种常用景观指数,分析了四大区域景观格局特征.结果表明:四大区域景观格局在总体上呈现“基底-廊道-斑块”的结构,珠安达、霍纳景观区景观多样性指数和均匀性指数高于其他区域,反映出景观异质性程度高于其他区域;热巴景观区和阿安与仁达景观区各景观指数都差别不大,破碎度指数比其他两个区域要小,说明人类活动对景观的干扰程度低;克柯景观区景观优势度最大,说明该区景观类型空间分布结构受草甸单一景观类型支配.
作者:王明祥马海州韩凤清沙占江王振华孙亚联作者单位:王明祥,王振华,孙亚联(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青海,西宁,810008;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49)。
马海州,韩凤清,沙占江(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青海,西宁,810008)。
刊名:人民黄河pku英文刊名:yellowriver年,卷(期):29(11)分类号:x820.3tv62关键词:景观格局景观指数南水北调西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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